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以正面或負面表列管理外來動物輸入根本不重要,重點是審查機制與決策品質啊~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9/25召開的記者會中,提出幾個訴求(新聞稿在):
  1. 源頭管制:農委會應評估各類寵物之輸入、繁殖、買賣、飼養、逸出後捕捉收容等之管理成本,倘若行政資源無法負荷,則應該從源頭限制寵物飼養種類,正面表列可輸入、繁殖、買賣、飼養的物種,其餘應予禁養。
  2. 繁殖買賣管理:繁殖、販售各種寵物業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許可證、每年並舉辦評鑑查核。嚴格取締網路販賣活體動物者。
  3. 訂定寵物運輸、繁殖、買賣、飼養各階段的動物福利規範。
  4. 針對現行具有高入侵潛勢、高疾病傳播或高危險、動物福利維護不易之物種,應辦理飼養登記制度。
在記者會中,畜牧處認為若採正面表列管理物種繁多,有必要由相關單位共同研擬。我想有些人就可能會以為正面表列是一個管制力度比較強的制度建議,但根據我們這麼多年的觀察與瞭解,並不盡然如此,為什麼呢?首先,先讓我們確定一個前提或共識好嗎?物種保育、動物福利、入侵種控管、維護人身安全是否應該優先於產業利益?如果是,我們才能談在這幾個前提下,讓產業有最大的自由與自主性,是吧?但我不知道各相關單位是不是這麼想?或是執意放任衝突擴大?
  • 現在就是採用正面與負面表列共管:我曾在"現行法令對外來物種管制的難題與漏洞" 這篇文章中指出行政文化與法令結構上的問題。此外,在我們過去執行過的研究案中也指出現行各相關單位對於外來動物輸入的權責與實際執行問題。漁業署和林務 局都依野保法在審核外來野生動物的輸入,而防檢局則是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來阻絕有害農業的植食性動物。此外在2013年國貿局也公告了503種禁輸入動物 (包含動保法原先禁止輸入的物種),也就是說,現行制度下本來就是採用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黑名單)共管的狀態;
  • 正負表列不重要,是審查機制與品質的問題:防檢局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來審查動物輸入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在動物輸入申請遞交出來審之前,防檢局人員會已經把圈養設施都檢查過,然後才把申請案交給審查者評估。林務局在審查活體野生動物輸入時則把保育類與非保育類的流程分開。保育類活體動物的輸入申請所需要吻合的規定非常多,也較為嚴格,甚至納入了一些動物福利概念的要求(例如圈養環境與醫療支援),但是在非保育類動物的輸入方面,因為操作時間還不夠長,目前還看不出決策體系是否會錯放入侵性物種,或是誤擋了無入侵性物種。漁業署進行水產動物首次輸入審查已久,但是審查品質與結果如何呢?我認為相當不穩定。許多學者垢病的大閘蟹在漁業署長官的強力護航下就過關了,變成正面表列物種,而且已經跑到野外去,但是許多真正可在台灣發展的產業物種,例如沒有入侵性與保育疑慮的小型異型(吸甲鯰)卻不知為何總是被擋在門外。而漁業署目前擺在正面表列的物種居然不乏入侵種,例如青劍、紅魔鬼等,所以重點是正面或負面嗎?並不是。
  • 無論是正負面表列的操作都有挑戰性:我就這麼說好了,如果要採正面表列管理,那就表示業者不管送什麼樣的申請出來,專家學者都能清楚那個物種的生物學特性與商業交易模式,然後做出有公信力的決定,但在市面上可以流通的物種非常之多,所以就要不斷地進行審查甚至是會議。根據海關的說法,他們比較喜歡正面表列,原因是"對得到名字",但是為什麼"負面表列"就會比較不好對(物種一定是相對少的),他們卻又說不出來。如果採用負面表列呢?那就表示專家學者需要先知道全球可交易物種、可能進入市場的物種有多少?是什麼?然後事前評估所有物種的保育地位與入侵性,訂下一個黑名單,其它就一律不管。那我們有沒有這麼有本事的學者專家呢?所以說,正負表列各有不同的行政壓力與所需的知識背景,沒有一個是容易的。更重要的是,對外來入侵種的管理力度沒有差異,為什麼?繼續看下去。
  • 報關行才是關鍵:我這麼說好了,採用正面表列管理而被允許輸入的物種不過幾百種,為什麼市面上可以見到近5000種的生物?又為什麼海關與相關單位都覺得自己依法行政?問題就是在於報關行神通廣大。他們可以在與業者的默契下把所有動物塞進正面表列清單中,因此海關實際上看到報關單時,一切都是對的。
然後我個人支持正負面表列共存,在輸入申請方面業者應該要提具品質更好的申請案,以免因為"資料不全"而被打回票。而在審查機制上,我認為應該要給與民眾及業者完整的說詞以昭公信。我認為審查機制並非只為生態保育服務,事實上也是對產業永續的保障。所以呢,先整頓報關行吧。然後請相關單位改善決策品質吧~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寵物販售管理問題在於行政單位缺乏協調合作,不是物種太多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2014/09/25召開了一個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市售寵物管理亂象的諸多議題(請見新聞稿)。由於我們研究室在近幾年一直負責外來動物名錄的建置、高風險物種的篩選、活體野生動物首次輸入辦法的設立,以及禁止輸入物種清單的擬定,與後續的教育訓練工作,因此我覺得有必要對這個議題發表我的觀點。
  • 首先我們先確立一件事:管制外來動物(無論是寵物、勞役、食物或藥用)輸入的目的與重點是什麼?是反商嗎?應該不是。我認為管制目的有五項:(1) 確保來源的合法、(2) 確定是否有保育疑慮、(3) 是否攜帶病原危害人體、環境與產業、(4) 是否具入侵風險?(5) 是否威脅飼主或持有人的安全?在考量過上述議題後,最後才是商業需求的自由與利基的最大化;
  • 那麼,當一種動物進入國內以後主管單位的管理重點又是什麼?(1) 展售、繁殖、持有應該具有營利事業登記,以保障商業經營的公平與消費者權益、(2) 蓄養、展示、銷售、繁殖動物的技術、管理與空間都應該要符合動物繁殖專業、動物福利與防疫的要求;(3) 若動物逃逸或被遺棄後,究竟是那個單位應該負責捕捉、移除、暫養與收容?(4) 主管單位是否能提供資源對業者、民眾與業務承辦人進行專業教育訓練? 
  • 所謂的亂象是單位邊缺乏協調合作,不是物種太多:我知道媒體喜歡數字,因為好下標題,所以新聞稿上台灣輸入過5000種外來動物一定會嚇到人。為什麼會嚇到人?嚇到什麼人?嚇到對生物多樣性知識比較缺乏的人。5000種對於全世界已知動物數量來說是小case,但是對於動物輸入這個議題來說就是大數目。但是這5000種具備上述五項疑慮的動物有多少?其實也沒有那麼多。既然沒有那麼多,為什麼又管不好?其實就是因為各單位間互踢皮球,法規的設計與單位長官的態度也讓承辦人員難以有所作為,很多事都只能做一半。
  • 如果都不管,狀況可以壞到什麼地步?動物社會研究會的新聞稿所指出的問題是極度複雜的,並不是單一單位與單一法規可解決。我舉個例子:象魚(Arapaima gigas)是華盛頓公約附錄II的動物,也有大量的人工繁殖個體。如果有業者要輸入象魚當觀賞魚,那在保育上的疑慮可能很低,因為那是人工繁殖個體(CB),所以只要有合法的出口許可,國貿局應該不會有意見,那就要看漁業署與林務局願不願意讓此魚輸入。無論是漁業署或林務局都可能基於外來種管制的理由不准此魚輸入,但是漁業署也有可能在業者的壓力下開放此魚輸入使之成為合法的觀賞魚,也就是正面表列物種。但是象魚畢竟是長壽的脊椎動物,可以長到兩公尺,所以把一群小象魚關在兩尺缸中販賣而且不給吃的是對的嗎?把小象魚關在兩尺缸飼養正確嗎?養大以後沒地方就丟到水庫池塘去是對的嗎?這顯然違反動保法的諸多規定,但是畜牧處與各地動保單位可能會因為象魚不是公告寵物而兩手一攤不管。萬一有足量的象魚被丟進水庫中長大了,危害到了淡水漁業資源,危害了水域生態、甚至被釣上來以後撞擊釣客而出事(在南美洲有這樣的案例),這時候是要誰管?丟給警察和消防隊嗎?那被釣上來的象魚是要直接敲死拿去煮?還是應該要像狗一樣被收容領養?畜牧處有沒有態度?如果有業者蓄養象魚並宣稱可以繁殖,等待再轉口,因為它是CITES物種,這時林務局就要做繁殖場查證才能給予出口配額,而繁殖場的空間設計與圈養管理是否洽當又應該是畜牧處與漁業署的專業不是嗎?所以問題不見得在動物本身的特質,是人的問題。
  • 什麼都應該是政府管嗎?人與專業從那裏來?我知道事情有很多要做,各單位其實也並非沒有努力想解決問題,所以各相關單位這幾年也陸續發包了一些政策與法規的研究案,但問題還是存在啊。第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員額。中央政府一直在控管員額,很多單位遇缺不補,但業務一直變多,你要怎麼辦?通通找工讀生嗎?還是用人力派遣那笑死人的薪水讓專業約聘人員過一年算一年?員額問題不解決,再怎麼有心都很難解決事情。第二個問題就是缺乏專業。此處需要的專業很多,但是在學校教育體系中有沒有?在公職考試中有沒有?在人才拔擢過程中有沒有?在公職體系的教育訓練有沒有?更重要的是,就算主管單位想要找講師上課,台灣有多少講師能把這些事情說清楚?而且能實際幫助行政體系解決問題而不只是感情用事?第三個問題是可不可以交給NGO辦理。其實我們都知道台灣的NGO超級多,論述完整就有實務經驗的卻不多,如果我們希望政府只要做好規範,然後委由NGO來執行也可以,但請問我們有沒有足夠又有公信力的NGO能照顧這麼多動物的需求呢?
畜牧處一直以市面動物太多為由來阻擋管理之責(指動物福利的部份),而漁業署則一直假裝不想看到淡水生態被破壞與外來觀賞魚為入侵種大宗的事實,其實有沒有這麼難管?根本沒有那麼可怕。動物種類或許多,但是若要就商業利用的動物福利問題進行規範,其實並沒有那麼困難。畜牧處可能早就被貓狗的難搞給嚇到了,而且貓狗事務已經幾乎壓垮行政資源,但只要找對專家規畫,就可以把非貓狗寵物精簡成幾大類幾大項,讓民眾、業者與承辦人員都能得到完整的概念與實作經驗。而漁業署呢?我認為問題出在長官身上,只要長官腦袋換一換,事情就會很好解決。至於林務局,如果不要受到局內單位的夾殺,在保育行政上的員額能夠增加,那當然就有人能夠漸進地處理此事。至於我們要不要一部外來生物法?我覺得再說吧~ 先就現行法律賦予的任務來解決事情,不要輕啟新法。然後農委會對此事的裁決是否又要把此事當成"保育"而不是"動保"議題而丟給保育單位,讓未來的農業部無事一身輕,我們可以保持注意。

延伸閱讀

然後以下是對各報新聞的短評:
  • 蘋果日報:上千種被飼養寵物政府都沒在管 - 文中引用資料指出輸入動物中還含有箭毒蛙。但事實上一般人工圈養的箭毒蛙的毒性甚低,而且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因為飼養箭蛙而中毒的案例,因此我認為這部份是危言聳聽。
  • 聯合報:台灣寵物上千種,農委會只管狗 - 這個標題我覺得還OK,彰顯了農委會畜牧處漠視動保法功能與任務的事實。但是文中引用資料指出角蛙只能在布丁杯的描述,我個人認為是言過其實,因為角蛙本來就是一個個體活動範圍很小的動物,你給牠很大的空間也沒有用,更不能複數共養否則會同類相食啊。
  • 中央社: 動物管理漏洞農委會願檢討 - 我認為這篇文章看起來對這個議題的未來進展有比較實質的著墨,例如畜牧處承諾會與林務局合作處理這個議題,看起來是好的方向。
  • ET Today: 上千種寵物生命淪為販賣商品政府不短?我覺得這個標題有點煽情,請問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到的生物資源有什麼是不需要錢來買?有什麼是沒有商品化的?問題不是在於商品化,而是生命教育做得不足,把動物當耗材啊。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保育類野生動物名單修訂後對政策與產業的影響 

[摘要] 農委會於6/9預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修訂,這次的修訂涉及的動物眾多,除了國內物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以外,其它多數物種都是受到寵物交易威脅的野生動物。然而一種動物是否名列野保法的保育類?能不能以人工繁殖提供商業交易需求?如何評估經濟規模?會不會衍生動保法下的動物福利議題?以及是否具有對人類與環境的危險性?卻涉及農委會所屬的不同部會。這也就是說,若部會間能夠根據完整的論述與行政概念進行任務分派與協調,野生動物的保育以及相關的產業才能在合理的規範下得以健全發展,否則名錄變更後從政府體系到社會大眾依然無法理解其影響層面,甚至會誤解這只是保育機關的事。

農業委員會於103年6月9日預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公告連結),這次修正新增國內物種曲紋唇魚及隆頭鸚哥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國際物種則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修正,新增382種、移除12種、變更保育等級4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曾為重要食用魚,而且在資源管理上為漁業署的業務,因此就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國際物種在本次修正中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以及國際貿易現況、國內市場流通情形,將華盛頓公約附錄一物種,附錄二中大多數的物種收錄,如此才能與國際上的管制接軌。但是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物種則還不在我國野保法管制的考量中,主要的因素在於國內流通量近乎零,因此把附錄三的物種羅列在國內法中管制就變得沒有必要。此外,這次新增物種的數量來自於CITES官網的統計,這個數字或許無法反應最新的動物分類資訊,但就算有差異也是在個位數左右,而且對邊境與國內管理上沒有影響。

首先先看被移除,也就是被降為一般類的12種動物,分別為:袋狼、圓尾兔袋鼠、沙漠大袋鼠、豬趾袋狸、小兔形袋狸、加姆島鴨、皇鷴、帝啄木、科西嘉鳳蝶、綠鬣蜥、大西洋鱘與澳洲肺魚。在這12個物種中,多數澳洲產有袋類物種是因為完全絕滅而被華盛頓公約除名,與台灣最有關係的其實是綠鬣蜥和澳洲肺魚。綠鬣蜥的野生族群被視為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的物種,然而台灣市面上,還有已經入侵中南部造成農業損害的野化族群都是來自人工繁殖個體。把綠鬣蜥從保育類動物除名後,表示它沒有「物種保育」問題需要被野保法管理,但是在缺乏外來生物法的狀況下,要如何在一邊花錢移除,二方面又無法源依據限制繁殖、流通與販售,就會變成主管單位的一大考驗。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外來入侵種乃是林務局與地方政府的保育或農業部份事務,然而因為動物保護法中也因為破壞生態之虞禁止巨水鼠與食人魚的輸入與販售,所以管理人工圈養綠鬣蜥的販售事實上完全合乎動保法的管制精神,在這種情況下,畜牧處是否應該加強對具入侵性的寵物的宣導呢?

澳洲肺魚的狀況則是這樣的。在市面上流通的個體幾乎都是來自澳洲的一個繁殖場,也就是說並沒有野生個體被商業交易,但是由於澳洲的繁殖場在數年前關閉了,使得曾輸入大量個體的台灣業者認為或許是一個可以成為產業的物種。澳洲肺魚的繁殖相當困難,性成熟期很長,又因為其高單價與小眾市場,基本上它在台灣沒有成為入侵種的可能,再加上人工繁殖後代已經與澳洲野生個體的保育無關,因此將其降級乃屬合理的決定。

在保育等級被提升到「瀕臨絕種」,也就是完全不可進行商業利用的層級方面,以下物種曾出現在台灣市面,例如:緬甸星龜、大頭龜科所有種、紋背小頭鱉、緬甸小頭鱉與帝王蠑螈。其中緬甸星龜在台灣尚有一定的在它還只是「珍貴稀有」類時輸入的野生個體。對這個物種的國內管理就不會再有邊境管理的需求,而轉為國內管理。而國內管理的管理應該以確保這個國際上極度瀕危的物種不會因為不當的飼養或違法交易而消失,並促進在台圈養個體的繁殖為目標。

這次新增入保育類清單的新面孔極多,除了少數因為棲地破壞而極度瀕危的蛇、守宮與蜥蜴外,其它物種全部受到棲地破壞與寵物交易的影響。以下則是新增列至保育類而且曾輸入台灣的物種:印度王者蜥屬所有種、王者蜥屬所有種、環尾蜥屬、馬達加斯加葉尾壁虎屬、毒蜥屬、所羅門蜥(猴尾蜥)、瑤山鱷蜥、蚺科所有種、蟒科所有種、豬鼻龜、斑點水龜(星點龜)、布氏擬龜、木雕水龜(美洲木龜)、菱背龜(鑽紋龜)、箱龜屬所有種、三線潮龜、三線菱背龜、紅額潮龜、閉殼龜屬所有種、攝龜屬所有種、黑胸葉龜、冠背龜、黃頭廟龜、亞洲山龜、亞洲巨龜、太陽龜、泰國食螺龜、馬來食蝸龜、安南擬水龜、日本石龜、黑頸烏龜、印度眼斑沼龜、眼斑龜、四眼龜、馬達加斯加大頭側頸龜、亞馬遜大頭側頸龜、南美側頸龜屬、印度緣板鱉(印度箱鱉、斯里蘭卡箱鱉)、緬甸緣板鱉、緬甸孔雀鱉等、以及安東吉利紅蛙。其中部份類群的物種,例如,王者蜥、網紋蟒、豬鼻龜、布氏擬龜等已經有國內業者嘗試繁殖,並向林務局(或漁業署)申請繁殖場設施與繁殖潛能的查核。


在這些物種之中,除了各種瀕危龜類與蜥蜴在台灣多少具有養殖個體外,在管理上可能需要再被細緻處理的是已經品系化的蚺科與蟒科,例如體型小且相當溫和,而且在市面上多半為高單價的變異球蟒與紅尾蟒是否應該要被排除以一般寵物管理?還有可能因為體型過大而產生危險動物問題的大型蛇類,例如非洲岩蟒、野生的網紋蟒、以及森蚺,究竟要以野保法加上動保法公告禁止輸入販售?或還需要另外訂定規則?此外整個蟒科與蚺科是否有必要跟隨華盛頓公約全科列入?或只需要挑選高風險物種以野保法第4條或55條進行管理即可?

另外在這次的公告中,雖然標榜與華盛頓公約一致,但事實上尚未被處理的則是絨鼠(也就是龍貓或皮卡丘)的問題。在華盛頓公約附錄中,絨鼠的人工馴化個體是被排除在管制之外的,也就是說市面上所有的個體其實本身就是來自於長期以來的毛皮與寵物產業,並非來自野生族群。但是如果要將這種動物的人工圈養個體比照綠鬣蜥排除,並以一般寵物管理的話,那麼林務局、畜牧處(涉及動保法下有關買賣圈養的動物福利建議)、防檢局(涉及囓齒類動物的輸入條件訂定)就應該要先行溝通與合作,才能使一種動物不會因為在A法被排除,而無法可管。

曾有動科畜牧體系的老師認為「沒有被馴化與品系化的動物都還算是野生動物」,然而就林務局的立場來說,只要已被人工圈養繁殖的動物個體就已經不算是「野生動物」,這種認知的落差造成了動保法與野保法在管理上的鴻溝。動科畜產體系把「野生型(wild type)」直接當成「野生動物(wildlife)」,但是對保育體系來說,只要被人工養殖就已經不是生活在野外的動物,如果經過好幾代的人工養殖,就算其性狀還是野生型,也不被視為野生動物,也比較沒有物種保育議題。依這樣的邏輯,那黃金緬甸蟒、紅鬣蜥、變異球蟒的動物福利算不算是畜牧處業務?更何況這還是有高產值的行業。這種價值間的落差應該如何彌補,不只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也是不同科系學者之間認知落差的問題。

最後是我看到的謠言。有人說台灣大鍬形蟲與長角大鍬形蟲被降級了,所以可以人工養殖販賣,其實並沒有。這兩種甲蟲的等級並沒有調降,而且也還不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清單中(由此下載),所以這個傳言是一個大誤解。我認為這兩種鍬形蟲的確具有商業潛力,也沒有繁殖上的問題,但最大的問題是如何區分人工繁殖個體與野生個體?如果一個繁殖者辛辛苦苦花一年時間養出很大的個體,投入了人力物力之後,在市場上卻無法與直接到野外非法採集的網路賣家競爭,貿然開放可能並不是好事,需要更多的思考才能成行。

有些業者可能會覺得政府越管越多,然而這次修訂的物種絕大多數都是依據國際公約而修改,也就是說,就算業者能夠進行人工繁殖也打算出口,但若缺乏野保法的規範管理、輔導與認證機制,也沒有合法出口創造利潤的可能,因為歐盟與美國對於親本來源交待不清、鑑定有疑慮、疑似不是人工繁殖個體的華約管制動物都已經採取非常嚴格的管制,動輒祭出退運的處置,台灣沒有理由成為其它國家的眾矢之地,對商業繁殖出口來說也不是好事。

綜觀這次名錄修訂的主軸在幾個方面:(1) 與國際接軌,避免在國際防止野生動物走私上產生漏洞,未來又遭受國際的指責;(2) 修訂因為分類系統而更動的學名與分類歸屬;(3) 修訂過去因為誤譯而產生錯誤的中名;(4) 拿掉沒有保育與入侵性疑慮的物種,降低管理壓力,也促進商業流通的自由性。但是一個名錄的變更並無法確保野生動物的保育,還有人工圈養個體的動物福利,並避免入侵到環境與傷害人身安全的風險,這部份則要靠林務局、漁業署、防檢局與畜牧處的共同努力,而且希望不會在未來相關單位各自整併到農業部與環資部後使得聯繫與協調更困難。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台灣鼬獾的狂犬病毒起源已被證實:起源甚早,且與中國鼬獾的病毒無關

這是使用Maximum-likelihood並根據全基因體所重建的全球27個狂犬病病毒株演化關係
A與B分別代表根據核蛋白與醣蛋白序列重建的病毒株親緣關係
還記得2013年在媒體上吵得沸沸揚揚的狂犬病事件嗎?當新聞熱度一過之後,大概就真以為"疫情從此不見"。其實不是的,根據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在2014年4月28日所公布的結果(pdf),到了2014年其實還是有82個陽性案例。當然在地理分布上看起來這個爆發並沒有跨越到苗栗(含)以北,在所有南部縣市中,大高雄市境內也還沒有出現任何陽性案例。我們先不談為什麼這個爆發沒有在苗栗以北與台灣東北部造成鼬獾的死亡,也不去揣測過去有人提出的什麼"因為鼬獾恐水所以跨不過大安溪"的說法。我們重新看看先前吵了半天"病毒從何而來"的說法是否被證實了。

在2013年的那些新聞稿中,防檢局與動檢所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曾經直接對著媒體說:台灣鼬獾身上的病毒與中國鼬獾身上的病毒相似度高達多少多少。我在當時就已經對這樣的說法打臉了。因為病毒株之間的分化(divergence)或相似性(similarity)不能直接拿來當成病毒起源的依據。更不要說那些憑空腦補出病毒存在於台灣多少年的說法了。

龐飛老師、王弘毅老師與數個相關單位的研究者在2014年的5月於《新興傳染病》這個期刊上發表了台灣鼬獾狂犬病毒株的序列分析。(Chiou HY, Hsieh CH, Jeng CR, Chan FT, Wang HY, Pang VF (2014) Molecular characterization of cryptically circulating rabies virus from ferret badgers, Taiwan. 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 20(May): http://dx.doi.org/10.3201/eid2005.131389)。這篇研究在分別分析各相關病毒株的核蛋白與醣蛋白序列,以及全基因體序列資訊後,得到幾個重要的結論:
  1. 台灣鼬獾身上的病毒株(縮寫為RABV-TWFB)並非由中國鼬獾的病毒株(衍生自中國犬身上的病毒株)起源,其地理來源已經不可考;
  2. 根據TMRCA(最近共祖分化時間)的分析,RABV-TWFB與其近源病毒株(中國鼬獾、中國犬、菲律賓犬)的分化年代在158-210年前,而台灣這些病毒株的最近共祖的起源年代大概在91-113年前,也就是說因為起源年代很早,這個病毒就不可能是因為近代的動物輸入邊境管制做得不好而跑進來,而是很早就進到台灣了;
  3. 台灣的RABV-TWFB的變異點都與過去認為與致病性相關的變異點無關,也就是說未來還需要更多的研究才能知道為何病毒可以潛伏這麼久。

2014年4月19日 星期六

生態廊道是石虎問題的解藥或只是一顆涼糖呢?

我今天看了公路總局的新聞稿,新聞稿提到"目前思考保育做法,將部分路塹路段調整為假隧道型式,上方覆土供石虎通行,設置2處箱涵作為動物通行廊道,路堤段設置阻隔設施避免路死效應。另外為了減輕石虎棲地切割影響,進行棲地補償,擬定施工期間停工機制,營運期間進行生態廊道及位置選擇對石虎影響研究計畫等種種作為,在在顯示保護生態的友善措施。"

新聞稿寫得很好,看起來也真的有考量到石虎的需求,但是為什麼會被笑?我們來看幾個點:

(1) 什麼是生態廊道?生態廊道真的是挖一條水溝叫動物從洞裏走過去嗎?在保育生物學上,生態廊道指的是為了要連結兩個鄰近、孤立的自然地區,可允許生物從一處遷移至另一區域的設計。生態廊道的功能主要是可連結兩個鄰近的物種族群,促進基因交流以降低滅絕風險。

(2) 若現有道路上一直有動物被撞死怎麼辦?根據被車撞死動物遺體的地點,來評估物種的分布、種類、出現頻率、季節變化、棲地偏好,然後再以生態工程選用適宜的方法替代原本移動的路徑,並且運用誘導網及喇叭狀入口引導動物進入廊道中。設置完成後可架設紅外線感應自動照相機,監測物種是否真的利用這樣的設施。除此之外,也可在廊道旁設立穿越告示牌及解說牌示等設施。

(3) 台灣有沒有設置生態廊道的先例? 有。比較成功的例子是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道路,但那成功的前提是什麼? 陽明山公路早就在那個地方,沒有開拓新路或拓寬的必要,也有足夠的動物監測資訊,陽明山公路一般來說流量也不算高,不是高運量道路。那邊的動物雖然會被撞,但一般來說也都不是像石虎這種"少一隻就是大損失"的稀有動物。但是三義的案例是這樣嗎???

(4) 公路總局說的假隧道是什麼意思? 大家先看這個blog中的解說(http://galane.blogspot.tw/2008/02/blog-post.html),看起來就是在被公路貫穿切割的地方覆上一層東西,還要種點草皮之類的,讓石虎可以走過去不被車撞。看起來好像是很貼心的設計對不對?但問題是在於這是施工完成之後才做的,施工期間就是在切割原來的棲地環境,目前的規畫案並沒有見到如何避免石虎在白天受干擾,夜間又不會被施工嚇到。所謂的邊做邊停工的機制說起來很好聽,實際上就是"要確認有影響到了才停工"。但是都已經影響到了再停工有什麼用處? 又不是電腦format就可以重來? 難道工程思維的人的生物學程度真的連國中都不到嗎?

誠然我們不能低估石虎的智力,也就是說它們當然也有可能利用人類設計的廊道通過公路上方,但我們也不要忘記生物有棲地依戀性。人都會認床認家鄉味了,又如何能期待石虎一定要走人類設計的通道?生態廊道的理念是好的,但我們沒有信心的是施工設計的細緻度與施工品質,因為我們看過太多太多以生態工法為名破壞自然環境的案例,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人反對三義案的原因。

我想歸根來說三義的交通的確是需要改善,但是我們要不要先檢討木雕業本身是否是永續產業? 大家有沒有想過大樹那裏來?人潮是否就是錢潮?讓車大量湧入是否一定是好的?苗栗有多少破壞地景與風景但利用率很低的道路?要不要先檢討一下?外環道不是不能做,但是請先說服大眾那個設計是合理的,施工品質是細緻的,而不是發個新聞稿套用點名詞就要大家安心放心並同意。

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不知道鹿茸是什麼有那麼好笑嗎?

既然馬航的事陷入膠著,然後服貿一事打了架也沒有什麼下文,文林苑王家如何拆組合屋也不怎麼引起大眾興趣,感覺能在這幾天讓台灣這個只能靠各種確幸當麻藥的小島雀躍的似乎就是 「鹿茸」了。

其實我不想談政治也不談有多討厭馬英九,然後要不要對他不知道鹿茸是什麼窮追猛打。我只想問一件問題,馬英九不知道鹿茸是什麼,究竟是他自己一個人的問題?還是說,我們全民的平均科普或生物學常識都遠勝於他?所以我們選出了一個「常識不及一般大眾」的總統?

我們經常認為台灣的科普與環境教育好像做得不足,然後除貓狗毛球和定食中會出現的生物以外,大眾對其它生物的認知好像也不太多。然而當我們的政治人物沒事對這類議題發表一些令人發噱的談話時(例如吳敦義的白海豚會轉彎和馬英九的水母友善一說),我們又忽然發現社會大眾的科普程度似乎又遠比這些政治人物好太多。

有人不知道鹿茸是新生的角是一件多嚴重的事可以拿出來笑嗎?

其實每一個人的術業有專攻,在「自己不懂的專業面前每一個人都是一般人」。其實我倒不認為不知道鹿茸是什麼真有那麼糟糕,畢竟根據我們自己的教學與演講經驗,我相信有非常多的人不知道龜苓膏會使用龜板熬煮(而龜板貿易是傷害全球淡水龜的主因之一)、不知道川貝是鱗莖、不曉得小雞腿其實是翅、不知道黃豆毛豆黑豆是同一種東西、不知道酵母菌不是細菌而是真菌、不知道鰻魚仍然無法人工繁殖。

那我們要期待總統是無所不知無所不曉的嗎?其實我不認為我們的總統應該對許多知識如此全能,他需要知道的是大方向、結構性的議題,他要知道怎麼評估情勢、培養幕僚,並信賴專家,做出有意義的決策。

那馬英九不知道鹿茸是什麼顯示的其實就是二個點:(1) 幕僚沒有提醒主子;(2) 他與人民的距離太遙遠。

我又看到有鄉民酸他是「水母腦」。但是,水母真的沒有中樞神經系統,又那來的腦呢?好希望我們專心讓台灣社會整體來說變得更聰明,更能深思,把精力擺在造就與拔擢貼近人民並具有完備常識的人才,不需要在花時間咒罵嘲諷這些沒希望的人物了。

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現行法令對外來物種管制的難題與漏洞

澳洲小龍蝦的事爆出來以後,就又有朋友和媒體問我,外來生物究竟有沒有法在管?嗯。其實是有的,但,想管的無力管,能管的不管,總之管得零零落落的,問題還不少。有時是法律設計的問題,有時是主管單位自己的問題,當然還有民眾不守法的問題。以下我就是試著把外來生物管制的現況與問題說明一下。

前提:有些人很奇怪捏,一提到外來種問題就會說「挨呀我們吃的菜也都是外來種啊~所以不能完全禁止,要不然就會危害產業發展和國民生計」;「我們台灣人也是外來的啊,大家只是先來後到嘛~為什麼要分本土和外來呢?外來種多一點不也增加生物多樣性嗎?」喂~誰在跟你講高麗菜或七星鱸?外來種(alien species or exotic species)不必然等於入侵種(invasive species),我們現在在談的就是「入侵種」,如何評估「一個外來種有入侵潛力,以及如何管制外來物種,如何在不危害產業與生態的情況下允許外來物種的引入」。至於外來種應不應該算在本土生物多樣性中,麻煩回去唸高中生物謝謝。

什麼樣的物種應該被管?一般來說外來物種的輸入會有三個顧慮:(1) 物種保育:該物種的原生族群是否有保育上的疑慮,也就是瀕危物種,如果是的話,就應該降低對那個物種野生族群的消耗;(2) 入侵風險:該物種是否在台灣有潛力成為入侵性物種?成為一個入侵性物種必須要同時存在產業需求、生物特性、與繁殖利用者行為三方面的配合;(3) 產業需求:在國外,物種保育與入侵風險的優先性永遠大於產業需求,所以能夠進入產業的物種應該都是沒有以上疑慮的物種。但是在台灣不是喔~在台灣似乎都是放任有保育疑慮與入侵風險的東西在市面上亂賣亂繁殖,等到不可收拾了,才兩手一攤推來推去。澳洲小龍蝦就是很好的例子呀~ 那麼產業需求重不重要呢?當然重要。台灣的部份業者其實有很好的繁養殖技術,如果在防逃措施、族群控管、市場機制、內外銷輔導、動物福利、對環境的衝擊(如養殖廢水)各方面都能夠達到標準的話,那樣的產業其實是相當不錯的。只是,現在市面上有多少物種的產業能夠吻合這些要件?有多少具高入侵風險的物種的輸入、商業行為、放流、與移除是無法被現行任何一個法令有效管理約束的呢?(<==這個我得另外寫一篇文章談)

外來物種的管制議題有那些面相?有輸入關口的管制(包含風險評估、防檢疫、貿易禁制)還有國內的管制(包含展示、銷售、繁殖、出口、逸出通報、移除、收購、查緝、檢舉等)。好,有這麼多的事情,是誰在管? 

外來種的主管單位是誰?問得好。事實上外來物種的相關主管單位從來就不只一個,林務局能依野生動物保育法31條管理有害產業與環境的外來野生動物,注意是"野生動物",而不是棄養寵物或從產業中逃逸的不被野保法55條列管的人工繁殖動物;漁業署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7條設立水產生物首次輸入的審查機制,漁業署明明補助某些溪流的護漁工作,也曾補助某些入侵種的研究,但漁業署一向不依據漁業法第44條處理外來水生入侵種的移除;防檢局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條、第5條與植物防疫檢疫法第3條,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辦理「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所列動物之檢疫工作,但是仍有一些部份與林務局之間有任務分工的問題。畜牧處依動保法第8條得禁止輸出入動物,但沒聽過畜牧處關切過此議題。此外國貿局依野保法第26條與貿易法11條禁止特定動物之輸入,並依貿易法13條管理CITES附錄物種貿易。看起來有五個單位在處理,那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紛爭與漏洞?

從教育就出問題:凡是涉及生物資源必然會有產業與保育(含外來種防治)議題。而在台灣的政府與學術體系下,各類生物資源的法規與事務分散各部會,連在學校教育中也到處分散。分散也不打緊,好歹對生物產業與資源保育之間的相互配合要有一個中心思想與論述,結果呢?並沒有。水產養殖只教增產獲利疾病餌料,不甩海洋生態。那海洋或淡水生態的人不涉入產業所以也不一定懂得商業需求;植物保護的不懂昆蟲保育;造園農藝景觀經常與森林生態多樣性背道而馳;畜產獸醫動物不一定因為都關切動物而搭在一起,更別說有些生物類群的產業與研究從未被納入教育與行政體系的視野,大家都只挑自己認為懂的管,不懂的別管,或是不懂裝懂也要管,所以就有這麼多問題。

那每一個法有什麼問題呢?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確有一個31條可以處理外來物種的禁制與後續問題。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就是保育野生動物與野外棲地,如果某種動物並不是野生動物(例如野化的犬貓、跑到野外的澳洲小龍蝦、因為人工放流到處都是的吳郭魚),那野生動物保育法是無計可施的,因為那些並不是野生動物啊。那林務局能不能移除入侵種?可以,但一遇上不是野保法定義的野生動物以及"能吃的作物"就無法適用。前面說過了,漁業法本身其實有條文可以處理外來物種的移除,也就是44條所提到的「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九、其他必要事項。」也就是說他們有法可用但自己不用。然漁業署又依野保法審理水產生物輸入,而且主管水產生物與種苗的引入與產業。一旦這些生物從產業環境逃逸後,漁業法又不使用漁業法自行編列預算處理。意思就是說,引進與產業是他的業績,但只要逃逸出去就不管了嗎?那麼植物防疫檢疫法呢?有沒有用?其實防檢局多年來一直在機場港口與台灣的農業環境中監測外來有害生物的進入,也曾花大錢移除福壽螺等有害農業環境的生物,但是這個法管不到的地方是"不危害農作物的外來入侵生物"。舉個例來說,有人未經同意私自引進水虻(一種昆蟲)當作爬蟲或魚類的餌料,這怎麼聽起來都不是不對的。但是因為它不取食植物,所以防檢局會認為此法管不到該蟲。然而野生動物保育法又無法管到"人工繁殖的外來餌料昆蟲",那怎麼辦?就放著它不管嗎?講到動物保護法第8條禁止食人魚、巨水鼠、電鰻的輸入與販賣是一個陳年的舊問題。動物保護法是保護動物的,巨水鼠是一種危害環境的動物,而食人魚與電鰻則是可能對飼主造成傷害的,我實在不懂當年是什麼樣的情況下出現這一條,讓畜牧處不知道怎麼管。但若從第8條延伸,事實上畜牧處是可以管理因寵物與其它經濟動物衍生的外來種,至少可以規範繁養殖與陳列販售的設施使之不要逃逸。但是畜牧處連貓狗都管不好了,怎麼可能管到貓狗以外的生物?是自廢武功還是刻意曲解法令呢?其實不是不能在動保法中設置一個危險動物的清單(日本的愛護動物法就是這樣設計的,限制特定動物的持有與商業行為),但我不太相信畜牧處會願意這麼做,因為多年執行下來,把動保法搞成貓狗法,就出現這麼多的問題。有些地方政府的動保處比農委會畜牧處還有擔當呢。

那執行面又有什麼問題?其實不管是外來動物的輸入、或動物輸入後的登記管理、查核繁殖場與販賣營業場所的登記諸多問題,真正的執行者是地方縣市政府與林管處,然而因為地方自治的關係,各縣市政府的動保、保育、農業、漁業、林業業務分配安排組合是不一致的,而且資源的分配極度不均。不是在單位內造成衝突,就是會因為長官的概念差異而造成縣市間業務執行的落差。但請問外來生物變成入侵種之後,會管你縣市界線嗎?如果動保的人把畜牧處當成頂頭上司,就自然不會理會林務局的政令。若漁業局的人把漁業署當成頂頭上司,那就自然不覺得河川生態和他有關係。也就是這種自以為各司其職,但其實是本位主義加上多頭馬車的結果,使得外來種問題到了地方政府,都已經是難以處理的階段,只能花點納稅人的錢做做移除工作,最後就停擺。

那我們真的需要一部外來生物法嗎?如果真的要搞一部新的法令,那個用意究竟是補現行所有法令之不足?還是應該把各法令中涉及外來生物的部份通通抽出來重組擴大?如果有一部新法出現,請問主管單位又是誰?是要大家共管?還是通通丟給未來的環資部?光是這點就夠傷腦筋了。好的,如果我們由現行法規來擴充,就好比把植物防疫檢疫法拿來擴充成外來生物法好了,把防疫到移除都做好,並且不限生物類群,好像沒有不可以喔? 但是屆時已經分屬環資部與農業部的林務局、防檢局、漁業署和畜牧處這幾個素來就有業務理念衝突的單位,又能好好合作嗎?

所以外來生物的問題真的是生物本身的生物特性造成的嗎?還是人的問題居多?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漁業署應積極管理澳洲淡水龍蝦(澳洲小龍蝦)產業而非將責任丟給林務局與防檢局

圖片提供:AquaZoo編輯王忠敬先生
圖片提供:易明磊先生
2014/02/25各大媒體都以顯著的篇幅報導澳洲淡水龍蝦(Cherax quadricarinatus)在南部的繁殖場大量死亡,使得防檢局必須要馬上制定出輸入檢疫標準,漁業署也宣稱這種動物從來沒有經過漁業署同意輸入。然後電子媒體關切的重點是"會不會傳染給人"?"吃到病蝦會不會怎麼樣"?好,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因為crayfish plague是一種由卵菌綱的水黴菌Aphanomyces astaci所造成的疾病,只感染淡水螯蝦(或稱淡水龍蝦)。有些報導居然說此病會感染蝦猴(也就是海水生的蝦蛄),真是太亂來了,那是完全沒關係的動物好嗎?

2/25下午漁業署召開會議討論此事,開完會以後居然得到「未來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31條管理」。請問野保法第四章31條的內容是什麼?「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 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 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前項收購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為妥善之安置及管理,並得分送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及動物園或委託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管理單位代為收容、 暫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對第一項、第二項所 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實施註記;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人或占有 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前項需註記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這真的是非常莫明其妙啊~為什麼呢?
  • 澳洲淡水龍蝦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定義的野生動物嗎?顯然不是。澳洲淡水龍蝦一直都是人工養殖的物種,不管它當年是怎麼進入台灣南部養殖場,牠一開始就不是野生動物,請問野保法要怎麼管?
  • 漁業署早就知道澳洲淡水龍蝦是入侵種,還補助多年的研究計畫,卻不積極作為。根據漁業署自己的規定,所有的水產動物輸入都需要經過漁業署的審查通過才能輸入,漁業署也曾經在2013年1月25日發文各縣市政府說明這種動物根本沒有經過漁業署核准輸入,應勸導業者不要飼養。漁業署在2/25的記者會讓跟在場記者說「嘉義大學的老師還在進行研究才能知道未來的處置」,這根本就是把大家當傻瓜,隨便查研考會的網頁就知道漁業署早早就補助了好幾個計畫看看怎麼防除這種動物。2006年,給嘉義大學做防治宣導與策略(15萬元)2009年在做移除與防治技術。現在是2014年了,怎麼可能還在評估中?如果漁業署早知這種動物是非法輸入,又怎麼可以放任業者飼養?做了多年的移除研究,卻又不積極輔導業者或禁止飼養,請問這些研究計畫的經費不就白花了?
  • 漁業署在2013年迫於業者壓力將澳洲淡水龍蝦排除在禁止輸入物種清單:從2012年起許多單位花了時間評估第一波應禁止輸入以免影響環境、產業與人身安全的動物清單。原本那清單是有澳洲淡水龍蝦的,但是漁業署又在業者壓力下把它排除了。請問漁業署究竟是認為生態環境重要還是產業重要?
  • 漁業署究竟想要輔導產業還是消滅外來種?可以明確一點嗎?既然花錢做了防治與宣導,卻不積極防治。又迫於業者壓力把這個物種從禁止物種清單拿掉,但面對記者提問時又說,澳洲淡水龍蝦產業規模很小,如果規模很小又為什麼要迫於業者壓力?所以漁業署倒底想要怎麼樣?在自己的漁業輿情上又把澳洲淡水龍蝦的新聞納入,如果要這個產業,請照規定來,重新審查澳洲淡水龍蝦的輸入。如果漁業署認定它不應該被飼養,那就應該要全面撲殺不准業者再養,而且不應該迫於業者壓力,應該支持把這個物種列入禁止輸入清單才是。
  • 出了事就往別的單位推,天底下那有這麼好的事?野保法31條的確提到野生動物若被判定為要被禁養的動物,那就有相應的處置作為。但是前面說過了,這種淡水龍蝦不屬於野保法的野生動物定義範圍,如果漁業署執意要推給林務局,也就是強行要求林務局將此種列入55條這個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辦法管理。農委會怎麼會有這種單位?請問漁業法是拿來做什麼的?產業輔導和產業產值都是他的,出了問題就丟給林務局和防檢局? 
我個人認為,澳洲淡水龍蝦不是不能成為產業,但是一開始就是非法輸入的東西要讓它就地合法,不就像清境民宿就地合法一樣嗎?我主張:(1) 澳洲淡水龍蝦應該要被禁止輸入,但國內族群可被維持;(2) 國內圈養個體只能輸出;(3) 除了食用市場外不得在觀賞水族市場上流通,增加棄養率;(4) 應該委由民間NGO協助移除已知入侵地點的個體;(5) 漁業署應該要積極輔導業者,加強防逃措施與疫病管控,而不是把事情丟給林務局和防檢局,這未免不付責任,更以不實的訊息矇蔽媒體與大眾。

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放黑鯛不是合法的嗎?那反對宗教放生者是在龜毛什麼?

2014年1月25,海濤法師與其信眾在高雄旗津海域放流大量的黑鯛黃鰭鯛尖吻鱸,引起許多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人士團體的撻伐。生態保育界與動物保護團體反對宗教放生的主要原因在於:(1) 商業化的放生事實上只是鼓勵了額外供給食用魚市場的繁養殖行為,並未如宗教團體所預期的能護生;(2) 在放生過程中因為搬運所產生的動物緊迫與傷害一直不被佛教界所看見,放流的程序粗糙,最後造成放生等於放死,而這樣的後果又被放生團體自我感覺良好地解讀為捨報。此外,(3) 大量放生動物最令人垢病的環境生態衝擊除了在瞬間於環境中投入大量動物所增加的環境負擔、造成入侵種問題、造成原生生物群聚的改變之外,最糟糕的便是對長期以來經由海潮、地質變動與生物演化自然而然所形成的遺傳與物種多樣性,而擾亂這樣的的多樣性事實上正與永續利用與保育漁業資源是背道而馳的。


申請合法不意謂著妥當
在這次放流黑鯛的過程中,主辦法會的單位出示了高雄市海洋局的核可公文以示其活動為合法。我認為根據現行「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的審查項目來說,海洋局審核其放流物種、放流物種是否具有殘留藥劑、繁殖場與放流地點是合法的。但是為什麼合法的活動仍然被視為不妥當?其責任真的只在海濤與其信眾嗎?事實上不然,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這是一個「放流本土物種、以人工繁殖個體補充海洋資源」而且充滿美意的活動,但是在缺乏對放流物種鑑定的確認、對野生黑鯛族群遺傳多樣性的忽視,並缺乏對放流地點、規模與頻度的限制下,這樣的放流仍然會對台灣近海生態與漁業資源造成相當大的衝擊。而這樣的責任則應該是由漁業署與地方主管機關來承擔。

胡亂放流弄巧成拙
除了放生之後釣客立刻蜂湧釣爽之外,長年研究黑鯛生殖、族群遺傳與放流效果的國立海洋大學郭金泉老師曾在非常多的場合關切台灣栽培漁業的種種弊病,而他也是少數關切台灣海域漁業資源的遺傳多樣性與資源保育的學者。他曾在2009年投書立報指出「自1980年起,台灣開始推動種苗和種魚人工放流後,政府每年均編列巨額經費進行此項工作,但完全未考慮遺傳因子。台灣各地方漁政公營單位或民間放流團體多不生產種苗和種魚,台灣在進行水產生物人工放流時,往往是由數個私人養殖場競標,由得標者提供漁政公營單位放流所需的物種與數量。在種魚來源及遺傳資訊不明、魚苗難以分辨、品質不清的情況下,以及缺乏族群遺傳及生物多樣性的概念下,往往發生將台灣本島南部的水產生物放流至台灣本島北部或離島、淡水物種放流至海水的烏龍事件。因此人工放流對天然生態的影響(甚至反效果)實在堪慮。」郭老師也進一步指出「無意識的水產養殖作業方式及不當的人工放流水產養殖生產的產品至大自然,反而會造成污染天然族群之遺傳基因、混雜品系、無意間引進入侵種及病源菌等副作用和反效果,嚴重破壞及攪亂當地原本物種的遺傳結構,造成族群弱化,生態失衡,加速自然資源的枯竭...未進行遺傳評估的盲目放流,往往弄巧成拙。」

郭老師在2011年被自由時報訪問時也再次指出「大自然承載量是固定的,資源有循環週期,但政府每遇寒害損失就放流魚苗,成效如何不得而知,卻造成養殖魚種與野生雜交,不但在環境中競合,也造成基因同質化,一旦出現疫病,恐全遭殃。」

台灣不只有一種黑鯛且具遺傳組成差異
無論就資源保育或經濟動物養殖的觀點來說,保持天然形成的遺傳多樣性、地理分布並依此進行人工養殖族群的管理,以避免遺傳多樣性損失而引發的疾病與產能下降問題是相當重要的概念。所以如果科學證據指出台灣沿海的黑鯛族群間並非沒有遺傳組成上的差異,那麼漁業署僅僅規範放流物種,並把台澎地區視為養殖黑鯛皆可流放的範圍,就會造成遺傳多樣性的下降。

近10年來,以下的數個研究團隊分別回應了:(1) 物種鑑別、(2) 養殖與野生魚苗鑑別、(3) 族群遺傳結構、與(4)放流效果的議題。例如:台灣周邊海域鯛亞科(鱸形目: 鯛科)魚類種間親緣關係及種內族群遺傳、臺灣西部海域黑鯛魚苗放流效果評估、以分子標記分辨野生與養殖黑鯛的初步實驗、利用耳石化學元素中鎂及錳差異判別放流與野生黑鯛之研究、以AFLP分析台灣產黑鯛屬物種等研究,以及2011年郭金泉老師團隊發表於Journal of Fish Biology的"Resolution of the Acanthopagrus black seabream complex based on mitochondrial and amplified fragment-length polymorphism analyses"。有關黑鯛本身與近似物種的分類學歷史、區辨、分布、族群遺傳差異、演化歷程與漁業經營上應留意之處,也被總結在徐德華與郭金泉所著"臺灣沿岸魚類黑鯛屬魚類家族的故事"一文中。

在物種鑑識上,徐與郭指出台灣沿海所產的黑鯛屬魚類共有「黃鰭鯛(Acanthopagrus latus)臺語俗稱赤翅仔、黑鯛(A. schlegelii)、臺灣灰鰭鯛(A. taiwanensis)、琉球黃鰭鯛(A. chinshira),琉球黑鯛(A. sivicolus)和太平洋灰鰭鯛(A. pacificus)六種,臺語俗稱都叫黑格。「由於黑鯛對環境之適應能力和抗病力強,可在人為圈養環境馴化自然產卵,產卵量大,產量穩定又可完全養殖,目前已是臺灣重要的遊釣和養殖魚種之一......市場所見的黑鯛大多是來自養殖漁塭,種苗來源穩定,所以也是臺灣各縣市政府每年海域放流的重要魚種,臺灣由2002年至2011年共累計放流744萬尾黑鯛,居放流魚種數量的第二位。

李信徹老師根據isozyme與mtDNA的證據認為臺灣福隆海域黑鯛之遺傳變異高於其它地區。因此建議在實施資源管理及栽培漁業時,應將福隆與非福隆其它地區視為兩個亞族群。所以把地區來源不明的養殖黑鯛,在未作好標識的情況下在全島海域任由放生團體流放,真的是對的嗎?

主管單位應負起控管放流規模、地點、物種與流程之責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不當的宗教放生將分別產生生態保育與動物福祉的疑慮。所以海濤在旗津放黑鯛雖然「合法」,但就生態保育與資源經營的觀點來說,這種忽視水體承載力、對棲地其它魚類群聚衝擊、忽視食物來源還有魚苗遺傳鑑識資訊的放流是不妥的,而這樣的責任應該由主管單位挑起,並根據現有的辦法更進一步地細緻規畫;然而就動物福祉的部份來說,海濤與其信眾,則應該為魚隻運送途中所受到的痛苦、為了信眾心理需求而產生的百人接力致使魚隻受到驚嚇、所有魚隻在沒有適應溫度與鹽度的狀況下直接扔進海中,甚至在隔天反而吸引釣客前往收獲的後果負最大的責任。如果宗教團體真的想要流放被許可的養殖魚類,並期待這些被放流個體有更高的存活率,那麼就應該進行減量、降低頻度,與慎選地點使得放流所需要的細緻過程得以完成(例如降低活魚運輸的緊迫、並增加對溫度與鹽度的適應時間)。而不是為了法會的方便、為了信眾求功德的自私,在不適當的地點放流大量生物。

被宗教放生行為消耗的物種不只有黑鯛,除了黑鯛以外的物種是否具有這些背景資訊提供社會大眾與主管單位進行判斷?如果沒有,那麼我們仍然要放任宗教團體進行商業放生嗎?

2014年1月25日 星期六

當市場經濟動物遇上宗教放生:該怎麼做?誰來管?

遭佛教信眾不當放生而慘死的螃蟹屍體被沖上岸
被信眾們在沒對水沒對溫鹽度也不對的狀況下放出去的黑鯛,就這樣被沖回岸上
信眾最愛接力把動物從卡車上卸下然後直扔大海或水庫,但這種行為本身就會造成動物的緊迫
有惻隱之心是好的,但在缺乏知識、同理心與守法前提下的放生就是一種罪孽
2014年1月23日行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強化對動物放生的管理後,大家一陣興奮,以為一切就「有法可管」。我認為改那幾個字的確是一種進步與努力,但事實上並沒有如此美好,因為與動物放生議題相關的主管單位其實有三個,而這三個主管單位現行的管理意願、行政力度、人員專業與業務負荷並無法完全規範會造成問題的放生行為。為什麼呢?

我們先談動物放生會涉及什麼議題:(1) 生態保育議題 -- 包含了外來種入侵、野生動物被騷擾與捕捉、非法獵捕等議題;(2) 動物福祉議題 -- 所有的動物,不管是野生動物、被人圈養繁殖的經濟動物、寵物、餌料生物等,在被飼養、集中、運輸、施放的過程中,都可能因為不當的處置而產生緊迫、疾病、受傷與死亡等問題。

那這些議題又各自與什麼樣的單位與法令有關?每一個現行的法令又能規範什麼樣的行為?


就生態保育的議題來說,野生動物保育法當然就是拿來處理野生動物(不管是一般類或保育類)被非法捕獵販售與亂放的問題。在這次修法的方向中,林務局嘗試著把高入侵風險以及具有危險性的野生動物及其圈養族群納入不得放生的範圍內,例如鱷龜、擬鱷龜、鱷魚、毒蛇都屬於這樣的生物(註一)。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管制重點在於「受野保法規範的物種及其衍生的非法行為」,所以如果該物種並無法由野保法所控管或仍有難解的爭議(註二),那野保法的修法就無法完全阻擋放生行為。

漁業法呢?
漁業署根據漁業法所制定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中其實對海洋放流行為做了一些相當明確的規定,例如可流放的物種與地區,以其應該要遵守的規則。這些物種基本上都是台灣沿海原本就存在的物種,所以比較沒有所謂外來入侵種的疑慮。但是為什麼生態保育及動物保護團體還是不滿意?宗教放生團體認為這些魚貝蝦蟹快要被吃掉了,不忍心,所以就想要買來放掉。這樣的心意的確是一種惻隱之心,但他們就是不知道這種大量的高頻度的密集需求,其實才是造成大量動物無辜被繁殖、受苦與死亡的共犯。如果今天某種魚只有飲食需求,被繁殖出100隻,但放生團體又需要放生那100隻以滿足自己所謂的慈悲、甚至想藉此消災解厄,那麼被無辜多製造出來的生命就不會只有那100隻了。因為繁殖業者並不會因為放生團體去買魚,而停止生產,這麼簡單的道理卻無法被宗教團體理解,不禁令人懷疑我們的邏輯推理教育出了什麼事?

根據漁業署的規定,放流這些生物都要向地方主管單位申請。例如在高雄市放流黑鯛,就應該要像高雄市海洋局申請。但申請若被海洋局核准是否就等於一切沒有問題?根本不是這樣的。舉個例子來說,台灣有很多養殖魚苗都是在半鹹水中飼養,這些魚苗或是成體在飼養過程中根本不會接觸天然環境。把原來就在人工環境長大的魚貿然地在沒有讓其適應水溫、鹽度、海潮等環境,大量地往外放,這不是放死是什麼?那原棲地的其它生物都不會受到排擠競爭?在台灣海域環境這麼差的今日,這些被放出去的魚有足夠的食物嗎?如果答案是不確定的。那為什麼這些團體能夠一而再再而三,花費如此龐大的金錢到處買生物放流,並造成環境沉重的負荷?


海洋大學養殖系郭金泉老師曾多次為文呼籲重視不應在未經評估隨意放流海洋生物,以免造成諸多問題。而大量放流魚苗事實上對漁業資源的恢復也很有限。主管單位是否應該要思考管制放生的頻度、規模,與放流生物過程中的細緻性?
 
再來就是動物保護法。動保法開宗名義就是要保護動物的福祉,什麼樣的動物適用呢?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所以魚類以上的脊椎動物都是一體適用的。而動保法也明明白白地說到「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那麼宗教放生團體在放流動物時真的做到這些要求嗎?很顯然是沒有的。為了放生大典的流程,那些動物必須要在狹小缺氧的空間裏高密度地推擠,有時候甚至是在烈日下掙扎,就只是為了那一堆典禮的流程、頌經、感謝這感謝那,聽講經,被折騰一番以後才半死不活地被扔到不對的地方去。許多信眾經常把動物的掙扎當成快樂、把動物無法行動隨水漂回當成感謝,甚至把動物的死亡當成捨報(話都是他們在講就對了),這個時候我們不禁覺得這其實已經不只是動物保護法執行上的問題了,而是教育出了狀況,使得他們對動物的處境缺乏真正的同理心、慈悲心,還有常識。因為他們想到的其實只是自己心理上的需要,但以溫良恭儉讓的語言,在高談孝親、輪迴、善行、包容、平等、博愛的高道德語言下,執行殘酷的放生行為,並誆稱台灣的風調雨順都是因為他們放生所賜。

好了,我們有三個法在這邊,那為什麼還是有管不到的地方? 
  • 野保法管的就是野生動物與棲地,所以論物種來說,野保法恐怕無法管到淡水與陸域的經濟性動物,例如草魚、鰱魚、鯉魚、吳郭魚這些經常被放流到河川湖泊的外來種(請參見那些常見放流魚類並非本土種),甚至是蚯蚓這些無脊椎動物,而動物福祉並不是野保法最重要的精神與內容;
  • 漁業法只規範了海洋放流物種與可放流地區,但它沒有規範放流規模與頻度,也沒有處理淡水性的經濟物種,而這些淡水物種卻在宗教放生中佔大宗;
  • 動保法的文字很清楚地讓大家知道它是可以管宗教放生中的「不當行為」,但是為什麼動保單位沒有在管?因為農委會畜牧處把放生的壞影響指向生態保育,把責任留給林務局。然而若動保單位能夠依法處理放生經濟動物過程中的不當施作,那麼很多環境生態問題早就可以解決了。因為動保法適用的圈養動物其實較漁業法及野動法更多,而那些動物又正視被放流的大宗。但是當畜牧處與各地動保單位業務被流浪貓狗與部份家畜議題壓得喘不過氣時,要如何有專業人力處理其它動物的福祉呢?
有媒體問我:是否需要再修法來管放生?我認為其實並不需要,為什麼?只要主管單位不要自廢武功,早就可以管好了。台北市動保處不就在最近依動保法裁罰賣放生鳥的鳥販嗎?所以其實不是沒有法可用,問題在於主管單位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責任感與專業。為什麼貓狗站在屋頂上要去救?而大量魚類被不當運輸流放到不當的水域中卻無所謂?

宗教團體也不是沒有在進步改變,事實上有些放生團體已經把話聽進去了,以照顧或支持野生動物救傷、救援流浪貓狗、照顧棄養寵物來取代商業購買。但是台面上的團體至少還可以被掌握,台面下不知道的,隨便一個師傅買一堆牛蛙往外放,就會是一種災難。而宗教團體可以做的非常多,只是需要引導與規範。以所謂的護生園區來說,如果這些護生園區不開放參觀也不接受監督,那麼大量家禽畜動物集中養殖所產生的污物怎麼辦?如果產生疫病怎麼辦?這些又應該是誰的責任?難道要等到爆發疫情後才再把防檢局甚至是CDC也拉進來嗎?所以說政府單位要依法行政,教育單位要善盡教育之責,而宗教團體不能自外於現代國家體制之外,當然我們也需要更多的NGO理性地關切,協助有心改變的宗教團體走向正確的道路。讓宗教的心靈需求與環境生態都能得到雙贏。

註一:其實林務局提出來的這些物種都是屬於對人比較有害的危險動物。然而無論是我國法令與國外的類似法令,危險動物都是由動物保護法令管理,這也就是為什麼動保法第八條要規定禁養與輸出入食人魚與電鰻這種對人有危險的動物了。然而動保法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畜牧處對不對?
註二:舉個例子來說,會吃作物的鳩鴿科鳥類被農民當成害鳥,保育與動保團體希望農民採取友善耕作與鳥共存,但有些農民不接受。那有人把鳥抓走就會受到農民的歡迎,而這些鳥又被放生團體放走,就形成一種不同群體間的觀點衝突。這時候野保法若被拿來罰放生,宗教團體會認為自己在除害,如果野保法拿來罰騷擾野生動物,似乎又會落入獼猴破壞果園的難解之題。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有關野保法修法規範宗教放生一事之漏網報導

圖片提供:Tsai-Yu Wu (在泰國拍攝的放生鳥)
 【侯俐安提供】宗教、商業放生,將來改採放生行為「許可制」,從過去禁止野放保育類,改成凡是放生「行為」皆須申請,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向前邁進一大步,不過未來該由誰審核,合法的施放程序、種類數量為何,至今仍在保育與放生界之間拔河,將成為進入立法院審查及施行細則訂定的焦點。

放生動物現行法規牽涉「野保法」、「漁業法」、「動保法」等,主管機關多、卻各有不足,導致浮濫放生,遭疑「放生如放死」,危害生命也破壞生態。未來改採行為許可制,放生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林務局科長林國彰承諾,施行細則會開宗明義,訂定主管機關、施放程序。

不過,雖然經過三年討論,放生、保育界逐漸有共識走向申請制,不過施放程序、種類數量、放生區域、遵行事項,雙方認知仍有落差,未來可在哪些範圍、施放哪些動物,應正面表列可放生物種,或是負面表列禁止放生物種,如外來入侵種、有危害生物等,仍須設計。

此外,如何定義動物被「放生」,各界也有疑慮,如闖進家的蛇、偷吃稻子的斑鳩,若帶到野外施放,算不算放生?野保法規定,經人工飼養不得釋放,但若野外抓取動物,帶到鳥店飼養數日再轉售放生,算不算「經過人工飼養」?林國彰表示,上述都在討論範圍。

林國彰指出,未來將持續舉辦論壇,讓保育、宗教界對話,同時持續有輔導機制,將傳統的放生轉成積極護生,如去年在澎湖野放海龜,透過法定野放程序,也讓宗教在旁祈福;同時,林務局也與宗教團體合作,在台南官廟的設立「護生園」,現已移入蘇卡達象龜,都是持續努力的方向。

目前台中、南投已針對放生訂定地方自治法,若野保法修法通過,將一致施行。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烏龜野放該怎麼做才是理想的?但事與願違怎麼辦?

圖片超連結自環境資訊電子報廖靜蕙小姐之flickr相本
才提過食蛇龜的商業養殖為何不一定可以救得了台灣的食蛇龜,超扯的事又發生了。12/3凌晨又有1630柴棺龜、380隻食蛇龜與錐尾鸚鵡差點被走私到中國去。但後續又出現另一個狀況,也就是有人認為宜蘭縣農業局野放柴棺龜的程序不當,缺乏評估然後就放走了。但我想討論一件事,也就是所謂的評估是要評估什麼?

整件事情要切成幾個部份來談。為什麼有人要抓台灣龜去中國?還有為什麼總是要到龜被累積到幾千隻,都不知道已經被虐待多久才要抓人這個議題我在上次的文章裏已經討論過。好的,那如果走私的龜被救出來了,怎麼辦?我想大家都會想到收容安置、評估建康狀況,然後再找地點放生。偏偏此事在台灣就是很難做好,為什麼?

  • 我們需要遺傳結構的資訊:以食蛇龜的例子來說,原本野放評估的基礎最重要的就是台灣食蛇龜的族群遺傳資訊。為什麼需要遺傳資訊呢?假設台灣的食蛇龜的各地族群具有顯著的遺傳分化,那麼我們隨便把走私收容的龜往外放,就會破壞了極為長久才演化得來的遺傳多樣性,這絕對是違反保育原則的。但如果台灣個地的食蛇龜其實沒有顯著的遺傳分化,那麼找地方放對於這個物種在台灣的族群遺傳結構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如果有了族群遺傳資訊,那麼我們就能將每一隻龜的DNA定序,然後藉由每一個地理族群所具有的基因單型多樣性與分布,來決定那隻龜可以在那裏野放。這是一個理想。
  • 但是遺傳結構不一定如你所願:以這次的案件來說,大宗居然是柴棺龜,而不是食蛇龜,這代表什麼意思呢?自從柴棺龜變成華盛頓公約附錄II物種以後,中國對物種的炒作已經轉向或跨足到其它龜種。但我們有任何現存的柴棺龜族群遺傳資訊嗎?沒有呀~ 就算有,如果做出來是一種"中度分化"的狀況,那該怎麼決定野放地點?此外,先獲得野外個體,獲得台灣週邊地區族群的樣本、抽DNA、定序、做對的分析、得到族群遺傳結構,都非常耗費時間、人力與財力。那是不是每一個有這種濫捕疑慮的生物都得花錢這麼做呢?很可能是需要的,但我們有這麼多的經費嗎?顯然沒有。
  • 收容烏龜需要很大的空間:很多人以為烏龜沒事睡覺躲在殼裏就好,因此可以高密度堆疊也不會出事。其實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烏龜在長期脫水、未進食與緊迫的條件下非常容易有上呼吸道感染、殼甲四脂受細菌或真菌感染的問題。此外,例如食蛇龜這樣的物種,在野外需要相當大的空間才能讓它每天走來走去,在發情的時候還可能追咬對方造成殼甲甚至眼部受傷,如果在高密度下圈養,這樣的損傷就會更為明顯。以我們家溫室的面積約4 x 5平方公尺來說好了,在這樣的空間下我認為只能養2-3隻食蛇龜。就算是偏水生的柴棺龜也只能放個20隻,那請問1630隻要有多大的空間才能滿足收容時的動物福祉需求呢?
  • 評估野放需要多少專家的參與?其實台灣的專家就那幾位,數來數去沒幾位。除了陳添喜老師,就是吳聲海老師。然後頂多加上屏科大、宜大與台北市立動物園有收容經驗。然後還需要有爬蟲類獸醫、族群遺傳學者、地方林管處、縣市政府人員再加上主管單位林務局保育組。也就是說,如果野放流程沒有經過這些專家就各方面考量的同意,就不能輕率地野放。
  • 放了又抓怎麼辦?我想食蛇龜與柴棺龜的議題可能是所有野生動物獵捕案件中最頭痛的,因為烏龜不吵不鬧,抓起來就縮起來。放出去又很容易被陷阱再度抓回來。過去我們總覺得就是取締不力,人民守法觀念低落,但是長年以來法界對生態保育相關案件的輕判與輕忽恐怕才是造成整個集團有恃無恐的主要原因。明明有刑責,卻總是易科罰金,請問那龐大的利益下,罰個幾萬塊能幹嘛?
我真的覺得不能一直再靠林務局經費來處理這些走私動物收容野放問題了。一個保育組一年才多少的經費,有那麼多事情要做,結果光是收容中心一年就去掉四千多萬,我想以人力、土地、和經費來說,宗教團體應該可以幫幫忙吧?如果宗教團體真的願意護生,也願意為生態環境盡力,為什麼不在此時多多幫忙?不要再去消費那些為了宗教放生而生產的無辜生命呢?甚至可以加入社區巡守或相關的教育工作,扭轉社會對宗教團體的不良觀感?

田秋堇所提出的野保法增訂未遂罪是一個值得期待的方向,如果什麼都要等到龜上了船,被虐待很久才能以公權力介入,那這個法不就一點用處也沒有嗎?

此外在野放流程上,如何評估健康狀態、大小等級、適合棲地、餌料、溫度控制、場地設施,都需要有基本的規範與建議,讓各地方相關單位在人力已經非常吃緊的狀況下,還能在獲得中央與專家的支援下,做正確的事。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公務員獎評應嚴謹,但立委、記者和路人憑什麼貶低自己不懂的專業?

此圖連結自Wikicommons 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Mongolian_Wild_Horse_001.jpg
今天(11/11)我看到一個讓我非常怒的新聞,也就是中時記者徐子晴所寫的"傑出公務員 遭批有夠瞎"。徐大記者這篇文章一出,馬上就看到電子媒體也做了,例如三立等台就在晚間新聞時到處亂訪問一知半解的路人,然後得到"真的很瞎很離譜還我稅金來"的結論。請問這些媒體在搞什麼鬼?新聞是這樣捏造的嗎?

徐大記者的報導中寫到:"去除野馬腸子的糞石就可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為鼓勵優秀公務員,考試院每年頒發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約有8人獲獎,1人可獨得20萬元。但得獎者皆為高階公務員,甚至有人僅因「移除蒙古野馬腸內糞石」就可得獎;且該獎僅以一紙行政命令頒發,無法源依據,遭立委、考委批「太瞎」。"

請問各媒體記者看過考試院的獎評記錄嗎?還是只根據需要上媒體作秀的立委助理發的新聞稿就寫出來了?然後為了發即時就開始胡扯了?

根據考試院的評選結果文件(自己google就有了,連google都不會嗎?),金仕謙園長的獲獎事由全文為:
  1. 領導機關參與各項服務及業務評比,績效斐然,獲頒臺北市101年度「臺北巿政府服務品質」優等獎、績優環境教育獎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組」特優獎、節約能源執行成效貢獻獎、第16屆優良志工團隊金鑽獎,及行政院環保署101年「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並獲英國網站Tripadvisor旅遊景點「四星」證明書。
  2. 領導機關101年度精進專業技能與服務,主導全國臺灣黑熊保育機構,首推跨域族群管理復育合作計畫;完成國際典例之人獸親近金剛猩猩展示場改善工程;推行蜻蜓生物防治法,有效降低園區小黑蚊發生;首度引進日本丹頂鶴,與日本釧路動物園簽訂友好協定;以獸醫技能主刀,圓滿移除蒙古野馬腸道內糞石;打破澳洲禁止輸出無尾熊政策,完成無尾熊再引入計畫。
  3. 擴大辦理第3屆亞洲動物園教育者研討會及工作坊,提升國際專業形象;辦理第2屆兩岸三地大熊貓保育教育學術研討會,促使兩岸四地簽定「第3屆兩岸四地大貓熊保育教育學術研討會倡議書」,完成跨域國際合作簽署;鼓勵自製無毒環保清潔劑,落實無毒友善環境。
所以,怎麼會是徐大記者所言,僅憑拿個糞石就得獎?此外,這些媒體是不是因為在所有得獎者中,金仕謙園長所在的台北市立動物園最近,又一向是媒體找新聞素材的好地方,又可以拍得到畫面,所以就瘋湧而入輕鬆賺到一條看起來好瞎的新聞?既可以表一下公務員又可以增加酸民的點閱率,何樂而不為?

以動物園來說,它是一個科學與教育場所,真的不是給你一天到晚辦活動讓各民代招待選民的後花園。金園長本身就是獸醫,而動物園的獸醫其實並沒有那麼多,每一位獸醫的專長都不一樣,所以能夠幫馬開刀並不是隨便找一個人開開就算了。更重要的是,那是蒙古野馬,一種在1960年代就在野外絕滅,後來才慢慢被復育的珍稀物種。如果一隻蒙古野馬死掉了,就是很大的損失,那請問一位專業獸醫幫野馬開刀,又為什麼可以被徐大記者隨便寫成"瞎"?

三立新聞跑去拍掃馬糞的人,然後旁白說掃馬糞很辛苦。如果只因為掃馬糞就得獎(假設那是公務員,不是約聘人員喔),請問各台又會鬼扯什麼東西出來?掃馬糞和動手術那一個專業門檻高,這些號稱唸過相關科系的新聞主管不知道嗎?或是故意選擇忽視呢?


然後小黑蚊的問題有多嚴重徐大記者不知道嗎?可以試行生物防治的區域也沒有想像得多。那麼動物園試行這種方法改善園內環境,降低遊客與動物被叮咬的可能,不行嗎?徐大記者要不要查查看政府每年在防治小黑蚊上投入多少經費?知道那個金額之後,各媒體還敢亂喊瞎嗎?

其實我可以同意立委所提,表揚公務員最好以基層公務員為主,避免對主管拍馬屁,而且在國庫艱難的狀況下,應該修訂辦法改送獎狀也就可以了。但我不能同意的是在整個新聞中所顯示出的對專業的踐踏與惡意抹滅,以及各台新聞在互抄的過程中所顯示的傲慢、無知與標題殺人。

20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針對壹電視與蘋果日報11/3有關「切蛋魚」(咬睪丸魚)報導的回應

有關「切蛋魚」或「咬睪丸魚」的以訛傳訛話題,我早在之前的blog文章中就已經明白說過。一切的報導看起來都像是從新幾內亞傳出,但完全沒有真憑實據。為什麼呢?紅銀板雖然早就是常見觀賞魚及食用養殖魚種,但是此魚並沒有引入新幾內亞的記錄。此外在新幾內亞被拿來當食用魚並放流到湖泊中的外來魚通常是非洲十間或吳郭魚之類的生物,所以我一開始就對那個傳聞保持高度懷疑。此外,「河中巨怪」(River Monsters)這個誇張節目把這個訊息向外播送推波助瀾,使得幾乎全球的媒體都把紅銀板當食人魚,然後再把它當成專咬男人睪丸的兇猛魚類。但,這條魚根本就只是條吃素為主的魚。稍有演化生態常識的人都知道,世界上並不存在任何一個專一攻擊人類的脊椎動物,這樣的標題其實只會造就無知鄉民胡扯的爛梗,但是對外來種控管、寵物棄養這類的議題沒有幫助。

自從2011年蘋果日報報導市面上亂賣食人魚以後,在台灣媒體上三不五時就會出現一些某某地方又釣獲食人魚的新聞。蘋果日報的報導其實間接導致農委會被監察院糾正,而衍生今年國貿局公告禁止食人魚輸入的政策。但就算這些以訛傳訛訊息一再被學者或水族界人士訂正這些被抓到的都不是食人魚,但某些台灣媒體卻依然故我,只要標題能聳動能吸引點閱率就好,那裏管什麼正確資訊呢?

前幾天蘋果日報的記者又打電話給我問這條紅銀板是怎麼回事,當天台中大聯盟水族的蔡政宏先生就已經告訴我此事。事實上記者在採訪我的時候,我把紅銀板與食人魚的區別、紅銀板的習性、各相關單位在此事上管理的落差、還有外來魚類所具備的不同層級風險都說得清清楚楚,但是一到了編輯手上,從蘋果日報變成壹電視以後,就變得不是原本所想的那樣。

記者郭睿誠所寫的
食人魚遠親遭誤認殘暴」一文算是忠實反映了當天訪談的重點,也就是「紅銀板並不是食人魚,其牙齒結構只是有利咬碎果實,性情也屬溫和」。但是蘋果又另外做了兩則新聞,文字內容就有些失誤了。「以堅果為食演化成尖牙」這篇文章令我不解的部份是,為什麼會提到「要把人的手指咬斷也不是太難的事」?那我能不能說:「可口可樂拉環相當鋒利,打開時切斷手指也不是不可能?」一件事是否會發生,一定要有充要條件不是嗎?那請問全球各地發生過紅銀板咬人手指的事件嗎?如果沒有,那這樣的臆測有什麼意義?


至於棄養大型觀賞魚的回收機制我認為有困難。因為民眾養一養不養了,就要丟回水族館,請問收購價格怎麼處理?一般小店會有空間嗎?如果沒有空間又強行收容,是否又會衍生動物福祉的問題?如果棄養的數目太多,就算紅銀板不會在野外繁殖,是否最後又要祭出禁止輸入的手段?其實整個事件的重點真的不是可不可怕,而是缺乏飼主責任的民眾不管什麼東西都往外丟,讓公眾承受風險,使動物本身承受污名。

這則新聞到了壹電視動新聞就變得誇張。標題變成了咬睪丸魚驚現台中文修公園」。這個標題是怎麼回事?都已經說了此魚根本不會咬睪丸(睪丸陰囊傻傻分不清嗎?健康教育沒學過嗎?),為何還要下此標題?但一看內文又還好,算是正確知識,那為什麼一定要使用這樣的標題呢?牙如人齒 公園驚見「咬睪丸魚」這篇報導則是錯誤較多的一篇。如果要證實紅銀板對人是否有攻擊性,那可以使用大的肉塊,怎麼會弄得好像要煮火鍋料一樣丟香腸進去?水族館老闆都快瘋掉了(但似乎成就了媒體自己的趣味)。另外在紅銀板的資本資料一處有個錯誤,紅銀板的幼魚若與其它食人魚有擬態關係,也屬於貝氏擬態(也就是讓掠食者以為它是不好惹的食人魚而不吃它)。紅銀板的幼魚事實上是沒有攻擊性的。

整體來說,我認為蘋果日報的郭睿誠記者試圖幫忙釐清紅銀板與食人魚的差異,我覺得這個部份做得很好,然而記者的文章一到了編輯手上,被放大的訊息常常就不是我們所樂見的了。


此外11/3中午電子媒體蜂湧到台中水族街去採訪,拍了一些畫面以後,就開始發稿了,以下我就評論這些媒體的報導品質:

  • 東森ET Today(標題: 切蛋魚台中現蹤,別慌它是吃素的): 東森的報導一開始很不OK,但是負責的記者在看過我們家blog後已經把標題和內容稍事修改,現在好很多了,感謝張力天記者;
  • 中視新聞(標題: 公園水池驚見怪魚): 我覺得就是不懂的人在大驚小怪,紅銀板其實是常見的觀賞魚,沒看過就說是怪魚,我相信如果有人撈起一條土托魚,媒體一樣會大驚小怪,因為從小到吃到的都是切好的對不對? 而且明明就已經是幾天前撈起來的,為什麼非要加一句什麼遊客心驚?
  • TVBS(標題: 公園出現人齒怪魚): 紅銀板是不應該出現在公園池塘,但是我真的認為媒體去訪問不明究理的民眾,然後再收集民眾被嚇的情緒,這是在幹嘛?請問被訪問的民眾真的接收到正確知識嗎?(也就是: 紅銀板不是食人魚,不應該棄養外來魚類)
  • 華視(標題: 生態池釣到怪魚): 其實華視報導的整體內容是OK的,但是我真的不喜歡那個怪魚稱號。這真的只是顯示我們這個社會對貓狗以外的寵物認知很有限呀~
  • 中天新聞(標題: 台中出現咬下體魚): 報導前半段OK,但是為什麼媒體要去訪問沒有接受到正確資訊的民眾引起恐慌呢?狗那麼常咬人為什麼就沒有媒體去訪問小朋友怕不怕呢?
  • 公視(標題: 台中出現紅銀板): 整體來說是OK的,但是陳東瑤(不是陳東堯)老師是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不是動物系呀~~
以下再整理我對其它有問題的食人魚新聞的評論: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有關我們今年度要徵求的專題生

對我們家的研究有一點瞭解的人大概知道,我們一直對各式各樣的擬態議題很有興趣,而且研究材料絕對不限於昆蟲。我們對魚類的擬態也同樣感興趣,而且也持續養魚、讀文獻、還有思考可著力的議題。整件事情其實都是來自鼠魚(Corydoras)的擬態議題。鼠魚的擬態有幾個特性:
  • 究竟是什麼樣的掠食者會形塑這種擬態至今不明
  • 不管那個體色再怎麼不醒目,似乎都是一種警戒色,這與傳統陸域或海域動物的警戒性形成預測不符
  • 牠們之間究竟是穆氏擬態或社會性擬態並不清楚
  • 疑似雜交起源的"物種"似乎也能參與擬態
  • 多樣性極高,媲美南美洲陸地上的毒蛺蝶與毒斑蝶擬態
此外,長得像鼠魚的還有擬鼠貓這類的鯰魚。我認為牠們之間的關係為攻擊型擬態,但是有學者確認為是穆氏擬態,我對此保持高度的懷疑。此外,我們也對如何評估外來魚類的入侵性有點興趣,不是我們雞婆愛做或是想要踩魚類學者的地盤,而是沒人要做啊。

所以呢,我們決定要徵求對這類議題有興趣的大學生加入我們的研究行列,而目標是希望能夠在2014年的寒假前。主題有三大方向:
  • 鼠魚與擬鼠貓的攻擊性擬態的運作機制
  • 南美洲以視覺訊息掠食的魚類究竟那些可能形塑鼠魚的擬態演化?
  • 誰是下一個入侵種?如何評估外來魚類是否能夠在台灣天然水域立足?
如果你有興趣,你應該具備什麼條件呢?
  • 會養魚,會顧魚,會處理魚病 (至少願意學,有把魚當成生命)
  • 英文不要太差,因為你需要唸很多很多很多的文獻
  • 一定要修過統計學、動物行為學、和普通生物學
  • 樂於大量閱讀,也願意培養經常寫作的習慣
  • 要能挑戰自己不會的事,對學到新事物有熱情 
  • 要知道生物研究一定是配合生物,不是生物在配合人,所以常常會弄一整天,而不只是偶爾來晃晃
有興趣的同學,請自己準備簡單履歷,寄到我學校信箱。我再跟你約時間面談,面談後再看是不是就能開始。

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高冠變色龍現身旗津 = 移除?禁售?高雄新名產?

高冠變色龍(Chamaeleo calyptratus)在旗津現身了,是有沒有這麼誇張?對就是這麼誇張。台灣就是一個沒有界限的地方。這個變色龍不是棄養被撿到,不是只有一隻被看到,而是一個晚上抓四隻,隔天又有,而且在2011年(見龜窩的連結)與2013年4月就有人見到(見此發言)。這代表什麼啊?值得高興嗎?還是要憂心忡忡?
  • 外來種不一定是入侵種,但我們不希望外來種未受控管地出現在野外:最近因為黃花藺的事情我被上下游訪問,然後我就聽到一種其實很常見但似是而非的聲音:我們平常吃的東西不也都是外來種,有必要大驚小怪嗎?外來種(alien species)指的是非原產的物種,而入侵種(invasive species)指的是脫離人工繁養殖掌控,可自行在野地繁殖,而且影響本土物種的生物。像水稻也是外來種,但是把水稻丟在一般溼地中很容易因為其它的莎草科或禾本科草本的競生而消失,所以水稻雖是外來的,但不會有入侵性。然後我又聽過另一種更似是而非的說法:我們人也是外來的,只是先來後到的差別,有必要分那麼清楚嗎?牠們也是台灣的一份子。我覺得持這樣觀點的人完全弄不清楚狀況。自從人類開始大航海以後,有非常多的物種(與動植物攜帶的疾病)因為人類的因素被散播,使得其它地區的生物滅絕、瀕危;又如很多全球性的入侵種(例如美洲蜚蠊)在全球的播遷已久,在各地造成公衛問題。這些物種在原產地好好的,但是因為人類活動的關係而背負罵名,所以人類當然要亡羊補牢,避免更多的外來物種不當引入,或在野地失控。
  • 變色龍出現在野外會怎麼樣嗎?牠不是很可愛嗎?有人認為,變色龍在旗津立足會怎麼樣嗎?牠真的會危害什麼嗎?牠不是很溫和嗎?牠不是很可愛嗎?牠不是很珍奇的動物嗎?為什麼要大驚小怪呢?事實上,在許多台灣認為的先進國家對外來物種的控制與研究中,只要是進到野外環境而且能自行繁殖,就會被認為介入了本地的食物鏈,並排擠了原生物種的資源,因此需要被移除。台灣在這方面做得非常不夠,很多外來入侵種總是要等到爆發到不可收拾,或是被主觀地認定"可怕",才會有移除計畫。但明眼人都知道那些移除計畫不會成功,因為數量已經多到一般人會看到了不是嗎?就算變色龍和攀蜥之間的棲位類似,但衝突不大,我們怎麼可能同意變色龍在旗津落腳?牠應該出現的地方其實只有非洲的原產地,還有設備良好的繁殖場或動物園。
  • 變色龍是那來的?何時來的?高冠變色龍是一種在市面上流通很久的種類。早在野保法尚為實施之前,爬蟲類進口亂進都無所謂的年代,許多野生的變色龍就經常在市面上流通;但是高冠變色龍被比較大規模地輸入則是在人工繁殖變得容易之後(註: 2008年野保法修法時就把高冠變色龍排除在保育類動物之外,所以牠是少數可以合法出售的寵物變色龍)。就是因為輸入者眾,養殖的人多,這樣的生物就不可能有什麼可追溯的來源,因為牠不是鱷魚、不是貓熊。高冠變色龍是少數可以適應台灣氣候並容易繁殖產卵的變色龍,所以牠能在野外存活並繁殖並不令人訝異,但是,為什麼連這種一般被認為是會被捧在手心不會亂丟的生物都會出現在旗津?
  • 應該要移除嗎?是!應該要禁養嗎?不!。需要禁止輸入嗎?需要討論!我認為一個不應該出現在野外的外來生物本來就應該要被移除,登山步道上那些自認為在美化環境的登山客在奉茶處種的非洲鳳仙花、或是灌溉溝中出現的南美洲水草,都是入侵性物種,本來就應該要移除。所以變色龍當然不應該出現在旗津,牠應該被移除。但是需要禁養嗎?我覺得不需要。我們不會因為狂犬病而禁養狗對不對?但是要不要禁止輸入?我不覺得對這個case來說是需要優先討論的問題。我認為需要被禁止輸入的爬蟲很多,大型蚺蟒、毒蛇、綠水龍和綠鬣蜥、還有數量很多壽命很長未來必然爆發棄養問題的蘇卡達與尼羅巨蜥,我都覺得其貿易都應該被適度管制。相對來說,高冠變色龍變得不是最優先需要討論的,為什麼呢?第一是對農業與人類沒有立即的危害;二來是在旗津這種植被與其它地區隔離的地區應該有移除的可能。
  • 但如果是有人蓄意拿到旗津放養,然後又不只在旗津才有怎麼辦?這就是問題所在。我認為在所有外來物種入侵風險的事前評估上最難預測的就是人類行為。如果有心,你一定可以為一個外來物種找到極為合適的地方,然後就讓它擴散開來。請問有人在水族箱裏繁殖過玻璃魚嗎?沒有。玻璃魚能不能通過一般的入侵風險審查?可以。因為牠看起來無毒無害啊。但為什麼玻璃魚可以在日月潭與非常多的地方變成入侵物種?因為我們忽視了人類行為的影響。綠鬣蜥、綠水龍、大帆三間、甚至平鎮的虎斑恐龍都是如此。過去外來動物在台灣變成入侵種的原因是:繁殖場設備不佳,因此會有個體逃逸;宗教團體的高密度高量放生行為;但是近年來那種蓄意地把生物帶到合適地點施放的行為越來越常見,那些放香魚的釣客就是如此,把台灣的自然環境當成自家的釣場;蓄意放綠鬣蜥和綠水龍的人也是這樣,利用整個社會的環境資本在做自己的無本生意。那變色龍是不是這樣嗎?我認為不無可能。養過變色龍的人都知道其敏感與脆弱,誰會沒事拿著"至少有一公一母或懷卵的變色龍"去離市區有距離的旗津棄養?或根本就是蓄意放養呢?
  • 這樣的行為能預防嗎?需要什麼樣的研究與資訊?我認為蓄意放養外來生物到非常合適的場所會破壞所有的風險評估體系,如果這樣的行為真的發生了,只會加深外界對寵物飼養與進口社群"無視自然生態,只顧自己養爽"的印象。我想研究外來物種入侵風險的學者對niche modeling這個方法熟悉,這個方法在歐美國家經常被使用來推測物種在國境內適合棲地立足的可能性。但在台灣有多少參數能夠被獲得?我們對台灣各地的環境有多大的瞭解?我們對曾有輸入記錄的5000多種淡水與陸生動物的生物需求瞭解嗎?
  • 在入侵種移除與通報一事上有主管機關嗎?不能說沒有,但是應該怎麼做呢?我挖鼻孔挖好久覺得好難啊。變色龍不吃植物也不散播疾病,所以和防檢局無關,你說和林務局保育組有關,但是只要鼓勵民眾去抓回家養就好?難道還要生一個研究計畫出來讓一個大學團隊移除?還是要委由林管處辦理雇工來抓?然後我們對什麼樣的生物需要後送收容?什麼樣的生物可以人道毀滅?都沒有討論過對不對?
對我來說,聽到旗津有變色龍和日月潭有玻璃魚是一樣震驚的。玻璃魚和變色龍一般都不認為是兇猛的動物,我甚至無法理解為什麼會有人不遠千里地帶著為數不少,市面上已很少出現的原生玻璃魚(指那些未被染色的)到日月潭去放生;變色龍也是。如果這樣的事情一再地出現,只會支持更加嚴格管制外來寵物飼養的呼聲,那會變成另外一種野生動物社群與寵物社群的對立。所以,爬蟲(還有熱帶魚與寵物鳥)社群真的覺得"我養我的寵物,和自然環境一點關係也沒有"嗎?

然後我很歡迎有小朋友快去把它們抓光,據說台東也有人發現,請快點抓光並回報地點吧。

順帶說一句,我認為台灣所有寵物社群中,都有為數不少的缺乏責任感的飼主,貓狗鼠兔蟲魚鳥獸蛇蜥蛙蝦螺,什麼都能往外丟。那些研究、評估、移除的成本,就都是你我的納稅錢。

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商業養殖的合法化就能挽救食蛇龜的命運嗎?

圖片超連結自台灣生命大百科,拍攝者是王緒昂
[本文是我根據對台灣爬蟲飼養文化、市場與動物輸出入業務的觀察的感想,然而有關食蛇龜生態、食蛇龜的野放的議題,應該要問陳添喜老師與吳聲海老師]
  • 超過2600隻的食蛇龜和柴棺龜又差點被走私到中國去了:(林務局新聞稿)大家在痛罵台灣的收購者與中國對龜鼈類動物無止盡的消耗時,究竟能不能想出一步一步解決的辦法?我們先不談這些被救下來的食蛇龜未來要怎麼辦,因為過去這麼多年來被查獲而累積的食蛇龜能不能放?要怎麼放?放了以後是否又會被抓回?能不能打微晶片管理?都已經被討論了很久。所以我們先不要談這事,這是林務局和中興大學生科系的專業。我們談一下食蛇龜的商業化養殖可不可行? 
  • 食蛇龜的繁殖並不困難:也不算難管理,牠不是像大熊貓那樣需要24小時有人看管的東西。牠的問題不是在於生殖潛能,而是人類盜獵與破壞環境(例如湖山水庫的破壞)的速度遠高於牠的生殖潛能。 
  • 繁殖場是合法的嗎?目前在台灣有好幾個龜鼈的繁殖場。那這些所謂的繁殖場有沒有設立登記?我不認為目前的法令能夠完全規範所有動物繁養殖場之設立登記與管理規範。而這事究竟是地方政府還是中央政府要做的?和內政部(營登)?林務局(保育)?畜牧處(動物福祉)的關係是什麼?我想是有必要討論的。然後這些所謂的繁殖場中的食蛇龜是怎麼來的呢?是在保育法施行之前就出現的?有辦法判斷嗎?沒有。龜鼈成長到一定程度大的很慢,鑑定那個年齡的意義也不大,因為都是可以活幾十年的東西,不像其它壽命較短的生物能以常理推測。 
  • 為什麼要抓食蛇龜?食蛇龜的被利用方式主要有龜板(龜苓膏的材料之一)、龜肉(對華人來說有什麼東西是不能補元氣的?),宗教放生(現在少一點)以及寵物。好,就算我們不譴責食用龜鼈類這種成長時間長、族群復原時間長的動物好了,那為什麼不能使用其它的龜來取龜板?一定要使用食蛇龜這類的動物? 
  • 常有人說"為什麼不拿巴西龜去吃呢?那麼多,抓了做成龜膠還可以順便解覺入侵種問題"。其實說穿了就是中國那個被炒作的市場必須要被維持,否則那些既得利益結構就會崩毀。此外,龜板並不是來自單一種的龜,在中藥與動物膠市場上的龜板來自幾十種的龜,也就是說,只要是龜,就能被華人拿來煮成膠。這也就是為什麼亞洲絕大多數的淡水龜鼈都在很短時間內,因為各地的濫捕而進入華盛頓公約的貿易管制附錄中。龜板不是沒有取代品,一般家畜的骨骼都能提煉出動物膠,但因為有一個炒作市場在中國,那些龜不一定被走私過去吃,而只是被走私過去囤積起來,這樣當台灣的龜變得很少時,中國就走最多的個體數,這就是中國野生動物市場的荒謬之處。 
  • 那寵物市場的需求能支持食蛇龜的合法養殖嗎?我認為未必。台灣的爬蟲市場是這個樣子的,能合法養的東西通常是大家沒什麼興趣的,那不能合法養的東西,真的很想要的人也早就有了。例如輻射龜、安哥洛卡陸龜、緬甸星龜這樣的物種。當你千辛萬苦讓它變成合法以後,大家就沒興趣了。請問蘇卡達是不是就是這樣?那食蛇龜的市場大不大?我認為不大,因為很喜歡的人早就有門道自己抓幾隻來養了,不會等到開放合法繁殖才去弄幾隻北鼻。此外,台灣的爬蟲消費市場比觀賞魚還要不理性,價格與獲利空間更是混亂。今年火紅的東西,明年可能就馬上變得不值得一晒,真正長青的動物商品其實不算多。就商業經營的角度來說,犯不著花費精力來設立繁殖場,繁殖合法的個體,但是卻不知道需求與獲利空間在那裏。 
  • 但食蛇龜真的是一般人可以持有的居家寵物嗎?我認為不見得。除非你家有地,有空間,可以讓烏龜走來走去,要不然我認為食蛇龜這種不笨又好奇心強的陸生龜,不應該被囚禁在很小的水族箱中撞玻璃。如果開放合法養殖,根據台灣這種生命教育薄弱的狀況,一般人買了可愛的北鼻,養一養又不養往外丟,那會是什麼光景?此外,請大家不要忘記,龜鼈是長壽的動物(Curora這個屬的龜的已知壽命在30年左右,已經算短了),我們連平均壽命十幾年的貓狗都管不好了,真的要鼓勵大量繁殖壽命更長(=被虐待時間更久?),或被棄養後需要更久時間處理的龜鼈類嗎? 
  • 人工繁殖有利基嗎?我認為就算開放合法養殖,寵物市場的不穩定需求與拼價文化,無法讓這個生產獲利,進而削弱合法繁殖的利基。此外,只要業者操控人工繁殖個體與野生個體的價格,使人工繁殖個體不受愛貪小便宜的華人市場的青睞,那這個構想就失敗了。那我們再回到龜板與龜肉貿易這部份。就算要使用龜板,不能從最常見繁殖量最大的斑龜開始嗎?就算是食蛇龜好了,有辦法區分人工繁殖與野生個體的差別嗎?打晶片能不能解決辨識上的問題?那些所謂繁殖場中顯然是盜獵來的個體可以直接就地合法嗎?顯然不行。然後華人社會莫名其妙地迷信"野生比較補"的概念,是不是會讓人工養殖的利基再度下降? 
  • 所以呢?怎麼辦?所以在中國持續消耗臨近國家資源、台灣民眾貪小便宜在山上撿拾不吵不鬧的烏龜、現有繁殖場中非法個體要合法化有困難、還有寵物市場消費文化以短線為多的狀況下,我想要靠繁殖合法化來拯救食蛇龜並不是那麼容易。我想現階段只能靠國內相關警力的加強查緝,以及教育的宣導亡羊補牢。另一方面,我想有關單位也必須開始面對"台灣本土野生動物成為產業資源後被無止盡捕捉"的議題,恆春半島的寄居蟹、陸蟹、稀有蝦虎是一樣的。我們要不要面對些產業需求?還是只能只能宣示禁絕與防堵?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有關家衛所在8/16公布的病毒分子演化分析所透露的訊息

[這只是解釋給學生和某些持續關心且有作功課的媒體朋友聽的] 本來實在是不想再對狂犬病的事情發言,因為我覺得有些媒體的報導方向喜歡朝向失控的、不理性的、抄短線的、不存在的議題上,所以看得真的是有點煩了。但家衛所在8/16日所公布的序列分析結果,卻沒有什麼媒體好好地報導,怎麼寫都只是在問米格魯米格魯,或是要不要換成老鼠,我覺得這世態怎麼這樣啊?

先前我對病毒定序一事雞婆寫了幾篇文章,其實我真的很同情家衛所在人力吃緊壓力超大的狀況下,因應長官和媒體的逼問硬要做出第一版的結果出來 (而且還被打槍)。但是8/16的分析結果其實就好多了。好在那裏呢?
  • 把分析過程使用的某些參數與方法寫出來了,這讓科學社群得以重複他們的操作,而在可重複操作下得到一樣的結果本來就是科學研究的基本要求,所以這點他們做到了;
  • 很高興第二次的分析真的把不同地區、不同動物、不同基因序列都納入分析;雖然在台面上呈現了NJ(註一)的結果,但是知情人士透露ML與Bayesian的結果都顯示差不多的樹型(topology),因此這樣的結果基本上是有參考價值的;
  • 在有限的時間所做出來的序列分析中,家衛所也提供了一些基因功能性的說明;雖然定序不同等於基因功能(例如對何種動物會有致病力)分析,但至少知道有些突變是會造成囓齒類動物受感染;
  • 而三個樹都告訴大家清楚的事實:台灣的鼬獾狂犬病毒並不是中國鼬獾狂犬病毒的姐妹群,而台灣的鼬獾病毒起源比中國鼬獾的早很多,所以絕對不可能是由中國鼬獾身上直接跳到台灣鼬獾而造成死亡;
  • 既然這隻病毒如此不同,那麼現有的寵物與人用疫苗究竟有沒有用?究竟還有什麼樣的動物可能會發病,就不得不以動物實驗進行檢測了。然而要怎麼做?如何符合3R法則,就希望決策者對媒體發言時能夠清楚地說明,不要隨便讓某些媒體大作文章,引發不必要的群眾情緒反彈;
  • 此外,無論是犬或中國鼬獾身上的病毒,也不是單一起源,所以不要再說什麼犬型鼬獾型了,出現在亞洲南部與東南部的狂犬病毒真的沒有任何一個病毒株只感染特定動物;
  • 那這個分析夠嗎?是還不夠,但是我想已經足夠提供防疫方向了。要不要釐清病毒演化時間有多久?我想這已經是演化科學家的議題,現階段與防疫重點的關係已經不太大。我想最重要的訊息是:這個病毒在台灣存在的時間比我們想像的還要久,因此不太可能是晚近走私動物所帶進來的;但是為什麼能在台灣存在如此之久,最近忽然又造成鼬獾死亡,是相關科學家未來的工作。
以下是過去的文章:
註一:為什麼單獨使用Neighbor-joining(NJ)這個方法是有暇疵的?一般來說做親緣關係重建(phylogenetic reconstruction)的人有時候會先跑一個NJ樹來確認某些樣本與樣本之間的關係,但是,嚴謹的學者不會只使用NJ樹來解釋發生比較久遠的演化歷程。原因是NJ這個方法只能很快地得到"一個單一的樹",但沒有方法能夠判斷為什麼這個樹是最佳的樹(the best tree)。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使用其它樹重建方法(tree reconstruction method)來確認不同方法間樹型的差異是有必要的。

2013-08-23 新進魚隻

Hyphessobrycon sp. Super Red Line 紅袖燈 x 2 
Barboides gracilis (?) 非洲精靈燈 x 10 (看北辰大的討論) 
Denticeps clupeioides 齒頭鯡 x 10 
Pyrrhulina spilota 四點濺水魚 x 4    
Pyrrhulina sp. cf. brevis 粉點濺水魚 x 4 
Tyttocharax sp. 天空藍寶石燈 x 2  
Rivulus sp. 紅斑青眼鱂 x 8 
Corydoras sp. cf. kanei 長翅尼格羅鼠 x 4
Pristolepis fasciata (=Pristolepis fasciatus) 橫帶鋸鱗鱸(=桂花鱸) x 2
  • 鯡魚是水族愛好者比較不熟的類群,更別說齒頭鯡這個一科一屬一種,只產在喀麥隆到奈及利亞小河川中的物種。齒頭鯡進入水族市場是非常晚近的事,就算在日本也只有零星的販售記錄。它在日本被稱為非洲淡水鯡(アフリカ淡水二シン)。齒頭鯡之所以得名來自於長在口吻與鰓蓋週邊骨片上的無數小齒狀突起。根據中西非下幾內亞地區淡水與河口魚類誌(Poissons d'eaux douces et saumâtres de Basse Guinée, ouest de l'Afrique centrale)的資訊,齒頭鯡最大可達4cm,為群游性魚,它們傾向在急流中央活動,因此相當難以捕捉。我想這樣的資訊也讓我們知道,要飼養這種魚需要強一點的水流,但我不確定它的習性與取食行為是否適合與東南亞的溪流性鯉科魚類混養,需要一些觀察才能確認。
魚隻來源:澄澔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