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6 假買龜釣龜賊 告偷竊判無罪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彰化縣一隻象龜失竊,現身30公里外台中縣太平市周姓男子家,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判周某無罪;象龜後來被轉送台北市立木柵動物園,前後流浪200多公里,卻再也回不了家。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飼主「阿城」在20多年前於中縣某水族館以8000元購入一隻蘇卡達象龜,一直放在其合夥經營的彰化縣卦山月圓餐廳戶外用餐區飼養,供前來用餐民眾觀賞,去年已長到40幾公斤,不料在去年8月初失竊。
否認行竊 辯向人購買
因象龜屬於稀有動物,「阿城」心有不甘,在水族館放出風聲,表示要購買成年象龜,經水族館與同業聯繫,數日後周姓男子來電兜售象龜,「阿城」要求對方先提供照片,照片拿來後,經「阿城」及水族館人員都認定是失竊的象龜,在邀約交貨時報警抓人,並委託友人提告。
周某否認行竊,辯稱他在94年於台北縣三重市向綽號「東林」的男子以8萬元購入,對方還提供進口證明(93年9月申請進口文件),因後來發現象龜食量太大,養不起才想出售,龜殼之裂痕與失主之象龜裂痕相類似,他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裂痕類似 證實是失龜
為了釐清案情,法官傳訊林姓獸醫、又調閱某電視台曾經訪問該餐廳,而拍攝到該象龜的畫面,又把因該象龜屬保育類,被送台北市立動物園收容,動物園專家比較後,都證實查扣之象龜,就是遺失之象龜。
而被告提出93年申請進口證明,法官發現該批進口物品確實為蘇卡達象龜幼龜20隻,每隻約100公克重,可是周某卻說94年時,他的象龜就有40幾公斤重,依象龜正常成長速度,每年最快成長15公斤,被告之言顯然有誤。
持有贓物 難證偷竊
但法官指出,雖然象龜就是失龜,然而卻無法證明是周某偷的;周某所辯雖不足採,但也不足以確信周某有罪;至於是否有購買贓物、違反動物保育法,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