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5日 星期六

當市場經濟動物遇上宗教放生:該怎麼做?誰來管?

遭佛教信眾不當放生而慘死的螃蟹屍體被沖上岸
被信眾們在沒對水沒對溫鹽度也不對的狀況下放出去的黑鯛,就這樣被沖回岸上
信眾最愛接力把動物從卡車上卸下然後直扔大海或水庫,但這種行為本身就會造成動物的緊迫
有惻隱之心是好的,但在缺乏知識、同理心與守法前提下的放生就是一種罪孽
2014年1月23日行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強化對動物放生的管理後,大家一陣興奮,以為一切就「有法可管」。我認為改那幾個字的確是一種進步與努力,但事實上並沒有如此美好,因為與動物放生議題相關的主管單位其實有三個,而這三個主管單位現行的管理意願、行政力度、人員專業與業務負荷並無法完全規範會造成問題的放生行為。為什麼呢?

我們先談動物放生會涉及什麼議題:(1) 生態保育議題 -- 包含了外來種入侵、野生動物被騷擾與捕捉、非法獵捕等議題;(2) 動物福祉議題 -- 所有的動物,不管是野生動物、被人圈養繁殖的經濟動物、寵物、餌料生物等,在被飼養、集中、運輸、施放的過程中,都可能因為不當的處置而產生緊迫、疾病、受傷與死亡等問題。

那這些議題又各自與什麼樣的單位與法令有關?每一個現行的法令又能規範什麼樣的行為?


就生態保育的議題來說,野生動物保育法當然就是拿來處理野生動物(不管是一般類或保育類)被非法捕獵販售與亂放的問題。在這次修法的方向中,林務局嘗試著把高入侵風險以及具有危險性的野生動物及其圈養族群納入不得放生的範圍內,例如鱷龜、擬鱷龜、鱷魚、毒蛇都屬於這樣的生物(註一)。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管制重點在於「受野保法規範的物種及其衍生的非法行為」,所以如果該物種並無法由野保法所控管或仍有難解的爭議(註二),那野保法的修法就無法完全阻擋放生行為。

漁業法呢?
漁業署根據漁業法所制定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中其實對海洋放流行為做了一些相當明確的規定,例如可流放的物種與地區,以其應該要遵守的規則。這些物種基本上都是台灣沿海原本就存在的物種,所以比較沒有所謂外來入侵種的疑慮。但是為什麼生態保育及動物保護團體還是不滿意?宗教放生團體認為這些魚貝蝦蟹快要被吃掉了,不忍心,所以就想要買來放掉。這樣的心意的確是一種惻隱之心,但他們就是不知道這種大量的高頻度的密集需求,其實才是造成大量動物無辜被繁殖、受苦與死亡的共犯。如果今天某種魚只有飲食需求,被繁殖出100隻,但放生團體又需要放生那100隻以滿足自己所謂的慈悲、甚至想藉此消災解厄,那麼被無辜多製造出來的生命就不會只有那100隻了。因為繁殖業者並不會因為放生團體去買魚,而停止生產,這麼簡單的道理卻無法被宗教團體理解,不禁令人懷疑我們的邏輯推理教育出了什麼事?

根據漁業署的規定,放流這些生物都要向地方主管單位申請。例如在高雄市放流黑鯛,就應該要像高雄市海洋局申請。但申請若被海洋局核准是否就等於一切沒有問題?根本不是這樣的。舉個例子來說,台灣有很多養殖魚苗都是在半鹹水中飼養,這些魚苗或是成體在飼養過程中根本不會接觸天然環境。把原來就在人工環境長大的魚貿然地在沒有讓其適應水溫、鹽度、海潮等環境,大量地往外放,這不是放死是什麼?那原棲地的其它生物都不會受到排擠競爭?在台灣海域環境這麼差的今日,這些被放出去的魚有足夠的食物嗎?如果答案是不確定的。那為什麼這些團體能夠一而再再而三,花費如此龐大的金錢到處買生物放流,並造成環境沉重的負荷?


海洋大學養殖系郭金泉老師曾多次為文呼籲重視不應在未經評估隨意放流海洋生物,以免造成諸多問題。而大量放流魚苗事實上對漁業資源的恢復也很有限。主管單位是否應該要思考管制放生的頻度、規模,與放流生物過程中的細緻性?
 
再來就是動物保護法。動保法開宗名義就是要保護動物的福祉,什麼樣的動物適用呢?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所以魚類以上的脊椎動物都是一體適用的。而動保法也明明白白地說到「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那麼宗教放生團體在放流動物時真的做到這些要求嗎?很顯然是沒有的。為了放生大典的流程,那些動物必須要在狹小缺氧的空間裏高密度地推擠,有時候甚至是在烈日下掙扎,就只是為了那一堆典禮的流程、頌經、感謝這感謝那,聽講經,被折騰一番以後才半死不活地被扔到不對的地方去。許多信眾經常把動物的掙扎當成快樂、把動物無法行動隨水漂回當成感謝,甚至把動物的死亡當成捨報(話都是他們在講就對了),這個時候我們不禁覺得這其實已經不只是動物保護法執行上的問題了,而是教育出了狀況,使得他們對動物的處境缺乏真正的同理心、慈悲心,還有常識。因為他們想到的其實只是自己心理上的需要,但以溫良恭儉讓的語言,在高談孝親、輪迴、善行、包容、平等、博愛的高道德語言下,執行殘酷的放生行為,並誆稱台灣的風調雨順都是因為他們放生所賜。

好了,我們有三個法在這邊,那為什麼還是有管不到的地方? 
  • 野保法管的就是野生動物與棲地,所以論物種來說,野保法恐怕無法管到淡水與陸域的經濟性動物,例如草魚、鰱魚、鯉魚、吳郭魚這些經常被放流到河川湖泊的外來種(請參見那些常見放流魚類並非本土種),甚至是蚯蚓這些無脊椎動物,而動物福祉並不是野保法最重要的精神與內容;
  • 漁業法只規範了海洋放流物種與可放流地區,但它沒有規範放流規模與頻度,也沒有處理淡水性的經濟物種,而這些淡水物種卻在宗教放生中佔大宗;
  • 動保法的文字很清楚地讓大家知道它是可以管宗教放生中的「不當行為」,但是為什麼動保單位沒有在管?因為農委會畜牧處把放生的壞影響指向生態保育,把責任留給林務局。然而若動保單位能夠依法處理放生經濟動物過程中的不當施作,那麼很多環境生態問題早就可以解決了。因為動保法適用的圈養動物其實較漁業法及野動法更多,而那些動物又正視被放流的大宗。但是當畜牧處與各地動保單位業務被流浪貓狗與部份家畜議題壓得喘不過氣時,要如何有專業人力處理其它動物的福祉呢?
有媒體問我:是否需要再修法來管放生?我認為其實並不需要,為什麼?只要主管單位不要自廢武功,早就可以管好了。台北市動保處不就在最近依動保法裁罰賣放生鳥的鳥販嗎?所以其實不是沒有法可用,問題在於主管單位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責任感與專業。為什麼貓狗站在屋頂上要去救?而大量魚類被不當運輸流放到不當的水域中卻無所謂?

宗教團體也不是沒有在進步改變,事實上有些放生團體已經把話聽進去了,以照顧或支持野生動物救傷、救援流浪貓狗、照顧棄養寵物來取代商業購買。但是台面上的團體至少還可以被掌握,台面下不知道的,隨便一個師傅買一堆牛蛙往外放,就會是一種災難。而宗教團體可以做的非常多,只是需要引導與規範。以所謂的護生園區來說,如果這些護生園區不開放參觀也不接受監督,那麼大量家禽畜動物集中養殖所產生的污物怎麼辦?如果產生疫病怎麼辦?這些又應該是誰的責任?難道要等到爆發疫情後才再把防檢局甚至是CDC也拉進來嗎?所以說政府單位要依法行政,教育單位要善盡教育之責,而宗教團體不能自外於現代國家體制之外,當然我們也需要更多的NGO理性地關切,協助有心改變的宗教團體走向正確的道路。讓宗教的心靈需求與環境生態都能得到雙贏。

註一:其實林務局提出來的這些物種都是屬於對人比較有害的危險動物。然而無論是我國法令與國外的類似法令,危險動物都是由動物保護法令管理,這也就是為什麼動保法第八條要規定禁養與輸出入食人魚與電鰻這種對人有危險的動物了。然而動保法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畜牧處對不對?
註二:舉個例子來說,會吃作物的鳩鴿科鳥類被農民當成害鳥,保育與動保團體希望農民採取友善耕作與鳥共存,但有些農民不接受。那有人把鳥抓走就會受到農民的歡迎,而這些鳥又被放生團體放走,就形成一種不同群體間的觀點衝突。這時候野保法若被拿來罰放生,宗教團體會認為自己在除害,如果野保法拿來罰騷擾野生動物,似乎又會落入獼猴破壞果園的難解之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