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為何在物種輸入審查上單位間如此不同調?

在台灣凡事都可以被搞的很複雜很頭痛。法令看起來好像合理,行政單位權責劃分看起來好像也合理,但奇怪的是做起來就是不合理,而且沒有人想要動,大家都坐看事態越來越嚴重。好我就是在談外來物種輸入一事。之前我已經寫過幾篇文章談制度上的漏洞,那麼我這次要談的就是審查流程本身的問題。

在台灣會處理物種輸入申請需求的機關主要就是林務局、漁業署、防檢局、畜牧處再加上一個國貿局。在外來物種輸入這事上有四個主要議題:生態保育、入侵性(或生物安全)評估、動物福利(指運輸過程)還有產業需求。彼此之間最喬不攏的部份就是"入侵性"評估部份。在目前所有的法規中只有防檢局主管的植物防疫檢疫法能夠從事前的預警、關口的掌控到進入國內的管理與移除進行整套的作業。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沒有這樣的設計,更別說漁業法了。也就是說,當必須要援引野生動物保育法來進行物種輸入審查的時候,就會同時扯到林務局和漁業署兩個單位。

根據現行(到2014/12/09所知道的,因為瞬息萬變啊)的規則,水產動物的首次輸入申請窗口是漁業署。那麼漁業署有沒有必要知會其它農委會單位表達意見?其實漁業署並不需要知會其它單位,只是在型式上他們還是會請保育主管單位林務局表達意見。所以漁業署和林務局會有意見上的相左嗎?會。但是那個意見上的相左來自於很多方面的落差與衝突。

在一個物種審查的流程中一定有業者、學界與行政單位三方面的參與。理想上業者提出輸入申請的要求前,行政單位應該要對業界有一定的瞭解,讓業者知道什麼能提什麼不能提(例如黑名單的設計)。在行政單位接獲申請之後,就要邀請學界提供各方面的專業資訊,對該物種的保育狀態、入侵性、商業潛力進行評估。這樣才可能會得到一個合理的審查結果。但是為什麼我們現在會看到不合理的審查結果?也就是有入侵性的會被同意輸入,但沒有入侵性的卻永遠被擋在門外阻止產業發展呢?

根據我長年接觸這些流程、團體、與人員的經驗,我來說說我的觀察:
  1. 漁業署已經在今年(2014)修訂了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文件的表格設計(見此),這個表格看起來好像比舊版本較合理一點點,因為多考慮了一些生態保育因素,例如把棲位競爭說得詳細一點,還提到近緣種的疑慮。但是問題是什麼呢?就是忽視了人類利用方式或商業模式對物種擴散與立足能力的影響。獅子只要關得好好的都不會有事,所以如果我們過度在輸入審查上的"生物學特性"欄位誇大肉食性的風險,顯然是不理性的。難道食草性的就比較沒有風險?取食水生昆蟲的就比較沒有風險?這是不是反應主管單位對於所謂的"風險"與"破壞"的認知呢?如果依漁業署對大閘蟹輸入的說詞"只要防逃作得好就沒有入侵風險",那還需要多此一舉進行審查嗎?那漁業署應該做的是輔導業者做好防逃與改善圈養環境不是嗎?
  2. 漁業署的表格還是太過簡陋,一種魚能不能變成入侵種的自然因素,怎麼可能只有水溫?難道大環境的棲地類型?酸鹼度?水色?共棲物種?食物來源?溫差?都不重要?
  3. 業者在自行提出申請時知道該怎麼填寫這些表單嗎?我曾看過一些業者填具的文件,非常不完整,感覺不像是具有專業知識的業者。說真的,水產科系這麼多,又已經有這麼多水產界的專業人士投入這個領域,這些申請文件應該可以做得好一點吧?以觀賞魚來說,許許多多的繁殖資訊都可見於許多專業雜誌與期刊,如果業者真的夠專業,其實應該能夠提供有力與完整的數字來告訴審查者,業者有這樣的專業才有這樣的本事引入新的物種。但是我很少看到業者做好這些資料的準備。這是不是協會或工會的責任呢?
  4. 在漁業署的決策中我們會看到很極端又衝突的例子,有時候會死命地抵擋一些物種的輸入,有時候卻很大方地把一些具風險的物種放進來,會不會其實就是學者之間立場差異的問題?當然是。淡水的說他不懂海水的,海水的說他不懂淡水的,生態的不瞭解產業因素,產業的不理會生態顧慮。然後在這樣的討論下還要1/2決,最後究竟是聽誰的?不是很奇怪嗎?所以說在這樣的決策機制之下,一個物種通過了,或不通過審查,都無法讓你理解究竟是資料不全?或是它真的具有風險?
我一再強調一事,只有永續的環境才會有永續的產業。有些單位對於危害的定義一向就是"對他有興趣的產業有害"他才認為是危害。如果那個危害與他主管產業無關,他就認為"和他沒有關係"。好比澳洲淡水龍蝦明明在南部的溼地到處流竄,漁業署長卻還是表示應該可以輸入變成正面表列物種。好啊,如果那麼希望有這個產業,可不可以在放一種物種進來後,也負責入侵後的移除工作呢?如果A單位同意一個物種輸入,發生入侵狀況後卻要B單位去善後,這誰會受得了?當這些單位都還在農委會的時候就已經這麼紛亂了,那麼以後分別到了農業部與環資部以後,情況會更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