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日 星期六

大點阿圭尼斯鼠就是阿圭尼斯鼠

David Sands在1990年的原著中所附上的插圖
這是David Sands所認知的C. araguaiaensis
這是2015年購自民權東路水世界的個體,這一整群都是這樣,比較黃,點很細
這是一般認為的大點阿圭尼斯鼠(感謝鴻順魚坊借用照片)
各採集地在巴西境內的位置
我以前其實談過大點阿圭尼斯鼠的身份,但是經過幾年養下來,我的想法變了,所以我再聊一次。
  • 首先,Corydoras araguaiaensis是David Sands在1990年根據Rio Araguaia流域(確實地點不詳)所採獲標本而描述的物種. 當時他在描述這條魚的時候拿了金翅珍珠鼠(Corydoras sterbai)與皇冠黑珍珠鼠(Corydoras haraldschultzi)作比較, 所以彼此之間的差異當然是很大的。當時他也留意到araguaiaensis的族群中混有一種半長吻的鼠魚,也就是C122,但是他當時並未打算處理那個物種的分類問題。
  • 後來在水族市場上就開始出現所謂的"大點阿圭尼斯鼠"(C. araguaiaensis big spot)這種商品, 但是有很長一段時間那個大點阿圭尼斯的產地都未見標示,然後DATZ在1996年時就指定了一個編號叫C045,據說產地是Rio Cristalino,也是Rio Araguaia的支流,而當年DATZ指定C045時使用的是亞成魚,而不是成魚。
  • 在日本的鼠魚市場上是怎麼說的?Aqua Land Makkachin認為在日本市場一開始被稱為阿圭尼斯的(也就是"元祖")產地在Rio Minas Gerais,然後把大點阿圭尼斯的產地在Rio Araguaia(但是沒有說是那條支流);Aqua Fin從不同地方輸入了這些很像很像的魚,有Rio Cristalino產的コリドラス ラージスポットアラグアイアエンシス クリスタリーノ ,有Rio Das Mortes產的コリドラス ラージスポットアラグアイアエンシス リオダスモルテス (與C. maculifer共棲),有Rio Minas Gerais產的コリドラス ショートノーズマクリフェール ミナスジェライス(斑點小,體色稍黃)。也就是說,日本市場也沒有真的去深究這個議題。
  • 此外在Araguaia這個地區還有一隻鼠魚叫C065,因為頭部的斑點太細了一看就知道不一樣,但除了德國以外我從未見過這條魚在台灣流通。
  • 我把些從小斑點就很大的阿圭尼斯養大以後,斑點其實還是很大,而且和阿圭尼斯鼠的模式標本(成魚)根本就一模一樣,所以我認為C045和究竟產在Araguaia那個支流也不知道的阿圭尼斯鼠應該是一樣的魚。但是我們在市面上真的有看到小斑點的對不對?也就是2015年水世界賣的那批,因為一樣的大小,該批魚的斑點就硬是小很多很多,所以我有些懷疑那批可能是與產在Rio Minas Gerais的魚非常接近。
好啦,我目前的結論是,大點阿圭尼斯(C045)應該就是正牌阿圭尼斯,但是細斑點的阿圭尼斯的來路不明,應該是不同種的魚。

2015年8月31日 星期一

福瑪莎鼠究竟是什麼碗糕?

最近幾天到了一批好久不見的福瑪莎鼠(Corydoras areio = C070 = Corydoras Smoke),本來不覺得有什麼值得說的,但是查了一查以後發現是有些容易混淆,就打點字跟大家說一下。

這隻鼠魚是Knaack在2000年的時候,根據巴西Mato Grosso的Córrego Areiro所採集到的標本所發表的。然後呢,它被日本人稱為福瑪莎鼠Corydoras sp. Fumassa。福瑪莎鼠只在台灣出現過少少幾次,至少從網路上可以查到的記錄,2004與2007年分別有一次,後來只看到報價單上有,但實際上有沒有魚是一回事。

本來以為這個鑑定就結束了,沒問題了,結果一查又冒出一些好像的魚。

過去曾輸入過"新白狐狸鼠"、"細點白狐狸鼠"和"潘塔納爾白狐狸鼠",但牠們是什麼東東?

新白狐狸鼠曾在數年前由阿勇與台族水族輸入過一些,而細點白狐狸鼠和潘塔那爾白狐狸鼠則是由澄澔水族所輸入的。他們是什麼?根據我可以查得到的記錄,這三者很可能是一樣的東西,而且就同等於日本人所說的"長吻福瑪莎鼠"(Corydoras sp. Fumassa longnose) (參考鴻順水族過去的記錄)。牠與福瑪莎鼠最大的差別在於吻型完全不同,然後尾柄也缺乏比較大的黑斑。福瑪莎鼠產在Mato Grosso,而長吻福瑪莎鼠則產在Rio Guapore,而這條河也正好與潘塔納爾濕地有關。

另外還有一條很像福瑪莎鼠的魚,叫028,產在巴西的羅度尼亞。

和牠們很像的鼠魚還有:正牌的白狐狸鼠Corydoras cervinusCorydoras sp. C042Corydoras sp. New naoki,還有秘魯長鼻鼠 (=秘魯沙勞里鼠)。

好,牠們差在那?看起來真的差不多呀~再做一次整理好了:
  • Corydoras areio (=C070) (福瑪莎鼠) (Mato Grosso):身體是長的但吻是短的,背鰭下有兩塊黑斑、側線沒有黑帶、尾鰭有尾斑、尾柄有大斑點、側線以上的斑點不規則且大
  • Corydoras sp. Fumassa longnose (長吻福瑪莎鼠、新白狐狸鼠、細點白狐狸鼠、潘塔納爾白狐狸鼠) (Rio Guapore):身體顏色偏肉色,狐狸吻、背鰭下有兩塊黑斑、側線無黑帶、尾鰭有尾紋、尾柄沒有大斑點、側線上斑點較areio小而且規則
  • Corydoras cervinus (白狐狸鼠) (Rio Guapore):身體顏色偏白,狐狸吻、背鰭下有兩塊黑斑但通常不明顯、側線無黑帶、尾鰭沒有尾紋、尾柄沒有大斑點、側線上斑點小且非常規則
  • Corydoras C042 (克麗斯汀娜鼠) (Rio Madeira):身體顏色偏白、狐狸吻、背鰭下有兩塊很明顯的黑斑、側線有粗黑帶、尾鰭沒有尾紋、尾柄沒有大斑點、側線上斑點非常小且非常規則
所以這樣就會分了嗎?哈哈我不知道。我認為這樣的區分只是在區分商品,在DNA序列的資訓還沒有分析完成前,我們不能排除他們都是類似的種,雜交種,或是一個廣泛分布多態型種的可能。此外,人工繁殖的白狐狸鼠的吻部遠遠比野生個體短,所以吻型的可塑性也是需要被考量的。

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澤巨蜥究竟是一種甚麼樣的動物?牠是好寵物嗎?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9/9b/Common_Water_Monitor_%28Varanus_salvator_macromaculatus%29_%287803831640%29.jpg
有隻據說懷了20顆卵的澤巨蜥跑到南投一戶人家被抓到,然後準備要後送到特生中心去收容。這看起來只是一個社會新聞的小插曲,然而我比較關切的一個議題是:究竟有多少人持有澤巨蜥當寵物?而且在缺乏飼養知識與設備的情況下,把這種全球數一數二的大型蜥蜴養壞了,或是養跑了?牠有沒有可能在台灣建立族群成為超大型的外來入侵種?

首先,第一個問題,牠們是怎麼來的?

在台灣的歷史上,澤巨蜥曾經在南部被捕獲過,但是台灣很可能不是其天然的分布地點。原因是華南目前沒有澤巨蜥的天然族群,而菲律賓北部海岸地帶的巨蜥也並非澤巨蜥,所以台灣不太可能是現生任何巨蜥的天然分布範圍。過去曾經有學者(例如鄭先祐老師所著的台灣蜥蜴誌)推測南部偶爾捕獲的澤巨蜥是因為原木進口時夾帶的。這點我持非常保守的態度,因為沒有具體的證據顯示巨蜥能在原木堆中不被夾死,而且還能在貨櫃中存活。

所有的巨蜥科動物都是華盛頓公約CITES的附錄二物種(部分種類是附錄一),因此理論上來說,所有的巨蜥輸入都應該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才行。那巨蜥這種熱帶雨林中的頂級掠食者為什麼會被搞到變成華盛頓公約附錄保護的物種?因為在所有的原產地,牠們深受棲地破壞、被大量捕抓作為皮革、食用與寵物用途。澤巨蜥則是被消耗的最多的一種巨蜥科動物。根據華盛頓公約秘書處的資訊,光是在2015年,澤巨蜥這個物種的皮革與產製品的配額就高達426600件,而活體輸出配額更高達5400隻。大家一定會好奇,這種在東南亞熱帶雨林中的頂級掠食者的生殖潛能有這麼大嗎?能夠讓這麼多國家消耗這麼多?而且還不包含在東南亞各國被吃掉、撞死、打死還有在失去天然棲地而死亡的。事實上我們都很清楚,澤巨蜥的來源幾乎都是野生的,但是為什麼還會有所謂的人工繁殖個體(CB)可以出口呢?因為東南亞各國的貿易商,設立假的繁殖場給政府檢查,以換取合法證明文件來漂白野生個體的行徑是行之有年。雖然大家都知道可能是假證件,然而台灣並非產地國,就算經由外交與貿易管道來查證,也無法證明其真偽,因此大量的巨蜥就得以使用這樣的管道變成寵物輸入台灣。

在野生動物保育法剛開始實施,大家對野生動物輸入一點都不熟的時候,澤巨蜥的走私量算相當龐大。大約在20多年前,澤巨蜥在市面上被稱為"五爪金龍"。價格不算貴,在市面上販賣的通常是幼體。有多少的澤巨蜥死在從採集到消費者手中不知道,但是在那個年代,野生動物走私是非常頻繁的。

澤巨蜥雖然是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但是又因為不屬於保育類動物,所以在過去,林務局對野生動物首次輸入的管理操作有些鬆散的時候,牠是一種只要有CITES證明,就沒有任何人會阻止其輸入的物種。但是在2015/6/1以後,所有的有入侵疑慮的野生動物都需要經過審查才能放行,而這項措施的執行成效還有待觀察。

第二個問題,澤巨蜥從哪裡來?

近年來台灣通常由印尼輸入澤巨蜥,但是在台灣的市面上能夠獲得的澤巨蜥可能有兩個亞種,分別是產於華南到中南半島的macromaculatus,還有產於爪哇到小巽它群島(Lesser Sunda Islands)的bivittatus。前者的黑化型在過去被稱為komai,但是後來被分類學者當成macromaculatus的同物異名。市面上有些所謂的"黑澤巨蜥"指的其實就是這個型。其他澤巨蜥亞種並未出現在台灣市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菲律賓的巨蜥皆由不能說的方式,輾轉從印尼出口,而且使用的都是澤巨蜥的名義與證件,但事實上可能是金頭澤巨蜥(Varanus  cumningi)、Varanus marmoratus或Varanus nuchalis。這些種類都曾以澤巨蜥的證件輸入台灣。

第三個問題,澤巨蜥會長到多大?很危險嗎?

現生所有的巨蜥中,扣掉科摩多龍還有非洲產的尼羅巨蜥,澤巨蜥大概是最大(但不是最長)的一種大型蜥蜴,而且也是僅次於科摩多龍的全球第二種蜥蜴,成體平均約兩公尺,體重通常可以到20公斤。但是澤巨蜥一般來說不算是兇猛的物種。如果常去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或印尼旅行的人,可能會經常看到澤巨蜥出現在公園池塘中游泳、曬太陽或翻垃圾吃。一般來說澤巨蜥不會主動攻擊不是食物的東西,對人類接近也沒有太特別的反應。但是在受到威脅的時候,牠們會噴氣或甩尾,如果受到很嚴重的挑釁時,牠們還是會咬人的(廢話)。不過在一般爬蟲飼養者的眼中,澤巨蜥算是相當溫和的大型蜥蜴。要說是危險動物,其實可能比不上大型的綠鬣蜥成體。

第四個問題,既然尚稱溫和,牠是好寵物嗎?

我認為不是,原因是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提供澤巨蜥應有的空間。為什麼?(1) 牠是一種半水生的大型蜥蜴,但是一般人無法給牠夠大的游泳場所,我經常看到是乾養,但是乾養對於半水生蜥蜴來說是一種折磨,而且可能導致脫皮不順;(2) 大型巨蜥需要充足的日曬,但是一般人頂多只能買到品質良莠不齊的UVb燈泡,在設置不當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巨蜥皮膚的發炎;(3) 活動空間不足再加上餵食過量,巨蜥因為過胖,脂肪肝而暴斃的狀況時有所聞。但是在一向不重視動物福利的爬蟲飼養社群對這方面的討論並不多,炫耀自己的巨蜥吃的多,或是長得胖是一種文化,但有些飼主經常無視動物的健康與需求。

我不認為澤巨蜥是一種不能被飼養的動物,因為某些族群的活動空間本來就非常都市化,對人類活動有一定程度的適應,但是牠的飼養門檻是相當高的,需要很多空間、清潔、飲食方面的考量。

第五個問題,牠有可能成為入侵種嗎?

過去逃脫被抓到的澤巨蜥通常都是雄性或是沒有懷孕跡象,但是這次抓到的是超大隻的懷卵雌性,如果牠在外面產卵了,卵又有機會孵出來,牠能在台灣野外過得好好的嗎?我認為是有可能的。我的理由是:(1) 在氣候變遷的情況下,台灣的南部,或中南部的冬天可能不會那麼冷,對於一個半水生物種來說,並非不可能渡冬,否則綠鬣蜥也不會活下來了;(2) 牠是一個頂級掠食者,也是機會主義者,在台灣已經有那麼多先前進駐的入侵種(如吳郭魚)的情況下,牠的食物來源其實相當充裕,成體也可能入侵養雞或養鴨場或的食物,在東南亞,牠是一種會去翻垃圾堆的動物,所以要活得下來變成成熟個體並非沒有可能;(3) 輸入量不算小,棄養或逃脫的數量雖然未知,但是抓到懷孕的雌性是一個警訊。

我對這類物種的建議是,我不認為一定要走到禁止輸入的階段,但是,我們有可能比照日本的愛護動物法(也就是相當於我們的動保法)來限制特定動物的持有資格嗎?然後我們在輸入這端的審查,有可能更仔細謹慎嗎?另外,在目前台灣缺乏外來生物防治法的狀況下,萬一萬一,這個物種真的變成入侵種了,那麼一般飼主手上的個體難道又要走到"植晶片登記管理"的這一步嗎?但如果飼主不甩你,政府有沒有執行力?在這點上我是非常懷疑的。

動物福利的主管機關可能會認為,生態保育主管機關應該要在輸入審查時把關,而不是在末端出現問題的時候,才要動物保護單位介入。但我們的生態保育主管機關,卻又因為野保法母法的設計,無法在輸入時針對一般類野生動物的持有、飼養條件、醫療計畫能有進一步的限制。看來我們的確盡快需要一部外來生物法,讓一種動物的從輸入到飼養繁殖,都能夠達到生態保育、動物福利、入侵種管制與人員安全的要求。

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書介]南美短鯛完全手冊 - 南美短鯛III

短鯛(Dwarf cichlids)泛指一群體型相對於食用魚等級體型物種相對嬌小的慈鯛。在台灣,短鯛被引入大概是1985年左右的事。當時水族市場對這些魚感到非常新奇,但是所知不多,能夠獲得的資訊頂多就是德國與日本水族專家所寫的專書。養魚養到生病大概還有人可以問,但是講到鑑定短鯛?大概就很難有人可以幫上忙。因為魚類分類學界的不會搭理水族寵物市場中的動物,而水產界也不認為分類鑑定或生物學是非常重要的事。

所以短鯛界是怎麼冒出來的?是學者帶頭嗎?是政府鼓勵嗎?別鬧了。是業者領軍嗎?不完全是。其實,短鯛在台灣的繁養殖,一開始都是一群對熱帶魚瘋狂熱愛的非科班出身(我指的是生物或水產相關科系)玩家所奠定的基礎。

1985-1990那種年代,看到阿卡西就超開心了,看到鳳尾短鯛更開心。熊貓短鯛是夢幻逸品,因為當時市場上只有那個種的雌魚長那個樣子。更別說看到三線啦~等等等。連金眼短鯛都是不常見的小可愛,更別說藍袖鯛,看到牠們在打架,一看可以看好久啊,都不想去補習班惹~ 所以說在那段時間,大家對短鯛是很珍惜的。一對魚進來之前,會好好地找資料,養水,布置,然後發情以後就拍照,產卵以後就小心觀察親魚怎麼帶小魚。如果生病就心急著到處查資料要治好牠。我記得以前沒有什麼"拿人工當野生賣",或是"有錢大量輸入但是連魚都不會顧"這種事,更別說把產地張冠李戴,在網路上亂賣給人看笑話這種事。

現在是2015年了,不管是水族養殖界或魚類學界,對短鯛的知識都多得更多了,但是近30年來台灣的水族社群有沒有變得更精緻?成熟呢?我真的不知道耶~ 翻翻水族雜誌(對,現在都倒了沒有了),其實是有一些進步。以前只能用誇張的語氣形容那條魚有多美,一定要買來試試。但是後來會關心天然棲地,會關心牠的行為,還有基本的分類學知識。可是面對這麼有意思的生物類群,而且只要有心,你一定可以在台灣市場上找到>50種,除了滿足收集癖以外,除了搶貨以外,除了繁殖換現金以外,還有沒有別的可以談?可以持續熱情的呢?

過去台灣曾有一些短鯛書籍。不過因為受限於過去已知物種的數量,還有出版社的財力與格局,以前的書總是在談少量物種的介紹,還有那些"套用所有南美小型魚都適用"的操作流程。以現在的眼光來看,不能說過時,但是那個知識量就是不太夠。所以我們需要一本新書了。

這本新書的中文標題雖然寫個III,其實我真的不知道I和II是什麼~(感覺是個謎)。這本書的製作過程其實是這樣的。前面約60幾頁是譯自Ingo Koslowski在2002年著的Die Buntbarsche Amerikas 2. Apistogramma und Co.,然後接下來的頁數是根據台灣市場上可得到的物種與飼養經驗所集結而成的。

作者張永昌是個熱帶魚宅,是理組男,是工程師。他對短鯛的癡迷和經驗就是台灣精緻水草魚的發展歷程。他是一個安安靜靜玩自己魚的人,會寫,會看書,會觀察,會討論。不在市場上說三道四,不介入買賣,沒有幫派,就是喜歡繁殖這些美麗小魚,然後有時間就跟大家分享。他花了一段時間把Ingo Koslowski有點難懂的文字翻成中文。雖然翻譯的成果可能不是那麼易懂,但是他很努力地把Ingo的原意翻譯出來。

這本書的精華可能不是那些物種的介紹,而是作者花的很大的篇幅去談那些不太討好而且有點深的議題。例如分類歷史、演化、生殖生態、婚配系統、繁殖行為(寫得很詳細)、性轉換、還有從野外步入水族箱所需要的技術與知識。而這些知識也多半基於嚴謹的科學研究。

如果想要對短鯛這群魚類有進一步的認識,我認為這本書對於玩家與初入門者都相當有幫助。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生態保育政策需要科學理性而不只是熱心 - 評行政院於5/13日所召開野生動物保護座談會之設定議題

在幾個動保團體加上某些保育團體的籌畫之下,行政院將在2015年5月13日召開"野生動物保護座談會"(會議內容可由此下載),這個座談列舉了他們所認為最重要的九大野生動物保育議題如下:
  1. 議題一:臺灣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如臺灣黑熊、石虎、白海豚等),需要有國家級保育行動綱領,並進行全面族群普查和長期監測,同時逐年擴增預算,並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瀕危物種保護相關條文,以立法保障。
  2. 議題二:以石虎為例,在人類活動頻繁地區,政府應該積極且主動與民間的合作,協力營造瀕危野生動物的友善社區,減少人為威脅,創造雙贏契機。
  3. 議題三:成立海洋保育署,建立海洋生態保育及資源永續利用。
  4. 議題四:搶救在臺灣全世界已知陸蟹多樣性最高的重要棲息地,即墾丁國家公園內之後灣棲地,反對京城大飯店之開發。
  5. 議題五:要求桃園竹圍漁港到福興溪口劃為藻礁自然保留區。
  6. 議題六:為不干擾野生動物原生生態,應限制民眾飼養動物種類,並積極管理外來生物。
  7. 議題七:檢討現有相關法規(動保法、野保法等)重疊與漏洞,增訂相關辦法、規則,並列出執行期程。
  8. 議題八:建立不同單位的權責劃分及單位間合作與通報管道。
  9. 議題九:野生動物走私及買賣飼養管制問題。
這些議題看起來都很正確,都很重要,我都很同意。但是這些問題的集結本身就是問題,動保團體和保育團體有沒有誤解了什麼?有沒有弄錯對象?有沒有過度天真?有沒有切中問題所在?為什麼?以下我就一條一條地針對這些呼籲說明我的立場與疑慮。
  1. 如果你是黑熊、石虎與白海豚方面的相關學者與團體,看到這種呼籲應該會瞬間開心,覺得"受到高層重視了"。但我要問的是,拿日本的資金投入相比有比較基礎嗎?日本的國土多大?GDP多少?行政體系為何?森林保育狀況如何?保育論述是什麼?台灣能和它比嗎?當然我們認為生態保育相關的經費永遠是不足的,但是請不要忘了,有些明星物種一直都有其它資源的注入與關切(農委會、科技部、教育部、縣市政府、NGO、企業、台電、中油、國際組織等),但是有更多的的非明星物種的個體數量可能遠小於這三種動物,所以第一點的呼籲究竟是要鼓動不同分類群的保育學者通通出來抗爭搶經費?還是我們應該要要求行政院在組織改造時弄清楚生態保育並不是阻擋發展的絆腳石,使得相關單位都應該要配合保育工作?是應該要請政務委員幫忙希望大雪山纜車不要再開下去,苗栗縣不要再亂搞了,然後台灣西海岸的生態環境要怎麼復原以利白海豚的生存?怎麼會本末倒置地要求保育經費不足的林務局一定要編不得少於多10%的經費給這三種動物還要逐年增加?這真的非常荒謬。難道其它更瀕危的野生動物都不需要錢嗎?
  2. 第二點我也超看不懂的。這幾年無論是屏科大或是林務局相關林管處也投入了一些人力經費來處理石虎棲地與開發衝突的問題,最近新竹林管處也做了一些很有開創性的措施來創造石虎的棲地。可能是根本和現況脫節,所以有關石虎的呼籲看起來超弄不清楚狀況的,明明就是苗栗縣進行非常多不必要的開發破壞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怎麼會要求弱勢的保育單位要做得再好一點?沒有把矛頭指向都計、土木、工程、開發單位,不是很怪嗎?究竟是誰有責任跟誰溝通?
  3. 成立海洋保育署是我非常不能理解的思維。這樣說好了,請問各位,台灣的保育行政體系還不夠多頭馬車嗎?林務局、國家公園已經兩個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互不管行政體系了,現在還要來一個海洋保育署,我想問一下,以後海洋性的或涉及海域的國家公園,甚至是交通部觀光局的海岸風景區是誰管?移撥給海洋保育署?那鯨豚和海洋魚類保育也是海洋保育署業務的話,請問林務局和漁業署的角色是什麼?是不是覺得自己喜歡的生物不受重視就要要求政府成立一個新單位"專責管理"?那其它生態系統可以比照嗎?成立新單位就可以增加就業員額嗎?看看國家公園就知道了,壽山處到現在還是籌備處,人也是從其它地方調來的,如果成立新單位對現況無解,反而只能用少少的正式員額處理很多的事,請問真的會更好嗎?我請問一下這些提案單位。如果大家真的認為保育行政多頭馬車超好的,那OK啊,請告訴大家,每一個單位是不是有一樣的保育論述?然後請問海洋保育署又是什麼法的主管單位?野保法?海岸法?還是又要有新的法?我認為海洋保育超重要,我也知道漁業署也是迫於壓力不得不做,但是我要請問這些提案單位,你們是否認為只要成立新單位,過去的行政單位間的衝突就會自動消失?或只是在成立新單位後把衝突從"局VS署"抬高到"委員會VS委員會層級"?那未來的環資部是不是就不管海洋?可以給一個在組織架構上合理的說法嗎?
  4. 京棧的議題不是不重要,但是相對於很多架構性問題,它只是一個minor case。京棧的問題是野保法的母法設計難以維護這個棲地,而國家公園法也很難有非常積極的作為。在台灣到處都有面積很小卻很重要的棲地(例如中橫公路XXK路段),但多數法令都無法防止其被破壞時,保育團體應該要做的是要求修改國家公園法,讓國家公園法對於破壞棲地與採取野生動物的行為能夠受到更高量的制裁。此外,保育團體應該要關切的是,為什麼國家公園法修法在立法院會被拖延?是誰在拖?為什麼法界認為違反國家公園法和野保法不算重罪?這才是問題所在。
  5. 我真不知道是那個有趣的團體提出要把觀音藻礁提報為世界遺產的。世界遺產是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下的產物,台灣又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許這個願望不是好笑嗎?大哥大姐,生態保育要務實啊,不要想這些五四三好嗎?
  6. 我知道外來種的問題很嚴重,但是這些團體是第一天在台灣嗎?似乎完全不懂外來種議題啊。我在先前文章中說明過與外來種相關的法令與實務有多大的問題,最重要的也不是缺乏外來生物防治法,而是要先解決單位任務與法令間的衝突。此外,外來物種不會只有和寵物有關係,食衣住行育樂都可能會衍生外來入侵種問題,所以提出一個"限制民眾飼養"的訴求其實是很天真的,而且這些NGO難道不知道根據動保法、野保法還有植物防疫檢疫法,已經有非常多動植物是不得輸入或持有的嗎?講一句"建立回收或移除"機制很簡單,那NGO知不知道,漁業署核准輸入的水族觀賞物種一旦逸出,並不是漁業署處理?我認為NGO應該要提出務實的建議,而不是一個連結薄弱的呼籲。
  7. 有關動保法與野保法之間的關係,我同意兩者是應該要再談清楚一些。但是我認為NGO又弄不清楚狀況了,「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在2014年6月18公告,後來又在6月27日回收的原因是在於忽視大多數水產食用經濟物種也是野生動物的問題,所以只好回收進行修改。怎麼會被解讀成「使一般類野生動物輸出入毫無限制」?NGO整個弄錯了呀~ 此外,網路販賣一直不會只是保育主管機關的問題,而是從內政部商業司的營業登記部份就應該要加強處理。什麼樣的動物可以在網路上賣?什麼不可以?原因是什麼?(保育、動物福利、入侵種防止) 如何顧及賦稅公平與商業自由?這些都不只是保育單位可以單獨完成的。但是行政院發的這個文,除了國貿局,根本沒有商業主管單位在裏面,請問是要談什麼?
  8. 有關建立相關單位的聯繫問題,我很同意。但是我想NGO一定沒有分析清楚,每一個單位業管的是什麼,衝突是怎麼發生的?例如漁業署主管產業,被動不情願地碰一點保育。畜牧處只有能力管貓狗,其它無法依動保法來管,但也不真的主管產業發展。林務局一直到近年才開始碰觸野生動物的產業(我指的是可合法經營的部份),但一般來說這三個單位都是政策單位。如果有人總認為自己的產業最了不起,最大,基層選票最多不能得罪,那麼就算這些單位的承辦人平常會熱線,會用Line聊天,都很難達到完好的運作。如果NGO真的要對此建言,應該要直接說清楚單位間衝突與無法聯繫的部份在那裏?是不是要先去查查過去的會議記錄呢?然後,我看不出來浣熊、蜜袋鼯、狐獴、多線南蜥、巴西龜、兔子、天竺鼠這些動物會什麼會擺在一起談?還擺在這個議題中談?多線南蜥並不是寵物,而是一個近期入侵種,和寵物業管理有什麼關係?如果沒有釐清"應該要被管"的原因,所認識的物種多樣性又不夠,就會每每出現這種張冠李戴的問題。
  9. 最後談到走私問題。走私有輸入與輸出兩部份。NGO知不知道真正問題是什麼?輸入的問題在報關行的神通廣大,海關認為自己沒問題,所以放行,業者其實不會接觸海關,所以中間就是報關行在處理,那報關行要誰管?林務局嗎?防檢局嗎?弄錯了吧。那輸出呢?野保法的母法設計並沒有賦予警察單位強力的偵察權,所以常常都要到犯行非常明顯而且很重大(也就是幾千隻的龜要被運出去了)才能有所作為。而且在量刑上,違反野保法的刑責也並不高,所以這部份是不是應該要跟司法界溝通呢?如果是CITES管制的動物,最大的問題在於國外的假證件,不同物種以同一個證件混充輸入,這個部份有時候也不是操之在己的呀~
我認為NGO關心野生動物保育議題很好,但是說真的,要一個環教背景的政務委員出面主持個會議,然後各NGO把這個會當許願池,每一個問題都有相當大的牽連,但沒有把根本問題找出來,卻只叫各行政單位派人去坐在那邊列席,用意真的不大。我誠心地認為,我們的保育政策需要科學、理性、務實面對現況的需求,而不只有熱情。然後請問NGO一個問題:我們究竟要一個什麼都管的大政府?還是中型政府?什麼都要靠法令來限制人民行為?還是要科學先行?教育先行?然後要不要想一想,有沒有偽科學或壞科學在裏面?

2015年4月24日 星期五

誠徵平日(星期一至五之間)工讀生兩隻

[工作內容] 
  • 魚缸換水、馬達與氣動式過濾器保養與清潔
  • 發現病魚或狀況時立刻通報研究助理處理
  • 魚類飼養區一般打掃工作 
  • 一週最好來兩次
[工作待遇]
  • 比照中山大學的工讀生聘雇標準,過年期間或其它長期連假間工作薪資double
[所需條件]
  • 需要有飼養魚類的經驗
  • 要喜歡動物(不能只是嘴巴上說說)
  • 要配合動物作息(通常是白天工作)
  • 負責、細心、好奇、誠實,愛問問題
  • 知道職場倫理(例如沒事把研究室狀況拍拍po網炫耀是非常零分的行為)
  • 不限中山大學學生,鄰近大學學生或非學生也可以
[應徵方式]
即日(4/24)請e-mail你的自我介紹(適合的人會知道自己該寫什麼)到老師信箱(shenhornyen@mail.nsysu.edu.tw)或送至老師的facebook訊息,會儘快安排面試。

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評2015年6月1日生效之新版「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物種名錄」

在台灣,外來動物的輸出入一向是非常複雜的議題,因為所有動物的輸入都會涉及保育、外來入侵風險、防檢疫、動物福利與產業需求五大面相,再加上涉及此事的主管單位與法律相當繁複,若非長期涉入這些事務是很難釐清的。

過去水產動物的輸入第一關口是漁業署,而漁業署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7條第1項設置「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這個小組的審查委員除了漁業署的長官、承辦人、相關學者專家外,有時候會邀請林務局保育組就保育議題擔任委員。在通過這個小組的審查之後,漁業署就會把准許輸入的物種羅列於「准許輸入水產養殖種苗名錄」、「准許輸入觀賞水產動物名錄」與「准許輸入食用水產名錄」中。

由於長期以來,我們的農漁業體系對經濟動物的定義太過傳統(只有食用動物是經濟性的),忽視寵物市場上流通的數千種動物與產製品,以及每一種動物所可能衍生的保育、入侵性、動物福利與產業競爭性議題,所以根據過去的審核流程,就是林務局、防檢局、畜牧處、漁業署各做各的,出了問題再說,基本上缺乏協調性的。在不知道開過幾次圓桌會議以後,農委會在2014年6月18日公布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修正規定,家禽、家畜、寵物及其他涉經濟目的者,由畜牧處負責;除哺乳類動物、海龜以外野生動物之水生物種,涉經濟目的者,由漁業署負責;除了前兩項以外的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由林務局負責;而野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聽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因為大多數的水生動物都是因為寵物目的而輸入,所以畜牧處、林務局和漁業署的權責難道沒有重疊嗎?現在的態勢是這樣,因為畜牧處是動物保護法的主管單位,所以他們能管的就是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顯然不在動保法的範圍內),在輸入議題上,畜牧處顯然也只能觸及人工繁殖的陸生脊椎動物(鳥、兩爬、哺乳類)。但是這三類動物還是很多啊,所以究竟這些動物的輸入主管單位是誰,得等到畜牧處自己挑挑撿撿,把想管的撿走以後,剩下的大概就通通是林務局的事了。

這樣管會比較好嗎?我不知道,問題還是存在的。但這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過去水族業者總是垢病政府開放的觀賞水族動物太少,輸入審查過程龜毛,往往都是在水族展之前才做做樣子,大量包裹審查,然後一堆物種就進來了。但事實上市面上流通的物種就是比漁業署正面開放表列的物種多N倍。

農委會這次公告的1191種物(所有檔案請由此下載)新增了539個物種,據說業者很高興,覺得是德政(我覺得這是表面上的話啦),但是我們來看看目前這個新公告的新名單是否是非常OK的?
  • 市面流通物種數量遠高於許可數量:事實上曾在台灣流通過的觀賞魚(若排除海水種類)高達3500種左右,就算經常出現在市面上的物種也有1500種左右,所以這個名單真的能夠反應市場需求嗎?顯然是不行的;如果准許輸入的物種有1191個種(其中包含不少很少出現在市面上的動物,例如Aspidoras rochai),但市面上經常流通的卻遠高於這個數字,那不就表示市面上有許多物種未經合法程序輸入?然後海關人員也片面地相信報關行的資料而放行?不過實務上海關人員有本事辨識那麼多物種嗎?不可能。因為全台灣能馬上辨識出這麼多物種的人是非常非常少的,更何況是得處理所有進口貨物的海關人員呢?
  • 許可名單中仍有具中度入侵風險的種類:雖然這個名單已經經過一些學者專家"審查",但其中還是有一些我們認為有入侵疑慮的物種。所謂的入侵疑慮的評估是這樣的:如果一種生物的生物學特性本身不具有入侵性,在台灣也缺乏合適的棲地,就會被判定為低入侵風險生物,若排除保育和動物福利疑慮,在市面上流通就沒什麼問題,應該被置於准許輸入清單中。但如果一種生物本身的生物特性可以適應台灣本島環境,且可能自行繁殖,那麼我們就會認為應該被劃入中度入侵風險物種。至於高度入侵風險物種所具備的特質除了生物學特性外,還有人類的利用與商業交易方式有機會促成牠們成為入侵種,或已經入侵台灣的環境。在這個名單中還是有一些中度與高度風險魚種,例如:
    泰國鯽(Barbonymus schwanenfeldii = Barbodes schwanenfeldii) - 已入侵台灣東北部溪流
    細鯽屬(Aphyocypris spp.) - 基本上我反對輸入在台灣有同種或近親的魚類,以免發生雜交的疑慮
    紅魔鬼(Amphilophus citrinellus = Cichlasoma citrinellum) - 已入侵台灣多數平地池沼與湖泊
    黑唇胎生鱂 (Girardinus metallicus) - 尚未入侵到野外,但是在屏東的魚場可渡冬、繁殖狀況良好,在一般人擺在家門口的小水缸中也可存活良好
    金腹食蚊魚 (Girardinus falcatus) - 理由同上
    綠寶石胎生鱂 (Limia perugiae) - 理由同上
    黑叉尾鬥魚 (Macropodus spechti) -與蓋斑鬥魚棲位一樣,在台灣室外可渡冬順利繁衍,仔魚到成魚都可攻擊其它小型魚類並可導致其它小型魚類死光
    紅尾鴨嘴 (Phractocephalus hemioliopterus) - 大型鯰魚,經常被棄養,雖然在台灣野外可能不會繁殖但是被棄養後可吃光棲地中的其它生物
    紅寶石 (Hemichromis lifalili) - 這個東西問題有點大,過去漁業署的舊版正面表列的紅寶石學名是Hemichromis bimaculatus,但是近年魚類學者認為真正的bimaculatus在水族市場上沒有出現過(但是在水族進出口的報價單上仍使用此名),然後有學者認為市面上的物種其實是H. guttatus,或是lifalili,甚至是雜交種。所以光是鑑定就是個大問題,更別說此魚在台灣中部是非常糟糕的入侵物種。
  • 學名與中名應該增列異名與慣用的商用名:各位知道"新月博魚"是什麼碗糕嗎?其實就是和平鬥魚或英貝里斯鬥魚(Betta imbellis)。我認為官方公告的名錄中只有學名是沒有問題的,身為業者本來就應該要有基本的常識來判讀這堆學名。但是如果在未來業者要使用農委會的線上簽審平台進行申請作業的時候,系統能判讀同物異名嗎?能判讀商用名嗎?這點我是有非常大的疑問的。舉例來說,去年就曾發生過業者申請輸入"已經是在白名單上的物種",而漁業署的承辦人員未能發現學名的小差異只是同物異名,使得那個物種的申請又進入實質審查流程,這對於審查作業的行政效能來說是打折的。使用fishbase上那些怪里怪氣,或出自誤解的中文專名對官方與業者的溝通有用嗎?我覺得也沒有耶。官方真的和業者開會討論時,難道還在那邊博魚、麗魚嗎?加上"鬥魚"或"慈鯛"會很困難嗎?應該不會吧。
  • 名單缺乏校正:例如小豹鯨的有效學名Centromochlus perugiae和同物異名Tatia perugiae同時出現在名單中變成兩個完全不同的品項,一眉道人的有效學名Sahyadria denisonii和舊學名Puntius denisonii也變成兩個不一樣的品項,但荷蘭鳳凰的有效學名Mikrogeophagus ramireizi不見了,卻只有一個無效學名Papiliochromis ramireizi,看起來有些不太專業,漁業署在這方面可能真的要加強一下了,下次要修正名單可以問一下分類學家的意見嗎?
因為現在根據分工,水產活體動物的輸入就是漁業署的事了,那漁業署應該要怎麼樣把這事在做得好一點呢?我的建議是: (1) 我認為審查的學者組成本身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會場中只有"只顧產業不顧生態環境的學者"和"不懂產業利用方式,以為所有外來魚種都可能變成入侵種的學者"坐在那邊攻防,最後都是由漁業署自行裁決,那這個決策品質就會有問題。我再次要強調,一個物種是否可以輸入,一定要同時考量生物特性、利用方式與商業模式。如果漁業署不希望背負引入外來入侵種的罵名,那麼就一定要做好末端,尤其是繁殖場的輔導,而水族協會與工會也應該要做好業者與消費者的宣導;(2) 名單中一定要加入同物異名以免造成糾紛與困擾;(3) 我認為有必要經常公布增刪物種,而不是在審查過後只有少數人知道,然後發個文給地方政府要地方政府追蹤,但地方政府壓根不知道他的管轄範圍為什麼有那些東西呀?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解決觀光休閒農場中動物展示的問題不能只靠震怒

惡名昭彰的峇里島動物園中的熊因為圈養環境惡劣而產生許多刻板行為(而不是沉思喔謝謝)
阿河死掉了大家都很傷心,還有人說「阿河我連你是公的母的都還不知道你怎麼就走了呢?」是啊,我們連阿河是不是合法輸入的都還不知道,牠就走掉了。所以死了一隻阿河不只掀開動物運輸管理措施的不足,還有好多的議題。但是在忿怒的民意要求首長撤查,要求修法,要求關閉不良的動物展演場所之前,我認為我們應該仔細地思考以下的議題,因為這涉及諸多領域的專業、需求與動物種類,絕對不是像掃黃掃毒抓工業廢水一樣給業者來個斷水斷電罰錢了事就算了。
  • 動物的輸入審查流程是否應多考慮圈養下的動物福利?根據我們現行的法令與行政作業體系,外來動物的輸入依動物種類的不同可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動植物防疫檢疫法規、畜牧法,與貿易法。而相關的單位則包括林務局、畜牧處、防檢局、國貿局以及漁業署,在輸入的流程上由地方政府農業、漁業或動保單位接受申請然後才依各中央主管單位的規定進行實質或輸面審查作業。一般來說考量動物是否可被輸入的因素通常有:(1) 保育狀況、(2) 入侵性、(3) 疫病、(4) 產業需求。野保法第2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輸入時需要檢附醫療計畫以及飼養場所以供承辦人員查驗;動保法第8條雖涉及輸入,但第8條只談「因入侵性與危害人身安全而禁止輸入的物種」,並非主動控管動物輸入的法規。

    以阿河的例子來說,它究竟是不是合法輸入的還有待追蹤,因為它屬於華盛頓公約(CITES)的附錄二物種,所以若它不是在台灣出生,以它的年齡來說,應該是在野保法實施後才出現的個體,理應有輸入證明以及飼養登記才對。那河馬是不是可以輸入的物種?就野保法來說,它是可以存在國際貿易的動物(在配額管制下),那它在台灣有入侵性嗎?可能沒有。但如果它是很久以前輸入個體留下來的後代,那野保法便難以使用26條來控管它的輸入或圈養環境。若它不是合法輸入個體,那當然就是違反了野保法與貿易法。

    但有沒有可能,一種動物根本不應該被輸入台灣,卻能通過層層關卡呢?可以。我舉個例子,還記得前年被罵爆的台中極地館嗎?當時業者輸入了人工繁殖的北極狐與雪貂以「營造極地的感覺」。當時有民眾投訴北極狐的狀況很差,結果台中市的稽查人員卻認為「查無不法」,因為「業者說掉毛是正常狀況」。這個案例所顯示的漏洞是,人工繁殖的北極狐不是保育類,不屬野生動物(並非野保法55條列管動物),又沒有入侵性,所以就不需要在輸入時稽核其飼養場所。但是業者在展示的時候顯然沒有給動物合適的環境,卻能瞎掰一個原因就解套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是輸入審查單位還是動保單位要負起監督之責呢?
  • 那些外來動物與其圈養方式容易產生動物福利疑慮?根據我們多年的觀察,以其相關動保團體的追蹤訪查,容易產生這些疑慮的動物通常具有以下特性:(1) 高智能:例如中大型鸚鵡、靈長類、靈貓科、浣熊等;(2) 需要極大的活動範圍:例如一般認知的猛獸、熊、中大型靈長類動物、鯨偶蹄類動物(含所有的有蹄動物與鯨豚)、中大型飛禽;(3) 習性隱密容易受到驚嚇:例如許多夜行性動物,或獨來獨往的動物;(4) 台灣的氣候條件不適合它:例如安地斯山高地的羊駝或歐洲陸龜就不適合養在台灣中南部的室外。如果這些動物在輸入時就不是野生的,無法受到現行野保法的約束,但進到台灣後動保單位卻缺乏有力的法規與人員專業能夠管理形形色色的動物該怎麼辦?
  • 動物受虐真的只是業者責任?或是遊客與消費者的需求所交織的共犯結構?夜市騎小馬、清境抓綿羊、夜市撈金魚、去海生館看小白鯨、看馬戲團表演、去農場民宿喝下午茶看動物在旁邊走來走去,好像都是樂趣喔?為什麼有些行為絕對不可以?有些行為還好?有些行為則沒關係?其實阿河為什麼會沒事出現在台灣?因為要滿足國人看珍禽異獸的心理。那我們去看河馬打滾打卡自拍就能「寓教於樂」嗎?以一般動物展場的規畫來說,大多數的人除了得到「它好胖」、「嘴好大」的印象外,究竟獲得什麼知識?還是以為「看起來像繪本一樣在大草原上住著一堆相親相愛的動物」超棒的?

    我認為接觸動物是認識其它生命與地球萬物的一種方法,我們不能因為出了問題而禁止所有的接觸以為可以防止弊端。然而我們親近與接觸動物的方式是粗糙的。理想上,我們應該要提供動物接近自然的環境,然後以不驚擾動物與保持距離的狀況下安靜地觀察與理解。但許多展場因應遊客的需求所營造的環境是這樣的。遊客超想拍打又想餵食,動物最好可以開心地歡迎遊客到來,還要配合打卡自拍,最好可以一直摸一直摸,不管拿什麼給它吃最好都給我吃下去,不可以逃走,叫它坐下就坐下。如果我們的遊憩習慣就是這樣,我們所認知的
    「好玩」就是這樣,其實也很難指責業者的經營方式。因為我們的遊憩文化就是這樣啊~
  • 什麼是教育性的展示?我們這個社會好像很需要明星和偶象,政治上超需要,連動物展示場域也是這樣。要不然為什麼沒事以「移地復育」的藉口輸入一些會引起爭議的動物?企鵝、無尾熊、熊貓、小白鯨、白虎都是這樣的產物。有一種說法是「明星動物所造就的商機與金錢可以回饋到這些動物的保育工作上」,而且「保育明星動物的棲地也能同時保育其它生物」(也就是旗鑑物種的概念)。真的假的?那為什麼滿街的跳跳虎,全球的野生老虎還是一樣步向絕滅?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覺得我們對動物的展示只為告知學名、中名、分布、習性,但是不會有人告訴你「這隻個體怎麼來的?野生捕捉?人工繁殖?這樣圈養OK嗎?它的壽命有多久?展示完以後它會去那裏?一般人可以持有購買嗎?」沒有對不對?很多人一到這些場所就會萌生一個念頭「我也想在家裏養一隻」,這樣是對的教育嗎?或自認為在做教育,其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 撤查之後能怎麼辦?大家真的好生氣,可愛的河馬死掉了,不揪兇不行。是的,天馬超糟糕,它最好快點關閉,但我們思考幾個實務的問題:(1) 台灣是不是很缺各式野生動物的獸醫與專業器材?是不是很缺動物圈養環境與展示教育設計規畫的專家?(2) 這些專業在學校有教嗎?(3) 就算有這樣的專業人才,會受到業者與政府的重視嗎?還是一切發包給營造廠商層層轉包就好?(4) 如果A園區要關閉,動物要去那裏?誰能收容?誰有本事收容?我們能不能要求業者負責到底?(5) 我們要因此禁止所有的展示?或是要輔導現存的展示改進到最好?(6) 我們總是要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稽查,但是面對這麼多動物的稽查項目會一樣嗎?誰來指導專業?動保法修法要求要讓動物24小時都要有飲水,但這會不會不適用沙漠型或只由食物得到水份的動物?
  • 法令要不要多跨一點?我之前提過,動保法其實是一個對動物福利管理力度很高也很完善的法,但是動保法的細則卻一再限縮適用動物的種類。野保法是一個面對動物種類繁多的法律,但是對動物福利的管制力度僅能限於輸入審查的階段,因為它主管的是生態保育,而不是動物福利。所以兩個法的主管機關需要談談嗎?
民氣可用聽起來是件好事,可能可以促使這些法令漏洞的填補與專業間的聯繫,然而在回應人民的怒氣前,我們事實上需要更多根據科學事證的教育、行政處置與實務演練,才不會陷入殺雞儆猴、獵巫式的指責,除了加重基層稽查人員的無力感,對這些動物的處境並沒有實質的幫助。

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哭哭的阿河掀開被忽視的動物運輸議題

一隻大河馬(它叫阿河)從貨車中跳出來跌坐在路中央斷門牙流眼淚的畫面令人不捨,但是這類的訊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非不常見。

我們會在社會新聞的版面上看到運豬或運雞鴨的車子翻覆,但是這類的新聞會被定義為交通事故,而且多數人會覺得豬那麼胖怎麼摔都不可能有事,也有很多人認為雞鴨有翅膀應該會自己飛走。我們會看到宗教團體張羅一卡車一卡車在水桶中塞爆的外來魚種倒進水庫,倒進海裏當成放生與功德,我們會把這樣的事件當成地方采風。我們會在網路論壇社群中看到某些動物的網路賣家和消費者因為貨運沒到、包裝不良而大吵,但我們會把這類的事情當成商業糾紛。我們也經常看到電影和youtube上有長頸鹿被裝載在卡車上,然後因為無法閃避高架橋而當場撞死的情節,可是這居然常被鄉民當成笑料。我們也會看到有些名不見經傳的藝人認為把寵物裝進寵物籃裡搭高鐵"好殘忍",認為寵物應該在高鐵裏走來走去才”自由”。但是這樣的議題只會出現在影劇版。


其實這一切事件其實都反映了同樣一個議題:我們對動物運輸太不小心,太不仔細,缺乏同理心,對不同物種的需求知道得太少,對動物運輸所涉及的社會責任太無知。

甚麼樣的情況下會涉及動物運輸?大致上有以下三種類型:
  1. 飼養場所的搬遷:以台北市動物園來說,當年從圓山搬到木柵去就花費好大的功夫。光是要讓動物上車、安靜不要吵、不要被嚇到、願意下車、願意進到新的籠舍,就要花費很長的時間。所以為什麼有些動物需要被麻醉,有些需要戴上眼罩,有些動物需要先移動,有些需要後走,為什麼卡車需要特製?為什麼需要有獸醫陪同?為什麼需要申請交通管制?這都是有道理的。以阿河的例子來說,它之所以被載走就是因為要移地飼養,但是貨車的設計不良,也沒有隨行人員或安撫,動物當然會因為被驚嚇而逃脫。
  2. 跟著主人的一般旅行:一般來說會被一般人攜帶的動物不外乎是貓、狗、魚類、龜類、小型蜥蜴(例如守宮)、兩生類,還有其他無脊椎動物。這類的旅程通常不算長(除非是把狗帶出去渡週末,不會有人帶青蛙出去渡週末的),只算是攜帶,因此不會涉及太多的繁瑣程序,除非這個主人連最基本的動物需求、包裝都搞不清楚,才發現到達目的地時動物已經熱暈、冷死或摔傷。目前似乎只有交通運輸法規或防檢疫法規對於攜帶貓狗與禽鳥類有一些具體的規定,攜帶魚類在陸運應該是沒有甚麼問題,但搭乘國內班機要隨身帶魚恐怕是有問題的。不過這類小旅行似乎較少產生動物保護法是否應該介入的狀況,可能是還沒出事吧?
  3. 商業交易的需要:我們姑且不論貨運、宅配、遊覽車可不可以運送活體動物這個議題,因為這是另一個要細緻討論的問題,不單純是yes or no。無論是飼主間的動物轉讓、要把一群家禽畜送去屠宰場或繁養殖場、動物要輸出入,都會有運輸包裝的需求。雖然在動物保護法中對於動物的運輸有簡單的文字描述,但是甚麼類型的動物需具有甚麼樣的配套措施?在何種情況下會到達法律需要介入的程度?就算要法律介入,是應由甚麼法令來介入?都是很少被廣泛討論的議題。

    舉例來說,漁業署曾經委託海洋大學研究如何改善活體觀賞魚的包裝運輸技術,因為這能增加魚隻的存活,維持健康狀況,並且吻合特定國家的輸出入規範(例如美國)。一般熱帶魚業者也通常清楚瑜應該要如何包裝,例如採用圓角的塑膠袋避免魚被壓傷、開發不同形式的塑膠袋因應不同體型的魚類使用、拿捏純氧與水量的比例、在水中加進吸收阿摩尼亞的材料、避免魚類緊迫採用黑色塑膠袋隔絕光線、改善袋口綑紮方法、保持運送時的恆溫、還有運輸前的禁食避免運輸時因為緊迫嘔吐或排便量過多污染水質等等。這些技術因為在水產科系的教學行之有年,在業者之間形成共識,消費者也能看的懂門道,行政單位也介入輔導,所以就不需要由法律重度介入。

    但兩生爬蟲與陸生無脊椎動物的包裝與運輸呢?這就比較沒有標準化流程也沒有法規的積極介入。目前來說一般的共識是”保持通風與恆溫”,並且一定要做到”裝入足夠的填充材料以免動物在運送途中受到激烈震動”,還有”防逃”這樣的基本要求。

    至於哺乳類就複雜得多。一般來說會讓貨運、宅配、遊覽車、或火車送達的動物以嚙齒類動物(大小白鼠、土撥鼠、松鼠、花栗鼠、其他寵物鼠)、浣熊、蜜袋鼯為主。這類小型哺乳類在包裝上只要做好防逃、通風、保溫,一般來說還沒有見過甚麼大問題或糾紛。但是中大型動物的問題就多了。

    農委會畜牧處曾依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動物運輸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對於指定動物的運輸規定算是相當完善,但是這個辦法本身只適用畜牧處所指定的少量經濟動物,牛、豬與羊。也就是說連雞鴨鵝、馬、水鹿、梅花鹿這些經濟動物都不算。所以運送動物園中的人工圈養野生動物或野生動物後代有並不適用這個條款。
以目前畜牧處對動保法的解釋與行政強度來說,要以違反第九條第三項來罰業者很可能會非常困難。河馬雖然屬於保育類動物中的第二級,然而野動法能不能有效規範保育類動物的圈養品質則有待討論,因為野動法本身的立法精神是野生族群的保育,而不是圈養個體之動物福利。

有人可能會說,為什麼不把動物教得乖一點叫它做甚麼就做甚麼?我可以理解這種想法背後的思維就是"所有動物應該都有可能被馴服、被馬戲團化”,然而”動物為什麼不乖乖待在車裏要亂跳"不是它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如果天馬牧場這個惡名昭彰(居然還能取得環境教育場所的認證)的地方能夠受到動保單位的關切,如果我們的法令能夠多走出去一點,管管這些農場動物、展演動物的動物福利,我們就有絕對的行政力量要求業者改進,或從此禁止不符規定的農場與私人動物園以這些未被妥善照顧的動物牟利。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獼猴是錯在不夠可愛嗎?台灣社會對動物就是有雙重標準

圖片取自Swinhoe(1862)所著On the Mammals of Formosa
我對獼猴議題的觀點是這樣的:
  1. 猴害其實本來就是人經由兩種管道引起的,第一我們破壞猴子的棲地,讓牠們的食物來源減少,牠們又是那麼聰明的動物,當然就找上了山的農作物下手;第二是餵食。各地不聽勸的餵食養大了猴群的味口和習慣,所以猴群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當然就是下山掠劫,因為那樣最簡單啊~
  2. 我並不認為猴子是完全不能"動"的,野保法有賦予民眾與行政機關處理的權責範圍。但是我們對於和人的親緣關係甚遠的狗那麼體貼,這個不可以那個不可以,還有人主張最好讓浪犬繼續在街上走都不要處理。隨便開個會還要找公共行政、哲學、法律、獸醫等等領域的老師來參加,但是為什麼和人最接近的猴子會比狗惹人嫌?開會只需要保育學者、主管單位、農民參加就好?猴子有追咬郵差嗎?有在都市製造髒亂嗎?會成為法定傳染病帶原者嗎?會讓夜歸女生摔車嗎?會咬死山羌和穿山甲嗎?不會對不對?只是因為狗屬動保法處理動物,猴子屬野保法,所以我們對動物的態度就可以"依法"差這麼多嗎?我不是說猴子不能被處理,而是缺乏如對待狗一樣的道德辯證流程。還是說,野生動物真的沒有動物福利議題?
  3. 我認為是否應該學習親近獼猴得看地方。有些地區人猴的重疊度極大,你也無路可退(例如柴山這種相對封閉的環境),你就是要學著與牠相處。但是有些地區人猴的衝突比較能夠被避免(例如塔塔加),只要限制人的行為,就比較能避免與野生動物接觸所造成的問題
  4. 動物社會研究會曾經召開記者會要求各相關單位訂定動物福利標準,我認為野保法畢竟不是動保法,要求野保法去管圈養動物個體的動物福利有點遷強,但是野保法的確可以就人與野生動物衝突這個議題上思索動物福利準則,例如移除、節紮、撲殺、收容與運輸的標準。但圈養動物與商業飼養下的動物真的是動保法議題。
  5. 獼猴可以被移出保育類嗎?當然不可能。保育所有靈長類動物是全球的共識和趨勢,怎麼可能因為人猴衝突而把牠移出保育類呢?
我認為近程來說,節紮與移除都只可能收到短暫的效果,如果要捕殺,那就必然要有清晰的思索。把所謂的"會製造麻煩的個體處理掉"就真的一勞永逸?還是得把這個問題提高到國土規畫、農業入侵山地和林班地放租的規格來降低人類活動與野生動物間的衝突呢?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讓我們談談動保議題上可能出現的潔癖與偽善


我對動物福利議題與政策的觀點一向是「瞭解各個社群的差異」、「探索問題癥結」、「由教育與社群力量改變與鬆動」、「在要求法律介入、道德判斷與共識控管間權衡」,並且「由現況出發,務實地讓事情有進展的可能」。然而在長年的觀察中,我經常見到一些不切實際、天真浪漫、雙重標準,甚至有些偽善的觀點,而這些不假思索的觀點居然還能得到相當的讚數,甚至可能成為政策的元素,是非常令人憂心的。以下我就一一列出這些年的觀察,以及我的解讀:
  • 應該全面停止動物實驗,動物是無辜的,要做就用我去做:首先我們應該知道,因應不同的科學研究計畫,會被拿來當成實驗動物的物種非常繁多。雖然不是每一種動物實驗都會造成動物受傷或死亡,但是實驗動物的實務操作是有可能產生動物福利疑慮的,例如以兔子進行的化妝品試驗,就已經被垢病已久,這也就是為什麼多家化妝品大廠現在都會告知不進行動物試驗。然而在許多醫學與演化研究上,實驗動物仍有存在之必要,再加上科學上對統計數據的需求,以及實驗操作上難免的失誤,以及不可能完全吻合預期的狀況,就會有動物被犧牲。但我們總是會聽到一種「應該全面禁止動物實驗」的聲音,而我認為會發出這種聲音的人,經常是「忽視科學知識演進的歷史」、「對知識形成的過程無知」,而且缺乏基本的科學素養。有些人因為完全不懂許多研究的需求,也不願瞭解,就直接對著自己不懂的學門說「這是知識的傲慢」。事實上這種不懂裝懂的態度才是政治正確對科學研究的霸凌。如果沒有這些動物有意義的犧牲,很多人是活不到現在的,甚至很多動物也活不到現在。如果還是不懂,拜託去讀一下科學史,或去讀一下普通生物學,不要只是感情用事地要求廢止所有動物實驗。事實上我們的動物實驗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由蓄養管理、研究計畫許可到操作都有一定的流程。我實在認為某些動保團體應該要適可而止,甚至民粹亂喊「用我做實驗」。我們應該要關切的是動物實驗操作的細緻性,我們在教育上是否讓學生明瞭到這些實驗是莊嚴的?不應該拿來取樂的?技術的純熟不但是因為科學上的需求也應該要降低動物的痛苦?這才是我們應該要在乎的細節,而不是高喊停止所有動物的實驗。
  • 餵A吃B實在太殘忍了,應該吃飼料就好:這個超常聽到的,尤其是當「我的寵物對你來說是餌料」時。除非該動物是吃素的,否則任何葷食或肉食性動物的飼養都不可能避免犧牲其它的動物。貓狗吃的飼料難道不是其它動物製成?為什麼吃飼料比較不殘酷?是否只是因為飼料的製程不是自己親自操刀?所以就能讓自己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嗎?不是這樣的。那餵食秀呢?究竟是在顯示動物的習性或是一種利用殘酷的畫面來攬客?我認為這得看活動的設計。如果今天有個活動是要顯示食人魚對獵物的取食,那麼放一塊帶血的牛肉而且確保肉片能被吃乾淨,並且配合科學性的解說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放一隻活體動物,以高昂的夜市叫賣口吻引爆觀眾的慾望看動物受苦而取樂,這就是萬萬不可。所以說問題是在作法,而不是A能不能吃B。
  • 動物是不應該被囚禁的:我覺得這個呼籲太搞笑了。野生動物當然是在外面跑來跑去,但是在科學、教育與商業用途下,野生動物會被囚禁。那家禽畜與人工馴化動物呢?理想上如果可以讓他們跑來跑去當然是開心的事,但是在實務上並不可能。如果你要吃雞蛋,那蛋雞就算不養在格子籠中,也還是會養在雞舍中走來走去,但那一樣是囚禁啊。還是說你認為把雞通通放山去,蛋就再說呢?有些動物是不應該被囚禁的,因為人永遠無法提供他們足夠的空間,例如所謂的長距離踱步型動物(北極熊之類)就已經被全球相關組織認為根本不應該被圈養。但是有些動物的home range本來就很小,它的活動能力也很有限,養在一個稍小或甚至於遠大於它活動範圍的空間會有問題嗎?所以說,我們應該先弄清楚什麼樣的動物是絕對不可被圈養,因為人類難以提供合理的空間。但什麼樣的動物是可以被圈養,但有基本的空間要求。
  • 人類為什麼不吃素就好,人類的祖先是素食動物:這是一個迷思,總有人認為這一切的一切都因為人吃肉而產生,如果人類只吃素就不會有問題了。有些人甚至搬出「人類祖先是素食者」的謬論。事實上在人屬動物演化歷程中,肉食(carnivory)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參見PLOS ONE的文章),這使得人屬動物的發展與其它植食性的巨猿有著很大的分野。就算現在要求所有的人類都吃素,那麼糧食的生產夠嗎?農地夠嗎?因應農地增加所砍除的森林,還有灌溉水從那裏來?我認為吃素是一種個人選擇,不吃肉其實也可以過得很好,因為放牧而產生的溫室氣體可能也相當可觀,但是把動物福利與素食掛勾,我不認為有必然性。
  • 動物園不應該存在:動物園的出現本身是19世紀列強蒐羅全球資源到歐洲展示給上流社會玩賞的產物,在亞洲國家相繼效法之後,動物園就成為珍禽異獸的展示場,所以在許多落後的動物園中,有非常多動物有著很高的死亡與罹病率。這也是為什麼當動物福利概念進入動物園經營之後,避免刻板行為的產生、改善圈養品質、增加醫療支援與學術教育研究就成為主軸。現代動物園的任務已經不再像過去是因應動物表演與秀異為營運標竿,而是以保育、教育、國際合作為主。有些搞不懂的人總是嚷嚷著應該把動物放回大自然,但他們可能不知道野外棲地已經糟到某種程度時,人力介入野生動物的保種、研發繁殖技術,並藉由這樣的圈養得到許多基本的數據就變得有必要。所以呢,我們應該要關注的是動物園中動物被照顧的品質、教育研究活動是否落實,而不是只想著廢止動物園,但其實對動物園的現代化發展一無所知。
  • 生命是無價的,是不能被販賣的:這句我也很討厭。我隨便吃一個自助餐裏就有多少動物成份?有豬油、小卷、魚排、小雞翅。我花了80塊買這餐飯,這樣是不是販賣生命?其實我很不愛這種觀點的原因是,拿一種反商的態度來反對不當的動物貿易或交易方式,但忽視我們每天生活中有無所不在的商業元素。但是反商就能讓動物的處境變好?顯然不是。難道只是因為自己身為消費者,是一個上班族,而不是老闆就能抽離這種社會,佔有道德的制高點向大家宣稱「生命不可販賣」?別搞笑了。我們的確會看到很多無良的商品,例如把烏龜或小蝦封埋起來聲稱不需要吃喝就能活,或是在魚鱗打進顏料寫什麼I Love You,但這是商品(product)的問題,而不是「商業」(commerce)的問題。業者也要生存不是嗎?我們應該關切的是如何讓好的業者生存下來,如何不要造成反向的淘汰,而不是大叫生命不可被販賣。
  • 我們不能以人的觀點出發:這點也相當搞笑,我們就是人,當然是以人的觀點出發啊。如果有人宣稱以動物的觀點出發,請問他是否也犯了腦補動物行為的問題?我想我們應該要避免的是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也就是「ego」,採用把人擺在整個地球生態體系的生態觀,也就是「eco」。但是刻意要求不要以人的觀點出發,未免昧於現實與矯情。
好說完了,不知道打到誰,但這就是我認為最不需要的潔癖,對動物福利的促進沒有幫助的偽善。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不同寵物社群看待動物角度的差異造就動物福利標準訂定與執行的困難

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前幾年發生過的幾個案例?有個學生餵他的巨蜥吃兔子,po網後就引起愛兔人士的抗議,然後呢,還有不懂裝懂的專家受訪說「巨蜥其實是可以吃飼料的」。後來,還有一個養鱷龜的,把朋友送他的龍魚活活拿去餵,一樣也是拍照po網,然後引起某些養魚人士的非議。當時有人就說:如果這是在貓狗社群,可能早就被肉搜出來跪在街上洗門風了。但是在非貓狗社群中,我們其實很少很少見到對於「何謂殘酷對待動物」的討論,就算有人指出問題,也馬上會被噓爆說「動保人士吃飽太閒啦~」。這究竟是因為「沒有同理心」? 還是「不同寵物社群對待動物的態度」真的不一樣? 或是「不同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真的應該不一樣」?

先說清楚,各國的動物保護法規之所以從脊椎動物起算,並不是因為我們不關切無脊椎動物,或是無脊椎動物太笨(看看章魚)所以覺得牠們沒有痛覺,而是因為我們對脊椎動物受到緊迫、傷害、殺害時的情緒與生理反應瞭解得比較多。有些動物比較有面部表情能讓人一眼看清牠的情緒,理論上來說比較能夠感同身受。但是在實務上我們必須要承認,人對動物有非常嚴重的大小眼,有偏愛也有偏見。可是這些偏害與偏見又有非常多的文化因素在內,所以許多人選擇不理會這種道德上的兩難,也有人認為人的位階高於所有其它生物所以具有支配權是理所當然的,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樣的道德難題一定得找方法解決。

事實上在所有的寵物社群都會有非常愛動物到把動物當人,或是非常不愛動物把動物當垃圾與耗材的人,那麼我們要如何觀察與描述不同寵物社群對動物的態度本身就是一個難題。前幾年因為觀賞魚藥物多半沒有GMP認證所引發的沒有藥可用的恐慌,我打了個電話到某主管單位去,當我跟某個主管聊到藥品管理問題時,該主管說:「你的魚生病的時候你都不帶去看醫生嗎?為什麼要自己醫?」當時我其實有點火大,我就問他:「你究竟有沒有養過魚啊?辦公室都沒人養魚嗎?」他跟我說他只養過狗,我事後才覺得不同動物社群的人的概念差異真的很大,而且有時候大到難以溝通。

有些人主張人不應該擁有任何動物,不應該支配任何動物,把人和動物擺在同樣的權力地位,也就是某些動物權益的主張。但有些人認同動物福利,也認為應該要對動物好,然而人仍然是唯一具有法律地位與支配權的主體(這是各國動保法的基本概念)。但也有些人認為動物並沒有權力地位,但人也不應該蓄養動物,因為他們認為應該杜絕一切的干擾。

同樣是「鳥社群」,賞鳥的人不會去抓鳥,認為鳥就應該要在天上飛,不應該被圈養囚禁,和養任何寵物鳥的人幾乎就是死敵。所以你要找鳥會的人來制定動物福利標準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賞鳥者本身就認為鳥不應該被囚禁,怎麼還有動物福利議題要談?但是我們能找飼養家禽的人來制定觀賞鳥的動物福利標準嗎?顯然也有問題。家禽的蓄養目的就是食用(外加羽毛與賭博),它們會沒事把籠子清得乾乾淨淨羽毛弄得漂漂亮亮嗎?不會。家禽的運輸本來就是成批成批的,那裏像鸚鵡是一隻一隻的,那個差異很大吧?就算是由觀賞鳥的社群與業者來討論動物福利標準,會有結果嗎?雛鳥有早熟型(例如觀賞雞和小鴨),也有晚熟型(例如鸚鵡),光是談一個何時能出售與運輸好了,是不是還要分開來?飼主通常希望寵物能親人,所以如果寵物長太大才入手,變得不親人那不就沒人要了?所以消費者的需求(親人)到管理者的需求之間有多大的落差呢?


我來舉個例子,在所有的寵物鳥中,鴿子大概是最自由的,因為牠能自由飛行,且能藉著訓練參與賭鴿這種金額龐大的,好像沒有主管單位的文化。所以就「能自由飛行」來說,養鴿者真的是100分,因為其它的鳥放出去就再也不會回來。好像不會有人管鴿子有沒有受到良好對待喔?內政部頂多管鴿舍不得設立在機場軍事設施附近啊~ 但鴿子的動物福利在所有的鳥中是最優先該被關切的嗎?好像不是。

那一般鳥園中的鳥呢,如果你去鳥園中看到三隻公孔雀在小籠子中開屏,尾羽也斷了,羽毛很髒,你大概會覺得園方照顧得真差。但一樣是雉科鳥類,如果你擺十幾隻迷你雞在同樣的籠子大小中,你可能會覺得還好。這樣算是雙重標準嗎?還是依動物特性判斷飼養場所的合適與否?誰來判斷密度過高?是誰說了算?如果密度不好管,空間大小也有些見人見智,難道最後是在比愛心和整潔比賽嗎?還是說要稽查醫療與飼養知識?

那說了這麼多,究竟有多少事務應該由法律介入?有多少部份應該透過教育由社群共識自行管理?政府有必要像衛生股長一樣去管你的鳥籠乾不乾淨嗎?如果有些鳥超級會拉屎還會堆得像小山,那樣真的是髒?或擺個兩天還OK?所以說在訂定動物福利標準的時候,我們得先想清楚,從輸入、運輸、陳列、販賣、持有、收容、 移除、到繁殖,真的該管的有多少事務?對行政機關、中盤業者、量販業者、動物園、與民眾來說,他們應該盡到的最多與最低義務是什麼?然後這些最低限的義務 能夠被合理有效地輔導與稽查嗎?

如果我們不希望政府高度介入,那麼社群的自我管理與教育就非常重要,但如果該社群的文化層次一直都很低,只談大量生產、行銷、搭配一些擬人化活動表示自己超愛動物,網路上都在一元起標和拼價,都是屁孩養一養不養要轉手,都是一些講不聽的大鬧天宮,大家覺得那個社群的文化層次會起得來?連商業文化都不好了還會有動物福利面相的討論嗎?

我並不會覺得訂定各類寵物的福利標準的陳義過高,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瞭台灣的專家不夠多,因為我們在市面上曾經流通過的脊椎動物有3000種左右,要能一網打盡又抓出重點設立一些大家能理解配合的標準本身就很難。我想在要求各部會儘快訂定福利標準時,先瞭解一下各社群的人在想什麼吧~ 當你的寵物是他的餌料,當他的寵物是你的食物時,怎麼解決?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野生?野化?馴化動物傻傻分不清的後果是什麼?

我們經常講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動物福利生態保育巴拉巴拉講得好順啊~但是大家知道在我們的教育、研究、法規與行政運作上,這些名詞的定義有多大的落差嗎?我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知道落差在那裏。

我們先談狗這種動物。狗是由灰狼這種野生動物(wildlife),經過人類上萬年的馴化(domestication)所產生的人工品系(breed)。所以呢,灰狼就是野生動物,灰狼的人工繁殖後代還是灰狼。就算有幾隻灰狼被人馴養親人了,在外型上也還是灰狼,所以那頂多是保有野生型(wild type)的馴化動物(domesticated animal)。那狗呢?絕對不是野生動物,而是馴化動物。只要被人養過而走丟或遺棄的動物,都可以被稱為流浪動物(stray animal)。如果這些流浪動物在野地(通常不是它的原產地)可以活下來還自己繁殖了,就會被稱為野化動物(naturalized animal)。

我想說到這邊大家應該懂這些名詞其間的差異。那有什麼問題?根據野保法,野生動物的定義就是在野外天然棲地生存的動物,然後只有少數野生動物的人工繁殖後代要受到野保法的規範。動保法的確應該要照顧所有被人圈養的動物,不管它是野生或馴化動物。但是問題在那裏?支援動保法的教育與科學體系學者(動科、獸醫)通常認為只有具有品系的動物才可被稱為經濟動物、勞役動物、寵物,或受動保法的保護,而仍具有野生性狀的馴化動物,會被這個體系的學者當成野生動物。但是對野生動物學者來說,野生型就只是性狀的一種,既然它的親本好幾代以上都已經在人工環境下圈養繁殖,就表示牠已經不再是野生動物了。

有些動保團體以為野化動物就同等於野生動物,要求林務局劃設"保護區"。這當然是錯的。曾有學者認為動保議題只限於人工品系動物,也是錯的。然後有某些單位甚至希望把自己主管產業中的野生動物都排除在野保法與動保法之外,這當然是很荒謬的。

我再談另一個例子,也就是梅花鹿。很多人看到社頂的梅花鹿復育群就認為那是野生動物,其實呢~在野保法的觀點下,它們不是野生動物。梅花鹿在絕種之前就有人工圈養族群,所以當野生梅花鹿絕滅後,而梅花鹿的人工圈養族群也不被視為野生動物後,梅花鹿就不是野生動物啦。依據畜牧處的觀點,那是家畜,是經濟動物,因為我們養鹿取鹿茸啊。但是從已經是家畜的梅花鹿中再挑出一些個體拿到動物園或社頂去繁殖,那就頂多是野化的復育個體。但那些個體仍然不會被視為野保法下的野生動物。既然它們就像是把家畜放出去吃草(好比在放牛一樣),而且永遠無法離開社頂那一塊區域,那請問族群管理與監測究竟是保育單位還是畜產單位要幫忙?

我的想法與建議是這樣的:
  1. 所有脊椎動物的圈養與利用都會涉及保育、入侵性與動物福利議題;
  2. 所以,林務局的職責是依野保法確認動物的來源合法,也就是保育狀態。若該野生動物可以被商業利用,那麼在輸入、繁殖與運輸時能夠進行一些動物福利上的要求(例如鯨豚)。
  3. 動保法的精神是很清楚的,但執行的力度是很不穩定的。我們通常看到的都是貓狗議題,但有時候我們還是會看到一些比較負責的地方政府單位對於騎陸龜啦~(有可能是野生輸入個體)、不當照顧草泥馬啦(野生型的馴化動物)、故意殺死金魚(馴化品系動物)開出罰單,但是這佔整體違反動物福利的案件還是相對地少;
  4. 野化動物其實和外來入侵種是沒什麼兩樣的,但是在移除這些野化個體時,我們需不需要一套能夠說得通的動物福利論述?還是說綠水龍就吃掉、綠鬣蜥賣掉、變色蜥彈死,然後狗要帶回家秀秀?是因為動物惹人愛的程度不同?還是我們放任雙重標準存在?
  5. 類似像梅花鹿這種議題,我認為野生動物與動科領域得要各跨一步合作,不要讓動科體系的人來引導保育,也不能讓野生動物體系的人指導人工繁殖群管理。
  6. 至於在商業團體壓力下棄守主管本務,希望野保法和動保法都不要管的單位,我覺得等到他們發現資源枯竭了,產業受限了,才要回頭處理這兩個問題可能就會來不及了。希望該單位主管不要一意孤行。
法的問題其實不大,但各學術與動保社群在這方面認知的落差,是會影響施政力度與方向的。

為何在物種輸入審查上單位間如此不同調?

在台灣凡事都可以被搞的很複雜很頭痛。法令看起來好像合理,行政單位權責劃分看起來好像也合理,但奇怪的是做起來就是不合理,而且沒有人想要動,大家都坐看事態越來越嚴重。好我就是在談外來物種輸入一事。之前我已經寫過幾篇文章談制度上的漏洞,那麼我這次要談的就是審查流程本身的問題。

在台灣會處理物種輸入申請需求的機關主要就是林務局、漁業署、防檢局、畜牧處再加上一個國貿局。在外來物種輸入這事上有四個主要議題:生態保育、入侵性(或生物安全)評估、動物福利(指運輸過程)還有產業需求。彼此之間最喬不攏的部份就是"入侵性"評估部份。在目前所有的法規中只有防檢局主管的植物防疫檢疫法能夠從事前的預警、關口的掌控到進入國內的管理與移除進行整套的作業。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沒有這樣的設計,更別說漁業法了。也就是說,當必須要援引野生動物保育法來進行物種輸入審查的時候,就會同時扯到林務局和漁業署兩個單位。

根據現行(到2014/12/09所知道的,因為瞬息萬變啊)的規則,水產動物的首次輸入申請窗口是漁業署。那麼漁業署有沒有必要知會其它農委會單位表達意見?其實漁業署並不需要知會其它單位,只是在型式上他們還是會請保育主管單位林務局表達意見。所以漁業署和林務局會有意見上的相左嗎?會。但是那個意見上的相左來自於很多方面的落差與衝突。

在一個物種審查的流程中一定有業者、學界與行政單位三方面的參與。理想上業者提出輸入申請的要求前,行政單位應該要對業界有一定的瞭解,讓業者知道什麼能提什麼不能提(例如黑名單的設計)。在行政單位接獲申請之後,就要邀請學界提供各方面的專業資訊,對該物種的保育狀態、入侵性、商業潛力進行評估。這樣才可能會得到一個合理的審查結果。但是為什麼我們現在會看到不合理的審查結果?也就是有入侵性的會被同意輸入,但沒有入侵性的卻永遠被擋在門外阻止產業發展呢?

根據我長年接觸這些流程、團體、與人員的經驗,我來說說我的觀察:
  1. 漁業署已經在今年(2014)修訂了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文件的表格設計(見此),這個表格看起來好像比舊版本較合理一點點,因為多考慮了一些生態保育因素,例如把棲位競爭說得詳細一點,還提到近緣種的疑慮。但是問題是什麼呢?就是忽視了人類利用方式或商業模式對物種擴散與立足能力的影響。獅子只要關得好好的都不會有事,所以如果我們過度在輸入審查上的"生物學特性"欄位誇大肉食性的風險,顯然是不理性的。難道食草性的就比較沒有風險?取食水生昆蟲的就比較沒有風險?這是不是反應主管單位對於所謂的"風險"與"破壞"的認知呢?如果依漁業署對大閘蟹輸入的說詞"只要防逃作得好就沒有入侵風險",那還需要多此一舉進行審查嗎?那漁業署應該做的是輔導業者做好防逃與改善圈養環境不是嗎?
  2. 漁業署的表格還是太過簡陋,一種魚能不能變成入侵種的自然因素,怎麼可能只有水溫?難道大環境的棲地類型?酸鹼度?水色?共棲物種?食物來源?溫差?都不重要?
  3. 業者在自行提出申請時知道該怎麼填寫這些表單嗎?我曾看過一些業者填具的文件,非常不完整,感覺不像是具有專業知識的業者。說真的,水產科系這麼多,又已經有這麼多水產界的專業人士投入這個領域,這些申請文件應該可以做得好一點吧?以觀賞魚來說,許許多多的繁殖資訊都可見於許多專業雜誌與期刊,如果業者真的夠專業,其實應該能夠提供有力與完整的數字來告訴審查者,業者有這樣的專業才有這樣的本事引入新的物種。但是我很少看到業者做好這些資料的準備。這是不是協會或工會的責任呢?
  4. 在漁業署的決策中我們會看到很極端又衝突的例子,有時候會死命地抵擋一些物種的輸入,有時候卻很大方地把一些具風險的物種放進來,會不會其實就是學者之間立場差異的問題?當然是。淡水的說他不懂海水的,海水的說他不懂淡水的,生態的不瞭解產業因素,產業的不理會生態顧慮。然後在這樣的討論下還要1/2決,最後究竟是聽誰的?不是很奇怪嗎?所以說在這樣的決策機制之下,一個物種通過了,或不通過審查,都無法讓你理解究竟是資料不全?或是它真的具有風險?
我一再強調一事,只有永續的環境才會有永續的產業。有些單位對於危害的定義一向就是"對他有興趣的產業有害"他才認為是危害。如果那個危害與他主管產業無關,他就認為"和他沒有關係"。好比澳洲淡水龍蝦明明在南部的溼地到處流竄,漁業署長卻還是表示應該可以輸入變成正面表列物種。好啊,如果那麼希望有這個產業,可不可以在放一種物種進來後,也負責入侵後的移除工作呢?如果A單位同意一個物種輸入,發生入侵狀況後卻要B單位去善後,這誰會受得了?當這些單位都還在農委會的時候就已經這麼紛亂了,那麼以後分別到了農業部與環資部以後,情況會更好嗎?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訂定非貓狗寵物之動物福利標準的要件與實務

講到動物福利或動保法,我相信大多人想到的都是貓和狗貓和狗貓和狗,頂多加隻兔子和黃金鼠,以上通稱毛球動物。當你在媒體上看到動保議題,也通通都在談貓和狗貓和狗貓和狗。不是說貓狗不可愛不親人,但是啊,動物福利議題從來就不應該只有貓和狗,行政資源、教育訓練、學術研究、法規政策,也不應該只看見貓和狗,尤其是都會裏的貓和狗。我們的動物保護法說得清清楚楚,所謂的動物就是受人圈養的脊椎動物。所以呢,軟骨魚、條鰭魚、兩生類、爬蟲類、哺乳類、鳥類就通通是動保法適用對象。我們的動保法很清楚地說明這個法就是要防止動物受到虐待與傷害,而且還有飼主的責任喔~ 但是為什麼我們只有對貓狗具有一些(自以為很懂的)知識,但是對其它動物無動於衷呢?

雖然台灣每年都會辦一些什麼寵物用品大展或是寵物嘉年華,但是你幾乎不會在這樣的場合看到貓狗以外的生物。為什麼?因為整體來說寵物社群的分眾是非常細緻的,但是當媒體、政策與比較懂運作的團體配合久了,大眾看到的寵物業、政策與社群就只有貓狗。

有些人接觸的動物一開始就是被人類馴化(domestication)很久的動物,例如像貓狗這些和人在一起長達至少一萬年的馴化動物,還有傳統禽畜、勞役動物、毛皮動物與狩獵動物。但有些人接觸動物的起點是野地,是野生動物。當各式各樣的動物早在19世紀隨著各殖民帝國的貿易與需求被採集、運輸、販賣、飼養、與繁殖後,我們就不能天真地以為寵物或動物福利議題只限用於我們小小認知世界中的少量物種,被人類利用的動物絕對不只有部份人以為的貓狗而已。


根據我們研究室長年以來的統計,曾經輸入(無論是合法非法)台灣的淡水與陸生動物(不含海水)便高達4600多種。
在台灣除了貓狗以外,不管是觀賞魚、觀賞鳥、兩爬與非貓狗哺乳類都有非常多的社群存在。以觀賞魚來說,至少有大型魚、水草魚、鯰魚、湖產慈鯛、人工慈鯛、短鯛、孔雀魚、海水魚等等社群。每一個社群的飼養與消費文化都不盡相同,當然,每一個社群對動物的感情也有差異。在這裏我先不談人對動物的雙重標準,也就是「為何A是寵物B是食物」這樣的道德難題。我先談一個實際的問題:當我們面對的動物種類很多,很多,很多的時候,在實務上要怎麼落實動保法的精神?

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動保團體都把火力與重點擺在貓狗,少數會愛屋及屋到鼠兔。這些社群偶爾在社團上會貼一些其它動物的萌照,但是請留意,一定是哺乳動物或是一般人熟悉的極少數動物。大概只有動物社會研究會和關懷生命協會會思考貓狗以外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這樣的議題。所以動社會曾關切經濟動物(例如灌水牛以及神豬比賽)議題,然後現在動社會也開始關切非貓狗寵物的議題。

為什麼要關切非貓狗寵物的動物福利議題?因為:
  1. 絕大多數的非貓狗寵物都尚未被人類馴化的動物品系,也就是說,它們多半就是野生動物或野生型。每週或幾乎每天,都有非常多的脊椎動物(以魚類及兩爬為大宗)被輸入台灣,在市面上流通,它們的運輸,包裝,蓄養,展示,販賣,持有等等都是沒問題的嗎?
  2. 有為數不少的動物具有入侵性,一旦被棄養,或是被刻意放養,就會造成生態災難;
  3. 更有一些動物對人身安全是有威脅的,例如某些大型蟒蛇、某些巨蜥、強電魚、毒蛇或毒蠍,而動保法第8條便限制了電鰻與食人魚這類對人身安全有威脅動物的輸入與販賣;
  4. 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的動物都在水族館、爬蟲店、寵物量販店販售,那是這一代小朋友大朋友接觸大量動物的場合。他們看到動物被怎麼對待,他們就可能以為那樣是正確的。所以業者本來就有義務提供一種正確教育民眾如何好好對待動物的場所。
我們有沒有在寵物店中看到非貓狗動物被不當對待呢?當然有。但是什麼樣的情況是不當的?什麼樣的情況可稱為虐待?這就需要設立福利標準。而福利標準的設置就得同時基於對大多數動物的廣博知識、對圈養繁殖環境的瞭解,以及對行政、教育、科學研究體系的掌握。如果我們真的打算為非貓狗寵物訂定動物福利要件,應該怎麼思考呢?
  1. 先弄清楚市面上恆常流通的動物有那些?有多少?是什麼?
  2. 再想想究竟應該管什麼?那些是商店自行管理?那些是社群約束?那些是民間團體自行訂定辦法?然後那些是政府應該以公權力介入稽查與輔導的?
  3. 除了運輸、展示、販賣、持有、繁殖以外,還有沒有其它議題呢?
  4. 一體適用的原則是什麼?那些事項應該要依物種而定?
  5. 在各縣市政府的執法與承辦人員的本職專業、所屬局處室、以及承辦業務之間不見得有關聯的現實下,要如何進行教育訓練?如何稽查?如何輔導?如何改進?又如何評估成效?
我來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知道非貓狗寵物福利標準的訂定有多困難,但又可以怎麼做。


假設店家展售皮卡丘(龍貓、南美絨鼠),不給它跳台、給它含水量過高的食物、不給沙盆洗澡、籠子的網格過大使得牠可能會踩空、溫度高於25C、沒事給它大燈泡(牠是夜行性動物),那麼我就會認為這整個就是在亂搞。但如果今天一個沒有常識的稽查人員看到這隻大老鼠躺在那邊,以為在睡覺,覺得無所謂就走了,那這種違反動物福利的行為就被忽視了。
那這幾條魚這樣擺在裸缸有問題嗎?沒有底砂是ok的嗎?這樣看起來或許不自然,但這是OK的,為什麼?因為鼠魚本來就是群聚性物種, 然後以暫時性展出來說,裸缸反而可以降低感染的風險(換水好換),所以對動物是好的。然而在長期飼養上,合適的底砂就變得很重要,如果有店家使用粗粒珊瑚砂,我就會覺得是非常不專業的作法。
那這個網片是及格的嗎?不及格。為什麼?因為這種網片並不是點焊網,容易生鏽(這是半水生巨蜥的飼養空間),此外一鏽的話,巨蜥一抓籠片就破了,這對動物對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再加上有些人沒事愛給巨蜥剪爪子,如果沒剪好,網目大小不合適使得巨蜥爬不上去,這也是不及格的。


這個陸龜在磁磚上走是OK的嗎?這類森林型陸龜可以把身體撐離地面一段距離,牠們的腳趾在這種止滑磚上行走也還可以,但如果是莽原型的大型陸龜甚至是大型象龜,就不應該養在這種地方,為什麼?因為牠們的四肢比較無法把身體撐高,在滑溜的地板上容易造成肩關節的磨損。如果有業者宣稱要拿這種環境當繁殖場,也一定是不可以的。連產卵場都沒有是要當什麼繁殖場?

我才舉三種動物就已經有人跟我說「感覺好麻煩是要怎麼管?」但我認為被拿來當寵物的動物雖然繁多,然而如果有心學習國外的經驗,並好好利用各相關科系(動科、生科、獸醫、水產、漁科等)的人才,要推動這樣的措施與管理並沒有想像中那麼複雜與困難。當然首先要做的就是多瞭解各種動物,多認識牠們的天然需求,以及在人工環境下的管理現況,然後把動物依類群與經常發生的問題分類,把優先管理重點找出來,就比較有可能訂定出一套不需要付出太多行政成本的辦法。此外,我認為在要求政府介入管理的同時,也一定要讓所有的業者體認到提升動物福利品質其實有利於經營。如果消費者能好好愛惜與善待動物,而不是把動物當成裝飾品或耗材,整體的商業環境也比較不會陷於拼價與短命商品的惡性循環中。這也就是說,相關的協會與工會應該要負起一些責任,而不是只等著和政府合辦一個熱鬧的博覽會,但從頭到尾沒有培養出任何文化。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以正面或負面表列管理外來動物輸入根本不重要,重點是審查機制與決策品質啊~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9/25召開的記者會中,提出幾個訴求(新聞稿在):
  1. 源頭管制:農委會應評估各類寵物之輸入、繁殖、買賣、飼養、逸出後捕捉收容等之管理成本,倘若行政資源無法負荷,則應該從源頭限制寵物飼養種類,正面表列可輸入、繁殖、買賣、飼養的物種,其餘應予禁養。
  2. 繁殖買賣管理:繁殖、販售各種寵物業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許可證、每年並舉辦評鑑查核。嚴格取締網路販賣活體動物者。
  3. 訂定寵物運輸、繁殖、買賣、飼養各階段的動物福利規範。
  4. 針對現行具有高入侵潛勢、高疾病傳播或高危險、動物福利維護不易之物種,應辦理飼養登記制度。
在記者會中,畜牧處認為若採正面表列管理物種繁多,有必要由相關單位共同研擬。我想有些人就可能會以為正面表列是一個管制力度比較強的制度建議,但根據我們這麼多年的觀察與瞭解,並不盡然如此,為什麼呢?首先,先讓我們確定一個前提或共識好嗎?物種保育、動物福利、入侵種控管、維護人身安全是否應該優先於產業利益?如果是,我們才能談在這幾個前提下,讓產業有最大的自由與自主性,是吧?但我不知道各相關單位是不是這麼想?或是執意放任衝突擴大?
  • 現在就是採用正面與負面表列共管:我曾在"現行法令對外來物種管制的難題與漏洞" 這篇文章中指出行政文化與法令結構上的問題。此外,在我們過去執行過的研究案中也指出現行各相關單位對於外來動物輸入的權責與實際執行問題。漁業署和林務 局都依野保法在審核外來野生動物的輸入,而防檢局則是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來阻絕有害農業的植食性動物。此外在2013年國貿局也公告了503種禁輸入動物 (包含動保法原先禁止輸入的物種),也就是說,現行制度下本來就是採用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黑名單)共管的狀態;
  • 正負表列不重要,是審查機制與品質的問題:防檢局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來審查動物輸入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在動物輸入申請遞交出來審之前,防檢局人員會已經把圈養設施都檢查過,然後才把申請案交給審查者評估。林務局在審查活體野生動物輸入時則把保育類與非保育類的流程分開。保育類活體動物的輸入申請所需要吻合的規定非常多,也較為嚴格,甚至納入了一些動物福利概念的要求(例如圈養環境與醫療支援),但是在非保育類動物的輸入方面,因為操作時間還不夠長,目前還看不出決策體系是否會錯放入侵性物種,或是誤擋了無入侵性物種。漁業署進行水產動物首次輸入審查已久,但是審查品質與結果如何呢?我認為相當不穩定。許多學者垢病的大閘蟹在漁業署長官的強力護航下就過關了,變成正面表列物種,而且已經跑到野外去,但是許多真正可在台灣發展的產業物種,例如沒有入侵性與保育疑慮的小型異型(吸甲鯰)卻不知為何總是被擋在門外。而漁業署目前擺在正面表列的物種居然不乏入侵種,例如青劍、紅魔鬼等,所以重點是正面或負面嗎?並不是。
  • 無論是正負面表列的操作都有挑戰性:我就這麼說好了,如果要採正面表列管理,那就表示業者不管送什麼樣的申請出來,專家學者都能清楚那個物種的生物學特性與商業交易模式,然後做出有公信力的決定,但在市面上可以流通的物種非常之多,所以就要不斷地進行審查甚至是會議。根據海關的說法,他們比較喜歡正面表列,原因是"對得到名字",但是為什麼"負面表列"就會比較不好對(物種一定是相對少的),他們卻又說不出來。如果採用負面表列呢?那就表示專家學者需要先知道全球可交易物種、可能進入市場的物種有多少?是什麼?然後事前評估所有物種的保育地位與入侵性,訂下一個黑名單,其它就一律不管。那我們有沒有這麼有本事的學者專家呢?所以說,正負表列各有不同的行政壓力與所需的知識背景,沒有一個是容易的。更重要的是,對外來入侵種的管理力度沒有差異,為什麼?繼續看下去。
  • 報關行才是關鍵:我這麼說好了,採用正面表列管理而被允許輸入的物種不過幾百種,為什麼市面上可以見到近5000種的生物?又為什麼海關與相關單位都覺得自己依法行政?問題就是在於報關行神通廣大。他們可以在與業者的默契下把所有動物塞進正面表列清單中,因此海關實際上看到報關單時,一切都是對的。
然後我個人支持正負面表列共存,在輸入申請方面業者應該要提具品質更好的申請案,以免因為"資料不全"而被打回票。而在審查機制上,我認為應該要給與民眾及業者完整的說詞以昭公信。我認為審查機制並非只為生態保育服務,事實上也是對產業永續的保障。所以呢,先整頓報關行吧。然後請相關單位改善決策品質吧~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寵物販售管理問題在於行政單位缺乏協調合作,不是物種太多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2014/09/25召開了一個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市售寵物管理亂象的諸多議題(請見新聞稿)。由於我們研究室在近幾年一直負責外來動物名錄的建置、高風險物種的篩選、活體野生動物首次輸入辦法的設立,以及禁止輸入物種清單的擬定,與後續的教育訓練工作,因此我覺得有必要對這個議題發表我的觀點。
  • 首先我們先確立一件事:管制外來動物(無論是寵物、勞役、食物或藥用)輸入的目的與重點是什麼?是反商嗎?應該不是。我認為管制目的有五項:(1) 確保來源的合法、(2) 確定是否有保育疑慮、(3) 是否攜帶病原危害人體、環境與產業、(4) 是否具入侵風險?(5) 是否威脅飼主或持有人的安全?在考量過上述議題後,最後才是商業需求的自由與利基的最大化;
  • 那麼,當一種動物進入國內以後主管單位的管理重點又是什麼?(1) 展售、繁殖、持有應該具有營利事業登記,以保障商業經營的公平與消費者權益、(2) 蓄養、展示、銷售、繁殖動物的技術、管理與空間都應該要符合動物繁殖專業、動物福利與防疫的要求;(3) 若動物逃逸或被遺棄後,究竟是那個單位應該負責捕捉、移除、暫養與收容?(4) 主管單位是否能提供資源對業者、民眾與業務承辦人進行專業教育訓練? 
  • 所謂的亂象是單位邊缺乏協調合作,不是物種太多:我知道媒體喜歡數字,因為好下標題,所以新聞稿上台灣輸入過5000種外來動物一定會嚇到人。為什麼會嚇到人?嚇到什麼人?嚇到對生物多樣性知識比較缺乏的人。5000種對於全世界已知動物數量來說是小case,但是對於動物輸入這個議題來說就是大數目。但是這5000種具備上述五項疑慮的動物有多少?其實也沒有那麼多。既然沒有那麼多,為什麼又管不好?其實就是因為各單位間互踢皮球,法規的設計與單位長官的態度也讓承辦人員難以有所作為,很多事都只能做一半。
  • 如果都不管,狀況可以壞到什麼地步?動物社會研究會的新聞稿所指出的問題是極度複雜的,並不是單一單位與單一法規可解決。我舉個例子:象魚(Arapaima gigas)是華盛頓公約附錄II的動物,也有大量的人工繁殖個體。如果有業者要輸入象魚當觀賞魚,那在保育上的疑慮可能很低,因為那是人工繁殖個體(CB),所以只要有合法的出口許可,國貿局應該不會有意見,那就要看漁業署與林務局願不願意讓此魚輸入。無論是漁業署或林務局都可能基於外來種管制的理由不准此魚輸入,但是漁業署也有可能在業者的壓力下開放此魚輸入使之成為合法的觀賞魚,也就是正面表列物種。但是象魚畢竟是長壽的脊椎動物,可以長到兩公尺,所以把一群小象魚關在兩尺缸中販賣而且不給吃的是對的嗎?把小象魚關在兩尺缸飼養正確嗎?養大以後沒地方就丟到水庫池塘去是對的嗎?這顯然違反動保法的諸多規定,但是畜牧處與各地動保單位可能會因為象魚不是公告寵物而兩手一攤不管。萬一有足量的象魚被丟進水庫中長大了,危害到了淡水漁業資源,危害了水域生態、甚至被釣上來以後撞擊釣客而出事(在南美洲有這樣的案例),這時候是要誰管?丟給警察和消防隊嗎?那被釣上來的象魚是要直接敲死拿去煮?還是應該要像狗一樣被收容領養?畜牧處有沒有態度?如果有業者蓄養象魚並宣稱可以繁殖,等待再轉口,因為它是CITES物種,這時林務局就要做繁殖場查證才能給予出口配額,而繁殖場的空間設計與圈養管理是否洽當又應該是畜牧處與漁業署的專業不是嗎?所以問題不見得在動物本身的特質,是人的問題。
  • 什麼都應該是政府管嗎?人與專業從那裏來?我知道事情有很多要做,各單位其實也並非沒有努力想解決問題,所以各相關單位這幾年也陸續發包了一些政策與法規的研究案,但問題還是存在啊。第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員額。中央政府一直在控管員額,很多單位遇缺不補,但業務一直變多,你要怎麼辦?通通找工讀生嗎?還是用人力派遣那笑死人的薪水讓專業約聘人員過一年算一年?員額問題不解決,再怎麼有心都很難解決事情。第二個問題就是缺乏專業。此處需要的專業很多,但是在學校教育體系中有沒有?在公職考試中有沒有?在人才拔擢過程中有沒有?在公職體系的教育訓練有沒有?更重要的是,就算主管單位想要找講師上課,台灣有多少講師能把這些事情說清楚?而且能實際幫助行政體系解決問題而不只是感情用事?第三個問題是可不可以交給NGO辦理。其實我們都知道台灣的NGO超級多,論述完整就有實務經驗的卻不多,如果我們希望政府只要做好規範,然後委由NGO來執行也可以,但請問我們有沒有足夠又有公信力的NGO能照顧這麼多動物的需求呢?
畜牧處一直以市面動物太多為由來阻擋管理之責(指動物福利的部份),而漁業署則一直假裝不想看到淡水生態被破壞與外來觀賞魚為入侵種大宗的事實,其實有沒有這麼難管?根本沒有那麼可怕。動物種類或許多,但是若要就商業利用的動物福利問題進行規範,其實並沒有那麼困難。畜牧處可能早就被貓狗的難搞給嚇到了,而且貓狗事務已經幾乎壓垮行政資源,但只要找對專家規畫,就可以把非貓狗寵物精簡成幾大類幾大項,讓民眾、業者與承辦人員都能得到完整的概念與實作經驗。而漁業署呢?我認為問題出在長官身上,只要長官腦袋換一換,事情就會很好解決。至於林務局,如果不要受到局內單位的夾殺,在保育行政上的員額能夠增加,那當然就有人能夠漸進地處理此事。至於我們要不要一部外來生物法?我覺得再說吧~ 先就現行法律賦予的任務來解決事情,不要輕啟新法。然後農委會對此事的裁決是否又要把此事當成"保育"而不是"動保"議題而丟給保育單位,讓未來的農業部無事一身輕,我們可以保持注意。

延伸閱讀

然後以下是對各報新聞的短評:
  • 蘋果日報:上千種被飼養寵物政府都沒在管 - 文中引用資料指出輸入動物中還含有箭毒蛙。但事實上一般人工圈養的箭毒蛙的毒性甚低,而且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因為飼養箭蛙而中毒的案例,因此我認為這部份是危言聳聽。
  • 聯合報:台灣寵物上千種,農委會只管狗 - 這個標題我覺得還OK,彰顯了農委會畜牧處漠視動保法功能與任務的事實。但是文中引用資料指出角蛙只能在布丁杯的描述,我個人認為是言過其實,因為角蛙本來就是一個個體活動範圍很小的動物,你給牠很大的空間也沒有用,更不能複數共養否則會同類相食啊。
  • 中央社: 動物管理漏洞農委會願檢討 - 我認為這篇文章看起來對這個議題的未來進展有比較實質的著墨,例如畜牧處承諾會與林務局合作處理這個議題,看起來是好的方向。
  • ET Today: 上千種寵物生命淪為販賣商品政府不短?我覺得這個標題有點煽情,請問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到的生物資源有什麼是不需要錢來買?有什麼是沒有商品化的?問題不是在於商品化,而是生命教育做得不足,把動物當耗材啊。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保育類野生動物名單修訂後對政策與產業的影響 

[摘要] 農委會於6/9預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修訂,這次的修訂涉及的動物眾多,除了國內物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以外,其它多數物種都是受到寵物交易威脅的野生動物。然而一種動物是否名列野保法的保育類?能不能以人工繁殖提供商業交易需求?如何評估經濟規模?會不會衍生動保法下的動物福利議題?以及是否具有對人類與環境的危險性?卻涉及農委會所屬的不同部會。這也就是說,若部會間能夠根據完整的論述與行政概念進行任務分派與協調,野生動物的保育以及相關的產業才能在合理的規範下得以健全發展,否則名錄變更後從政府體系到社會大眾依然無法理解其影響層面,甚至會誤解這只是保育機關的事。

農業委員會於103年6月9日預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公告連結),這次修正新增國內物種曲紋唇魚及隆頭鸚哥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國際物種則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修正,新增382種、移除12種、變更保育等級4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曾為重要食用魚,而且在資源管理上為漁業署的業務,因此就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國際物種在本次修正中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以及國際貿易現況、國內市場流通情形,將華盛頓公約附錄一物種,附錄二中大多數的物種收錄,如此才能與國際上的管制接軌。但是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物種則還不在我國野保法管制的考量中,主要的因素在於國內流通量近乎零,因此把附錄三的物種羅列在國內法中管制就變得沒有必要。此外,這次新增物種的數量來自於CITES官網的統計,這個數字或許無法反應最新的動物分類資訊,但就算有差異也是在個位數左右,而且對邊境與國內管理上沒有影響。

首先先看被移除,也就是被降為一般類的12種動物,分別為:袋狼、圓尾兔袋鼠、沙漠大袋鼠、豬趾袋狸、小兔形袋狸、加姆島鴨、皇鷴、帝啄木、科西嘉鳳蝶、綠鬣蜥、大西洋鱘與澳洲肺魚。在這12個物種中,多數澳洲產有袋類物種是因為完全絕滅而被華盛頓公約除名,與台灣最有關係的其實是綠鬣蜥和澳洲肺魚。綠鬣蜥的野生族群被視為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的物種,然而台灣市面上,還有已經入侵中南部造成農業損害的野化族群都是來自人工繁殖個體。把綠鬣蜥從保育類動物除名後,表示它沒有「物種保育」問題需要被野保法管理,但是在缺乏外來生物法的狀況下,要如何在一邊花錢移除,二方面又無法源依據限制繁殖、流通與販售,就會變成主管單位的一大考驗。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外來入侵種乃是林務局與地方政府的保育或農業部份事務,然而因為動物保護法中也因為破壞生態之虞禁止巨水鼠與食人魚的輸入與販售,所以管理人工圈養綠鬣蜥的販售事實上完全合乎動保法的管制精神,在這種情況下,畜牧處是否應該加強對具入侵性的寵物的宣導呢?

澳洲肺魚的狀況則是這樣的。在市面上流通的個體幾乎都是來自澳洲的一個繁殖場,也就是說並沒有野生個體被商業交易,但是由於澳洲的繁殖場在數年前關閉了,使得曾輸入大量個體的台灣業者認為或許是一個可以成為產業的物種。澳洲肺魚的繁殖相當困難,性成熟期很長,又因為其高單價與小眾市場,基本上它在台灣沒有成為入侵種的可能,再加上人工繁殖後代已經與澳洲野生個體的保育無關,因此將其降級乃屬合理的決定。

在保育等級被提升到「瀕臨絕種」,也就是完全不可進行商業利用的層級方面,以下物種曾出現在台灣市面,例如:緬甸星龜、大頭龜科所有種、紋背小頭鱉、緬甸小頭鱉與帝王蠑螈。其中緬甸星龜在台灣尚有一定的在它還只是「珍貴稀有」類時輸入的野生個體。對這個物種的國內管理就不會再有邊境管理的需求,而轉為國內管理。而國內管理的管理應該以確保這個國際上極度瀕危的物種不會因為不當的飼養或違法交易而消失,並促進在台圈養個體的繁殖為目標。

這次新增入保育類清單的新面孔極多,除了少數因為棲地破壞而極度瀕危的蛇、守宮與蜥蜴外,其它物種全部受到棲地破壞與寵物交易的影響。以下則是新增列至保育類而且曾輸入台灣的物種:印度王者蜥屬所有種、王者蜥屬所有種、環尾蜥屬、馬達加斯加葉尾壁虎屬、毒蜥屬、所羅門蜥(猴尾蜥)、瑤山鱷蜥、蚺科所有種、蟒科所有種、豬鼻龜、斑點水龜(星點龜)、布氏擬龜、木雕水龜(美洲木龜)、菱背龜(鑽紋龜)、箱龜屬所有種、三線潮龜、三線菱背龜、紅額潮龜、閉殼龜屬所有種、攝龜屬所有種、黑胸葉龜、冠背龜、黃頭廟龜、亞洲山龜、亞洲巨龜、太陽龜、泰國食螺龜、馬來食蝸龜、安南擬水龜、日本石龜、黑頸烏龜、印度眼斑沼龜、眼斑龜、四眼龜、馬達加斯加大頭側頸龜、亞馬遜大頭側頸龜、南美側頸龜屬、印度緣板鱉(印度箱鱉、斯里蘭卡箱鱉)、緬甸緣板鱉、緬甸孔雀鱉等、以及安東吉利紅蛙。其中部份類群的物種,例如,王者蜥、網紋蟒、豬鼻龜、布氏擬龜等已經有國內業者嘗試繁殖,並向林務局(或漁業署)申請繁殖場設施與繁殖潛能的查核。


在這些物種之中,除了各種瀕危龜類與蜥蜴在台灣多少具有養殖個體外,在管理上可能需要再被細緻處理的是已經品系化的蚺科與蟒科,例如體型小且相當溫和,而且在市面上多半為高單價的變異球蟒與紅尾蟒是否應該要被排除以一般寵物管理?還有可能因為體型過大而產生危險動物問題的大型蛇類,例如非洲岩蟒、野生的網紋蟒、以及森蚺,究竟要以野保法加上動保法公告禁止輸入販售?或還需要另外訂定規則?此外整個蟒科與蚺科是否有必要跟隨華盛頓公約全科列入?或只需要挑選高風險物種以野保法第4條或55條進行管理即可?

另外在這次的公告中,雖然標榜與華盛頓公約一致,但事實上尚未被處理的則是絨鼠(也就是龍貓或皮卡丘)的問題。在華盛頓公約附錄中,絨鼠的人工馴化個體是被排除在管制之外的,也就是說市面上所有的個體其實本身就是來自於長期以來的毛皮與寵物產業,並非來自野生族群。但是如果要將這種動物的人工圈養個體比照綠鬣蜥排除,並以一般寵物管理的話,那麼林務局、畜牧處(涉及動保法下有關買賣圈養的動物福利建議)、防檢局(涉及囓齒類動物的輸入條件訂定)就應該要先行溝通與合作,才能使一種動物不會因為在A法被排除,而無法可管。

曾有動科畜牧體系的老師認為「沒有被馴化與品系化的動物都還算是野生動物」,然而就林務局的立場來說,只要已被人工圈養繁殖的動物個體就已經不算是「野生動物」,這種認知的落差造成了動保法與野保法在管理上的鴻溝。動科畜產體系把「野生型(wild type)」直接當成「野生動物(wildlife)」,但是對保育體系來說,只要被人工養殖就已經不是生活在野外的動物,如果經過好幾代的人工養殖,就算其性狀還是野生型,也不被視為野生動物,也比較沒有物種保育議題。依這樣的邏輯,那黃金緬甸蟒、紅鬣蜥、變異球蟒的動物福利算不算是畜牧處業務?更何況這還是有高產值的行業。這種價值間的落差應該如何彌補,不只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也是不同科系學者之間認知落差的問題。

最後是我看到的謠言。有人說台灣大鍬形蟲與長角大鍬形蟲被降級了,所以可以人工養殖販賣,其實並沒有。這兩種甲蟲的等級並沒有調降,而且也還不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清單中(由此下載),所以這個傳言是一個大誤解。我認為這兩種鍬形蟲的確具有商業潛力,也沒有繁殖上的問題,但最大的問題是如何區分人工繁殖個體與野生個體?如果一個繁殖者辛辛苦苦花一年時間養出很大的個體,投入了人力物力之後,在市場上卻無法與直接到野外非法採集的網路賣家競爭,貿然開放可能並不是好事,需要更多的思考才能成行。

有些業者可能會覺得政府越管越多,然而這次修訂的物種絕大多數都是依據國際公約而修改,也就是說,就算業者能夠進行人工繁殖也打算出口,但若缺乏野保法的規範管理、輔導與認證機制,也沒有合法出口創造利潤的可能,因為歐盟與美國對於親本來源交待不清、鑑定有疑慮、疑似不是人工繁殖個體的華約管制動物都已經採取非常嚴格的管制,動輒祭出退運的處置,台灣沒有理由成為其它國家的眾矢之地,對商業繁殖出口來說也不是好事。

綜觀這次名錄修訂的主軸在幾個方面:(1) 與國際接軌,避免在國際防止野生動物走私上產生漏洞,未來又遭受國際的指責;(2) 修訂因為分類系統而更動的學名與分類歸屬;(3) 修訂過去因為誤譯而產生錯誤的中名;(4) 拿掉沒有保育與入侵性疑慮的物種,降低管理壓力,也促進商業流通的自由性。但是一個名錄的變更並無法確保野生動物的保育,還有人工圈養個體的動物福利,並避免入侵到環境與傷害人身安全的風險,這部份則要靠林務局、漁業署、防檢局與畜牧處的共同努力,而且希望不會在未來相關單位各自整併到農業部與環資部後使得聯繫與協調更困難。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台灣鼬獾的狂犬病毒起源已被證實:起源甚早,且與中國鼬獾的病毒無關

這是使用Maximum-likelihood並根據全基因體所重建的全球27個狂犬病病毒株演化關係
A與B分別代表根據核蛋白與醣蛋白序列重建的病毒株親緣關係
還記得2013年在媒體上吵得沸沸揚揚的狂犬病事件嗎?當新聞熱度一過之後,大概就真以為"疫情從此不見"。其實不是的,根據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在2014年4月28日所公布的結果(pdf),到了2014年其實還是有82個陽性案例。當然在地理分布上看起來這個爆發並沒有跨越到苗栗(含)以北,在所有南部縣市中,大高雄市境內也還沒有出現任何陽性案例。我們先不談為什麼這個爆發沒有在苗栗以北與台灣東北部造成鼬獾的死亡,也不去揣測過去有人提出的什麼"因為鼬獾恐水所以跨不過大安溪"的說法。我們重新看看先前吵了半天"病毒從何而來"的說法是否被證實了。

在2013年的那些新聞稿中,防檢局與動檢所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曾經直接對著媒體說:台灣鼬獾身上的病毒與中國鼬獾身上的病毒相似度高達多少多少。我在當時就已經對這樣的說法打臉了。因為病毒株之間的分化(divergence)或相似性(similarity)不能直接拿來當成病毒起源的依據。更不要說那些憑空腦補出病毒存在於台灣多少年的說法了。

龐飛老師、王弘毅老師與數個相關單位的研究者在2014年的5月於《新興傳染病》這個期刊上發表了台灣鼬獾狂犬病毒株的序列分析。(Chiou HY, Hsieh CH, Jeng CR, Chan FT, Wang HY, Pang VF (2014) Molecular characterization of cryptically circulating rabies virus from ferret badgers, Taiwan. 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 20(May): http://dx.doi.org/10.3201/eid2005.131389)。這篇研究在分別分析各相關病毒株的核蛋白與醣蛋白序列,以及全基因體序列資訊後,得到幾個重要的結論:
  1. 台灣鼬獾身上的病毒株(縮寫為RABV-TWFB)並非由中國鼬獾的病毒株(衍生自中國犬身上的病毒株)起源,其地理來源已經不可考;
  2. 根據TMRCA(最近共祖分化時間)的分析,RABV-TWFB與其近源病毒株(中國鼬獾、中國犬、菲律賓犬)的分化年代在158-210年前,而台灣這些病毒株的最近共祖的起源年代大概在91-113年前,也就是說因為起源年代很早,這個病毒就不可能是因為近代的動物輸入邊境管制做得不好而跑進來,而是很早就進到台灣了;
  3. 台灣的RABV-TWFB的變異點都與過去認為與致病性相關的變異點無關,也就是說未來還需要更多的研究才能知道為何病毒可以潛伏這麼久。

2014年4月19日 星期六

生態廊道是石虎問題的解藥或只是一顆涼糖呢?

我今天看了公路總局的新聞稿,新聞稿提到"目前思考保育做法,將部分路塹路段調整為假隧道型式,上方覆土供石虎通行,設置2處箱涵作為動物通行廊道,路堤段設置阻隔設施避免路死效應。另外為了減輕石虎棲地切割影響,進行棲地補償,擬定施工期間停工機制,營運期間進行生態廊道及位置選擇對石虎影響研究計畫等種種作為,在在顯示保護生態的友善措施。"

新聞稿寫得很好,看起來也真的有考量到石虎的需求,但是為什麼會被笑?我們來看幾個點:

(1) 什麼是生態廊道?生態廊道真的是挖一條水溝叫動物從洞裏走過去嗎?在保育生物學上,生態廊道指的是為了要連結兩個鄰近、孤立的自然地區,可允許生物從一處遷移至另一區域的設計。生態廊道的功能主要是可連結兩個鄰近的物種族群,促進基因交流以降低滅絕風險。

(2) 若現有道路上一直有動物被撞死怎麼辦?根據被車撞死動物遺體的地點,來評估物種的分布、種類、出現頻率、季節變化、棲地偏好,然後再以生態工程選用適宜的方法替代原本移動的路徑,並且運用誘導網及喇叭狀入口引導動物進入廊道中。設置完成後可架設紅外線感應自動照相機,監測物種是否真的利用這樣的設施。除此之外,也可在廊道旁設立穿越告示牌及解說牌示等設施。

(3) 台灣有沒有設置生態廊道的先例? 有。比較成功的例子是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道路,但那成功的前提是什麼? 陽明山公路早就在那個地方,沒有開拓新路或拓寬的必要,也有足夠的動物監測資訊,陽明山公路一般來說流量也不算高,不是高運量道路。那邊的動物雖然會被撞,但一般來說也都不是像石虎這種"少一隻就是大損失"的稀有動物。但是三義的案例是這樣嗎???

(4) 公路總局說的假隧道是什麼意思? 大家先看這個blog中的解說(http://galane.blogspot.tw/2008/02/blog-post.html),看起來就是在被公路貫穿切割的地方覆上一層東西,還要種點草皮之類的,讓石虎可以走過去不被車撞。看起來好像是很貼心的設計對不對?但問題是在於這是施工完成之後才做的,施工期間就是在切割原來的棲地環境,目前的規畫案並沒有見到如何避免石虎在白天受干擾,夜間又不會被施工嚇到。所謂的邊做邊停工的機制說起來很好聽,實際上就是"要確認有影響到了才停工"。但是都已經影響到了再停工有什麼用處? 又不是電腦format就可以重來? 難道工程思維的人的生物學程度真的連國中都不到嗎?

誠然我們不能低估石虎的智力,也就是說它們當然也有可能利用人類設計的廊道通過公路上方,但我們也不要忘記生物有棲地依戀性。人都會認床認家鄉味了,又如何能期待石虎一定要走人類設計的通道?生態廊道的理念是好的,但我們沒有信心的是施工設計的細緻度與施工品質,因為我們看過太多太多以生態工法為名破壞自然環境的案例,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人反對三義案的原因。

我想歸根來說三義的交通的確是需要改善,但是我們要不要先檢討木雕業本身是否是永續產業? 大家有沒有想過大樹那裏來?人潮是否就是錢潮?讓車大量湧入是否一定是好的?苗栗有多少破壞地景與風景但利用率很低的道路?要不要先檢討一下?外環道不是不能做,但是請先說服大眾那個設計是合理的,施工品質是細緻的,而不是發個新聞稿套用點名詞就要大家安心放心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