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農委會於6/9預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修訂,這次的修訂涉及的動物眾多,除了國內物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以外,其它多數物種都是受到寵物交易威脅的野生動物。然而一種動物是否名列野保法的保育類?能不能以人工繁殖提供商業交易需求?如何評估經濟規模?會不會衍生動保法下的動物福利議題?以及是否具有對人類與環境的危險性?卻涉及農委會所屬的不同部會。這也就是說,若部會間能夠根據完整的論述與行政概念進行任務分派與協調,野生動物的保育以及相關的產業才能在合理的規範下得以健全發展,否則名錄變更後從政府體系到社會大眾依然無法理解其影響層面,甚至會誤解這只是保育機關的事。
農業委員會於103年6月9日預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公告連結),這次修正新增國內物種曲紋唇魚及隆頭鸚哥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國際物種則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修正,新增382種、移除12種、變更保育等級4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曾為重要食用魚,而且在資源管理上為漁業署的業務,因此就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國際物種在本次修正中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以及國際貿易現況、國內市場流通情形,將華盛頓公約附錄一物種,附錄二中大多數的物種收錄,如此才能與國際上的管制接軌。但是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物種則還不在我國野保法管制的考量中,主要的因素在於國內流通量近乎零,因此把附錄三的物種羅列在國內法中管制就變得沒有必要。此外,這次新增物種的數量來自於CITES官網的統計,這個數字或許無法反應最新的動物分類資訊,但就算有差異也是在個位數左右,而且對邊境與國內管理上沒有影響。
首先先看被移除,也就是被降為一般類的12種動物,分別為:袋狼、圓尾兔袋鼠、沙漠大袋鼠、豬趾袋狸、小兔形袋狸、加姆島鴨、皇鷴、帝啄木、科西嘉鳳蝶、綠鬣蜥、大西洋鱘與澳洲肺魚。在這12個物種中,多數澳洲產有袋類物種是因為完全絕滅而被華盛頓公約除名,與台灣最有關係的其實是綠鬣蜥和澳洲肺魚。綠鬣蜥的野生族群被視為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的物種,然而台灣市面上,還有已經入侵中南部造成農業損害的野化族群都是來自人工繁殖個體。把綠鬣蜥從保育類動物除名後,表示它沒有「物種保育」問題需要被野保法管理,但是在缺乏外來生物法的狀況下,要如何在一邊花錢移除,二方面又無法源依據限制繁殖、流通與販售,就會變成主管單位的一大考驗。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外來入侵種乃是林務局與地方政府的保育或農業部份事務,然而因為動物保護法中也因為破壞生態之虞禁止巨水鼠與食人魚的輸入與販售,所以管理人工圈養綠鬣蜥的販售事實上完全合乎動保法的管制精神,在這種情況下,畜牧處是否應該加強對具入侵性的寵物的宣導呢?
澳洲肺魚的狀況則是這樣的。在市面上流通的個體幾乎都是來自澳洲的一個繁殖場,也就是說並沒有野生個體被商業交易,但是由於澳洲的繁殖場在數年前關閉了,使得曾輸入大量個體的台灣業者認為或許是一個可以成為產業的物種。澳洲肺魚的繁殖相當困難,性成熟期很長,又因為其高單價與小眾市場,基本上它在台灣沒有成為入侵種的可能,再加上人工繁殖後代已經與澳洲野生個體的保育無關,因此將其降級乃屬合理的決定。
在保育等級被提升到「瀕臨絕種」,也就是完全不可進行商業利用的層級方面,以下物種曾出現在台灣市面,例如:緬甸星龜、大頭龜科所有種、紋背小頭鱉、緬甸小頭鱉與帝王蠑螈。其中緬甸星龜在台灣尚有一定的在它還只是「珍貴稀有」類時輸入的野生個體。對這個物種的國內管理就不會再有邊境管理的需求,而轉為國內管理。而國內管理的管理應該以確保這個國際上極度瀕危的物種不會因為不當的飼養或違法交易而消失,並促進在台圈養個體的繁殖為目標。
這次新增入保育類清單的新面孔極多,除了少數因為棲地破壞而極度瀕危的蛇、守宮與蜥蜴外,其它物種全部受到棲地破壞與寵物交易的影響。以下則是新增列至保育類而且曾輸入台灣的物種:印度王者蜥屬所有種、王者蜥屬所有種、環尾蜥屬、馬達加斯加葉尾壁虎屬、毒蜥屬、所羅門蜥(猴尾蜥)、瑤山鱷蜥、蚺科所有種、蟒科所有種、豬鼻龜、斑點水龜(星點龜)、布氏擬龜、木雕水龜(美洲木龜)、菱背龜(鑽紋龜)、箱龜屬所有種、三線潮龜、三線菱背龜、紅額潮龜、閉殼龜屬所有種、攝龜屬所有種、黑胸葉龜、冠背龜、黃頭廟龜、亞洲山龜、亞洲巨龜、太陽龜、泰國食螺龜、馬來食蝸龜、安南擬水龜、日本石龜、黑頸烏龜、印度眼斑沼龜、眼斑龜、四眼龜、馬達加斯加大頭側頸龜、亞馬遜大頭側頸龜、南美側頸龜屬、印度緣板鱉(印度箱鱉、斯里蘭卡箱鱉)、緬甸緣板鱉、緬甸孔雀鱉等、以及安東吉利紅蛙。其中部份類群的物種,例如,王者蜥、網紋蟒、豬鼻龜、布氏擬龜等已經有國內業者嘗試繁殖,並向林務局(或漁業署)申請繁殖場設施與繁殖潛能的查核。
在這些物種之中,除了各種瀕危龜類與蜥蜴在台灣多少具有養殖個體外,在管理上可能需要再被細緻處理的是已經品系化的蚺科與蟒科,例如體型小且相當溫和,而且在市面上多半為高單價的變異球蟒與紅尾蟒是否應該要被排除以一般寵物管理?還有可能因為體型過大而產生危險動物問題的大型蛇類,例如非洲岩蟒、野生的網紋蟒、以及森蚺,究竟要以野保法加上動保法公告禁止輸入販售?或還需要另外訂定規則?此外整個蟒科與蚺科是否有必要跟隨華盛頓公約全科列入?或只需要挑選高風險物種以野保法第4條或55條進行管理即可?
農業委員會於103年6月9日預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公告連結),這次修正新增國內物種曲紋唇魚及隆頭鸚哥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國際物種則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修正,新增382種、移除12種、變更保育等級4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曾為重要食用魚,而且在資源管理上為漁業署的業務,因此就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國際物種在本次修正中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以及國際貿易現況、國內市場流通情形,將華盛頓公約附錄一物種,附錄二中大多數的物種收錄,如此才能與國際上的管制接軌。但是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物種則還不在我國野保法管制的考量中,主要的因素在於國內流通量近乎零,因此把附錄三的物種羅列在國內法中管制就變得沒有必要。此外,這次新增物種的數量來自於CITES官網的統計,這個數字或許無法反應最新的動物分類資訊,但就算有差異也是在個位數左右,而且對邊境與國內管理上沒有影響。
首先先看被移除,也就是被降為一般類的12種動物,分別為:袋狼、圓尾兔袋鼠、沙漠大袋鼠、豬趾袋狸、小兔形袋狸、加姆島鴨、皇鷴、帝啄木、科西嘉鳳蝶、綠鬣蜥、大西洋鱘與澳洲肺魚。在這12個物種中,多數澳洲產有袋類物種是因為完全絕滅而被華盛頓公約除名,與台灣最有關係的其實是綠鬣蜥和澳洲肺魚。綠鬣蜥的野生族群被視為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的物種,然而台灣市面上,還有已經入侵中南部造成農業損害的野化族群都是來自人工繁殖個體。把綠鬣蜥從保育類動物除名後,表示它沒有「物種保育」問題需要被野保法管理,但是在缺乏外來生物法的狀況下,要如何在一邊花錢移除,二方面又無法源依據限制繁殖、流通與販售,就會變成主管單位的一大考驗。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外來入侵種乃是林務局與地方政府的保育或農業部份事務,然而因為動物保護法中也因為破壞生態之虞禁止巨水鼠與食人魚的輸入與販售,所以管理人工圈養綠鬣蜥的販售事實上完全合乎動保法的管制精神,在這種情況下,畜牧處是否應該加強對具入侵性的寵物的宣導呢?
澳洲肺魚的狀況則是這樣的。在市面上流通的個體幾乎都是來自澳洲的一個繁殖場,也就是說並沒有野生個體被商業交易,但是由於澳洲的繁殖場在數年前關閉了,使得曾輸入大量個體的台灣業者認為或許是一個可以成為產業的物種。澳洲肺魚的繁殖相當困難,性成熟期很長,又因為其高單價與小眾市場,基本上它在台灣沒有成為入侵種的可能,再加上人工繁殖後代已經與澳洲野生個體的保育無關,因此將其降級乃屬合理的決定。
在保育等級被提升到「瀕臨絕種」,也就是完全不可進行商業利用的層級方面,以下物種曾出現在台灣市面,例如:緬甸星龜、大頭龜科所有種、紋背小頭鱉、緬甸小頭鱉與帝王蠑螈。其中緬甸星龜在台灣尚有一定的在它還只是「珍貴稀有」類時輸入的野生個體。對這個物種的國內管理就不會再有邊境管理的需求,而轉為國內管理。而國內管理的管理應該以確保這個國際上極度瀕危的物種不會因為不當的飼養或違法交易而消失,並促進在台圈養個體的繁殖為目標。
這次新增入保育類清單的新面孔極多,除了少數因為棲地破壞而極度瀕危的蛇、守宮與蜥蜴外,其它物種全部受到棲地破壞與寵物交易的影響。以下則是新增列至保育類而且曾輸入台灣的物種:印度王者蜥屬所有種、王者蜥屬所有種、環尾蜥屬、馬達加斯加葉尾壁虎屬、毒蜥屬、所羅門蜥(猴尾蜥)、瑤山鱷蜥、蚺科所有種、蟒科所有種、豬鼻龜、斑點水龜(星點龜)、布氏擬龜、木雕水龜(美洲木龜)、菱背龜(鑽紋龜)、箱龜屬所有種、三線潮龜、三線菱背龜、紅額潮龜、閉殼龜屬所有種、攝龜屬所有種、黑胸葉龜、冠背龜、黃頭廟龜、亞洲山龜、亞洲巨龜、太陽龜、泰國食螺龜、馬來食蝸龜、安南擬水龜、日本石龜、黑頸烏龜、印度眼斑沼龜、眼斑龜、四眼龜、馬達加斯加大頭側頸龜、亞馬遜大頭側頸龜、南美側頸龜屬、印度緣板鱉(印度箱鱉、斯里蘭卡箱鱉)、緬甸緣板鱉、緬甸孔雀鱉等、以及安東吉利紅蛙。其中部份類群的物種,例如,王者蜥、網紋蟒、豬鼻龜、布氏擬龜等已經有國內業者嘗試繁殖,並向林務局(或漁業署)申請繁殖場設施與繁殖潛能的查核。
在這些物種之中,除了各種瀕危龜類與蜥蜴在台灣多少具有養殖個體外,在管理上可能需要再被細緻處理的是已經品系化的蚺科與蟒科,例如體型小且相當溫和,而且在市面上多半為高單價的變異球蟒與紅尾蟒是否應該要被排除以一般寵物管理?還有可能因為體型過大而產生危險動物問題的大型蛇類,例如非洲岩蟒、野生的網紋蟒、以及森蚺,究竟要以野保法加上動保法公告禁止輸入販售?或還需要另外訂定規則?此外整個蟒科與蚺科是否有必要跟隨華盛頓公約全科列入?或只需要挑選高風險物種以野保法第4條或55條進行管理即可?
另外在這次的公告中,雖然標榜與華盛頓公約一致,但事實上尚未被處理的則是絨鼠(也就是龍貓或皮卡丘)的問題。在華盛頓公約附錄中,絨鼠的人工馴化個體是被排除在管制之外的,也就是說市面上所有的個體其實本身就是來自於長期以來的毛皮與寵物產業,並非來自野生族群。但是如果要將這種動物的人工圈養個體比照綠鬣蜥排除,並以一般寵物管理的話,那麼林務局、畜牧處(涉及動保法下有關買賣圈養的動物福利建議)、防檢局(涉及囓齒類動物的輸入條件訂定)就應該要先行溝通與合作,才能使一種動物不會因為在A法被排除,而無法可管。
曾有動科畜牧體系的老師認為「沒有被馴化與品系化的動物都還算是野生動物」,然而就林務局的立場來說,只要已被人工圈養繁殖的動物個體就已經不算是「野生動物」,這種認知的落差造成了動保法與野保法在管理上的鴻溝。動科畜產體系把「野生型(wild type)」直接當成「野生動物(wildlife)」,但是對保育體系來說,只要被人工養殖就已經不是生活在野外的動物,如果經過好幾代的人工養殖,就算其性狀還是野生型,也不被視為野生動物,也比較沒有物種保育議題。依這樣的邏輯,那黃金緬甸蟒、紅鬣蜥、變異球蟒的動物福利算不算是畜牧處業務?更何況這還是有高產值的行業。這種價值間的落差應該如何彌補,不只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也是不同科系學者之間認知落差的問題。
最後是我看到的謠言。有人說台灣大鍬形蟲與長角大鍬形蟲被降級了,所以可以人工養殖販賣,其實並沒有。這兩種甲蟲的等級並沒有調降,而且也還不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清單中(由此下載),所以這個傳言是一個大誤解。我認為這兩種鍬形蟲的確具有商業潛力,也沒有繁殖上的問題,但最大的問題是如何區分人工繁殖個體與野生個體?如果一個繁殖者辛辛苦苦花一年時間養出很大的個體,投入了人力物力之後,在市場上卻無法與直接到野外非法採集的網路賣家競爭,貿然開放可能並不是好事,需要更多的思考才能成行。
有些業者可能會覺得政府越管越多,然而這次修訂的物種絕大多數都是依據國際公約而修改,也就是說,就算業者能夠進行人工繁殖也打算出口,但若缺乏野保法的規範管理、輔導與認證機制,也沒有合法出口創造利潤的可能,因為歐盟與美國對於親本來源交待不清、鑑定有疑慮、疑似不是人工繁殖個體的華約管制動物都已經採取非常嚴格的管制,動輒祭出退運的處置,台灣沒有理由成為其它國家的眾矢之地,對商業繁殖出口來說也不是好事。
綜觀這次名錄修訂的主軸在幾個方面:(1) 與國際接軌,避免在國際防止野生動物走私上產生漏洞,未來又遭受國際的指責;(2) 修訂因為分類系統而更動的學名與分類歸屬;(3) 修訂過去因為誤譯而產生錯誤的中名;(4) 拿掉沒有保育與入侵性疑慮的物種,降低管理壓力,也促進商業流通的自由性。但是一個名錄的變更並無法確保野生動物的保育,還有人工圈養個體的動物福利,並避免入侵到環境與傷害人身安全的風險,這部份則要靠林務局、漁業署、防檢局與畜牧處的共同努力,而且希望不會在未來相關單位各自整併到農業部與環資部後使得聯繫與協調更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