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現行法令對外來物種管制的難題與漏洞

澳洲小龍蝦的事爆出來以後,就又有朋友和媒體問我,外來生物究竟有沒有法在管?嗯。其實是有的,但,想管的無力管,能管的不管,總之管得零零落落的,問題還不少。有時是法律設計的問題,有時是主管單位自己的問題,當然還有民眾不守法的問題。以下我就是試著把外來生物管制的現況與問題說明一下。

前提:有些人很奇怪捏,一提到外來種問題就會說「挨呀我們吃的菜也都是外來種啊~所以不能完全禁止,要不然就會危害產業發展和國民生計」;「我們台灣人也是外來的啊,大家只是先來後到嘛~為什麼要分本土和外來呢?外來種多一點不也增加生物多樣性嗎?」喂~誰在跟你講高麗菜或七星鱸?外來種(alien species or exotic species)不必然等於入侵種(invasive species),我們現在在談的就是「入侵種」,如何評估「一個外來種有入侵潛力,以及如何管制外來物種,如何在不危害產業與生態的情況下允許外來物種的引入」。至於外來種應不應該算在本土生物多樣性中,麻煩回去唸高中生物謝謝。

什麼樣的物種應該被管?一般來說外來物種的輸入會有三個顧慮:(1) 物種保育:該物種的原生族群是否有保育上的疑慮,也就是瀕危物種,如果是的話,就應該降低對那個物種野生族群的消耗;(2) 入侵風險:該物種是否在台灣有潛力成為入侵性物種?成為一個入侵性物種必須要同時存在產業需求、生物特性、與繁殖利用者行為三方面的配合;(3) 產業需求:在國外,物種保育與入侵風險的優先性永遠大於產業需求,所以能夠進入產業的物種應該都是沒有以上疑慮的物種。但是在台灣不是喔~在台灣似乎都是放任有保育疑慮與入侵風險的東西在市面上亂賣亂繁殖,等到不可收拾了,才兩手一攤推來推去。澳洲小龍蝦就是很好的例子呀~ 那麼產業需求重不重要呢?當然重要。台灣的部份業者其實有很好的繁養殖技術,如果在防逃措施、族群控管、市場機制、內外銷輔導、動物福利、對環境的衝擊(如養殖廢水)各方面都能夠達到標準的話,那樣的產業其實是相當不錯的。只是,現在市面上有多少物種的產業能夠吻合這些要件?有多少具高入侵風險的物種的輸入、商業行為、放流、與移除是無法被現行任何一個法令有效管理約束的呢?(<==這個我得另外寫一篇文章談)

外來物種的管制議題有那些面相?有輸入關口的管制(包含風險評估、防檢疫、貿易禁制)還有國內的管制(包含展示、銷售、繁殖、出口、逸出通報、移除、收購、查緝、檢舉等)。好,有這麼多的事情,是誰在管? 

外來種的主管單位是誰?問得好。事實上外來物種的相關主管單位從來就不只一個,林務局能依野生動物保育法31條管理有害產業與環境的外來野生動物,注意是"野生動物",而不是棄養寵物或從產業中逃逸的不被野保法55條列管的人工繁殖動物;漁業署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7條設立水產生物首次輸入的審查機制,漁業署明明補助某些溪流的護漁工作,也曾補助某些入侵種的研究,但漁業署一向不依據漁業法第44條處理外來水生入侵種的移除;防檢局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條、第5條與植物防疫檢疫法第3條,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辦理「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所列動物之檢疫工作,但是仍有一些部份與林務局之間有任務分工的問題。畜牧處依動保法第8條得禁止輸出入動物,但沒聽過畜牧處關切過此議題。此外國貿局依野保法第26條與貿易法11條禁止特定動物之輸入,並依貿易法13條管理CITES附錄物種貿易。看起來有五個單位在處理,那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紛爭與漏洞?

從教育就出問題:凡是涉及生物資源必然會有產業與保育(含外來種防治)議題。而在台灣的政府與學術體系下,各類生物資源的法規與事務分散各部會,連在學校教育中也到處分散。分散也不打緊,好歹對生物產業與資源保育之間的相互配合要有一個中心思想與論述,結果呢?並沒有。水產養殖只教增產獲利疾病餌料,不甩海洋生態。那海洋或淡水生態的人不涉入產業所以也不一定懂得商業需求;植物保護的不懂昆蟲保育;造園農藝景觀經常與森林生態多樣性背道而馳;畜產獸醫動物不一定因為都關切動物而搭在一起,更別說有些生物類群的產業與研究從未被納入教育與行政體系的視野,大家都只挑自己認為懂的管,不懂的別管,或是不懂裝懂也要管,所以就有這麼多問題。

那每一個法有什麼問題呢?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確有一個31條可以處理外來物種的禁制與後續問題。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就是保育野生動物與野外棲地,如果某種動物並不是野生動物(例如野化的犬貓、跑到野外的澳洲小龍蝦、因為人工放流到處都是的吳郭魚),那野生動物保育法是無計可施的,因為那些並不是野生動物啊。那林務局能不能移除入侵種?可以,但一遇上不是野保法定義的野生動物以及"能吃的作物"就無法適用。前面說過了,漁業法本身其實有條文可以處理外來物種的移除,也就是44條所提到的「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九、其他必要事項。」也就是說他們有法可用但自己不用。然漁業署又依野保法審理水產生物輸入,而且主管水產生物與種苗的引入與產業。一旦這些生物從產業環境逃逸後,漁業法又不使用漁業法自行編列預算處理。意思就是說,引進與產業是他的業績,但只要逃逸出去就不管了嗎?那麼植物防疫檢疫法呢?有沒有用?其實防檢局多年來一直在機場港口與台灣的農業環境中監測外來有害生物的進入,也曾花大錢移除福壽螺等有害農業環境的生物,但是這個法管不到的地方是"不危害農作物的外來入侵生物"。舉個例來說,有人未經同意私自引進水虻(一種昆蟲)當作爬蟲或魚類的餌料,這怎麼聽起來都不是不對的。但是因為它不取食植物,所以防檢局會認為此法管不到該蟲。然而野生動物保育法又無法管到"人工繁殖的外來餌料昆蟲",那怎麼辦?就放著它不管嗎?講到動物保護法第8條禁止食人魚、巨水鼠、電鰻的輸入與販賣是一個陳年的舊問題。動物保護法是保護動物的,巨水鼠是一種危害環境的動物,而食人魚與電鰻則是可能對飼主造成傷害的,我實在不懂當年是什麼樣的情況下出現這一條,讓畜牧處不知道怎麼管。但若從第8條延伸,事實上畜牧處是可以管理因寵物與其它經濟動物衍生的外來種,至少可以規範繁養殖與陳列販售的設施使之不要逃逸。但是畜牧處連貓狗都管不好了,怎麼可能管到貓狗以外的生物?是自廢武功還是刻意曲解法令呢?其實不是不能在動保法中設置一個危險動物的清單(日本的愛護動物法就是這樣設計的,限制特定動物的持有與商業行為),但我不太相信畜牧處會願意這麼做,因為多年執行下來,把動保法搞成貓狗法,就出現這麼多的問題。有些地方政府的動保處比農委會畜牧處還有擔當呢。

那執行面又有什麼問題?其實不管是外來動物的輸入、或動物輸入後的登記管理、查核繁殖場與販賣營業場所的登記諸多問題,真正的執行者是地方縣市政府與林管處,然而因為地方自治的關係,各縣市政府的動保、保育、農業、漁業、林業業務分配安排組合是不一致的,而且資源的分配極度不均。不是在單位內造成衝突,就是會因為長官的概念差異而造成縣市間業務執行的落差。但請問外來生物變成入侵種之後,會管你縣市界線嗎?如果動保的人把畜牧處當成頂頭上司,就自然不會理會林務局的政令。若漁業局的人把漁業署當成頂頭上司,那就自然不覺得河川生態和他有關係。也就是這種自以為各司其職,但其實是本位主義加上多頭馬車的結果,使得外來種問題到了地方政府,都已經是難以處理的階段,只能花點納稅人的錢做做移除工作,最後就停擺。

那我們真的需要一部外來生物法嗎?如果真的要搞一部新的法令,那個用意究竟是補現行所有法令之不足?還是應該把各法令中涉及外來生物的部份通通抽出來重組擴大?如果有一部新法出現,請問主管單位又是誰?是要大家共管?還是通通丟給未來的環資部?光是這點就夠傷腦筋了。好的,如果我們由現行法規來擴充,就好比把植物防疫檢疫法拿來擴充成外來生物法好了,把防疫到移除都做好,並且不限生物類群,好像沒有不可以喔? 但是屆時已經分屬環資部與農業部的林務局、防檢局、漁業署和畜牧處這幾個素來就有業務理念衝突的單位,又能好好合作嗎?

所以外來生物的問題真的是生物本身的生物特性造成的嗎?還是人的問題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