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放黑鯛不是合法的嗎?那反對宗教放生者是在龜毛什麼?

2014年1月25,海濤法師與其信眾在高雄旗津海域放流大量的黑鯛黃鰭鯛尖吻鱸,引起許多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人士團體的撻伐。生態保育界與動物保護團體反對宗教放生的主要原因在於:(1) 商業化的放生事實上只是鼓勵了額外供給食用魚市場的繁養殖行為,並未如宗教團體所預期的能護生;(2) 在放生過程中因為搬運所產生的動物緊迫與傷害一直不被佛教界所看見,放流的程序粗糙,最後造成放生等於放死,而這樣的後果又被放生團體自我感覺良好地解讀為捨報。此外,(3) 大量放生動物最令人垢病的環境生態衝擊除了在瞬間於環境中投入大量動物所增加的環境負擔、造成入侵種問題、造成原生生物群聚的改變之外,最糟糕的便是對長期以來經由海潮、地質變動與生物演化自然而然所形成的遺傳與物種多樣性,而擾亂這樣的的多樣性事實上正與永續利用與保育漁業資源是背道而馳的。


申請合法不意謂著妥當
在這次放流黑鯛的過程中,主辦法會的單位出示了高雄市海洋局的核可公文以示其活動為合法。我認為根據現行「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的審查項目來說,海洋局審核其放流物種、放流物種是否具有殘留藥劑、繁殖場與放流地點是合法的。但是為什麼合法的活動仍然被視為不妥當?其責任真的只在海濤與其信眾嗎?事實上不然,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這是一個「放流本土物種、以人工繁殖個體補充海洋資源」而且充滿美意的活動,但是在缺乏對放流物種鑑定的確認、對野生黑鯛族群遺傳多樣性的忽視,並缺乏對放流地點、規模與頻度的限制下,這樣的放流仍然會對台灣近海生態與漁業資源造成相當大的衝擊。而這樣的責任則應該是由漁業署與地方主管機關來承擔。

胡亂放流弄巧成拙
除了放生之後釣客立刻蜂湧釣爽之外,長年研究黑鯛生殖、族群遺傳與放流效果的國立海洋大學郭金泉老師曾在非常多的場合關切台灣栽培漁業的種種弊病,而他也是少數關切台灣海域漁業資源的遺傳多樣性與資源保育的學者。他曾在2009年投書立報指出「自1980年起,台灣開始推動種苗和種魚人工放流後,政府每年均編列巨額經費進行此項工作,但完全未考慮遺傳因子。台灣各地方漁政公營單位或民間放流團體多不生產種苗和種魚,台灣在進行水產生物人工放流時,往往是由數個私人養殖場競標,由得標者提供漁政公營單位放流所需的物種與數量。在種魚來源及遺傳資訊不明、魚苗難以分辨、品質不清的情況下,以及缺乏族群遺傳及生物多樣性的概念下,往往發生將台灣本島南部的水產生物放流至台灣本島北部或離島、淡水物種放流至海水的烏龍事件。因此人工放流對天然生態的影響(甚至反效果)實在堪慮。」郭老師也進一步指出「無意識的水產養殖作業方式及不當的人工放流水產養殖生產的產品至大自然,反而會造成污染天然族群之遺傳基因、混雜品系、無意間引進入侵種及病源菌等副作用和反效果,嚴重破壞及攪亂當地原本物種的遺傳結構,造成族群弱化,生態失衡,加速自然資源的枯竭...未進行遺傳評估的盲目放流,往往弄巧成拙。」

郭老師在2011年被自由時報訪問時也再次指出「大自然承載量是固定的,資源有循環週期,但政府每遇寒害損失就放流魚苗,成效如何不得而知,卻造成養殖魚種與野生雜交,不但在環境中競合,也造成基因同質化,一旦出現疫病,恐全遭殃。」

台灣不只有一種黑鯛且具遺傳組成差異
無論就資源保育或經濟動物養殖的觀點來說,保持天然形成的遺傳多樣性、地理分布並依此進行人工養殖族群的管理,以避免遺傳多樣性損失而引發的疾病與產能下降問題是相當重要的概念。所以如果科學證據指出台灣沿海的黑鯛族群間並非沒有遺傳組成上的差異,那麼漁業署僅僅規範放流物種,並把台澎地區視為養殖黑鯛皆可流放的範圍,就會造成遺傳多樣性的下降。

近10年來,以下的數個研究團隊分別回應了:(1) 物種鑑別、(2) 養殖與野生魚苗鑑別、(3) 族群遺傳結構、與(4)放流效果的議題。例如:台灣周邊海域鯛亞科(鱸形目: 鯛科)魚類種間親緣關係及種內族群遺傳、臺灣西部海域黑鯛魚苗放流效果評估、以分子標記分辨野生與養殖黑鯛的初步實驗、利用耳石化學元素中鎂及錳差異判別放流與野生黑鯛之研究、以AFLP分析台灣產黑鯛屬物種等研究,以及2011年郭金泉老師團隊發表於Journal of Fish Biology的"Resolution of the Acanthopagrus black seabream complex based on mitochondrial and amplified fragment-length polymorphism analyses"。有關黑鯛本身與近似物種的分類學歷史、區辨、分布、族群遺傳差異、演化歷程與漁業經營上應留意之處,也被總結在徐德華與郭金泉所著"臺灣沿岸魚類黑鯛屬魚類家族的故事"一文中。

在物種鑑識上,徐與郭指出台灣沿海所產的黑鯛屬魚類共有「黃鰭鯛(Acanthopagrus latus)臺語俗稱赤翅仔、黑鯛(A. schlegelii)、臺灣灰鰭鯛(A. taiwanensis)、琉球黃鰭鯛(A. chinshira),琉球黑鯛(A. sivicolus)和太平洋灰鰭鯛(A. pacificus)六種,臺語俗稱都叫黑格。「由於黑鯛對環境之適應能力和抗病力強,可在人為圈養環境馴化自然產卵,產卵量大,產量穩定又可完全養殖,目前已是臺灣重要的遊釣和養殖魚種之一......市場所見的黑鯛大多是來自養殖漁塭,種苗來源穩定,所以也是臺灣各縣市政府每年海域放流的重要魚種,臺灣由2002年至2011年共累計放流744萬尾黑鯛,居放流魚種數量的第二位。

李信徹老師根據isozyme與mtDNA的證據認為臺灣福隆海域黑鯛之遺傳變異高於其它地區。因此建議在實施資源管理及栽培漁業時,應將福隆與非福隆其它地區視為兩個亞族群。所以把地區來源不明的養殖黑鯛,在未作好標識的情況下在全島海域任由放生團體流放,真的是對的嗎?

主管單位應負起控管放流規模、地點、物種與流程之責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不當的宗教放生將分別產生生態保育與動物福祉的疑慮。所以海濤在旗津放黑鯛雖然「合法」,但就生態保育與資源經營的觀點來說,這種忽視水體承載力、對棲地其它魚類群聚衝擊、忽視食物來源還有魚苗遺傳鑑識資訊的放流是不妥的,而這樣的責任應該由主管單位挑起,並根據現有的辦法更進一步地細緻規畫;然而就動物福祉的部份來說,海濤與其信眾,則應該為魚隻運送途中所受到的痛苦、為了信眾心理需求而產生的百人接力致使魚隻受到驚嚇、所有魚隻在沒有適應溫度與鹽度的狀況下直接扔進海中,甚至在隔天反而吸引釣客前往收獲的後果負最大的責任。如果宗教團體真的想要流放被許可的養殖魚類,並期待這些被放流個體有更高的存活率,那麼就應該進行減量、降低頻度,與慎選地點使得放流所需要的細緻過程得以完成(例如降低活魚運輸的緊迫、並增加對溫度與鹽度的適應時間)。而不是為了法會的方便、為了信眾求功德的自私,在不適當的地點放流大量生物。

被宗教放生行為消耗的物種不只有黑鯛,除了黑鯛以外的物種是否具有這些背景資訊提供社會大眾與主管單位進行判斷?如果沒有,那麼我們仍然要放任宗教團體進行商業放生嗎?

2014年1月25日 星期六

當市場經濟動物遇上宗教放生:該怎麼做?誰來管?

遭佛教信眾不當放生而慘死的螃蟹屍體被沖上岸
被信眾們在沒對水沒對溫鹽度也不對的狀況下放出去的黑鯛,就這樣被沖回岸上
信眾最愛接力把動物從卡車上卸下然後直扔大海或水庫,但這種行為本身就會造成動物的緊迫
有惻隱之心是好的,但在缺乏知識、同理心與守法前提下的放生就是一種罪孽
2014年1月23日行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強化對動物放生的管理後,大家一陣興奮,以為一切就「有法可管」。我認為改那幾個字的確是一種進步與努力,但事實上並沒有如此美好,因為與動物放生議題相關的主管單位其實有三個,而這三個主管單位現行的管理意願、行政力度、人員專業與業務負荷並無法完全規範會造成問題的放生行為。為什麼呢?

我們先談動物放生會涉及什麼議題:(1) 生態保育議題 -- 包含了外來種入侵、野生動物被騷擾與捕捉、非法獵捕等議題;(2) 動物福祉議題 -- 所有的動物,不管是野生動物、被人圈養繁殖的經濟動物、寵物、餌料生物等,在被飼養、集中、運輸、施放的過程中,都可能因為不當的處置而產生緊迫、疾病、受傷與死亡等問題。

那這些議題又各自與什麼樣的單位與法令有關?每一個現行的法令又能規範什麼樣的行為?


就生態保育的議題來說,野生動物保育法當然就是拿來處理野生動物(不管是一般類或保育類)被非法捕獵販售與亂放的問題。在這次修法的方向中,林務局嘗試著把高入侵風險以及具有危險性的野生動物及其圈養族群納入不得放生的範圍內,例如鱷龜、擬鱷龜、鱷魚、毒蛇都屬於這樣的生物(註一)。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管制重點在於「受野保法規範的物種及其衍生的非法行為」,所以如果該物種並無法由野保法所控管或仍有難解的爭議(註二),那野保法的修法就無法完全阻擋放生行為。

漁業法呢?
漁業署根據漁業法所制定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中其實對海洋放流行為做了一些相當明確的規定,例如可流放的物種與地區,以其應該要遵守的規則。這些物種基本上都是台灣沿海原本就存在的物種,所以比較沒有所謂外來入侵種的疑慮。但是為什麼生態保育及動物保護團體還是不滿意?宗教放生團體認為這些魚貝蝦蟹快要被吃掉了,不忍心,所以就想要買來放掉。這樣的心意的確是一種惻隱之心,但他們就是不知道這種大量的高頻度的密集需求,其實才是造成大量動物無辜被繁殖、受苦與死亡的共犯。如果今天某種魚只有飲食需求,被繁殖出100隻,但放生團體又需要放生那100隻以滿足自己所謂的慈悲、甚至想藉此消災解厄,那麼被無辜多製造出來的生命就不會只有那100隻了。因為繁殖業者並不會因為放生團體去買魚,而停止生產,這麼簡單的道理卻無法被宗教團體理解,不禁令人懷疑我們的邏輯推理教育出了什麼事?

根據漁業署的規定,放流這些生物都要向地方主管單位申請。例如在高雄市放流黑鯛,就應該要像高雄市海洋局申請。但申請若被海洋局核准是否就等於一切沒有問題?根本不是這樣的。舉個例子來說,台灣有很多養殖魚苗都是在半鹹水中飼養,這些魚苗或是成體在飼養過程中根本不會接觸天然環境。把原來就在人工環境長大的魚貿然地在沒有讓其適應水溫、鹽度、海潮等環境,大量地往外放,這不是放死是什麼?那原棲地的其它生物都不會受到排擠競爭?在台灣海域環境這麼差的今日,這些被放出去的魚有足夠的食物嗎?如果答案是不確定的。那為什麼這些團體能夠一而再再而三,花費如此龐大的金錢到處買生物放流,並造成環境沉重的負荷?


海洋大學養殖系郭金泉老師曾多次為文呼籲重視不應在未經評估隨意放流海洋生物,以免造成諸多問題。而大量放流魚苗事實上對漁業資源的恢復也很有限。主管單位是否應該要思考管制放生的頻度、規模,與放流生物過程中的細緻性?
 
再來就是動物保護法。動保法開宗名義就是要保護動物的福祉,什麼樣的動物適用呢?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所以魚類以上的脊椎動物都是一體適用的。而動保法也明明白白地說到「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那麼宗教放生團體在放流動物時真的做到這些要求嗎?很顯然是沒有的。為了放生大典的流程,那些動物必須要在狹小缺氧的空間裏高密度地推擠,有時候甚至是在烈日下掙扎,就只是為了那一堆典禮的流程、頌經、感謝這感謝那,聽講經,被折騰一番以後才半死不活地被扔到不對的地方去。許多信眾經常把動物的掙扎當成快樂、把動物無法行動隨水漂回當成感謝,甚至把動物的死亡當成捨報(話都是他們在講就對了),這個時候我們不禁覺得這其實已經不只是動物保護法執行上的問題了,而是教育出了狀況,使得他們對動物的處境缺乏真正的同理心、慈悲心,還有常識。因為他們想到的其實只是自己心理上的需要,但以溫良恭儉讓的語言,在高談孝親、輪迴、善行、包容、平等、博愛的高道德語言下,執行殘酷的放生行為,並誆稱台灣的風調雨順都是因為他們放生所賜。

好了,我們有三個法在這邊,那為什麼還是有管不到的地方? 
  • 野保法管的就是野生動物與棲地,所以論物種來說,野保法恐怕無法管到淡水與陸域的經濟性動物,例如草魚、鰱魚、鯉魚、吳郭魚這些經常被放流到河川湖泊的外來種(請參見那些常見放流魚類並非本土種),甚至是蚯蚓這些無脊椎動物,而動物福祉並不是野保法最重要的精神與內容;
  • 漁業法只規範了海洋放流物種與可放流地區,但它沒有規範放流規模與頻度,也沒有處理淡水性的經濟物種,而這些淡水物種卻在宗教放生中佔大宗;
  • 動保法的文字很清楚地讓大家知道它是可以管宗教放生中的「不當行為」,但是為什麼動保單位沒有在管?因為農委會畜牧處把放生的壞影響指向生態保育,把責任留給林務局。然而若動保單位能夠依法處理放生經濟動物過程中的不當施作,那麼很多環境生態問題早就可以解決了。因為動保法適用的圈養動物其實較漁業法及野動法更多,而那些動物又正視被放流的大宗。但是當畜牧處與各地動保單位業務被流浪貓狗與部份家畜議題壓得喘不過氣時,要如何有專業人力處理其它動物的福祉呢?
有媒體問我:是否需要再修法來管放生?我認為其實並不需要,為什麼?只要主管單位不要自廢武功,早就可以管好了。台北市動保處不就在最近依動保法裁罰賣放生鳥的鳥販嗎?所以其實不是沒有法可用,問題在於主管單位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責任感與專業。為什麼貓狗站在屋頂上要去救?而大量魚類被不當運輸流放到不當的水域中卻無所謂?

宗教團體也不是沒有在進步改變,事實上有些放生團體已經把話聽進去了,以照顧或支持野生動物救傷、救援流浪貓狗、照顧棄養寵物來取代商業購買。但是台面上的團體至少還可以被掌握,台面下不知道的,隨便一個師傅買一堆牛蛙往外放,就會是一種災難。而宗教團體可以做的非常多,只是需要引導與規範。以所謂的護生園區來說,如果這些護生園區不開放參觀也不接受監督,那麼大量家禽畜動物集中養殖所產生的污物怎麼辦?如果產生疫病怎麼辦?這些又應該是誰的責任?難道要等到爆發疫情後才再把防檢局甚至是CDC也拉進來嗎?所以說政府單位要依法行政,教育單位要善盡教育之責,而宗教團體不能自外於現代國家體制之外,當然我們也需要更多的NGO理性地關切,協助有心改變的宗教團體走向正確的道路。讓宗教的心靈需求與環境生態都能得到雙贏。

註一:其實林務局提出來的這些物種都是屬於對人比較有害的危險動物。然而無論是我國法令與國外的類似法令,危險動物都是由動物保護法令管理,這也就是為什麼動保法第八條要規定禁養與輸出入食人魚與電鰻這種對人有危險的動物了。然而動保法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畜牧處對不對?
註二:舉個例子來說,會吃作物的鳩鴿科鳥類被農民當成害鳥,保育與動保團體希望農民採取友善耕作與鳥共存,但有些農民不接受。那有人把鳥抓走就會受到農民的歡迎,而這些鳥又被放生團體放走,就形成一種不同群體間的觀點衝突。這時候野保法若被拿來罰放生,宗教團體會認為自己在除害,如果野保法拿來罰騷擾野生動物,似乎又會落入獼猴破壞果園的難解之題。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有關野保法修法規範宗教放生一事之漏網報導

圖片提供:Tsai-Yu Wu (在泰國拍攝的放生鳥)
 【侯俐安提供】宗教、商業放生,將來改採放生行為「許可制」,從過去禁止野放保育類,改成凡是放生「行為」皆須申請,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向前邁進一大步,不過未來該由誰審核,合法的施放程序、種類數量為何,至今仍在保育與放生界之間拔河,將成為進入立法院審查及施行細則訂定的焦點。

放生動物現行法規牽涉「野保法」、「漁業法」、「動保法」等,主管機關多、卻各有不足,導致浮濫放生,遭疑「放生如放死」,危害生命也破壞生態。未來改採行為許可制,放生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林務局科長林國彰承諾,施行細則會開宗明義,訂定主管機關、施放程序。

不過,雖然經過三年討論,放生、保育界逐漸有共識走向申請制,不過施放程序、種類數量、放生區域、遵行事項,雙方認知仍有落差,未來可在哪些範圍、施放哪些動物,應正面表列可放生物種,或是負面表列禁止放生物種,如外來入侵種、有危害生物等,仍須設計。

此外,如何定義動物被「放生」,各界也有疑慮,如闖進家的蛇、偷吃稻子的斑鳩,若帶到野外施放,算不算放生?野保法規定,經人工飼養不得釋放,但若野外抓取動物,帶到鳥店飼養數日再轉售放生,算不算「經過人工飼養」?林國彰表示,上述都在討論範圍。

林國彰指出,未來將持續舉辦論壇,讓保育、宗教界對話,同時持續有輔導機制,將傳統的放生轉成積極護生,如去年在澎湖野放海龜,透過法定野放程序,也讓宗教在旁祈福;同時,林務局也與宗教團體合作,在台南官廟的設立「護生園」,現已移入蘇卡達象龜,都是持續努力的方向。

目前台中、南投已針對放生訂定地方自治法,若野保法修法通過,將一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