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 星期五

華盛頓公約第17次大會提議內容之評述

在2010年才在越南被發現的新種東虎Cnemaspis psychedelica,在2016就被提議直接列入CITES I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縮寫:CITES)是在1963年由「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縮寫IUCN)起草簽署,於1975年時執行的一份國際公約。此公約的目的主要是透過對野生動植物出口與進口限制,確保野生動物與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由於這份公約是在美國的華盛頓市簽署的,因此又常被簡單稱呼為華盛頓公約。而這個公約管理的是國際間的邊境貿易,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保育類動物通常會涵蓋所有CITES附錄一,與部份附錄二的動物在其中,以盡到國際責任。

華盛頓公約並非完全禁止野生動物的國際貿易,而是以分級管制、依需要核發許可的理念來處理相關的事務。目前被公約管制貿易的物種包含了大約5,000種的動物與28,000種的植物,並且被分列入三個不同的附錄:
  • 附錄一(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交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
  • 附錄二(Appendix II)囊括了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族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入附錄一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
  • 附錄三(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換言之就是區域性貿易管制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華盛頓公約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這些物種是經由什麼樣的程序被置入各個附錄中呢?就是由各國提出,而可以提案的國家不限於原產國,任何國家都能提出來,只要這個國家可以舉出足夠的事證與文獻來證明這個物種因為貿易行為而深受威脅,一定要啟動國際貿易的管制才能維持其永續生存。但是提案一定會通過嗎?不一樣,因為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有相當大的差異,在CITES大會中也會有商業團體與保育團體進行各種遊說,所以就算有國家提出要將某個物種列入CITES附錄,也有可能受到各種不同原因與國家的阻擋。舉例來說,在上一次(也就是第十六屆)的大會中,有國家提議把黑鮪魚列入CITES公約管制物種,但是有許多漁業組織認為,這是一個已經受到國際監控的資源,所以不需要再使用CITES來進行管制,所以在上一次的會議中,黑鮪魚案就沒有通過。

除了把物種置入CITES外,也可以降級、升級或除名。例如已經絕滅的袋狼就被建議除名,然後某些物種因為族群量回升,因此被建議降級,例如科西嘉鳳蝶就是一例。也有一些物種的CITES附錄等級並不高,只有II或III,但是被建議不可以有任何的出口配額,這是避免一旦進入CITES I以後就變得難以操作的伏筆。

那麼今年九月將在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的第17次會議中會討論多少動物與植物的新提案呢?目前已經確認的提案如下:
  • 佛羅里達美洲豹(Puma concolor coryi)和東部美洲獅(Puma concolor couguar)由附錄一改列附錄二提案。
  • 木野牛(Bison bison athabascae)由附錄二刪除案。
  • 獅(Panthera leo):九個國家非洲獅由附錄二改列附錄一案。
  • 高加索羱羊(Capra caucasica)列入附錄二,由野外取得以商業或戰利品為目的之輸出配額為零。
  • 巴巴利獼猴(Macaca sylvanus)由附錄二改列附錄一案。
  • 小羊駝(Vicugna vicugna)修訂附錄提案。
  • 海角山斑馬(Equus zebra zebra)由附錄一改列附錄二提案。
  • 南方白犀牛(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修訂史瓦濟蘭附錄二白犀牛註解。
  • 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不同國家族群改列附錄一或刪除註解,共三案。
  • 印度穿山甲、長尾穿山甲、白腹穿山甲、大穿山甲、南非穿山甲、馬來穿山甲、中國穿山甲、菲律賓穿山甲由附錄二改列附錄一,共四個提案。
  • 頭盔吸蜜鳥(Lichenostomus melanops cassidix)由附錄一改列附錄二提案。
  • 諾福克島Boobook貓頭鷹(Ninox novaeseelandiae undulata)由附錄一改列附錄二提案。
  • 遊隼(Falco peregrinus)由附錄一改列附錄二提案。
  • 非洲灰鸚鵡(Psittacus erithacus)由附錄二改列附錄一案。
  • 鱉科(Family Trionychidae)六種鱉列入附錄二提案。
  • 侏儒變色龍(Rhampholeonspp., Rieppeleon spp.)列入附錄二提案。
  • 瑤山鱷蜥(Shinisaurus crocodilurus)由附錄二改列附錄一案。
  • 美洲鱷(Crocodylus acutus)特定地區族群由附錄一改列附錄二案。
  • 彩色東虎(Cnemaspis psychedelica)列入附錄一提案。
  • 九種樹鱷蜥:列入附錄一;或修訂附錄二註解,配額為零提案。(瓜地馬拉)
  • 29種鱷蜥(Abronia spp.)列入附錄二提案。(墨西哥與歐盟)
  • 黑框守宮(Masobe gecko, Paroedura masobe)列入附錄二提案。
  • 綠松石侏儒守宮(Lygodactylus williamsi)列入附錄一提案。
  • 兩種蝰蛇Ashe's Bush Viper (Atheris desaixi)和Kenya Horned Viper (Bitis worthingtoni)列入附錄二提案。
  • 尼羅鱷(Crocodylus niloticus)修訂附錄二註解案。
  • 鹹水鱷(Crocodylus porosus)馬來西亞族群由附錄一改列附錄二,配額零案。
  • 無耳巨蜥(Lanthanotidae spp.)列入附錄一提案。
  • 瓜地馬拉鱷(Crocodylus moreletii)刪除附錄二零配額案。
  • 的的喀喀水蛙(Telmatobius culeus)列入附錄一提案。
  • 香港瘰螈(Paramesotriton hongkongensis)列入附錄二提案。
  • 馬達加斯加兩種穴蛙(Scaphiophryne marmorata和Scaphiophryne boribory)及兩種番茄蛙(Dyscophus guineti和Dyscophusin sularis)列入附錄二提案。一種番茄蛙(Dyscophus antongilii)由附錄一改列附錄二案。
  • 長尾鯊(Alopias spp.)、魔鬼魚(Mobula spp.)、絲鯊(Carcharhinus falciformis)、號角神仙魚(Holacanthus clarionensis)、珍珠魟(Potamotrygon motoro)、考氏鰭竺鯛(Pterapogon kauderni)列入附錄二提案。
  • 古巴蝸牛(Polymita spp.)列入附錄一提案。
  • 鸚鵡螺(Nautilidae)列入附錄二提案。
  • 阿爾及利亞冷杉(Abies numidica)列入附錄一提案。
  • 非洲紫檀(Pterocarpus erinaceus)列入附錄二不加註解提案。
  • 三種古夷蘇木(Guibourtia tessmannii、Guibourtia pellegriniana、Guibourtia  demeusei) 列入附錄二提案。
  • 猴麵包樹(Adansonia grandidieri)修訂附錄二註解案。
  • 莫里狄氏鳳梨(Maury's Tillandsia, Tillandsia mauryana)列入附錄二提案。
  • Natal Ginger (Siphonochilus aethiopicus)列入附錄二提案。
  • 三種魚鉤仙人掌(Sclerocactus spinosior ssp. Blainei、Sclerocactus cloverae、Sclerocactus sileri)由附錄二改列附錄一案。
  • 沉香木(Aquilaria spp., Gyrinops spp.)修訂列入附錄二案。
  • 馬尾辮棕櫚,又稱象腳樹(Beaucarnea spp.)列入附錄二提案。
  • 玉檀木(Holy wood, Bulnesia sarmientoi)修訂列入附錄二案。
  • 黃檀(Dalbergia)列入附錄二提案,已列入附錄一之物種除外。
  • 連體紫檀(Dalbergia cochinchinensis)修訂附錄註解案。
  • 13種墨西哥紫檀木(Rosewood)列入附錄二提案。

在這些提案中,與台灣的動物寵物市場最有相關性的可能是灰鸚鵡、四種鱉(輸入量與持有量極少)、兩個屬的侏儒變色龍、少數的樹鱷蜥、無耳巨蜥、蕃茄蛙、黑框守宮與珍珠魟。而在這些動物中,也只有灰鸚鵡與珍珠魟在台灣有較大的持有個體,其它都數於少量、高單價、或是持有量很少,或死亡量高的生物。

那麼這些提案一定會通過嗎?難說。但是各位可以到CITES官網去查,這些提案是那些國家提出來的。如果提案國中有歐盟,那麼會成功的比例就非常高,畢竟這本來就是大國間的政治運作,但是如果有美國呢?就不一定了。那麼中國的態度是否重要?其實還好,除非該資源只有中國有,或是中國佔有很大的消費需求(例如穿山甲),那麼中國是否反對或支持才可能會有一些影響力。

就國內管理來說,當CITES大會開完後90天新的名單就生效了。所以我們有必要在這90天內修改野保法的保育類名錄,並瞭解這些生物在台灣的國內流通狀況是否達到需要進行重度管理的程度。如果有任何物種被提升到CITES I或是零配額,當然就意謂著進出口都沒有可能,而國內個體也就只能限期登記,或是在不進行任何買賣的前提下繼續持有。所以一切都要等開完會以後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