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野生?野化?馴化動物傻傻分不清的後果是什麼?

我們經常講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動物福利生態保育巴拉巴拉講得好順啊~但是大家知道在我們的教育、研究、法規與行政運作上,這些名詞的定義有多大的落差嗎?我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知道落差在那裏。

我們先談狗這種動物。狗是由灰狼這種野生動物(wildlife),經過人類上萬年的馴化(domestication)所產生的人工品系(breed)。所以呢,灰狼就是野生動物,灰狼的人工繁殖後代還是灰狼。就算有幾隻灰狼被人馴養親人了,在外型上也還是灰狼,所以那頂多是保有野生型(wild type)的馴化動物(domesticated animal)。那狗呢?絕對不是野生動物,而是馴化動物。只要被人養過而走丟或遺棄的動物,都可以被稱為流浪動物(stray animal)。如果這些流浪動物在野地(通常不是它的原產地)可以活下來還自己繁殖了,就會被稱為野化動物(naturalized animal)。

我想說到這邊大家應該懂這些名詞其間的差異。那有什麼問題?根據野保法,野生動物的定義就是在野外天然棲地生存的動物,然後只有少數野生動物的人工繁殖後代要受到野保法的規範。動保法的確應該要照顧所有被人圈養的動物,不管它是野生或馴化動物。但是問題在那裏?支援動保法的教育與科學體系學者(動科、獸醫)通常認為只有具有品系的動物才可被稱為經濟動物、勞役動物、寵物,或受動保法的保護,而仍具有野生性狀的馴化動物,會被這個體系的學者當成野生動物。但是對野生動物學者來說,野生型就只是性狀的一種,既然它的親本好幾代以上都已經在人工環境下圈養繁殖,就表示牠已經不再是野生動物了。

有些動保團體以為野化動物就同等於野生動物,要求林務局劃設"保護區"。這當然是錯的。曾有學者認為動保議題只限於人工品系動物,也是錯的。然後有某些單位甚至希望把自己主管產業中的野生動物都排除在野保法與動保法之外,這當然是很荒謬的。

我再談另一個例子,也就是梅花鹿。很多人看到社頂的梅花鹿復育群就認為那是野生動物,其實呢~在野保法的觀點下,它們不是野生動物。梅花鹿在絕種之前就有人工圈養族群,所以當野生梅花鹿絕滅後,而梅花鹿的人工圈養族群也不被視為野生動物後,梅花鹿就不是野生動物啦。依據畜牧處的觀點,那是家畜,是經濟動物,因為我們養鹿取鹿茸啊。但是從已經是家畜的梅花鹿中再挑出一些個體拿到動物園或社頂去繁殖,那就頂多是野化的復育個體。但那些個體仍然不會被視為野保法下的野生動物。既然它們就像是把家畜放出去吃草(好比在放牛一樣),而且永遠無法離開社頂那一塊區域,那請問族群管理與監測究竟是保育單位還是畜產單位要幫忙?

我的想法與建議是這樣的:
  1. 所有脊椎動物的圈養與利用都會涉及保育、入侵性與動物福利議題;
  2. 所以,林務局的職責是依野保法確認動物的來源合法,也就是保育狀態。若該野生動物可以被商業利用,那麼在輸入、繁殖與運輸時能夠進行一些動物福利上的要求(例如鯨豚)。
  3. 動保法的精神是很清楚的,但執行的力度是很不穩定的。我們通常看到的都是貓狗議題,但有時候我們還是會看到一些比較負責的地方政府單位對於騎陸龜啦~(有可能是野生輸入個體)、不當照顧草泥馬啦(野生型的馴化動物)、故意殺死金魚(馴化品系動物)開出罰單,但是這佔整體違反動物福利的案件還是相對地少;
  4. 野化動物其實和外來入侵種是沒什麼兩樣的,但是在移除這些野化個體時,我們需不需要一套能夠說得通的動物福利論述?還是說綠水龍就吃掉、綠鬣蜥賣掉、變色蜥彈死,然後狗要帶回家秀秀?是因為動物惹人愛的程度不同?還是我們放任雙重標準存在?
  5. 類似像梅花鹿這種議題,我認為野生動物與動科領域得要各跨一步合作,不要讓動科體系的人來引導保育,也不能讓野生動物體系的人指導人工繁殖群管理。
  6. 至於在商業團體壓力下棄守主管本務,希望野保法和動保法都不要管的單位,我覺得等到他們發現資源枯竭了,產業受限了,才要回頭處理這兩個問題可能就會來不及了。希望該單位主管不要一意孤行。
法的問題其實不大,但各學術與動保社群在這方面認知的落差,是會影響施政力度與方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