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哭哭的阿河掀開被忽視的動物運輸議題

一隻大河馬(它叫阿河)從貨車中跳出來跌坐在路中央斷門牙流眼淚的畫面令人不捨,但是這類的訊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非不常見。

我們會在社會新聞的版面上看到運豬或運雞鴨的車子翻覆,但是這類的新聞會被定義為交通事故,而且多數人會覺得豬那麼胖怎麼摔都不可能有事,也有很多人認為雞鴨有翅膀應該會自己飛走。我們會看到宗教團體張羅一卡車一卡車在水桶中塞爆的外來魚種倒進水庫,倒進海裏當成放生與功德,我們會把這樣的事件當成地方采風。我們會在網路論壇社群中看到某些動物的網路賣家和消費者因為貨運沒到、包裝不良而大吵,但我們會把這類的事情當成商業糾紛。我們也經常看到電影和youtube上有長頸鹿被裝載在卡車上,然後因為無法閃避高架橋而當場撞死的情節,可是這居然常被鄉民當成笑料。我們也會看到有些名不見經傳的藝人認為把寵物裝進寵物籃裡搭高鐵"好殘忍",認為寵物應該在高鐵裏走來走去才”自由”。但是這樣的議題只會出現在影劇版。


其實這一切事件其實都反映了同樣一個議題:我們對動物運輸太不小心,太不仔細,缺乏同理心,對不同物種的需求知道得太少,對動物運輸所涉及的社會責任太無知。

甚麼樣的情況下會涉及動物運輸?大致上有以下三種類型:
  1. 飼養場所的搬遷:以台北市動物園來說,當年從圓山搬到木柵去就花費好大的功夫。光是要讓動物上車、安靜不要吵、不要被嚇到、願意下車、願意進到新的籠舍,就要花費很長的時間。所以為什麼有些動物需要被麻醉,有些需要戴上眼罩,有些動物需要先移動,有些需要後走,為什麼卡車需要特製?為什麼需要有獸醫陪同?為什麼需要申請交通管制?這都是有道理的。以阿河的例子來說,它之所以被載走就是因為要移地飼養,但是貨車的設計不良,也沒有隨行人員或安撫,動物當然會因為被驚嚇而逃脫。
  2. 跟著主人的一般旅行:一般來說會被一般人攜帶的動物不外乎是貓、狗、魚類、龜類、小型蜥蜴(例如守宮)、兩生類,還有其他無脊椎動物。這類的旅程通常不算長(除非是把狗帶出去渡週末,不會有人帶青蛙出去渡週末的),只算是攜帶,因此不會涉及太多的繁瑣程序,除非這個主人連最基本的動物需求、包裝都搞不清楚,才發現到達目的地時動物已經熱暈、冷死或摔傷。目前似乎只有交通運輸法規或防檢疫法規對於攜帶貓狗與禽鳥類有一些具體的規定,攜帶魚類在陸運應該是沒有甚麼問題,但搭乘國內班機要隨身帶魚恐怕是有問題的。不過這類小旅行似乎較少產生動物保護法是否應該介入的狀況,可能是還沒出事吧?
  3. 商業交易的需要:我們姑且不論貨運、宅配、遊覽車可不可以運送活體動物這個議題,因為這是另一個要細緻討論的問題,不單純是yes or no。無論是飼主間的動物轉讓、要把一群家禽畜送去屠宰場或繁養殖場、動物要輸出入,都會有運輸包裝的需求。雖然在動物保護法中對於動物的運輸有簡單的文字描述,但是甚麼類型的動物需具有甚麼樣的配套措施?在何種情況下會到達法律需要介入的程度?就算要法律介入,是應由甚麼法令來介入?都是很少被廣泛討論的議題。

    舉例來說,漁業署曾經委託海洋大學研究如何改善活體觀賞魚的包裝運輸技術,因為這能增加魚隻的存活,維持健康狀況,並且吻合特定國家的輸出入規範(例如美國)。一般熱帶魚業者也通常清楚瑜應該要如何包裝,例如採用圓角的塑膠袋避免魚被壓傷、開發不同形式的塑膠袋因應不同體型的魚類使用、拿捏純氧與水量的比例、在水中加進吸收阿摩尼亞的材料、避免魚類緊迫採用黑色塑膠袋隔絕光線、改善袋口綑紮方法、保持運送時的恆溫、還有運輸前的禁食避免運輸時因為緊迫嘔吐或排便量過多污染水質等等。這些技術因為在水產科系的教學行之有年,在業者之間形成共識,消費者也能看的懂門道,行政單位也介入輔導,所以就不需要由法律重度介入。

    但兩生爬蟲與陸生無脊椎動物的包裝與運輸呢?這就比較沒有標準化流程也沒有法規的積極介入。目前來說一般的共識是”保持通風與恆溫”,並且一定要做到”裝入足夠的填充材料以免動物在運送途中受到激烈震動”,還有”防逃”這樣的基本要求。

    至於哺乳類就複雜得多。一般來說會讓貨運、宅配、遊覽車、或火車送達的動物以嚙齒類動物(大小白鼠、土撥鼠、松鼠、花栗鼠、其他寵物鼠)、浣熊、蜜袋鼯為主。這類小型哺乳類在包裝上只要做好防逃、通風、保溫,一般來說還沒有見過甚麼大問題或糾紛。但是中大型動物的問題就多了。

    農委會畜牧處曾依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動物運輸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對於指定動物的運輸規定算是相當完善,但是這個辦法本身只適用畜牧處所指定的少量經濟動物,牛、豬與羊。也就是說連雞鴨鵝、馬、水鹿、梅花鹿這些經濟動物都不算。所以運送動物園中的人工圈養野生動物或野生動物後代有並不適用這個條款。
以目前畜牧處對動保法的解釋與行政強度來說,要以違反第九條第三項來罰業者很可能會非常困難。河馬雖然屬於保育類動物中的第二級,然而野動法能不能有效規範保育類動物的圈養品質則有待討論,因為野動法本身的立法精神是野生族群的保育,而不是圈養個體之動物福利。

有人可能會說,為什麼不把動物教得乖一點叫它做甚麼就做甚麼?我可以理解這種想法背後的思維就是"所有動物應該都有可能被馴服、被馬戲團化”,然而”動物為什麼不乖乖待在車裏要亂跳"不是它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如果天馬牧場這個惡名昭彰(居然還能取得環境教育場所的認證)的地方能夠受到動保單位的關切,如果我們的法令能夠多走出去一點,管管這些農場動物、展演動物的動物福利,我們就有絕對的行政力量要求業者改進,或從此禁止不符規定的農場與私人動物園以這些未被妥善照顧的動物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