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傳播虐待動物影像 立院初審處1年徒刑

傳播虐待動物影像 立院初審處1年徒刑【中央社╱台北28日電】
2009.12.28 01:42 pm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對透過傳播媒體惡意散佈虐待動物影像,納入動物保護法規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加強保護動物,流浪動物7天未認領則安樂死期限修正延長至12天。

媒體屢次報導有不肖人士透過網路等傳播媒體散布傷害或虐待動物影像或文字,立法院為遏止這種惡質行為,今天經委會初審通過立委徐中雄等立委提案,將這種行為納入動物保護法,並增列罰則,未來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經委會也同時初審通過,將現行處理流浪動物條文中逾7天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的「7天安樂死」條文,修正為12天,以達到加強保護動物目的。

此外,經委會也修正通過未來買賣、轉讓寵物時若未植入晶片,將處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2009/12/28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