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1日 星期日

在外來物種管制政策中科學文獻的解讀應更嚴謹

自從我們家開始涉入政策研究以後,我就開始理解到外來種管制政策事實上需要非常非常多的科學證據來支持管制作為。我舉個例子來說,我今年四月去加拿大參加國際水生入侵生物會議(ICAIS)的時候,我就驚訝地發現他們的政府單位在制定策略時,是有假說的。而這些假說則需要足夠的科學證據。好比評估一個外來種究竟有沒有入侵性這個議題,可以牽涉諸多元素,如輸送管道(transport pathways)。然而為何輸送管道與入侵性有關,輸送管道是否具可預期性,輸送管道的那個環節會造成逃逸,而什麼樣的逃逸會直接讓物種進入天然環境並建立永續族群是需要證據的,不能只憑"感覺"。

但偏偏許多所謂的科學證據與管制政策間出現落差。什麼樣的問題呢?
  • 缺乏事實根據,也就是說連現象本身都站不住腳:例如台灣水域出現食人魚這個描述本身就站不住腳,因為從過去到現在,被報導過的案例都是紅銀板。但如果因為這些錯誤的事實而指稱"食人魚已經危害台灣水域生態"進而限制商業行為,就會站不住腳 (ps. 然而我個人認為食人魚並不適宜作為家庭寵物是在於其對飼主的潛在風險,而不是危害生態環境。食人魚在其它國家並不一定是禁輸入物種,但持有者需有一定的資格與空間才能飼養)
  • 缺乏紮實的理論背景,進而產生沒有意義的預測與施作:我舉個例子,美國禁止鱧科魚類全科禁止輸入的理由來自於"近似種會有近似的生態需求,所以若有一兩種是入侵種,其它種也都可能成為入侵種"。這個論述聽起來像是真的,但實際上是如此嗎?任何好好學過生物學的人都應當知道,演化過程中無論涉及異域種化作用(allopatric speciation)、同域種化(sympatric speciation)或鄰域種化(parapatric speciation)的物種之間都可能有棲位(niche)上的改變。尤其是高多樣性類群的種間經常有棲位上的分化(例如AB兩個近緣種,一種是砂棲一種是岩棲)。什麼叫棲位上的分化?意思就是生態需求不一樣。如果生態需求不一樣,那又怎麼可能會對同一個環境有相等的入侵性呢?這就是問題所在。例如吸甲鯰科(Loricariidae)中有個惡名昭彰的琵琶鼠,琵琶鼠的確造成許多問題,但就因為這樣應禁止其它所有吸甲鯰的人工養殖與產業嗎?這當然是荒謬的。整個吸甲鯰科魚類也只有Pterigoplicthys這個類群的少數種類可棲息在富營養/中度污染的亞馬遜盆地下游。而其它同科物種只棲息在中上游的黑水溪流或高海拔白水溪流物種,而那樣的環境在台灣也不存在,那請問管制其它完全沒有入侵或逃逸記錄的物種有意義嗎?就算是福壽螺屬也不是每個種在台灣都有入侵性啊。這就是我所說的,假說本身經不起考驗,卻容易拿來當成令箭。
  • 有些評估體系中會出現沒有意義的參數:我在許多國內外審查表格上看到一些意涵互斥的參數。舉個例子來說,表格上的"產卵數"究竟想暗示什麼?產卵數高等於高入侵性?產卵數低表示入侵性低?那具有護幼行為的魚虎的產卵數遠低於四大家魚(都是入侵種)又該怎麼解釋?還有性格是否兇猛也是個有意思的項目,許多兩性生殖生物都會打鬥啊,兇,是指對誰兇?究竟是膽小的人被嚇到還是那種生物隨時都在咬人?另外還有一個項目是"對原生生物是否有影響"。這要怎麼說啊~ 台灣大多數的環境都有外來生物進駐,那應該要防堵的是有更多外來種進入台灣,所以新的外來種應該是要先打贏舊外來種才能進駐啊,怎麼會是原生種?舉例好了,如果在蓮池潭丟進一種口孵的慈鯛,你認為它要生存下來並成功拓殖應該要打贏誰?是不是已經大量存在的吳郭魚、魚虎、七星飛刀、還有泰國土蝨,而不會是原生的羅漢魚和牛屎鯽吧?
  • 誤引、誤用,與過度解讀文獻:以淡水魚來說,今年四月在加拿大開會時,我就發現有些研究人員只會坐在辦公室抓數據,對實際狀況不瞭解。有個加拿大的研究人員大談"輸入頻度與入侵性"之間的關聯,然後使用"fishbase上的水溫數據"來評估每一種魚在加拿大有多少的潛在適存點。評估完以後就開始分等級,再從裏面篩選出所謂的高風險物種。但我事後問她: 妳知道fishbase那些水溫數據的可信度有多高嗎?妳知道那些數據常常和觀賞魚書籍(也是文獻)上的有落差嗎?妳知道有些魚就算輸入頻度再高,但因為只有雄性在市面流通,再加上壽命短,所以沒有建立族群可能嗎?妳知道有些物種可變性,所以少量個體就可建立族群嗎?她就整個一問三不知。如果研究人員根本不懂實況,做出來的研究成為政策基礎,就會變成災難。我再提一個過度引用文獻的例子,就是鍬形蟲的雜交。有些學者認為鍬形蟲的引入會造成外來近似族群與本土族群的雜交,使本地的遺傳多樣性受到不必要的污染。這個預測我可以同意。但是文獻呢?從頭到尾就只有五箇公一等人在2004年所發表的一篇小文章"Biological Invasion Caused by Commercialization of Stag Beetles in Japan"。從此這篇文章就被一直引用一直引用。我來好好看看這篇文章,這篇文章花了很大的篇幅在談日本甲蟲市場上有多少來自國外的蟲,然後也用少少的基因片段重建了日本幾種鍬與國外類似鍬的親緣關係(但DNA片段太短,分析方法簡陋),然後我以為他們真的做了族群遺傳研究討論外來甲蟲對日本甲蟲遺傳滲漏(introgression)的問題,結果沒有啊,根本就沒有,整篇文章只提到"跡象",連haplotype network都沒做啊。他們使用人工雜交個體來測試雜交子代存活的可能性,但是我不懂那和"一個外來物種是否可建立永續族群"有直接的相關。像這種簡陋又不是發表在什麼好期刊上的報告,怎麼能夠拿來支持管制所有甲蟲輸入的基礎?這不是很荒謬嗎?
我另外就不提外來種管制中經常出現的分類鑑定錯誤了。那實在是太常發生,而且會把問題導向完全不同的方向。另外,被無意攜入而出現的入侵種(如紅火蟻),因消費者需求與行為而出現的入侵種(如魚虎),真的是兩回事。混為一談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