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漁業署應積極管理澳洲淡水龍蝦(澳洲小龍蝦)產業而非將責任丟給林務局與防檢局

圖片提供:AquaZoo編輯王忠敬先生
圖片提供:易明磊先生
2014/02/25各大媒體都以顯著的篇幅報導澳洲淡水龍蝦(Cherax quadricarinatus)在南部的繁殖場大量死亡,使得防檢局必須要馬上制定出輸入檢疫標準,漁業署也宣稱這種動物從來沒有經過漁業署同意輸入。然後電子媒體關切的重點是"會不會傳染給人"?"吃到病蝦會不會怎麼樣"?好,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因為crayfish plague是一種由卵菌綱的水黴菌Aphanomyces astaci所造成的疾病,只感染淡水螯蝦(或稱淡水龍蝦)。有些報導居然說此病會感染蝦猴(也就是海水生的蝦蛄),真是太亂來了,那是完全沒關係的動物好嗎?

2/25下午漁業署召開會議討論此事,開完會以後居然得到「未來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31條管理」。請問野保法第四章31條的內容是什麼?「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 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 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前項收購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為妥善之安置及管理,並得分送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及動物園或委託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管理單位代為收容、 暫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對第一項、第二項所 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實施註記;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人或占有 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前項需註記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這真的是非常莫明其妙啊~為什麼呢?
  • 澳洲淡水龍蝦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定義的野生動物嗎?顯然不是。澳洲淡水龍蝦一直都是人工養殖的物種,不管它當年是怎麼進入台灣南部養殖場,牠一開始就不是野生動物,請問野保法要怎麼管?
  • 漁業署早就知道澳洲淡水龍蝦是入侵種,還補助多年的研究計畫,卻不積極作為。根據漁業署自己的規定,所有的水產動物輸入都需要經過漁業署的審查通過才能輸入,漁業署也曾經在2013年1月25日發文各縣市政府說明這種動物根本沒有經過漁業署核准輸入,應勸導業者不要飼養。漁業署在2/25的記者會讓跟在場記者說「嘉義大學的老師還在進行研究才能知道未來的處置」,這根本就是把大家當傻瓜,隨便查研考會的網頁就知道漁業署早早就補助了好幾個計畫看看怎麼防除這種動物。2006年,給嘉義大學做防治宣導與策略(15萬元)2009年在做移除與防治技術。現在是2014年了,怎麼可能還在評估中?如果漁業署早知這種動物是非法輸入,又怎麼可以放任業者飼養?做了多年的移除研究,卻又不積極輔導業者或禁止飼養,請問這些研究計畫的經費不就白花了?
  • 漁業署在2013年迫於業者壓力將澳洲淡水龍蝦排除在禁止輸入物種清單:從2012年起許多單位花了時間評估第一波應禁止輸入以免影響環境、產業與人身安全的動物清單。原本那清單是有澳洲淡水龍蝦的,但是漁業署又在業者壓力下把它排除了。請問漁業署究竟是認為生態環境重要還是產業重要?
  • 漁業署究竟想要輔導產業還是消滅外來種?可以明確一點嗎?既然花錢做了防治與宣導,卻不積極防治。又迫於業者壓力把這個物種從禁止物種清單拿掉,但面對記者提問時又說,澳洲淡水龍蝦產業規模很小,如果規模很小又為什麼要迫於業者壓力?所以漁業署倒底想要怎麼樣?在自己的漁業輿情上又把澳洲淡水龍蝦的新聞納入,如果要這個產業,請照規定來,重新審查澳洲淡水龍蝦的輸入。如果漁業署認定它不應該被飼養,那就應該要全面撲殺不准業者再養,而且不應該迫於業者壓力,應該支持把這個物種列入禁止輸入清單才是。
  • 出了事就往別的單位推,天底下那有這麼好的事?野保法31條的確提到野生動物若被判定為要被禁養的動物,那就有相應的處置作為。但是前面說過了,這種淡水龍蝦不屬於野保法的野生動物定義範圍,如果漁業署執意要推給林務局,也就是強行要求林務局將此種列入55條這個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辦法管理。農委會怎麼會有這種單位?請問漁業法是拿來做什麼的?產業輔導和產業產值都是他的,出了問題就丟給林務局和防檢局? 
我個人認為,澳洲淡水龍蝦不是不能成為產業,但是一開始就是非法輸入的東西要讓它就地合法,不就像清境民宿就地合法一樣嗎?我主張:(1) 澳洲淡水龍蝦應該要被禁止輸入,但國內族群可被維持;(2) 國內圈養個體只能輸出;(3) 除了食用市場外不得在觀賞水族市場上流通,增加棄養率;(4) 應該委由民間NGO協助移除已知入侵地點的個體;(5) 漁業署應該要積極輔導業者,加強防逃措施與疫病管控,而不是把事情丟給林務局和防檢局,這未免不付責任,更以不實的訊息矇蔽媒體與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