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解決觀光休閒農場中動物展示的問題不能只靠震怒

惡名昭彰的峇里島動物園中的熊因為圈養環境惡劣而產生許多刻板行為(而不是沉思喔謝謝)
阿河死掉了大家都很傷心,還有人說「阿河我連你是公的母的都還不知道你怎麼就走了呢?」是啊,我們連阿河是不是合法輸入的都還不知道,牠就走掉了。所以死了一隻阿河不只掀開動物運輸管理措施的不足,還有好多的議題。但是在忿怒的民意要求首長撤查,要求修法,要求關閉不良的動物展演場所之前,我認為我們應該仔細地思考以下的議題,因為這涉及諸多領域的專業、需求與動物種類,絕對不是像掃黃掃毒抓工業廢水一樣給業者來個斷水斷電罰錢了事就算了。
  • 動物的輸入審查流程是否應多考慮圈養下的動物福利?根據我們現行的法令與行政作業體系,外來動物的輸入依動物種類的不同可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動植物防疫檢疫法規、畜牧法,與貿易法。而相關的單位則包括林務局、畜牧處、防檢局、國貿局以及漁業署,在輸入的流程上由地方政府農業、漁業或動保單位接受申請然後才依各中央主管單位的規定進行實質或輸面審查作業。一般來說考量動物是否可被輸入的因素通常有:(1) 保育狀況、(2) 入侵性、(3) 疫病、(4) 產業需求。野保法第2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輸入時需要檢附醫療計畫以及飼養場所以供承辦人員查驗;動保法第8條雖涉及輸入,但第8條只談「因入侵性與危害人身安全而禁止輸入的物種」,並非主動控管動物輸入的法規。

    以阿河的例子來說,它究竟是不是合法輸入的還有待追蹤,因為它屬於華盛頓公約(CITES)的附錄二物種,所以若它不是在台灣出生,以它的年齡來說,應該是在野保法實施後才出現的個體,理應有輸入證明以及飼養登記才對。那河馬是不是可以輸入的物種?就野保法來說,它是可以存在國際貿易的動物(在配額管制下),那它在台灣有入侵性嗎?可能沒有。但如果它是很久以前輸入個體留下來的後代,那野保法便難以使用26條來控管它的輸入或圈養環境。若它不是合法輸入個體,那當然就是違反了野保法與貿易法。

    但有沒有可能,一種動物根本不應該被輸入台灣,卻能通過層層關卡呢?可以。我舉個例子,還記得前年被罵爆的台中極地館嗎?當時業者輸入了人工繁殖的北極狐與雪貂以「營造極地的感覺」。當時有民眾投訴北極狐的狀況很差,結果台中市的稽查人員卻認為「查無不法」,因為「業者說掉毛是正常狀況」。這個案例所顯示的漏洞是,人工繁殖的北極狐不是保育類,不屬野生動物(並非野保法55條列管動物),又沒有入侵性,所以就不需要在輸入時稽核其飼養場所。但是業者在展示的時候顯然沒有給動物合適的環境,卻能瞎掰一個原因就解套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是輸入審查單位還是動保單位要負起監督之責呢?
  • 那些外來動物與其圈養方式容易產生動物福利疑慮?根據我們多年的觀察,以其相關動保團體的追蹤訪查,容易產生這些疑慮的動物通常具有以下特性:(1) 高智能:例如中大型鸚鵡、靈長類、靈貓科、浣熊等;(2) 需要極大的活動範圍:例如一般認知的猛獸、熊、中大型靈長類動物、鯨偶蹄類動物(含所有的有蹄動物與鯨豚)、中大型飛禽;(3) 習性隱密容易受到驚嚇:例如許多夜行性動物,或獨來獨往的動物;(4) 台灣的氣候條件不適合它:例如安地斯山高地的羊駝或歐洲陸龜就不適合養在台灣中南部的室外。如果這些動物在輸入時就不是野生的,無法受到現行野保法的約束,但進到台灣後動保單位卻缺乏有力的法規與人員專業能夠管理形形色色的動物該怎麼辦?
  • 動物受虐真的只是業者責任?或是遊客與消費者的需求所交織的共犯結構?夜市騎小馬、清境抓綿羊、夜市撈金魚、去海生館看小白鯨、看馬戲團表演、去農場民宿喝下午茶看動物在旁邊走來走去,好像都是樂趣喔?為什麼有些行為絕對不可以?有些行為還好?有些行為則沒關係?其實阿河為什麼會沒事出現在台灣?因為要滿足國人看珍禽異獸的心理。那我們去看河馬打滾打卡自拍就能「寓教於樂」嗎?以一般動物展場的規畫來說,大多數的人除了得到「它好胖」、「嘴好大」的印象外,究竟獲得什麼知識?還是以為「看起來像繪本一樣在大草原上住著一堆相親相愛的動物」超棒的?

    我認為接觸動物是認識其它生命與地球萬物的一種方法,我們不能因為出了問題而禁止所有的接觸以為可以防止弊端。然而我們親近與接觸動物的方式是粗糙的。理想上,我們應該要提供動物接近自然的環境,然後以不驚擾動物與保持距離的狀況下安靜地觀察與理解。但許多展場因應遊客的需求所營造的環境是這樣的。遊客超想拍打又想餵食,動物最好可以開心地歡迎遊客到來,還要配合打卡自拍,最好可以一直摸一直摸,不管拿什麼給它吃最好都給我吃下去,不可以逃走,叫它坐下就坐下。如果我們的遊憩習慣就是這樣,我們所認知的
    「好玩」就是這樣,其實也很難指責業者的經營方式。因為我們的遊憩文化就是這樣啊~
  • 什麼是教育性的展示?我們這個社會好像很需要明星和偶象,政治上超需要,連動物展示場域也是這樣。要不然為什麼沒事以「移地復育」的藉口輸入一些會引起爭議的動物?企鵝、無尾熊、熊貓、小白鯨、白虎都是這樣的產物。有一種說法是「明星動物所造就的商機與金錢可以回饋到這些動物的保育工作上」,而且「保育明星動物的棲地也能同時保育其它生物」(也就是旗鑑物種的概念)。真的假的?那為什麼滿街的跳跳虎,全球的野生老虎還是一樣步向絕滅?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覺得我們對動物的展示只為告知學名、中名、分布、習性,但是不會有人告訴你「這隻個體怎麼來的?野生捕捉?人工繁殖?這樣圈養OK嗎?它的壽命有多久?展示完以後它會去那裏?一般人可以持有購買嗎?」沒有對不對?很多人一到這些場所就會萌生一個念頭「我也想在家裏養一隻」,這樣是對的教育嗎?或自認為在做教育,其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 撤查之後能怎麼辦?大家真的好生氣,可愛的河馬死掉了,不揪兇不行。是的,天馬超糟糕,它最好快點關閉,但我們思考幾個實務的問題:(1) 台灣是不是很缺各式野生動物的獸醫與專業器材?是不是很缺動物圈養環境與展示教育設計規畫的專家?(2) 這些專業在學校有教嗎?(3) 就算有這樣的專業人才,會受到業者與政府的重視嗎?還是一切發包給營造廠商層層轉包就好?(4) 如果A園區要關閉,動物要去那裏?誰能收容?誰有本事收容?我們能不能要求業者負責到底?(5) 我們要因此禁止所有的展示?或是要輔導現存的展示改進到最好?(6) 我們總是要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稽查,但是面對這麼多動物的稽查項目會一樣嗎?誰來指導專業?動保法修法要求要讓動物24小時都要有飲水,但這會不會不適用沙漠型或只由食物得到水份的動物?
  • 法令要不要多跨一點?我之前提過,動保法其實是一個對動物福利管理力度很高也很完善的法,但是動保法的細則卻一再限縮適用動物的種類。野保法是一個面對動物種類繁多的法律,但是對動物福利的管制力度僅能限於輸入審查的階段,因為它主管的是生態保育,而不是動物福利。所以兩個法的主管機關需要談談嗎?
民氣可用聽起來是件好事,可能可以促使這些法令漏洞的填補與專業間的聯繫,然而在回應人民的怒氣前,我們事實上需要更多根據科學事證的教育、行政處置與實務演練,才不會陷入殺雞儆猴、獵巫式的指責,除了加重基層稽查人員的無力感,對這些動物的處境並沒有實質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