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解決觀光休閒農場中動物展示的問題不能只靠震怒

惡名昭彰的峇里島動物園中的熊因為圈養環境惡劣而產生許多刻板行為(而不是沉思喔謝謝)
阿河死掉了大家都很傷心,還有人說「阿河我連你是公的母的都還不知道你怎麼就走了呢?」是啊,我們連阿河是不是合法輸入的都還不知道,牠就走掉了。所以死了一隻阿河不只掀開動物運輸管理措施的不足,還有好多的議題。但是在忿怒的民意要求首長撤查,要求修法,要求關閉不良的動物展演場所之前,我認為我們應該仔細地思考以下的議題,因為這涉及諸多領域的專業、需求與動物種類,絕對不是像掃黃掃毒抓工業廢水一樣給業者來個斷水斷電罰錢了事就算了。
  • 動物的輸入審查流程是否應多考慮圈養下的動物福利?根據我們現行的法令與行政作業體系,外來動物的輸入依動物種類的不同可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動植物防疫檢疫法規、畜牧法,與貿易法。而相關的單位則包括林務局、畜牧處、防檢局、國貿局以及漁業署,在輸入的流程上由地方政府農業、漁業或動保單位接受申請然後才依各中央主管單位的規定進行實質或輸面審查作業。一般來說考量動物是否可被輸入的因素通常有:(1) 保育狀況、(2) 入侵性、(3) 疫病、(4) 產業需求。野保法第2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輸入時需要檢附醫療計畫以及飼養場所以供承辦人員查驗;動保法第8條雖涉及輸入,但第8條只談「因入侵性與危害人身安全而禁止輸入的物種」,並非主動控管動物輸入的法規。

    以阿河的例子來說,它究竟是不是合法輸入的還有待追蹤,因為它屬於華盛頓公約(CITES)的附錄二物種,所以若它不是在台灣出生,以它的年齡來說,應該是在野保法實施後才出現的個體,理應有輸入證明以及飼養登記才對。那河馬是不是可以輸入的物種?就野保法來說,它是可以存在國際貿易的動物(在配額管制下),那它在台灣有入侵性嗎?可能沒有。但如果它是很久以前輸入個體留下來的後代,那野保法便難以使用26條來控管它的輸入或圈養環境。若它不是合法輸入個體,那當然就是違反了野保法與貿易法。

    但有沒有可能,一種動物根本不應該被輸入台灣,卻能通過層層關卡呢?可以。我舉個例子,還記得前年被罵爆的台中極地館嗎?當時業者輸入了人工繁殖的北極狐與雪貂以「營造極地的感覺」。當時有民眾投訴北極狐的狀況很差,結果台中市的稽查人員卻認為「查無不法」,因為「業者說掉毛是正常狀況」。這個案例所顯示的漏洞是,人工繁殖的北極狐不是保育類,不屬野生動物(並非野保法55條列管動物),又沒有入侵性,所以就不需要在輸入時稽核其飼養場所。但是業者在展示的時候顯然沒有給動物合適的環境,卻能瞎掰一個原因就解套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是輸入審查單位還是動保單位要負起監督之責呢?
  • 那些外來動物與其圈養方式容易產生動物福利疑慮?根據我們多年的觀察,以其相關動保團體的追蹤訪查,容易產生這些疑慮的動物通常具有以下特性:(1) 高智能:例如中大型鸚鵡、靈長類、靈貓科、浣熊等;(2) 需要極大的活動範圍:例如一般認知的猛獸、熊、中大型靈長類動物、鯨偶蹄類動物(含所有的有蹄動物與鯨豚)、中大型飛禽;(3) 習性隱密容易受到驚嚇:例如許多夜行性動物,或獨來獨往的動物;(4) 台灣的氣候條件不適合它:例如安地斯山高地的羊駝或歐洲陸龜就不適合養在台灣中南部的室外。如果這些動物在輸入時就不是野生的,無法受到現行野保法的約束,但進到台灣後動保單位卻缺乏有力的法規與人員專業能夠管理形形色色的動物該怎麼辦?
  • 動物受虐真的只是業者責任?或是遊客與消費者的需求所交織的共犯結構?夜市騎小馬、清境抓綿羊、夜市撈金魚、去海生館看小白鯨、看馬戲團表演、去農場民宿喝下午茶看動物在旁邊走來走去,好像都是樂趣喔?為什麼有些行為絕對不可以?有些行為還好?有些行為則沒關係?其實阿河為什麼會沒事出現在台灣?因為要滿足國人看珍禽異獸的心理。那我們去看河馬打滾打卡自拍就能「寓教於樂」嗎?以一般動物展場的規畫來說,大多數的人除了得到「它好胖」、「嘴好大」的印象外,究竟獲得什麼知識?還是以為「看起來像繪本一樣在大草原上住著一堆相親相愛的動物」超棒的?

    我認為接觸動物是認識其它生命與地球萬物的一種方法,我們不能因為出了問題而禁止所有的接觸以為可以防止弊端。然而我們親近與接觸動物的方式是粗糙的。理想上,我們應該要提供動物接近自然的環境,然後以不驚擾動物與保持距離的狀況下安靜地觀察與理解。但許多展場因應遊客的需求所營造的環境是這樣的。遊客超想拍打又想餵食,動物最好可以開心地歡迎遊客到來,還要配合打卡自拍,最好可以一直摸一直摸,不管拿什麼給它吃最好都給我吃下去,不可以逃走,叫它坐下就坐下。如果我們的遊憩習慣就是這樣,我們所認知的
    「好玩」就是這樣,其實也很難指責業者的經營方式。因為我們的遊憩文化就是這樣啊~
  • 什麼是教育性的展示?我們這個社會好像很需要明星和偶象,政治上超需要,連動物展示場域也是這樣。要不然為什麼沒事以「移地復育」的藉口輸入一些會引起爭議的動物?企鵝、無尾熊、熊貓、小白鯨、白虎都是這樣的產物。有一種說法是「明星動物所造就的商機與金錢可以回饋到這些動物的保育工作上」,而且「保育明星動物的棲地也能同時保育其它生物」(也就是旗鑑物種的概念)。真的假的?那為什麼滿街的跳跳虎,全球的野生老虎還是一樣步向絕滅?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覺得我們對動物的展示只為告知學名、中名、分布、習性,但是不會有人告訴你「這隻個體怎麼來的?野生捕捉?人工繁殖?這樣圈養OK嗎?它的壽命有多久?展示完以後它會去那裏?一般人可以持有購買嗎?」沒有對不對?很多人一到這些場所就會萌生一個念頭「我也想在家裏養一隻」,這樣是對的教育嗎?或自認為在做教育,其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 撤查之後能怎麼辦?大家真的好生氣,可愛的河馬死掉了,不揪兇不行。是的,天馬超糟糕,它最好快點關閉,但我們思考幾個實務的問題:(1) 台灣是不是很缺各式野生動物的獸醫與專業器材?是不是很缺動物圈養環境與展示教育設計規畫的專家?(2) 這些專業在學校有教嗎?(3) 就算有這樣的專業人才,會受到業者與政府的重視嗎?還是一切發包給營造廠商層層轉包就好?(4) 如果A園區要關閉,動物要去那裏?誰能收容?誰有本事收容?我們能不能要求業者負責到底?(5) 我們要因此禁止所有的展示?或是要輔導現存的展示改進到最好?(6) 我們總是要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稽查,但是面對這麼多動物的稽查項目會一樣嗎?誰來指導專業?動保法修法要求要讓動物24小時都要有飲水,但這會不會不適用沙漠型或只由食物得到水份的動物?
  • 法令要不要多跨一點?我之前提過,動保法其實是一個對動物福利管理力度很高也很完善的法,但是動保法的細則卻一再限縮適用動物的種類。野保法是一個面對動物種類繁多的法律,但是對動物福利的管制力度僅能限於輸入審查的階段,因為它主管的是生態保育,而不是動物福利。所以兩個法的主管機關需要談談嗎?
民氣可用聽起來是件好事,可能可以促使這些法令漏洞的填補與專業間的聯繫,然而在回應人民的怒氣前,我們事實上需要更多根據科學事證的教育、行政處置與實務演練,才不會陷入殺雞儆猴、獵巫式的指責,除了加重基層稽查人員的無力感,對這些動物的處境並沒有實質的幫助。

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哭哭的阿河掀開被忽視的動物運輸議題

一隻大河馬(它叫阿河)從貨車中跳出來跌坐在路中央斷門牙流眼淚的畫面令人不捨,但是這類的訊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非不常見。

我們會在社會新聞的版面上看到運豬或運雞鴨的車子翻覆,但是這類的新聞會被定義為交通事故,而且多數人會覺得豬那麼胖怎麼摔都不可能有事,也有很多人認為雞鴨有翅膀應該會自己飛走。我們會看到宗教團體張羅一卡車一卡車在水桶中塞爆的外來魚種倒進水庫,倒進海裏當成放生與功德,我們會把這樣的事件當成地方采風。我們會在網路論壇社群中看到某些動物的網路賣家和消費者因為貨運沒到、包裝不良而大吵,但我們會把這類的事情當成商業糾紛。我們也經常看到電影和youtube上有長頸鹿被裝載在卡車上,然後因為無法閃避高架橋而當場撞死的情節,可是這居然常被鄉民當成笑料。我們也會看到有些名不見經傳的藝人認為把寵物裝進寵物籃裡搭高鐵"好殘忍",認為寵物應該在高鐵裏走來走去才”自由”。但是這樣的議題只會出現在影劇版。


其實這一切事件其實都反映了同樣一個議題:我們對動物運輸太不小心,太不仔細,缺乏同理心,對不同物種的需求知道得太少,對動物運輸所涉及的社會責任太無知。

甚麼樣的情況下會涉及動物運輸?大致上有以下三種類型:
  1. 飼養場所的搬遷:以台北市動物園來說,當年從圓山搬到木柵去就花費好大的功夫。光是要讓動物上車、安靜不要吵、不要被嚇到、願意下車、願意進到新的籠舍,就要花費很長的時間。所以為什麼有些動物需要被麻醉,有些需要戴上眼罩,有些動物需要先移動,有些需要後走,為什麼卡車需要特製?為什麼需要有獸醫陪同?為什麼需要申請交通管制?這都是有道理的。以阿河的例子來說,它之所以被載走就是因為要移地飼養,但是貨車的設計不良,也沒有隨行人員或安撫,動物當然會因為被驚嚇而逃脫。
  2. 跟著主人的一般旅行:一般來說會被一般人攜帶的動物不外乎是貓、狗、魚類、龜類、小型蜥蜴(例如守宮)、兩生類,還有其他無脊椎動物。這類的旅程通常不算長(除非是把狗帶出去渡週末,不會有人帶青蛙出去渡週末的),只算是攜帶,因此不會涉及太多的繁瑣程序,除非這個主人連最基本的動物需求、包裝都搞不清楚,才發現到達目的地時動物已經熱暈、冷死或摔傷。目前似乎只有交通運輸法規或防檢疫法規對於攜帶貓狗與禽鳥類有一些具體的規定,攜帶魚類在陸運應該是沒有甚麼問題,但搭乘國內班機要隨身帶魚恐怕是有問題的。不過這類小旅行似乎較少產生動物保護法是否應該介入的狀況,可能是還沒出事吧?
  3. 商業交易的需要:我們姑且不論貨運、宅配、遊覽車可不可以運送活體動物這個議題,因為這是另一個要細緻討論的問題,不單純是yes or no。無論是飼主間的動物轉讓、要把一群家禽畜送去屠宰場或繁養殖場、動物要輸出入,都會有運輸包裝的需求。雖然在動物保護法中對於動物的運輸有簡單的文字描述,但是甚麼類型的動物需具有甚麼樣的配套措施?在何種情況下會到達法律需要介入的程度?就算要法律介入,是應由甚麼法令來介入?都是很少被廣泛討論的議題。

    舉例來說,漁業署曾經委託海洋大學研究如何改善活體觀賞魚的包裝運輸技術,因為這能增加魚隻的存活,維持健康狀況,並且吻合特定國家的輸出入規範(例如美國)。一般熱帶魚業者也通常清楚瑜應該要如何包裝,例如採用圓角的塑膠袋避免魚被壓傷、開發不同形式的塑膠袋因應不同體型的魚類使用、拿捏純氧與水量的比例、在水中加進吸收阿摩尼亞的材料、避免魚類緊迫採用黑色塑膠袋隔絕光線、改善袋口綑紮方法、保持運送時的恆溫、還有運輸前的禁食避免運輸時因為緊迫嘔吐或排便量過多污染水質等等。這些技術因為在水產科系的教學行之有年,在業者之間形成共識,消費者也能看的懂門道,行政單位也介入輔導,所以就不需要由法律重度介入。

    但兩生爬蟲與陸生無脊椎動物的包裝與運輸呢?這就比較沒有標準化流程也沒有法規的積極介入。目前來說一般的共識是”保持通風與恆溫”,並且一定要做到”裝入足夠的填充材料以免動物在運送途中受到激烈震動”,還有”防逃”這樣的基本要求。

    至於哺乳類就複雜得多。一般來說會讓貨運、宅配、遊覽車、或火車送達的動物以嚙齒類動物(大小白鼠、土撥鼠、松鼠、花栗鼠、其他寵物鼠)、浣熊、蜜袋鼯為主。這類小型哺乳類在包裝上只要做好防逃、通風、保溫,一般來說還沒有見過甚麼大問題或糾紛。但是中大型動物的問題就多了。

    農委會畜牧處曾依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動物運輸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對於指定動物的運輸規定算是相當完善,但是這個辦法本身只適用畜牧處所指定的少量經濟動物,牛、豬與羊。也就是說連雞鴨鵝、馬、水鹿、梅花鹿這些經濟動物都不算。所以運送動物園中的人工圈養野生動物或野生動物後代有並不適用這個條款。
以目前畜牧處對動保法的解釋與行政強度來說,要以違反第九條第三項來罰業者很可能會非常困難。河馬雖然屬於保育類動物中的第二級,然而野動法能不能有效規範保育類動物的圈養品質則有待討論,因為野動法本身的立法精神是野生族群的保育,而不是圈養個體之動物福利。

有人可能會說,為什麼不把動物教得乖一點叫它做甚麼就做甚麼?我可以理解這種想法背後的思維就是"所有動物應該都有可能被馴服、被馬戲團化”,然而”動物為什麼不乖乖待在車裏要亂跳"不是它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如果天馬牧場這個惡名昭彰(居然還能取得環境教育場所的認證)的地方能夠受到動保單位的關切,如果我們的法令能夠多走出去一點,管管這些農場動物、展演動物的動物福利,我們就有絕對的行政力量要求業者改進,或從此禁止不符規定的農場與私人動物園以這些未被妥善照顧的動物牟利。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獼猴是錯在不夠可愛嗎?台灣社會對動物就是有雙重標準

圖片取自Swinhoe(1862)所著On the Mammals of Formosa
我對獼猴議題的觀點是這樣的:
  1. 猴害其實本來就是人經由兩種管道引起的,第一我們破壞猴子的棲地,讓牠們的食物來源減少,牠們又是那麼聰明的動物,當然就找上了山的農作物下手;第二是餵食。各地不聽勸的餵食養大了猴群的味口和習慣,所以猴群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當然就是下山掠劫,因為那樣最簡單啊~
  2. 我並不認為猴子是完全不能"動"的,野保法有賦予民眾與行政機關處理的權責範圍。但是我們對於和人的親緣關係甚遠的狗那麼體貼,這個不可以那個不可以,還有人主張最好讓浪犬繼續在街上走都不要處理。隨便開個會還要找公共行政、哲學、法律、獸醫等等領域的老師來參加,但是為什麼和人最接近的猴子會比狗惹人嫌?開會只需要保育學者、主管單位、農民參加就好?猴子有追咬郵差嗎?有在都市製造髒亂嗎?會成為法定傳染病帶原者嗎?會讓夜歸女生摔車嗎?會咬死山羌和穿山甲嗎?不會對不對?只是因為狗屬動保法處理動物,猴子屬野保法,所以我們對動物的態度就可以"依法"差這麼多嗎?我不是說猴子不能被處理,而是缺乏如對待狗一樣的道德辯證流程。還是說,野生動物真的沒有動物福利議題?
  3. 我認為是否應該學習親近獼猴得看地方。有些地區人猴的重疊度極大,你也無路可退(例如柴山這種相對封閉的環境),你就是要學著與牠相處。但是有些地區人猴的衝突比較能夠被避免(例如塔塔加),只要限制人的行為,就比較能避免與野生動物接觸所造成的問題
  4. 動物社會研究會曾經召開記者會要求各相關單位訂定動物福利標準,我認為野保法畢竟不是動保法,要求野保法去管圈養動物個體的動物福利有點遷強,但是野保法的確可以就人與野生動物衝突這個議題上思索動物福利準則,例如移除、節紮、撲殺、收容與運輸的標準。但圈養動物與商業飼養下的動物真的是動保法議題。
  5. 獼猴可以被移出保育類嗎?當然不可能。保育所有靈長類動物是全球的共識和趨勢,怎麼可能因為人猴衝突而把牠移出保育類呢?
我認為近程來說,節紮與移除都只可能收到短暫的效果,如果要捕殺,那就必然要有清晰的思索。把所謂的"會製造麻煩的個體處理掉"就真的一勞永逸?還是得把這個問題提高到國土規畫、農業入侵山地和林班地放租的規格來降低人類活動與野生動物間的衝突呢?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讓我們談談動保議題上可能出現的潔癖與偽善


我對動物福利議題與政策的觀點一向是「瞭解各個社群的差異」、「探索問題癥結」、「由教育與社群力量改變與鬆動」、「在要求法律介入、道德判斷與共識控管間權衡」,並且「由現況出發,務實地讓事情有進展的可能」。然而在長年的觀察中,我經常見到一些不切實際、天真浪漫、雙重標準,甚至有些偽善的觀點,而這些不假思索的觀點居然還能得到相當的讚數,甚至可能成為政策的元素,是非常令人憂心的。以下我就一一列出這些年的觀察,以及我的解讀:
  • 應該全面停止動物實驗,動物是無辜的,要做就用我去做:首先我們應該知道,因應不同的科學研究計畫,會被拿來當成實驗動物的物種非常繁多。雖然不是每一種動物實驗都會造成動物受傷或死亡,但是實驗動物的實務操作是有可能產生動物福利疑慮的,例如以兔子進行的化妝品試驗,就已經被垢病已久,這也就是為什麼多家化妝品大廠現在都會告知不進行動物試驗。然而在許多醫學與演化研究上,實驗動物仍有存在之必要,再加上科學上對統計數據的需求,以及實驗操作上難免的失誤,以及不可能完全吻合預期的狀況,就會有動物被犧牲。但我們總是會聽到一種「應該全面禁止動物實驗」的聲音,而我認為會發出這種聲音的人,經常是「忽視科學知識演進的歷史」、「對知識形成的過程無知」,而且缺乏基本的科學素養。有些人因為完全不懂許多研究的需求,也不願瞭解,就直接對著自己不懂的學門說「這是知識的傲慢」。事實上這種不懂裝懂的態度才是政治正確對科學研究的霸凌。如果沒有這些動物有意義的犧牲,很多人是活不到現在的,甚至很多動物也活不到現在。如果還是不懂,拜託去讀一下科學史,或去讀一下普通生物學,不要只是感情用事地要求廢止所有動物實驗。事實上我們的動物實驗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由蓄養管理、研究計畫許可到操作都有一定的流程。我實在認為某些動保團體應該要適可而止,甚至民粹亂喊「用我做實驗」。我們應該要關切的是動物實驗操作的細緻性,我們在教育上是否讓學生明瞭到這些實驗是莊嚴的?不應該拿來取樂的?技術的純熟不但是因為科學上的需求也應該要降低動物的痛苦?這才是我們應該要在乎的細節,而不是高喊停止所有動物的實驗。
  • 餵A吃B實在太殘忍了,應該吃飼料就好:這個超常聽到的,尤其是當「我的寵物對你來說是餌料」時。除非該動物是吃素的,否則任何葷食或肉食性動物的飼養都不可能避免犧牲其它的動物。貓狗吃的飼料難道不是其它動物製成?為什麼吃飼料比較不殘酷?是否只是因為飼料的製程不是自己親自操刀?所以就能讓自己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嗎?不是這樣的。那餵食秀呢?究竟是在顯示動物的習性或是一種利用殘酷的畫面來攬客?我認為這得看活動的設計。如果今天有個活動是要顯示食人魚對獵物的取食,那麼放一塊帶血的牛肉而且確保肉片能被吃乾淨,並且配合科學性的解說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放一隻活體動物,以高昂的夜市叫賣口吻引爆觀眾的慾望看動物受苦而取樂,這就是萬萬不可。所以說問題是在作法,而不是A能不能吃B。
  • 動物是不應該被囚禁的:我覺得這個呼籲太搞笑了。野生動物當然是在外面跑來跑去,但是在科學、教育與商業用途下,野生動物會被囚禁。那家禽畜與人工馴化動物呢?理想上如果可以讓他們跑來跑去當然是開心的事,但是在實務上並不可能。如果你要吃雞蛋,那蛋雞就算不養在格子籠中,也還是會養在雞舍中走來走去,但那一樣是囚禁啊。還是說你認為把雞通通放山去,蛋就再說呢?有些動物是不應該被囚禁的,因為人永遠無法提供他們足夠的空間,例如所謂的長距離踱步型動物(北極熊之類)就已經被全球相關組織認為根本不應該被圈養。但是有些動物的home range本來就很小,它的活動能力也很有限,養在一個稍小或甚至於遠大於它活動範圍的空間會有問題嗎?所以說,我們應該先弄清楚什麼樣的動物是絕對不可被圈養,因為人類難以提供合理的空間。但什麼樣的動物是可以被圈養,但有基本的空間要求。
  • 人類為什麼不吃素就好,人類的祖先是素食動物:這是一個迷思,總有人認為這一切的一切都因為人吃肉而產生,如果人類只吃素就不會有問題了。有些人甚至搬出「人類祖先是素食者」的謬論。事實上在人屬動物演化歷程中,肉食(carnivory)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參見PLOS ONE的文章),這使得人屬動物的發展與其它植食性的巨猿有著很大的分野。就算現在要求所有的人類都吃素,那麼糧食的生產夠嗎?農地夠嗎?因應農地增加所砍除的森林,還有灌溉水從那裏來?我認為吃素是一種個人選擇,不吃肉其實也可以過得很好,因為放牧而產生的溫室氣體可能也相當可觀,但是把動物福利與素食掛勾,我不認為有必然性。
  • 動物園不應該存在:動物園的出現本身是19世紀列強蒐羅全球資源到歐洲展示給上流社會玩賞的產物,在亞洲國家相繼效法之後,動物園就成為珍禽異獸的展示場,所以在許多落後的動物園中,有非常多動物有著很高的死亡與罹病率。這也是為什麼當動物福利概念進入動物園經營之後,避免刻板行為的產生、改善圈養品質、增加醫療支援與學術教育研究就成為主軸。現代動物園的任務已經不再像過去是因應動物表演與秀異為營運標竿,而是以保育、教育、國際合作為主。有些搞不懂的人總是嚷嚷著應該把動物放回大自然,但他們可能不知道野外棲地已經糟到某種程度時,人力介入野生動物的保種、研發繁殖技術,並藉由這樣的圈養得到許多基本的數據就變得有必要。所以呢,我們應該要關注的是動物園中動物被照顧的品質、教育研究活動是否落實,而不是只想著廢止動物園,但其實對動物園的現代化發展一無所知。
  • 生命是無價的,是不能被販賣的:這句我也很討厭。我隨便吃一個自助餐裏就有多少動物成份?有豬油、小卷、魚排、小雞翅。我花了80塊買這餐飯,這樣是不是販賣生命?其實我很不愛這種觀點的原因是,拿一種反商的態度來反對不當的動物貿易或交易方式,但忽視我們每天生活中有無所不在的商業元素。但是反商就能讓動物的處境變好?顯然不是。難道只是因為自己身為消費者,是一個上班族,而不是老闆就能抽離這種社會,佔有道德的制高點向大家宣稱「生命不可販賣」?別搞笑了。我們的確會看到很多無良的商品,例如把烏龜或小蝦封埋起來聲稱不需要吃喝就能活,或是在魚鱗打進顏料寫什麼I Love You,但這是商品(product)的問題,而不是「商業」(commerce)的問題。業者也要生存不是嗎?我們應該關切的是如何讓好的業者生存下來,如何不要造成反向的淘汰,而不是大叫生命不可被販賣。
  • 我們不能以人的觀點出發:這點也相當搞笑,我們就是人,當然是以人的觀點出發啊。如果有人宣稱以動物的觀點出發,請問他是否也犯了腦補動物行為的問題?我想我們應該要避免的是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也就是「ego」,採用把人擺在整個地球生態體系的生態觀,也就是「eco」。但是刻意要求不要以人的觀點出發,未免昧於現實與矯情。
好說完了,不知道打到誰,但這就是我認為最不需要的潔癖,對動物福利的促進沒有幫助的偽善。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不同寵物社群看待動物角度的差異造就動物福利標準訂定與執行的困難

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前幾年發生過的幾個案例?有個學生餵他的巨蜥吃兔子,po網後就引起愛兔人士的抗議,然後呢,還有不懂裝懂的專家受訪說「巨蜥其實是可以吃飼料的」。後來,還有一個養鱷龜的,把朋友送他的龍魚活活拿去餵,一樣也是拍照po網,然後引起某些養魚人士的非議。當時有人就說:如果這是在貓狗社群,可能早就被肉搜出來跪在街上洗門風了。但是在非貓狗社群中,我們其實很少很少見到對於「何謂殘酷對待動物」的討論,就算有人指出問題,也馬上會被噓爆說「動保人士吃飽太閒啦~」。這究竟是因為「沒有同理心」? 還是「不同寵物社群對待動物的態度」真的不一樣? 或是「不同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真的應該不一樣」?

先說清楚,各國的動物保護法規之所以從脊椎動物起算,並不是因為我們不關切無脊椎動物,或是無脊椎動物太笨(看看章魚)所以覺得牠們沒有痛覺,而是因為我們對脊椎動物受到緊迫、傷害、殺害時的情緒與生理反應瞭解得比較多。有些動物比較有面部表情能讓人一眼看清牠的情緒,理論上來說比較能夠感同身受。但是在實務上我們必須要承認,人對動物有非常嚴重的大小眼,有偏愛也有偏見。可是這些偏害與偏見又有非常多的文化因素在內,所以許多人選擇不理會這種道德上的兩難,也有人認為人的位階高於所有其它生物所以具有支配權是理所當然的,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樣的道德難題一定得找方法解決。

事實上在所有的寵物社群都會有非常愛動物到把動物當人,或是非常不愛動物把動物當垃圾與耗材的人,那麼我們要如何觀察與描述不同寵物社群對動物的態度本身就是一個難題。前幾年因為觀賞魚藥物多半沒有GMP認證所引發的沒有藥可用的恐慌,我打了個電話到某主管單位去,當我跟某個主管聊到藥品管理問題時,該主管說:「你的魚生病的時候你都不帶去看醫生嗎?為什麼要自己醫?」當時我其實有點火大,我就問他:「你究竟有沒有養過魚啊?辦公室都沒人養魚嗎?」他跟我說他只養過狗,我事後才覺得不同動物社群的人的概念差異真的很大,而且有時候大到難以溝通。

有些人主張人不應該擁有任何動物,不應該支配任何動物,把人和動物擺在同樣的權力地位,也就是某些動物權益的主張。但有些人認同動物福利,也認為應該要對動物好,然而人仍然是唯一具有法律地位與支配權的主體(這是各國動保法的基本概念)。但也有些人認為動物並沒有權力地位,但人也不應該蓄養動物,因為他們認為應該杜絕一切的干擾。

同樣是「鳥社群」,賞鳥的人不會去抓鳥,認為鳥就應該要在天上飛,不應該被圈養囚禁,和養任何寵物鳥的人幾乎就是死敵。所以你要找鳥會的人來制定動物福利標準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賞鳥者本身就認為鳥不應該被囚禁,怎麼還有動物福利議題要談?但是我們能找飼養家禽的人來制定觀賞鳥的動物福利標準嗎?顯然也有問題。家禽的蓄養目的就是食用(外加羽毛與賭博),它們會沒事把籠子清得乾乾淨淨羽毛弄得漂漂亮亮嗎?不會。家禽的運輸本來就是成批成批的,那裏像鸚鵡是一隻一隻的,那個差異很大吧?就算是由觀賞鳥的社群與業者來討論動物福利標準,會有結果嗎?雛鳥有早熟型(例如觀賞雞和小鴨),也有晚熟型(例如鸚鵡),光是談一個何時能出售與運輸好了,是不是還要分開來?飼主通常希望寵物能親人,所以如果寵物長太大才入手,變得不親人那不就沒人要了?所以消費者的需求(親人)到管理者的需求之間有多大的落差呢?


我來舉個例子,在所有的寵物鳥中,鴿子大概是最自由的,因為牠能自由飛行,且能藉著訓練參與賭鴿這種金額龐大的,好像沒有主管單位的文化。所以就「能自由飛行」來說,養鴿者真的是100分,因為其它的鳥放出去就再也不會回來。好像不會有人管鴿子有沒有受到良好對待喔?內政部頂多管鴿舍不得設立在機場軍事設施附近啊~ 但鴿子的動物福利在所有的鳥中是最優先該被關切的嗎?好像不是。

那一般鳥園中的鳥呢,如果你去鳥園中看到三隻公孔雀在小籠子中開屏,尾羽也斷了,羽毛很髒,你大概會覺得園方照顧得真差。但一樣是雉科鳥類,如果你擺十幾隻迷你雞在同樣的籠子大小中,你可能會覺得還好。這樣算是雙重標準嗎?還是依動物特性判斷飼養場所的合適與否?誰來判斷密度過高?是誰說了算?如果密度不好管,空間大小也有些見人見智,難道最後是在比愛心和整潔比賽嗎?還是說要稽查醫療與飼養知識?

那說了這麼多,究竟有多少事務應該由法律介入?有多少部份應該透過教育由社群共識自行管理?政府有必要像衛生股長一樣去管你的鳥籠乾不乾淨嗎?如果有些鳥超級會拉屎還會堆得像小山,那樣真的是髒?或擺個兩天還OK?所以說在訂定動物福利標準的時候,我們得先想清楚,從輸入、運輸、陳列、販賣、持有、收容、 移除、到繁殖,真的該管的有多少事務?對行政機關、中盤業者、量販業者、動物園、與民眾來說,他們應該盡到的最多與最低義務是什麼?然後這些最低限的義務 能夠被合理有效地輔導與稽查嗎?

如果我們不希望政府高度介入,那麼社群的自我管理與教育就非常重要,但如果該社群的文化層次一直都很低,只談大量生產、行銷、搭配一些擬人化活動表示自己超愛動物,網路上都在一元起標和拼價,都是屁孩養一養不養要轉手,都是一些講不聽的大鬧天宮,大家覺得那個社群的文化層次會起得來?連商業文化都不好了還會有動物福利面相的討論嗎?

我並不會覺得訂定各類寵物的福利標準的陳義過高,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瞭台灣的專家不夠多,因為我們在市面上曾經流通過的脊椎動物有3000種左右,要能一網打盡又抓出重點設立一些大家能理解配合的標準本身就很難。我想在要求各部會儘快訂定福利標準時,先瞭解一下各社群的人在想什麼吧~ 當你的寵物是他的餌料,當他的寵物是你的食物時,怎麼解決?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野生?野化?馴化動物傻傻分不清的後果是什麼?

我們經常講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動物福利生態保育巴拉巴拉講得好順啊~但是大家知道在我們的教育、研究、法規與行政運作上,這些名詞的定義有多大的落差嗎?我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知道落差在那裏。

我們先談狗這種動物。狗是由灰狼這種野生動物(wildlife),經過人類上萬年的馴化(domestication)所產生的人工品系(breed)。所以呢,灰狼就是野生動物,灰狼的人工繁殖後代還是灰狼。就算有幾隻灰狼被人馴養親人了,在外型上也還是灰狼,所以那頂多是保有野生型(wild type)的馴化動物(domesticated animal)。那狗呢?絕對不是野生動物,而是馴化動物。只要被人養過而走丟或遺棄的動物,都可以被稱為流浪動物(stray animal)。如果這些流浪動物在野地(通常不是它的原產地)可以活下來還自己繁殖了,就會被稱為野化動物(naturalized animal)。

我想說到這邊大家應該懂這些名詞其間的差異。那有什麼問題?根據野保法,野生動物的定義就是在野外天然棲地生存的動物,然後只有少數野生動物的人工繁殖後代要受到野保法的規範。動保法的確應該要照顧所有被人圈養的動物,不管它是野生或馴化動物。但是問題在那裏?支援動保法的教育與科學體系學者(動科、獸醫)通常認為只有具有品系的動物才可被稱為經濟動物、勞役動物、寵物,或受動保法的保護,而仍具有野生性狀的馴化動物,會被這個體系的學者當成野生動物。但是對野生動物學者來說,野生型就只是性狀的一種,既然它的親本好幾代以上都已經在人工環境下圈養繁殖,就表示牠已經不再是野生動物了。

有些動保團體以為野化動物就同等於野生動物,要求林務局劃設"保護區"。這當然是錯的。曾有學者認為動保議題只限於人工品系動物,也是錯的。然後有某些單位甚至希望把自己主管產業中的野生動物都排除在野保法與動保法之外,這當然是很荒謬的。

我再談另一個例子,也就是梅花鹿。很多人看到社頂的梅花鹿復育群就認為那是野生動物,其實呢~在野保法的觀點下,它們不是野生動物。梅花鹿在絕種之前就有人工圈養族群,所以當野生梅花鹿絕滅後,而梅花鹿的人工圈養族群也不被視為野生動物後,梅花鹿就不是野生動物啦。依據畜牧處的觀點,那是家畜,是經濟動物,因為我們養鹿取鹿茸啊。但是從已經是家畜的梅花鹿中再挑出一些個體拿到動物園或社頂去繁殖,那就頂多是野化的復育個體。但那些個體仍然不會被視為野保法下的野生動物。既然它們就像是把家畜放出去吃草(好比在放牛一樣),而且永遠無法離開社頂那一塊區域,那請問族群管理與監測究竟是保育單位還是畜產單位要幫忙?

我的想法與建議是這樣的:
  1. 所有脊椎動物的圈養與利用都會涉及保育、入侵性與動物福利議題;
  2. 所以,林務局的職責是依野保法確認動物的來源合法,也就是保育狀態。若該野生動物可以被商業利用,那麼在輸入、繁殖與運輸時能夠進行一些動物福利上的要求(例如鯨豚)。
  3. 動保法的精神是很清楚的,但執行的力度是很不穩定的。我們通常看到的都是貓狗議題,但有時候我們還是會看到一些比較負責的地方政府單位對於騎陸龜啦~(有可能是野生輸入個體)、不當照顧草泥馬啦(野生型的馴化動物)、故意殺死金魚(馴化品系動物)開出罰單,但是這佔整體違反動物福利的案件還是相對地少;
  4. 野化動物其實和外來入侵種是沒什麼兩樣的,但是在移除這些野化個體時,我們需不需要一套能夠說得通的動物福利論述?還是說綠水龍就吃掉、綠鬣蜥賣掉、變色蜥彈死,然後狗要帶回家秀秀?是因為動物惹人愛的程度不同?還是我們放任雙重標準存在?
  5. 類似像梅花鹿這種議題,我認為野生動物與動科領域得要各跨一步合作,不要讓動科體系的人來引導保育,也不能讓野生動物體系的人指導人工繁殖群管理。
  6. 至於在商業團體壓力下棄守主管本務,希望野保法和動保法都不要管的單位,我覺得等到他們發現資源枯竭了,產業受限了,才要回頭處理這兩個問題可能就會來不及了。希望該單位主管不要一意孤行。
法的問題其實不大,但各學術與動保社群在這方面認知的落差,是會影響施政力度與方向的。

為何在物種輸入審查上單位間如此不同調?

在台灣凡事都可以被搞的很複雜很頭痛。法令看起來好像合理,行政單位權責劃分看起來好像也合理,但奇怪的是做起來就是不合理,而且沒有人想要動,大家都坐看事態越來越嚴重。好我就是在談外來物種輸入一事。之前我已經寫過幾篇文章談制度上的漏洞,那麼我這次要談的就是審查流程本身的問題。

在台灣會處理物種輸入申請需求的機關主要就是林務局、漁業署、防檢局、畜牧處再加上一個國貿局。在外來物種輸入這事上有四個主要議題:生態保育、入侵性(或生物安全)評估、動物福利(指運輸過程)還有產業需求。彼此之間最喬不攏的部份就是"入侵性"評估部份。在目前所有的法規中只有防檢局主管的植物防疫檢疫法能夠從事前的預警、關口的掌控到進入國內的管理與移除進行整套的作業。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沒有這樣的設計,更別說漁業法了。也就是說,當必須要援引野生動物保育法來進行物種輸入審查的時候,就會同時扯到林務局和漁業署兩個單位。

根據現行(到2014/12/09所知道的,因為瞬息萬變啊)的規則,水產動物的首次輸入申請窗口是漁業署。那麼漁業署有沒有必要知會其它農委會單位表達意見?其實漁業署並不需要知會其它單位,只是在型式上他們還是會請保育主管單位林務局表達意見。所以漁業署和林務局會有意見上的相左嗎?會。但是那個意見上的相左來自於很多方面的落差與衝突。

在一個物種審查的流程中一定有業者、學界與行政單位三方面的參與。理想上業者提出輸入申請的要求前,行政單位應該要對業界有一定的瞭解,讓業者知道什麼能提什麼不能提(例如黑名單的設計)。在行政單位接獲申請之後,就要邀請學界提供各方面的專業資訊,對該物種的保育狀態、入侵性、商業潛力進行評估。這樣才可能會得到一個合理的審查結果。但是為什麼我們現在會看到不合理的審查結果?也就是有入侵性的會被同意輸入,但沒有入侵性的卻永遠被擋在門外阻止產業發展呢?

根據我長年接觸這些流程、團體、與人員的經驗,我來說說我的觀察:
  1. 漁業署已經在今年(2014)修訂了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文件的表格設計(見此),這個表格看起來好像比舊版本較合理一點點,因為多考慮了一些生態保育因素,例如把棲位競爭說得詳細一點,還提到近緣種的疑慮。但是問題是什麼呢?就是忽視了人類利用方式或商業模式對物種擴散與立足能力的影響。獅子只要關得好好的都不會有事,所以如果我們過度在輸入審查上的"生物學特性"欄位誇大肉食性的風險,顯然是不理性的。難道食草性的就比較沒有風險?取食水生昆蟲的就比較沒有風險?這是不是反應主管單位對於所謂的"風險"與"破壞"的認知呢?如果依漁業署對大閘蟹輸入的說詞"只要防逃作得好就沒有入侵風險",那還需要多此一舉進行審查嗎?那漁業署應該做的是輔導業者做好防逃與改善圈養環境不是嗎?
  2. 漁業署的表格還是太過簡陋,一種魚能不能變成入侵種的自然因素,怎麼可能只有水溫?難道大環境的棲地類型?酸鹼度?水色?共棲物種?食物來源?溫差?都不重要?
  3. 業者在自行提出申請時知道該怎麼填寫這些表單嗎?我曾看過一些業者填具的文件,非常不完整,感覺不像是具有專業知識的業者。說真的,水產科系這麼多,又已經有這麼多水產界的專業人士投入這個領域,這些申請文件應該可以做得好一點吧?以觀賞魚來說,許許多多的繁殖資訊都可見於許多專業雜誌與期刊,如果業者真的夠專業,其實應該能夠提供有力與完整的數字來告訴審查者,業者有這樣的專業才有這樣的本事引入新的物種。但是我很少看到業者做好這些資料的準備。這是不是協會或工會的責任呢?
  4. 在漁業署的決策中我們會看到很極端又衝突的例子,有時候會死命地抵擋一些物種的輸入,有時候卻很大方地把一些具風險的物種放進來,會不會其實就是學者之間立場差異的問題?當然是。淡水的說他不懂海水的,海水的說他不懂淡水的,生態的不瞭解產業因素,產業的不理會生態顧慮。然後在這樣的討論下還要1/2決,最後究竟是聽誰的?不是很奇怪嗎?所以說在這樣的決策機制之下,一個物種通過了,或不通過審查,都無法讓你理解究竟是資料不全?或是它真的具有風險?
我一再強調一事,只有永續的環境才會有永續的產業。有些單位對於危害的定義一向就是"對他有興趣的產業有害"他才認為是危害。如果那個危害與他主管產業無關,他就認為"和他沒有關係"。好比澳洲淡水龍蝦明明在南部的溼地到處流竄,漁業署長卻還是表示應該可以輸入變成正面表列物種。好啊,如果那麼希望有這個產業,可不可以在放一種物種進來後,也負責入侵後的移除工作呢?如果A單位同意一個物種輸入,發生入侵狀況後卻要B單位去善後,這誰會受得了?當這些單位都還在農委會的時候就已經這麼紛亂了,那麼以後分別到了農業部與環資部以後,情況會更好嗎?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訂定非貓狗寵物之動物福利標準的要件與實務

講到動物福利或動保法,我相信大多人想到的都是貓和狗貓和狗貓和狗,頂多加隻兔子和黃金鼠,以上通稱毛球動物。當你在媒體上看到動保議題,也通通都在談貓和狗貓和狗貓和狗。不是說貓狗不可愛不親人,但是啊,動物福利議題從來就不應該只有貓和狗,行政資源、教育訓練、學術研究、法規政策,也不應該只看見貓和狗,尤其是都會裏的貓和狗。我們的動物保護法說得清清楚楚,所謂的動物就是受人圈養的脊椎動物。所以呢,軟骨魚、條鰭魚、兩生類、爬蟲類、哺乳類、鳥類就通通是動保法適用對象。我們的動保法很清楚地說明這個法就是要防止動物受到虐待與傷害,而且還有飼主的責任喔~ 但是為什麼我們只有對貓狗具有一些(自以為很懂的)知識,但是對其它動物無動於衷呢?

雖然台灣每年都會辦一些什麼寵物用品大展或是寵物嘉年華,但是你幾乎不會在這樣的場合看到貓狗以外的生物。為什麼?因為整體來說寵物社群的分眾是非常細緻的,但是當媒體、政策與比較懂運作的團體配合久了,大眾看到的寵物業、政策與社群就只有貓狗。

有些人接觸的動物一開始就是被人類馴化(domestication)很久的動物,例如像貓狗這些和人在一起長達至少一萬年的馴化動物,還有傳統禽畜、勞役動物、毛皮動物與狩獵動物。但有些人接觸動物的起點是野地,是野生動物。當各式各樣的動物早在19世紀隨著各殖民帝國的貿易與需求被採集、運輸、販賣、飼養、與繁殖後,我們就不能天真地以為寵物或動物福利議題只限用於我們小小認知世界中的少量物種,被人類利用的動物絕對不只有部份人以為的貓狗而已。


根據我們研究室長年以來的統計,曾經輸入(無論是合法非法)台灣的淡水與陸生動物(不含海水)便高達4600多種。
在台灣除了貓狗以外,不管是觀賞魚、觀賞鳥、兩爬與非貓狗哺乳類都有非常多的社群存在。以觀賞魚來說,至少有大型魚、水草魚、鯰魚、湖產慈鯛、人工慈鯛、短鯛、孔雀魚、海水魚等等社群。每一個社群的飼養與消費文化都不盡相同,當然,每一個社群對動物的感情也有差異。在這裏我先不談人對動物的雙重標準,也就是「為何A是寵物B是食物」這樣的道德難題。我先談一個實際的問題:當我們面對的動物種類很多,很多,很多的時候,在實務上要怎麼落實動保法的精神?

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動保團體都把火力與重點擺在貓狗,少數會愛屋及屋到鼠兔。這些社群偶爾在社團上會貼一些其它動物的萌照,但是請留意,一定是哺乳動物或是一般人熟悉的極少數動物。大概只有動物社會研究會和關懷生命協會會思考貓狗以外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這樣的議題。所以動社會曾關切經濟動物(例如灌水牛以及神豬比賽)議題,然後現在動社會也開始關切非貓狗寵物的議題。

為什麼要關切非貓狗寵物的動物福利議題?因為:
  1. 絕大多數的非貓狗寵物都尚未被人類馴化的動物品系,也就是說,它們多半就是野生動物或野生型。每週或幾乎每天,都有非常多的脊椎動物(以魚類及兩爬為大宗)被輸入台灣,在市面上流通,它們的運輸,包裝,蓄養,展示,販賣,持有等等都是沒問題的嗎?
  2. 有為數不少的動物具有入侵性,一旦被棄養,或是被刻意放養,就會造成生態災難;
  3. 更有一些動物對人身安全是有威脅的,例如某些大型蟒蛇、某些巨蜥、強電魚、毒蛇或毒蠍,而動保法第8條便限制了電鰻與食人魚這類對人身安全有威脅動物的輸入與販賣;
  4. 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的動物都在水族館、爬蟲店、寵物量販店販售,那是這一代小朋友大朋友接觸大量動物的場合。他們看到動物被怎麼對待,他們就可能以為那樣是正確的。所以業者本來就有義務提供一種正確教育民眾如何好好對待動物的場所。
我們有沒有在寵物店中看到非貓狗動物被不當對待呢?當然有。但是什麼樣的情況是不當的?什麼樣的情況可稱為虐待?這就需要設立福利標準。而福利標準的設置就得同時基於對大多數動物的廣博知識、對圈養繁殖環境的瞭解,以及對行政、教育、科學研究體系的掌握。如果我們真的打算為非貓狗寵物訂定動物福利要件,應該怎麼思考呢?
  1. 先弄清楚市面上恆常流通的動物有那些?有多少?是什麼?
  2. 再想想究竟應該管什麼?那些是商店自行管理?那些是社群約束?那些是民間團體自行訂定辦法?然後那些是政府應該以公權力介入稽查與輔導的?
  3. 除了運輸、展示、販賣、持有、繁殖以外,還有沒有其它議題呢?
  4. 一體適用的原則是什麼?那些事項應該要依物種而定?
  5. 在各縣市政府的執法與承辦人員的本職專業、所屬局處室、以及承辦業務之間不見得有關聯的現實下,要如何進行教育訓練?如何稽查?如何輔導?如何改進?又如何評估成效?
我來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知道非貓狗寵物福利標準的訂定有多困難,但又可以怎麼做。


假設店家展售皮卡丘(龍貓、南美絨鼠),不給它跳台、給它含水量過高的食物、不給沙盆洗澡、籠子的網格過大使得牠可能會踩空、溫度高於25C、沒事給它大燈泡(牠是夜行性動物),那麼我就會認為這整個就是在亂搞。但如果今天一個沒有常識的稽查人員看到這隻大老鼠躺在那邊,以為在睡覺,覺得無所謂就走了,那這種違反動物福利的行為就被忽視了。
那這幾條魚這樣擺在裸缸有問題嗎?沒有底砂是ok的嗎?這樣看起來或許不自然,但這是OK的,為什麼?因為鼠魚本來就是群聚性物種, 然後以暫時性展出來說,裸缸反而可以降低感染的風險(換水好換),所以對動物是好的。然而在長期飼養上,合適的底砂就變得很重要,如果有店家使用粗粒珊瑚砂,我就會覺得是非常不專業的作法。
那這個網片是及格的嗎?不及格。為什麼?因為這種網片並不是點焊網,容易生鏽(這是半水生巨蜥的飼養空間),此外一鏽的話,巨蜥一抓籠片就破了,這對動物對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再加上有些人沒事愛給巨蜥剪爪子,如果沒剪好,網目大小不合適使得巨蜥爬不上去,這也是不及格的。


這個陸龜在磁磚上走是OK的嗎?這類森林型陸龜可以把身體撐離地面一段距離,牠們的腳趾在這種止滑磚上行走也還可以,但如果是莽原型的大型陸龜甚至是大型象龜,就不應該養在這種地方,為什麼?因為牠們的四肢比較無法把身體撐高,在滑溜的地板上容易造成肩關節的磨損。如果有業者宣稱要拿這種環境當繁殖場,也一定是不可以的。連產卵場都沒有是要當什麼繁殖場?

我才舉三種動物就已經有人跟我說「感覺好麻煩是要怎麼管?」但我認為被拿來當寵物的動物雖然繁多,然而如果有心學習國外的經驗,並好好利用各相關科系(動科、生科、獸醫、水產、漁科等)的人才,要推動這樣的措施與管理並沒有想像中那麼複雜與困難。當然首先要做的就是多瞭解各種動物,多認識牠們的天然需求,以及在人工環境下的管理現況,然後把動物依類群與經常發生的問題分類,把優先管理重點找出來,就比較有可能訂定出一套不需要付出太多行政成本的辦法。此外,我認為在要求政府介入管理的同時,也一定要讓所有的業者體認到提升動物福利品質其實有利於經營。如果消費者能好好愛惜與善待動物,而不是把動物當成裝飾品或耗材,整體的商業環境也比較不會陷於拼價與短命商品的惡性循環中。這也就是說,相關的協會與工會應該要負起一些責任,而不是只等著和政府合辦一個熱鬧的博覽會,但從頭到尾沒有培養出任何文化。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以正面或負面表列管理外來動物輸入根本不重要,重點是審查機制與決策品質啊~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9/25召開的記者會中,提出幾個訴求(新聞稿在):
  1. 源頭管制:農委會應評估各類寵物之輸入、繁殖、買賣、飼養、逸出後捕捉收容等之管理成本,倘若行政資源無法負荷,則應該從源頭限制寵物飼養種類,正面表列可輸入、繁殖、買賣、飼養的物種,其餘應予禁養。
  2. 繁殖買賣管理:繁殖、販售各種寵物業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許可證、每年並舉辦評鑑查核。嚴格取締網路販賣活體動物者。
  3. 訂定寵物運輸、繁殖、買賣、飼養各階段的動物福利規範。
  4. 針對現行具有高入侵潛勢、高疾病傳播或高危險、動物福利維護不易之物種,應辦理飼養登記制度。
在記者會中,畜牧處認為若採正面表列管理物種繁多,有必要由相關單位共同研擬。我想有些人就可能會以為正面表列是一個管制力度比較強的制度建議,但根據我們這麼多年的觀察與瞭解,並不盡然如此,為什麼呢?首先,先讓我們確定一個前提或共識好嗎?物種保育、動物福利、入侵種控管、維護人身安全是否應該優先於產業利益?如果是,我們才能談在這幾個前提下,讓產業有最大的自由與自主性,是吧?但我不知道各相關單位是不是這麼想?或是執意放任衝突擴大?
  • 現在就是採用正面與負面表列共管:我曾在"現行法令對外來物種管制的難題與漏洞" 這篇文章中指出行政文化與法令結構上的問題。此外,在我們過去執行過的研究案中也指出現行各相關單位對於外來動物輸入的權責與實際執行問題。漁業署和林務 局都依野保法在審核外來野生動物的輸入,而防檢局則是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來阻絕有害農業的植食性動物。此外在2013年國貿局也公告了503種禁輸入動物 (包含動保法原先禁止輸入的物種),也就是說,現行制度下本來就是採用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黑名單)共管的狀態;
  • 正負表列不重要,是審查機制與品質的問題:防檢局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來審查動物輸入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在動物輸入申請遞交出來審之前,防檢局人員會已經把圈養設施都檢查過,然後才把申請案交給審查者評估。林務局在審查活體野生動物輸入時則把保育類與非保育類的流程分開。保育類活體動物的輸入申請所需要吻合的規定非常多,也較為嚴格,甚至納入了一些動物福利概念的要求(例如圈養環境與醫療支援),但是在非保育類動物的輸入方面,因為操作時間還不夠長,目前還看不出決策體系是否會錯放入侵性物種,或是誤擋了無入侵性物種。漁業署進行水產動物首次輸入審查已久,但是審查品質與結果如何呢?我認為相當不穩定。許多學者垢病的大閘蟹在漁業署長官的強力護航下就過關了,變成正面表列物種,而且已經跑到野外去,但是許多真正可在台灣發展的產業物種,例如沒有入侵性與保育疑慮的小型異型(吸甲鯰)卻不知為何總是被擋在門外。而漁業署目前擺在正面表列的物種居然不乏入侵種,例如青劍、紅魔鬼等,所以重點是正面或負面嗎?並不是。
  • 無論是正負面表列的操作都有挑戰性:我就這麼說好了,如果要採正面表列管理,那就表示業者不管送什麼樣的申請出來,專家學者都能清楚那個物種的生物學特性與商業交易模式,然後做出有公信力的決定,但在市面上可以流通的物種非常之多,所以就要不斷地進行審查甚至是會議。根據海關的說法,他們比較喜歡正面表列,原因是"對得到名字",但是為什麼"負面表列"就會比較不好對(物種一定是相對少的),他們卻又說不出來。如果採用負面表列呢?那就表示專家學者需要先知道全球可交易物種、可能進入市場的物種有多少?是什麼?然後事前評估所有物種的保育地位與入侵性,訂下一個黑名單,其它就一律不管。那我們有沒有這麼有本事的學者專家呢?所以說,正負表列各有不同的行政壓力與所需的知識背景,沒有一個是容易的。更重要的是,對外來入侵種的管理力度沒有差異,為什麼?繼續看下去。
  • 報關行才是關鍵:我這麼說好了,採用正面表列管理而被允許輸入的物種不過幾百種,為什麼市面上可以見到近5000種的生物?又為什麼海關與相關單位都覺得自己依法行政?問題就是在於報關行神通廣大。他們可以在與業者的默契下把所有動物塞進正面表列清單中,因此海關實際上看到報關單時,一切都是對的。
然後我個人支持正負面表列共存,在輸入申請方面業者應該要提具品質更好的申請案,以免因為"資料不全"而被打回票。而在審查機制上,我認為應該要給與民眾及業者完整的說詞以昭公信。我認為審查機制並非只為生態保育服務,事實上也是對產業永續的保障。所以呢,先整頓報關行吧。然後請相關單位改善決策品質吧~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寵物販售管理問題在於行政單位缺乏協調合作,不是物種太多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2014/09/25召開了一個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市售寵物管理亂象的諸多議題(請見新聞稿)。由於我們研究室在近幾年一直負責外來動物名錄的建置、高風險物種的篩選、活體野生動物首次輸入辦法的設立,以及禁止輸入物種清單的擬定,與後續的教育訓練工作,因此我覺得有必要對這個議題發表我的觀點。
  • 首先我們先確立一件事:管制外來動物(無論是寵物、勞役、食物或藥用)輸入的目的與重點是什麼?是反商嗎?應該不是。我認為管制目的有五項:(1) 確保來源的合法、(2) 確定是否有保育疑慮、(3) 是否攜帶病原危害人體、環境與產業、(4) 是否具入侵風險?(5) 是否威脅飼主或持有人的安全?在考量過上述議題後,最後才是商業需求的自由與利基的最大化;
  • 那麼,當一種動物進入國內以後主管單位的管理重點又是什麼?(1) 展售、繁殖、持有應該具有營利事業登記,以保障商業經營的公平與消費者權益、(2) 蓄養、展示、銷售、繁殖動物的技術、管理與空間都應該要符合動物繁殖專業、動物福利與防疫的要求;(3) 若動物逃逸或被遺棄後,究竟是那個單位應該負責捕捉、移除、暫養與收容?(4) 主管單位是否能提供資源對業者、民眾與業務承辦人進行專業教育訓練? 
  • 所謂的亂象是單位邊缺乏協調合作,不是物種太多:我知道媒體喜歡數字,因為好下標題,所以新聞稿上台灣輸入過5000種外來動物一定會嚇到人。為什麼會嚇到人?嚇到什麼人?嚇到對生物多樣性知識比較缺乏的人。5000種對於全世界已知動物數量來說是小case,但是對於動物輸入這個議題來說就是大數目。但是這5000種具備上述五項疑慮的動物有多少?其實也沒有那麼多。既然沒有那麼多,為什麼又管不好?其實就是因為各單位間互踢皮球,法規的設計與單位長官的態度也讓承辦人員難以有所作為,很多事都只能做一半。
  • 如果都不管,狀況可以壞到什麼地步?動物社會研究會的新聞稿所指出的問題是極度複雜的,並不是單一單位與單一法規可解決。我舉個例子:象魚(Arapaima gigas)是華盛頓公約附錄II的動物,也有大量的人工繁殖個體。如果有業者要輸入象魚當觀賞魚,那在保育上的疑慮可能很低,因為那是人工繁殖個體(CB),所以只要有合法的出口許可,國貿局應該不會有意見,那就要看漁業署與林務局願不願意讓此魚輸入。無論是漁業署或林務局都可能基於外來種管制的理由不准此魚輸入,但是漁業署也有可能在業者的壓力下開放此魚輸入使之成為合法的觀賞魚,也就是正面表列物種。但是象魚畢竟是長壽的脊椎動物,可以長到兩公尺,所以把一群小象魚關在兩尺缸中販賣而且不給吃的是對的嗎?把小象魚關在兩尺缸飼養正確嗎?養大以後沒地方就丟到水庫池塘去是對的嗎?這顯然違反動保法的諸多規定,但是畜牧處與各地動保單位可能會因為象魚不是公告寵物而兩手一攤不管。萬一有足量的象魚被丟進水庫中長大了,危害到了淡水漁業資源,危害了水域生態、甚至被釣上來以後撞擊釣客而出事(在南美洲有這樣的案例),這時候是要誰管?丟給警察和消防隊嗎?那被釣上來的象魚是要直接敲死拿去煮?還是應該要像狗一樣被收容領養?畜牧處有沒有態度?如果有業者蓄養象魚並宣稱可以繁殖,等待再轉口,因為它是CITES物種,這時林務局就要做繁殖場查證才能給予出口配額,而繁殖場的空間設計與圈養管理是否洽當又應該是畜牧處與漁業署的專業不是嗎?所以問題不見得在動物本身的特質,是人的問題。
  • 什麼都應該是政府管嗎?人與專業從那裏來?我知道事情有很多要做,各單位其實也並非沒有努力想解決問題,所以各相關單位這幾年也陸續發包了一些政策與法規的研究案,但問題還是存在啊。第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員額。中央政府一直在控管員額,很多單位遇缺不補,但業務一直變多,你要怎麼辦?通通找工讀生嗎?還是用人力派遣那笑死人的薪水讓專業約聘人員過一年算一年?員額問題不解決,再怎麼有心都很難解決事情。第二個問題就是缺乏專業。此處需要的專業很多,但是在學校教育體系中有沒有?在公職考試中有沒有?在人才拔擢過程中有沒有?在公職體系的教育訓練有沒有?更重要的是,就算主管單位想要找講師上課,台灣有多少講師能把這些事情說清楚?而且能實際幫助行政體系解決問題而不只是感情用事?第三個問題是可不可以交給NGO辦理。其實我們都知道台灣的NGO超級多,論述完整就有實務經驗的卻不多,如果我們希望政府只要做好規範,然後委由NGO來執行也可以,但請問我們有沒有足夠又有公信力的NGO能照顧這麼多動物的需求呢?
畜牧處一直以市面動物太多為由來阻擋管理之責(指動物福利的部份),而漁業署則一直假裝不想看到淡水生態被破壞與外來觀賞魚為入侵種大宗的事實,其實有沒有這麼難管?根本沒有那麼可怕。動物種類或許多,但是若要就商業利用的動物福利問題進行規範,其實並沒有那麼困難。畜牧處可能早就被貓狗的難搞給嚇到了,而且貓狗事務已經幾乎壓垮行政資源,但只要找對專家規畫,就可以把非貓狗寵物精簡成幾大類幾大項,讓民眾、業者與承辦人員都能得到完整的概念與實作經驗。而漁業署呢?我認為問題出在長官身上,只要長官腦袋換一換,事情就會很好解決。至於林務局,如果不要受到局內單位的夾殺,在保育行政上的員額能夠增加,那當然就有人能夠漸進地處理此事。至於我們要不要一部外來生物法?我覺得再說吧~ 先就現行法律賦予的任務來解決事情,不要輕啟新法。然後農委會對此事的裁決是否又要把此事當成"保育"而不是"動保"議題而丟給保育單位,讓未來的農業部無事一身輕,我們可以保持注意。

延伸閱讀

然後以下是對各報新聞的短評:
  • 蘋果日報:上千種被飼養寵物政府都沒在管 - 文中引用資料指出輸入動物中還含有箭毒蛙。但事實上一般人工圈養的箭毒蛙的毒性甚低,而且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因為飼養箭蛙而中毒的案例,因此我認為這部份是危言聳聽。
  • 聯合報:台灣寵物上千種,農委會只管狗 - 這個標題我覺得還OK,彰顯了農委會畜牧處漠視動保法功能與任務的事實。但是文中引用資料指出角蛙只能在布丁杯的描述,我個人認為是言過其實,因為角蛙本來就是一個個體活動範圍很小的動物,你給牠很大的空間也沒有用,更不能複數共養否則會同類相食啊。
  • 中央社: 動物管理漏洞農委會願檢討 - 我認為這篇文章看起來對這個議題的未來進展有比較實質的著墨,例如畜牧處承諾會與林務局合作處理這個議題,看起來是好的方向。
  • ET Today: 上千種寵物生命淪為販賣商品政府不短?我覺得這個標題有點煽情,請問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到的生物資源有什麼是不需要錢來買?有什麼是沒有商品化的?問題不是在於商品化,而是生命教育做得不足,把動物當耗材啊。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保育類野生動物名單修訂後對政策與產業的影響 

[摘要] 農委會於6/9預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修訂,這次的修訂涉及的動物眾多,除了國內物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以外,其它多數物種都是受到寵物交易威脅的野生動物。然而一種動物是否名列野保法的保育類?能不能以人工繁殖提供商業交易需求?如何評估經濟規模?會不會衍生動保法下的動物福利議題?以及是否具有對人類與環境的危險性?卻涉及農委會所屬的不同部會。這也就是說,若部會間能夠根據完整的論述與行政概念進行任務分派與協調,野生動物的保育以及相關的產業才能在合理的規範下得以健全發展,否則名錄變更後從政府體系到社會大眾依然無法理解其影響層面,甚至會誤解這只是保育機關的事。

農業委員會於103年6月9日預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公告連結),這次修正新增國內物種曲紋唇魚及隆頭鸚哥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國際物種則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修正,新增382種、移除12種、變更保育等級4種。曲紋唇魚與隆頭鸚哥魚曾為重要食用魚,而且在資源管理上為漁業署的業務,因此就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國際物種在本次修正中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最新附錄,以及國際貿易現況、國內市場流通情形,將華盛頓公約附錄一物種,附錄二中大多數的物種收錄,如此才能與國際上的管制接軌。但是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物種則還不在我國野保法管制的考量中,主要的因素在於國內流通量近乎零,因此把附錄三的物種羅列在國內法中管制就變得沒有必要。此外,這次新增物種的數量來自於CITES官網的統計,這個數字或許無法反應最新的動物分類資訊,但就算有差異也是在個位數左右,而且對邊境與國內管理上沒有影響。

首先先看被移除,也就是被降為一般類的12種動物,分別為:袋狼、圓尾兔袋鼠、沙漠大袋鼠、豬趾袋狸、小兔形袋狸、加姆島鴨、皇鷴、帝啄木、科西嘉鳳蝶、綠鬣蜥、大西洋鱘與澳洲肺魚。在這12個物種中,多數澳洲產有袋類物種是因為完全絕滅而被華盛頓公約除名,與台灣最有關係的其實是綠鬣蜥和澳洲肺魚。綠鬣蜥的野生族群被視為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的物種,然而台灣市面上,還有已經入侵中南部造成農業損害的野化族群都是來自人工繁殖個體。把綠鬣蜥從保育類動物除名後,表示它沒有「物種保育」問題需要被野保法管理,但是在缺乏外來生物法的狀況下,要如何在一邊花錢移除,二方面又無法源依據限制繁殖、流通與販售,就會變成主管單位的一大考驗。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外來入侵種乃是林務局與地方政府的保育或農業部份事務,然而因為動物保護法中也因為破壞生態之虞禁止巨水鼠與食人魚的輸入與販售,所以管理人工圈養綠鬣蜥的販售事實上完全合乎動保法的管制精神,在這種情況下,畜牧處是否應該加強對具入侵性的寵物的宣導呢?

澳洲肺魚的狀況則是這樣的。在市面上流通的個體幾乎都是來自澳洲的一個繁殖場,也就是說並沒有野生個體被商業交易,但是由於澳洲的繁殖場在數年前關閉了,使得曾輸入大量個體的台灣業者認為或許是一個可以成為產業的物種。澳洲肺魚的繁殖相當困難,性成熟期很長,又因為其高單價與小眾市場,基本上它在台灣沒有成為入侵種的可能,再加上人工繁殖後代已經與澳洲野生個體的保育無關,因此將其降級乃屬合理的決定。

在保育等級被提升到「瀕臨絕種」,也就是完全不可進行商業利用的層級方面,以下物種曾出現在台灣市面,例如:緬甸星龜、大頭龜科所有種、紋背小頭鱉、緬甸小頭鱉與帝王蠑螈。其中緬甸星龜在台灣尚有一定的在它還只是「珍貴稀有」類時輸入的野生個體。對這個物種的國內管理就不會再有邊境管理的需求,而轉為國內管理。而國內管理的管理應該以確保這個國際上極度瀕危的物種不會因為不當的飼養或違法交易而消失,並促進在台圈養個體的繁殖為目標。

這次新增入保育類清單的新面孔極多,除了少數因為棲地破壞而極度瀕危的蛇、守宮與蜥蜴外,其它物種全部受到棲地破壞與寵物交易的影響。以下則是新增列至保育類而且曾輸入台灣的物種:印度王者蜥屬所有種、王者蜥屬所有種、環尾蜥屬、馬達加斯加葉尾壁虎屬、毒蜥屬、所羅門蜥(猴尾蜥)、瑤山鱷蜥、蚺科所有種、蟒科所有種、豬鼻龜、斑點水龜(星點龜)、布氏擬龜、木雕水龜(美洲木龜)、菱背龜(鑽紋龜)、箱龜屬所有種、三線潮龜、三線菱背龜、紅額潮龜、閉殼龜屬所有種、攝龜屬所有種、黑胸葉龜、冠背龜、黃頭廟龜、亞洲山龜、亞洲巨龜、太陽龜、泰國食螺龜、馬來食蝸龜、安南擬水龜、日本石龜、黑頸烏龜、印度眼斑沼龜、眼斑龜、四眼龜、馬達加斯加大頭側頸龜、亞馬遜大頭側頸龜、南美側頸龜屬、印度緣板鱉(印度箱鱉、斯里蘭卡箱鱉)、緬甸緣板鱉、緬甸孔雀鱉等、以及安東吉利紅蛙。其中部份類群的物種,例如,王者蜥、網紋蟒、豬鼻龜、布氏擬龜等已經有國內業者嘗試繁殖,並向林務局(或漁業署)申請繁殖場設施與繁殖潛能的查核。


在這些物種之中,除了各種瀕危龜類與蜥蜴在台灣多少具有養殖個體外,在管理上可能需要再被細緻處理的是已經品系化的蚺科與蟒科,例如體型小且相當溫和,而且在市面上多半為高單價的變異球蟒與紅尾蟒是否應該要被排除以一般寵物管理?還有可能因為體型過大而產生危險動物問題的大型蛇類,例如非洲岩蟒、野生的網紋蟒、以及森蚺,究竟要以野保法加上動保法公告禁止輸入販售?或還需要另外訂定規則?此外整個蟒科與蚺科是否有必要跟隨華盛頓公約全科列入?或只需要挑選高風險物種以野保法第4條或55條進行管理即可?

另外在這次的公告中,雖然標榜與華盛頓公約一致,但事實上尚未被處理的則是絨鼠(也就是龍貓或皮卡丘)的問題。在華盛頓公約附錄中,絨鼠的人工馴化個體是被排除在管制之外的,也就是說市面上所有的個體其實本身就是來自於長期以來的毛皮與寵物產業,並非來自野生族群。但是如果要將這種動物的人工圈養個體比照綠鬣蜥排除,並以一般寵物管理的話,那麼林務局、畜牧處(涉及動保法下有關買賣圈養的動物福利建議)、防檢局(涉及囓齒類動物的輸入條件訂定)就應該要先行溝通與合作,才能使一種動物不會因為在A法被排除,而無法可管。

曾有動科畜牧體系的老師認為「沒有被馴化與品系化的動物都還算是野生動物」,然而就林務局的立場來說,只要已被人工圈養繁殖的動物個體就已經不算是「野生動物」,這種認知的落差造成了動保法與野保法在管理上的鴻溝。動科畜產體系把「野生型(wild type)」直接當成「野生動物(wildlife)」,但是對保育體系來說,只要被人工養殖就已經不是生活在野外的動物,如果經過好幾代的人工養殖,就算其性狀還是野生型,也不被視為野生動物,也比較沒有物種保育議題。依這樣的邏輯,那黃金緬甸蟒、紅鬣蜥、變異球蟒的動物福利算不算是畜牧處業務?更何況這還是有高產值的行業。這種價值間的落差應該如何彌補,不只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也是不同科系學者之間認知落差的問題。

最後是我看到的謠言。有人說台灣大鍬形蟲與長角大鍬形蟲被降級了,所以可以人工養殖販賣,其實並沒有。這兩種甲蟲的等級並沒有調降,而且也還不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清單中(由此下載),所以這個傳言是一個大誤解。我認為這兩種鍬形蟲的確具有商業潛力,也沒有繁殖上的問題,但最大的問題是如何區分人工繁殖個體與野生個體?如果一個繁殖者辛辛苦苦花一年時間養出很大的個體,投入了人力物力之後,在市場上卻無法與直接到野外非法採集的網路賣家競爭,貿然開放可能並不是好事,需要更多的思考才能成行。

有些業者可能會覺得政府越管越多,然而這次修訂的物種絕大多數都是依據國際公約而修改,也就是說,就算業者能夠進行人工繁殖也打算出口,但若缺乏野保法的規範管理、輔導與認證機制,也沒有合法出口創造利潤的可能,因為歐盟與美國對於親本來源交待不清、鑑定有疑慮、疑似不是人工繁殖個體的華約管制動物都已經採取非常嚴格的管制,動輒祭出退運的處置,台灣沒有理由成為其它國家的眾矢之地,對商業繁殖出口來說也不是好事。

綜觀這次名錄修訂的主軸在幾個方面:(1) 與國際接軌,避免在國際防止野生動物走私上產生漏洞,未來又遭受國際的指責;(2) 修訂因為分類系統而更動的學名與分類歸屬;(3) 修訂過去因為誤譯而產生錯誤的中名;(4) 拿掉沒有保育與入侵性疑慮的物種,降低管理壓力,也促進商業流通的自由性。但是一個名錄的變更並無法確保野生動物的保育,還有人工圈養個體的動物福利,並避免入侵到環境與傷害人身安全的風險,這部份則要靠林務局、漁業署、防檢局與畜牧處的共同努力,而且希望不會在未來相關單位各自整併到農業部與環資部後使得聯繫與協調更困難。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台灣鼬獾的狂犬病毒起源已被證實:起源甚早,且與中國鼬獾的病毒無關

這是使用Maximum-likelihood並根據全基因體所重建的全球27個狂犬病病毒株演化關係
A與B分別代表根據核蛋白與醣蛋白序列重建的病毒株親緣關係
還記得2013年在媒體上吵得沸沸揚揚的狂犬病事件嗎?當新聞熱度一過之後,大概就真以為"疫情從此不見"。其實不是的,根據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在2014年4月28日所公布的結果(pdf),到了2014年其實還是有82個陽性案例。當然在地理分布上看起來這個爆發並沒有跨越到苗栗(含)以北,在所有南部縣市中,大高雄市境內也還沒有出現任何陽性案例。我們先不談為什麼這個爆發沒有在苗栗以北與台灣東北部造成鼬獾的死亡,也不去揣測過去有人提出的什麼"因為鼬獾恐水所以跨不過大安溪"的說法。我們重新看看先前吵了半天"病毒從何而來"的說法是否被證實了。

在2013年的那些新聞稿中,防檢局與動檢所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曾經直接對著媒體說:台灣鼬獾身上的病毒與中國鼬獾身上的病毒相似度高達多少多少。我在當時就已經對這樣的說法打臉了。因為病毒株之間的分化(divergence)或相似性(similarity)不能直接拿來當成病毒起源的依據。更不要說那些憑空腦補出病毒存在於台灣多少年的說法了。

龐飛老師、王弘毅老師與數個相關單位的研究者在2014年的5月於《新興傳染病》這個期刊上發表了台灣鼬獾狂犬病毒株的序列分析。(Chiou HY, Hsieh CH, Jeng CR, Chan FT, Wang HY, Pang VF (2014) Molecular characterization of cryptically circulating rabies virus from ferret badgers, Taiwan. 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 20(May): http://dx.doi.org/10.3201/eid2005.131389)。這篇研究在分別分析各相關病毒株的核蛋白與醣蛋白序列,以及全基因體序列資訊後,得到幾個重要的結論:
  1. 台灣鼬獾身上的病毒株(縮寫為RABV-TWFB)並非由中國鼬獾的病毒株(衍生自中國犬身上的病毒株)起源,其地理來源已經不可考;
  2. 根據TMRCA(最近共祖分化時間)的分析,RABV-TWFB與其近源病毒株(中國鼬獾、中國犬、菲律賓犬)的分化年代在158-210年前,而台灣這些病毒株的最近共祖的起源年代大概在91-113年前,也就是說因為起源年代很早,這個病毒就不可能是因為近代的動物輸入邊境管制做得不好而跑進來,而是很早就進到台灣了;
  3. 台灣的RABV-TWFB的變異點都與過去認為與致病性相關的變異點無關,也就是說未來還需要更多的研究才能知道為何病毒可以潛伏這麼久。

2014年4月19日 星期六

生態廊道是石虎問題的解藥或只是一顆涼糖呢?

我今天看了公路總局的新聞稿,新聞稿提到"目前思考保育做法,將部分路塹路段調整為假隧道型式,上方覆土供石虎通行,設置2處箱涵作為動物通行廊道,路堤段設置阻隔設施避免路死效應。另外為了減輕石虎棲地切割影響,進行棲地補償,擬定施工期間停工機制,營運期間進行生態廊道及位置選擇對石虎影響研究計畫等種種作為,在在顯示保護生態的友善措施。"

新聞稿寫得很好,看起來也真的有考量到石虎的需求,但是為什麼會被笑?我們來看幾個點:

(1) 什麼是生態廊道?生態廊道真的是挖一條水溝叫動物從洞裏走過去嗎?在保育生物學上,生態廊道指的是為了要連結兩個鄰近、孤立的自然地區,可允許生物從一處遷移至另一區域的設計。生態廊道的功能主要是可連結兩個鄰近的物種族群,促進基因交流以降低滅絕風險。

(2) 若現有道路上一直有動物被撞死怎麼辦?根據被車撞死動物遺體的地點,來評估物種的分布、種類、出現頻率、季節變化、棲地偏好,然後再以生態工程選用適宜的方法替代原本移動的路徑,並且運用誘導網及喇叭狀入口引導動物進入廊道中。設置完成後可架設紅外線感應自動照相機,監測物種是否真的利用這樣的設施。除此之外,也可在廊道旁設立穿越告示牌及解說牌示等設施。

(3) 台灣有沒有設置生態廊道的先例? 有。比較成功的例子是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道路,但那成功的前提是什麼? 陽明山公路早就在那個地方,沒有開拓新路或拓寬的必要,也有足夠的動物監測資訊,陽明山公路一般來說流量也不算高,不是高運量道路。那邊的動物雖然會被撞,但一般來說也都不是像石虎這種"少一隻就是大損失"的稀有動物。但是三義的案例是這樣嗎???

(4) 公路總局說的假隧道是什麼意思? 大家先看這個blog中的解說(http://galane.blogspot.tw/2008/02/blog-post.html),看起來就是在被公路貫穿切割的地方覆上一層東西,還要種點草皮之類的,讓石虎可以走過去不被車撞。看起來好像是很貼心的設計對不對?但問題是在於這是施工完成之後才做的,施工期間就是在切割原來的棲地環境,目前的規畫案並沒有見到如何避免石虎在白天受干擾,夜間又不會被施工嚇到。所謂的邊做邊停工的機制說起來很好聽,實際上就是"要確認有影響到了才停工"。但是都已經影響到了再停工有什麼用處? 又不是電腦format就可以重來? 難道工程思維的人的生物學程度真的連國中都不到嗎?

誠然我們不能低估石虎的智力,也就是說它們當然也有可能利用人類設計的廊道通過公路上方,但我們也不要忘記生物有棲地依戀性。人都會認床認家鄉味了,又如何能期待石虎一定要走人類設計的通道?生態廊道的理念是好的,但我們沒有信心的是施工設計的細緻度與施工品質,因為我們看過太多太多以生態工法為名破壞自然環境的案例,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人反對三義案的原因。

我想歸根來說三義的交通的確是需要改善,但是我們要不要先檢討木雕業本身是否是永續產業? 大家有沒有想過大樹那裏來?人潮是否就是錢潮?讓車大量湧入是否一定是好的?苗栗有多少破壞地景與風景但利用率很低的道路?要不要先檢討一下?外環道不是不能做,但是請先說服大眾那個設計是合理的,施工品質是細緻的,而不是發個新聞稿套用點名詞就要大家安心放心並同意。

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不知道鹿茸是什麼有那麼好笑嗎?

既然馬航的事陷入膠著,然後服貿一事打了架也沒有什麼下文,文林苑王家如何拆組合屋也不怎麼引起大眾興趣,感覺能在這幾天讓台灣這個只能靠各種確幸當麻藥的小島雀躍的似乎就是 「鹿茸」了。

其實我不想談政治也不談有多討厭馬英九,然後要不要對他不知道鹿茸是什麼窮追猛打。我只想問一件問題,馬英九不知道鹿茸是什麼,究竟是他自己一個人的問題?還是說,我們全民的平均科普或生物學常識都遠勝於他?所以我們選出了一個「常識不及一般大眾」的總統?

我們經常認為台灣的科普與環境教育好像做得不足,然後除貓狗毛球和定食中會出現的生物以外,大眾對其它生物的認知好像也不太多。然而當我們的政治人物沒事對這類議題發表一些令人發噱的談話時(例如吳敦義的白海豚會轉彎和馬英九的水母友善一說),我們又忽然發現社會大眾的科普程度似乎又遠比這些政治人物好太多。

有人不知道鹿茸是新生的角是一件多嚴重的事可以拿出來笑嗎?

其實每一個人的術業有專攻,在「自己不懂的專業面前每一個人都是一般人」。其實我倒不認為不知道鹿茸是什麼真有那麼糟糕,畢竟根據我們自己的教學與演講經驗,我相信有非常多的人不知道龜苓膏會使用龜板熬煮(而龜板貿易是傷害全球淡水龜的主因之一)、不知道川貝是鱗莖、不曉得小雞腿其實是翅、不知道黃豆毛豆黑豆是同一種東西、不知道酵母菌不是細菌而是真菌、不知道鰻魚仍然無法人工繁殖。

那我們要期待總統是無所不知無所不曉的嗎?其實我不認為我們的總統應該對許多知識如此全能,他需要知道的是大方向、結構性的議題,他要知道怎麼評估情勢、培養幕僚,並信賴專家,做出有意義的決策。

那馬英九不知道鹿茸是什麼顯示的其實就是二個點:(1) 幕僚沒有提醒主子;(2) 他與人民的距離太遙遠。

我又看到有鄉民酸他是「水母腦」。但是,水母真的沒有中樞神經系統,又那來的腦呢?好希望我們專心讓台灣社會整體來說變得更聰明,更能深思,把精力擺在造就與拔擢貼近人民並具有完備常識的人才,不需要在花時間咒罵嘲諷這些沒希望的人物了。

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現行法令對外來物種管制的難題與漏洞

澳洲小龍蝦的事爆出來以後,就又有朋友和媒體問我,外來生物究竟有沒有法在管?嗯。其實是有的,但,想管的無力管,能管的不管,總之管得零零落落的,問題還不少。有時是法律設計的問題,有時是主管單位自己的問題,當然還有民眾不守法的問題。以下我就是試著把外來生物管制的現況與問題說明一下。

前提:有些人很奇怪捏,一提到外來種問題就會說「挨呀我們吃的菜也都是外來種啊~所以不能完全禁止,要不然就會危害產業發展和國民生計」;「我們台灣人也是外來的啊,大家只是先來後到嘛~為什麼要分本土和外來呢?外來種多一點不也增加生物多樣性嗎?」喂~誰在跟你講高麗菜或七星鱸?外來種(alien species or exotic species)不必然等於入侵種(invasive species),我們現在在談的就是「入侵種」,如何評估「一個外來種有入侵潛力,以及如何管制外來物種,如何在不危害產業與生態的情況下允許外來物種的引入」。至於外來種應不應該算在本土生物多樣性中,麻煩回去唸高中生物謝謝。

什麼樣的物種應該被管?一般來說外來物種的輸入會有三個顧慮:(1) 物種保育:該物種的原生族群是否有保育上的疑慮,也就是瀕危物種,如果是的話,就應該降低對那個物種野生族群的消耗;(2) 入侵風險:該物種是否在台灣有潛力成為入侵性物種?成為一個入侵性物種必須要同時存在產業需求、生物特性、與繁殖利用者行為三方面的配合;(3) 產業需求:在國外,物種保育與入侵風險的優先性永遠大於產業需求,所以能夠進入產業的物種應該都是沒有以上疑慮的物種。但是在台灣不是喔~在台灣似乎都是放任有保育疑慮與入侵風險的東西在市面上亂賣亂繁殖,等到不可收拾了,才兩手一攤推來推去。澳洲小龍蝦就是很好的例子呀~ 那麼產業需求重不重要呢?當然重要。台灣的部份業者其實有很好的繁養殖技術,如果在防逃措施、族群控管、市場機制、內外銷輔導、動物福利、對環境的衝擊(如養殖廢水)各方面都能夠達到標準的話,那樣的產業其實是相當不錯的。只是,現在市面上有多少物種的產業能夠吻合這些要件?有多少具高入侵風險的物種的輸入、商業行為、放流、與移除是無法被現行任何一個法令有效管理約束的呢?(<==這個我得另外寫一篇文章談)

外來物種的管制議題有那些面相?有輸入關口的管制(包含風險評估、防檢疫、貿易禁制)還有國內的管制(包含展示、銷售、繁殖、出口、逸出通報、移除、收購、查緝、檢舉等)。好,有這麼多的事情,是誰在管? 

外來種的主管單位是誰?問得好。事實上外來物種的相關主管單位從來就不只一個,林務局能依野生動物保育法31條管理有害產業與環境的外來野生動物,注意是"野生動物",而不是棄養寵物或從產業中逃逸的不被野保法55條列管的人工繁殖動物;漁業署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7條設立水產生物首次輸入的審查機制,漁業署明明補助某些溪流的護漁工作,也曾補助某些入侵種的研究,但漁業署一向不依據漁業法第44條處理外來水生入侵種的移除;防檢局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條、第5條與植物防疫檢疫法第3條,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辦理「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所列動物之檢疫工作,但是仍有一些部份與林務局之間有任務分工的問題。畜牧處依動保法第8條得禁止輸出入動物,但沒聽過畜牧處關切過此議題。此外國貿局依野保法第26條與貿易法11條禁止特定動物之輸入,並依貿易法13條管理CITES附錄物種貿易。看起來有五個單位在處理,那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紛爭與漏洞?

從教育就出問題:凡是涉及生物資源必然會有產業與保育(含外來種防治)議題。而在台灣的政府與學術體系下,各類生物資源的法規與事務分散各部會,連在學校教育中也到處分散。分散也不打緊,好歹對生物產業與資源保育之間的相互配合要有一個中心思想與論述,結果呢?並沒有。水產養殖只教增產獲利疾病餌料,不甩海洋生態。那海洋或淡水生態的人不涉入產業所以也不一定懂得商業需求;植物保護的不懂昆蟲保育;造園農藝景觀經常與森林生態多樣性背道而馳;畜產獸醫動物不一定因為都關切動物而搭在一起,更別說有些生物類群的產業與研究從未被納入教育與行政體系的視野,大家都只挑自己認為懂的管,不懂的別管,或是不懂裝懂也要管,所以就有這麼多問題。

那每一個法有什麼問題呢?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確有一個31條可以處理外來物種的禁制與後續問題。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就是保育野生動物與野外棲地,如果某種動物並不是野生動物(例如野化的犬貓、跑到野外的澳洲小龍蝦、因為人工放流到處都是的吳郭魚),那野生動物保育法是無計可施的,因為那些並不是野生動物啊。那林務局能不能移除入侵種?可以,但一遇上不是野保法定義的野生動物以及"能吃的作物"就無法適用。前面說過了,漁業法本身其實有條文可以處理外來物種的移除,也就是44條所提到的「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九、其他必要事項。」也就是說他們有法可用但自己不用。然漁業署又依野保法審理水產生物輸入,而且主管水產生物與種苗的引入與產業。一旦這些生物從產業環境逃逸後,漁業法又不使用漁業法自行編列預算處理。意思就是說,引進與產業是他的業績,但只要逃逸出去就不管了嗎?那麼植物防疫檢疫法呢?有沒有用?其實防檢局多年來一直在機場港口與台灣的農業環境中監測外來有害生物的進入,也曾花大錢移除福壽螺等有害農業環境的生物,但是這個法管不到的地方是"不危害農作物的外來入侵生物"。舉個例來說,有人未經同意私自引進水虻(一種昆蟲)當作爬蟲或魚類的餌料,這怎麼聽起來都不是不對的。但是因為它不取食植物,所以防檢局會認為此法管不到該蟲。然而野生動物保育法又無法管到"人工繁殖的外來餌料昆蟲",那怎麼辦?就放著它不管嗎?講到動物保護法第8條禁止食人魚、巨水鼠、電鰻的輸入與販賣是一個陳年的舊問題。動物保護法是保護動物的,巨水鼠是一種危害環境的動物,而食人魚與電鰻則是可能對飼主造成傷害的,我實在不懂當年是什麼樣的情況下出現這一條,讓畜牧處不知道怎麼管。但若從第8條延伸,事實上畜牧處是可以管理因寵物與其它經濟動物衍生的外來種,至少可以規範繁養殖與陳列販售的設施使之不要逃逸。但是畜牧處連貓狗都管不好了,怎麼可能管到貓狗以外的生物?是自廢武功還是刻意曲解法令呢?其實不是不能在動保法中設置一個危險動物的清單(日本的愛護動物法就是這樣設計的,限制特定動物的持有與商業行為),但我不太相信畜牧處會願意這麼做,因為多年執行下來,把動保法搞成貓狗法,就出現這麼多的問題。有些地方政府的動保處比農委會畜牧處還有擔當呢。

那執行面又有什麼問題?其實不管是外來動物的輸入、或動物輸入後的登記管理、查核繁殖場與販賣營業場所的登記諸多問題,真正的執行者是地方縣市政府與林管處,然而因為地方自治的關係,各縣市政府的動保、保育、農業、漁業、林業業務分配安排組合是不一致的,而且資源的分配極度不均。不是在單位內造成衝突,就是會因為長官的概念差異而造成縣市間業務執行的落差。但請問外來生物變成入侵種之後,會管你縣市界線嗎?如果動保的人把畜牧處當成頂頭上司,就自然不會理會林務局的政令。若漁業局的人把漁業署當成頂頭上司,那就自然不覺得河川生態和他有關係。也就是這種自以為各司其職,但其實是本位主義加上多頭馬車的結果,使得外來種問題到了地方政府,都已經是難以處理的階段,只能花點納稅人的錢做做移除工作,最後就停擺。

那我們真的需要一部外來生物法嗎?如果真的要搞一部新的法令,那個用意究竟是補現行所有法令之不足?還是應該把各法令中涉及外來生物的部份通通抽出來重組擴大?如果有一部新法出現,請問主管單位又是誰?是要大家共管?還是通通丟給未來的環資部?光是這點就夠傷腦筋了。好的,如果我們由現行法規來擴充,就好比把植物防疫檢疫法拿來擴充成外來生物法好了,把防疫到移除都做好,並且不限生物類群,好像沒有不可以喔? 但是屆時已經分屬環資部與農業部的林務局、防檢局、漁業署和畜牧處這幾個素來就有業務理念衝突的單位,又能好好合作嗎?

所以外來生物的問題真的是生物本身的生物特性造成的嗎?還是人的問題居多?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漁業署應積極管理澳洲淡水龍蝦(澳洲小龍蝦)產業而非將責任丟給林務局與防檢局

圖片提供:AquaZoo編輯王忠敬先生
圖片提供:易明磊先生
2014/02/25各大媒體都以顯著的篇幅報導澳洲淡水龍蝦(Cherax quadricarinatus)在南部的繁殖場大量死亡,使得防檢局必須要馬上制定出輸入檢疫標準,漁業署也宣稱這種動物從來沒有經過漁業署同意輸入。然後電子媒體關切的重點是"會不會傳染給人"?"吃到病蝦會不會怎麼樣"?好,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因為crayfish plague是一種由卵菌綱的水黴菌Aphanomyces astaci所造成的疾病,只感染淡水螯蝦(或稱淡水龍蝦)。有些報導居然說此病會感染蝦猴(也就是海水生的蝦蛄),真是太亂來了,那是完全沒關係的動物好嗎?

2/25下午漁業署召開會議討論此事,開完會以後居然得到「未來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31條管理」。請問野保法第四章31條的內容是什麼?「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 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 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前項收購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為妥善之安置及管理,並得分送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及動物園或委託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管理單位代為收容、 暫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對第一項、第二項所 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實施註記;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人或占有 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前項需註記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這真的是非常莫明其妙啊~為什麼呢?
  • 澳洲淡水龍蝦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定義的野生動物嗎?顯然不是。澳洲淡水龍蝦一直都是人工養殖的物種,不管它當年是怎麼進入台灣南部養殖場,牠一開始就不是野生動物,請問野保法要怎麼管?
  • 漁業署早就知道澳洲淡水龍蝦是入侵種,還補助多年的研究計畫,卻不積極作為。根據漁業署自己的規定,所有的水產動物輸入都需要經過漁業署的審查通過才能輸入,漁業署也曾經在2013年1月25日發文各縣市政府說明這種動物根本沒有經過漁業署核准輸入,應勸導業者不要飼養。漁業署在2/25的記者會讓跟在場記者說「嘉義大學的老師還在進行研究才能知道未來的處置」,這根本就是把大家當傻瓜,隨便查研考會的網頁就知道漁業署早早就補助了好幾個計畫看看怎麼防除這種動物。2006年,給嘉義大學做防治宣導與策略(15萬元)2009年在做移除與防治技術。現在是2014年了,怎麼可能還在評估中?如果漁業署早知這種動物是非法輸入,又怎麼可以放任業者飼養?做了多年的移除研究,卻又不積極輔導業者或禁止飼養,請問這些研究計畫的經費不就白花了?
  • 漁業署在2013年迫於業者壓力將澳洲淡水龍蝦排除在禁止輸入物種清單:從2012年起許多單位花了時間評估第一波應禁止輸入以免影響環境、產業與人身安全的動物清單。原本那清單是有澳洲淡水龍蝦的,但是漁業署又在業者壓力下把它排除了。請問漁業署究竟是認為生態環境重要還是產業重要?
  • 漁業署究竟想要輔導產業還是消滅外來種?可以明確一點嗎?既然花錢做了防治與宣導,卻不積極防治。又迫於業者壓力把這個物種從禁止物種清單拿掉,但面對記者提問時又說,澳洲淡水龍蝦產業規模很小,如果規模很小又為什麼要迫於業者壓力?所以漁業署倒底想要怎麼樣?在自己的漁業輿情上又把澳洲淡水龍蝦的新聞納入,如果要這個產業,請照規定來,重新審查澳洲淡水龍蝦的輸入。如果漁業署認定它不應該被飼養,那就應該要全面撲殺不准業者再養,而且不應該迫於業者壓力,應該支持把這個物種列入禁止輸入清單才是。
  • 出了事就往別的單位推,天底下那有這麼好的事?野保法31條的確提到野生動物若被判定為要被禁養的動物,那就有相應的處置作為。但是前面說過了,這種淡水龍蝦不屬於野保法的野生動物定義範圍,如果漁業署執意要推給林務局,也就是強行要求林務局將此種列入55條這個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辦法管理。農委會怎麼會有這種單位?請問漁業法是拿來做什麼的?產業輔導和產業產值都是他的,出了問題就丟給林務局和防檢局? 
我個人認為,澳洲淡水龍蝦不是不能成為產業,但是一開始就是非法輸入的東西要讓它就地合法,不就像清境民宿就地合法一樣嗎?我主張:(1) 澳洲淡水龍蝦應該要被禁止輸入,但國內族群可被維持;(2) 國內圈養個體只能輸出;(3) 除了食用市場外不得在觀賞水族市場上流通,增加棄養率;(4) 應該委由民間NGO協助移除已知入侵地點的個體;(5) 漁業署應該要積極輔導業者,加強防逃措施與疫病管控,而不是把事情丟給林務局和防檢局,這未免不付責任,更以不實的訊息矇蔽媒體與大眾。

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放黑鯛不是合法的嗎?那反對宗教放生者是在龜毛什麼?

2014年1月25,海濤法師與其信眾在高雄旗津海域放流大量的黑鯛黃鰭鯛尖吻鱸,引起許多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人士團體的撻伐。生態保育界與動物保護團體反對宗教放生的主要原因在於:(1) 商業化的放生事實上只是鼓勵了額外供給食用魚市場的繁養殖行為,並未如宗教團體所預期的能護生;(2) 在放生過程中因為搬運所產生的動物緊迫與傷害一直不被佛教界所看見,放流的程序粗糙,最後造成放生等於放死,而這樣的後果又被放生團體自我感覺良好地解讀為捨報。此外,(3) 大量放生動物最令人垢病的環境生態衝擊除了在瞬間於環境中投入大量動物所增加的環境負擔、造成入侵種問題、造成原生生物群聚的改變之外,最糟糕的便是對長期以來經由海潮、地質變動與生物演化自然而然所形成的遺傳與物種多樣性,而擾亂這樣的的多樣性事實上正與永續利用與保育漁業資源是背道而馳的。


申請合法不意謂著妥當
在這次放流黑鯛的過程中,主辦法會的單位出示了高雄市海洋局的核可公文以示其活動為合法。我認為根據現行「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的審查項目來說,海洋局審核其放流物種、放流物種是否具有殘留藥劑、繁殖場與放流地點是合法的。但是為什麼合法的活動仍然被視為不妥當?其責任真的只在海濤與其信眾嗎?事實上不然,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這是一個「放流本土物種、以人工繁殖個體補充海洋資源」而且充滿美意的活動,但是在缺乏對放流物種鑑定的確認、對野生黑鯛族群遺傳多樣性的忽視,並缺乏對放流地點、規模與頻度的限制下,這樣的放流仍然會對台灣近海生態與漁業資源造成相當大的衝擊。而這樣的責任則應該是由漁業署與地方主管機關來承擔。

胡亂放流弄巧成拙
除了放生之後釣客立刻蜂湧釣爽之外,長年研究黑鯛生殖、族群遺傳與放流效果的國立海洋大學郭金泉老師曾在非常多的場合關切台灣栽培漁業的種種弊病,而他也是少數關切台灣海域漁業資源的遺傳多樣性與資源保育的學者。他曾在2009年投書立報指出「自1980年起,台灣開始推動種苗和種魚人工放流後,政府每年均編列巨額經費進行此項工作,但完全未考慮遺傳因子。台灣各地方漁政公營單位或民間放流團體多不生產種苗和種魚,台灣在進行水產生物人工放流時,往往是由數個私人養殖場競標,由得標者提供漁政公營單位放流所需的物種與數量。在種魚來源及遺傳資訊不明、魚苗難以分辨、品質不清的情況下,以及缺乏族群遺傳及生物多樣性的概念下,往往發生將台灣本島南部的水產生物放流至台灣本島北部或離島、淡水物種放流至海水的烏龍事件。因此人工放流對天然生態的影響(甚至反效果)實在堪慮。」郭老師也進一步指出「無意識的水產養殖作業方式及不當的人工放流水產養殖生產的產品至大自然,反而會造成污染天然族群之遺傳基因、混雜品系、無意間引進入侵種及病源菌等副作用和反效果,嚴重破壞及攪亂當地原本物種的遺傳結構,造成族群弱化,生態失衡,加速自然資源的枯竭...未進行遺傳評估的盲目放流,往往弄巧成拙。」

郭老師在2011年被自由時報訪問時也再次指出「大自然承載量是固定的,資源有循環週期,但政府每遇寒害損失就放流魚苗,成效如何不得而知,卻造成養殖魚種與野生雜交,不但在環境中競合,也造成基因同質化,一旦出現疫病,恐全遭殃。」

台灣不只有一種黑鯛且具遺傳組成差異
無論就資源保育或經濟動物養殖的觀點來說,保持天然形成的遺傳多樣性、地理分布並依此進行人工養殖族群的管理,以避免遺傳多樣性損失而引發的疾病與產能下降問題是相當重要的概念。所以如果科學證據指出台灣沿海的黑鯛族群間並非沒有遺傳組成上的差異,那麼漁業署僅僅規範放流物種,並把台澎地區視為養殖黑鯛皆可流放的範圍,就會造成遺傳多樣性的下降。

近10年來,以下的數個研究團隊分別回應了:(1) 物種鑑別、(2) 養殖與野生魚苗鑑別、(3) 族群遺傳結構、與(4)放流效果的議題。例如:台灣周邊海域鯛亞科(鱸形目: 鯛科)魚類種間親緣關係及種內族群遺傳、臺灣西部海域黑鯛魚苗放流效果評估、以分子標記分辨野生與養殖黑鯛的初步實驗、利用耳石化學元素中鎂及錳差異判別放流與野生黑鯛之研究、以AFLP分析台灣產黑鯛屬物種等研究,以及2011年郭金泉老師團隊發表於Journal of Fish Biology的"Resolution of the Acanthopagrus black seabream complex based on mitochondrial and amplified fragment-length polymorphism analyses"。有關黑鯛本身與近似物種的分類學歷史、區辨、分布、族群遺傳差異、演化歷程與漁業經營上應留意之處,也被總結在徐德華與郭金泉所著"臺灣沿岸魚類黑鯛屬魚類家族的故事"一文中。

在物種鑑識上,徐與郭指出台灣沿海所產的黑鯛屬魚類共有「黃鰭鯛(Acanthopagrus latus)臺語俗稱赤翅仔、黑鯛(A. schlegelii)、臺灣灰鰭鯛(A. taiwanensis)、琉球黃鰭鯛(A. chinshira),琉球黑鯛(A. sivicolus)和太平洋灰鰭鯛(A. pacificus)六種,臺語俗稱都叫黑格。「由於黑鯛對環境之適應能力和抗病力強,可在人為圈養環境馴化自然產卵,產卵量大,產量穩定又可完全養殖,目前已是臺灣重要的遊釣和養殖魚種之一......市場所見的黑鯛大多是來自養殖漁塭,種苗來源穩定,所以也是臺灣各縣市政府每年海域放流的重要魚種,臺灣由2002年至2011年共累計放流744萬尾黑鯛,居放流魚種數量的第二位。

李信徹老師根據isozyme與mtDNA的證據認為臺灣福隆海域黑鯛之遺傳變異高於其它地區。因此建議在實施資源管理及栽培漁業時,應將福隆與非福隆其它地區視為兩個亞族群。所以把地區來源不明的養殖黑鯛,在未作好標識的情況下在全島海域任由放生團體流放,真的是對的嗎?

主管單位應負起控管放流規模、地點、物種與流程之責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不當的宗教放生將分別產生生態保育與動物福祉的疑慮。所以海濤在旗津放黑鯛雖然「合法」,但就生態保育與資源經營的觀點來說,這種忽視水體承載力、對棲地其它魚類群聚衝擊、忽視食物來源還有魚苗遺傳鑑識資訊的放流是不妥的,而這樣的責任應該由主管單位挑起,並根據現有的辦法更進一步地細緻規畫;然而就動物福祉的部份來說,海濤與其信眾,則應該為魚隻運送途中所受到的痛苦、為了信眾心理需求而產生的百人接力致使魚隻受到驚嚇、所有魚隻在沒有適應溫度與鹽度的狀況下直接扔進海中,甚至在隔天反而吸引釣客前往收獲的後果負最大的責任。如果宗教團體真的想要流放被許可的養殖魚類,並期待這些被放流個體有更高的存活率,那麼就應該進行減量、降低頻度,與慎選地點使得放流所需要的細緻過程得以完成(例如降低活魚運輸的緊迫、並增加對溫度與鹽度的適應時間)。而不是為了法會的方便、為了信眾求功德的自私,在不適當的地點放流大量生物。

被宗教放生行為消耗的物種不只有黑鯛,除了黑鯛以外的物種是否具有這些背景資訊提供社會大眾與主管單位進行判斷?如果沒有,那麼我們仍然要放任宗教團體進行商業放生嗎?

2014年1月25日 星期六

當市場經濟動物遇上宗教放生:該怎麼做?誰來管?

遭佛教信眾不當放生而慘死的螃蟹屍體被沖上岸
被信眾們在沒對水沒對溫鹽度也不對的狀況下放出去的黑鯛,就這樣被沖回岸上
信眾最愛接力把動物從卡車上卸下然後直扔大海或水庫,但這種行為本身就會造成動物的緊迫
有惻隱之心是好的,但在缺乏知識、同理心與守法前提下的放生就是一種罪孽
2014年1月23日行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強化對動物放生的管理後,大家一陣興奮,以為一切就「有法可管」。我認為改那幾個字的確是一種進步與努力,但事實上並沒有如此美好,因為與動物放生議題相關的主管單位其實有三個,而這三個主管單位現行的管理意願、行政力度、人員專業與業務負荷並無法完全規範會造成問題的放生行為。為什麼呢?

我們先談動物放生會涉及什麼議題:(1) 生態保育議題 -- 包含了外來種入侵、野生動物被騷擾與捕捉、非法獵捕等議題;(2) 動物福祉議題 -- 所有的動物,不管是野生動物、被人圈養繁殖的經濟動物、寵物、餌料生物等,在被飼養、集中、運輸、施放的過程中,都可能因為不當的處置而產生緊迫、疾病、受傷與死亡等問題。

那這些議題又各自與什麼樣的單位與法令有關?每一個現行的法令又能規範什麼樣的行為?


就生態保育的議題來說,野生動物保育法當然就是拿來處理野生動物(不管是一般類或保育類)被非法捕獵販售與亂放的問題。在這次修法的方向中,林務局嘗試著把高入侵風險以及具有危險性的野生動物及其圈養族群納入不得放生的範圍內,例如鱷龜、擬鱷龜、鱷魚、毒蛇都屬於這樣的生物(註一)。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管制重點在於「受野保法規範的物種及其衍生的非法行為」,所以如果該物種並無法由野保法所控管或仍有難解的爭議(註二),那野保法的修法就無法完全阻擋放生行為。

漁業法呢?
漁業署根據漁業法所制定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中其實對海洋放流行為做了一些相當明確的規定,例如可流放的物種與地區,以其應該要遵守的規則。這些物種基本上都是台灣沿海原本就存在的物種,所以比較沒有所謂外來入侵種的疑慮。但是為什麼生態保育及動物保護團體還是不滿意?宗教放生團體認為這些魚貝蝦蟹快要被吃掉了,不忍心,所以就想要買來放掉。這樣的心意的確是一種惻隱之心,但他們就是不知道這種大量的高頻度的密集需求,其實才是造成大量動物無辜被繁殖、受苦與死亡的共犯。如果今天某種魚只有飲食需求,被繁殖出100隻,但放生團體又需要放生那100隻以滿足自己所謂的慈悲、甚至想藉此消災解厄,那麼被無辜多製造出來的生命就不會只有那100隻了。因為繁殖業者並不會因為放生團體去買魚,而停止生產,這麼簡單的道理卻無法被宗教團體理解,不禁令人懷疑我們的邏輯推理教育出了什麼事?

根據漁業署的規定,放流這些生物都要向地方主管單位申請。例如在高雄市放流黑鯛,就應該要像高雄市海洋局申請。但申請若被海洋局核准是否就等於一切沒有問題?根本不是這樣的。舉個例子來說,台灣有很多養殖魚苗都是在半鹹水中飼養,這些魚苗或是成體在飼養過程中根本不會接觸天然環境。把原來就在人工環境長大的魚貿然地在沒有讓其適應水溫、鹽度、海潮等環境,大量地往外放,這不是放死是什麼?那原棲地的其它生物都不會受到排擠競爭?在台灣海域環境這麼差的今日,這些被放出去的魚有足夠的食物嗎?如果答案是不確定的。那為什麼這些團體能夠一而再再而三,花費如此龐大的金錢到處買生物放流,並造成環境沉重的負荷?


海洋大學養殖系郭金泉老師曾多次為文呼籲重視不應在未經評估隨意放流海洋生物,以免造成諸多問題。而大量放流魚苗事實上對漁業資源的恢復也很有限。主管單位是否應該要思考管制放生的頻度、規模,與放流生物過程中的細緻性?
 
再來就是動物保護法。動保法開宗名義就是要保護動物的福祉,什麼樣的動物適用呢?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所以魚類以上的脊椎動物都是一體適用的。而動保法也明明白白地說到「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那麼宗教放生團體在放流動物時真的做到這些要求嗎?很顯然是沒有的。為了放生大典的流程,那些動物必須要在狹小缺氧的空間裏高密度地推擠,有時候甚至是在烈日下掙扎,就只是為了那一堆典禮的流程、頌經、感謝這感謝那,聽講經,被折騰一番以後才半死不活地被扔到不對的地方去。許多信眾經常把動物的掙扎當成快樂、把動物無法行動隨水漂回當成感謝,甚至把動物的死亡當成捨報(話都是他們在講就對了),這個時候我們不禁覺得這其實已經不只是動物保護法執行上的問題了,而是教育出了狀況,使得他們對動物的處境缺乏真正的同理心、慈悲心,還有常識。因為他們想到的其實只是自己心理上的需要,但以溫良恭儉讓的語言,在高談孝親、輪迴、善行、包容、平等、博愛的高道德語言下,執行殘酷的放生行為,並誆稱台灣的風調雨順都是因為他們放生所賜。

好了,我們有三個法在這邊,那為什麼還是有管不到的地方? 
  • 野保法管的就是野生動物與棲地,所以論物種來說,野保法恐怕無法管到淡水與陸域的經濟性動物,例如草魚、鰱魚、鯉魚、吳郭魚這些經常被放流到河川湖泊的外來種(請參見那些常見放流魚類並非本土種),甚至是蚯蚓這些無脊椎動物,而動物福祉並不是野保法最重要的精神與內容;
  • 漁業法只規範了海洋放流物種與可放流地區,但它沒有規範放流規模與頻度,也沒有處理淡水性的經濟物種,而這些淡水物種卻在宗教放生中佔大宗;
  • 動保法的文字很清楚地讓大家知道它是可以管宗教放生中的「不當行為」,但是為什麼動保單位沒有在管?因為農委會畜牧處把放生的壞影響指向生態保育,把責任留給林務局。然而若動保單位能夠依法處理放生經濟動物過程中的不當施作,那麼很多環境生態問題早就可以解決了。因為動保法適用的圈養動物其實較漁業法及野動法更多,而那些動物又正視被放流的大宗。但是當畜牧處與各地動保單位業務被流浪貓狗與部份家畜議題壓得喘不過氣時,要如何有專業人力處理其它動物的福祉呢?
有媒體問我:是否需要再修法來管放生?我認為其實並不需要,為什麼?只要主管單位不要自廢武功,早就可以管好了。台北市動保處不就在最近依動保法裁罰賣放生鳥的鳥販嗎?所以其實不是沒有法可用,問題在於主管單位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責任感與專業。為什麼貓狗站在屋頂上要去救?而大量魚類被不當運輸流放到不當的水域中卻無所謂?

宗教團體也不是沒有在進步改變,事實上有些放生團體已經把話聽進去了,以照顧或支持野生動物救傷、救援流浪貓狗、照顧棄養寵物來取代商業購買。但是台面上的團體至少還可以被掌握,台面下不知道的,隨便一個師傅買一堆牛蛙往外放,就會是一種災難。而宗教團體可以做的非常多,只是需要引導與規範。以所謂的護生園區來說,如果這些護生園區不開放參觀也不接受監督,那麼大量家禽畜動物集中養殖所產生的污物怎麼辦?如果產生疫病怎麼辦?這些又應該是誰的責任?難道要等到爆發疫情後才再把防檢局甚至是CDC也拉進來嗎?所以說政府單位要依法行政,教育單位要善盡教育之責,而宗教團體不能自外於現代國家體制之外,當然我們也需要更多的NGO理性地關切,協助有心改變的宗教團體走向正確的道路。讓宗教的心靈需求與環境生態都能得到雙贏。

註一:其實林務局提出來的這些物種都是屬於對人比較有害的危險動物。然而無論是我國法令與國外的類似法令,危險動物都是由動物保護法令管理,這也就是為什麼動保法第八條要規定禁養與輸出入食人魚與電鰻這種對人有危險的動物了。然而動保法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畜牧處對不對?
註二:舉個例子來說,會吃作物的鳩鴿科鳥類被農民當成害鳥,保育與動保團體希望農民採取友善耕作與鳥共存,但有些農民不接受。那有人把鳥抓走就會受到農民的歡迎,而這些鳥又被放生團體放走,就形成一種不同群體間的觀點衝突。這時候野保法若被拿來罰放生,宗教團體會認為自己在除害,如果野保法拿來罰騷擾野生動物,似乎又會落入獼猴破壞果園的難解之題。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有關野保法修法規範宗教放生一事之漏網報導

圖片提供:Tsai-Yu Wu (在泰國拍攝的放生鳥)
 【侯俐安提供】宗教、商業放生,將來改採放生行為「許可制」,從過去禁止野放保育類,改成凡是放生「行為」皆須申請,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向前邁進一大步,不過未來該由誰審核,合法的施放程序、種類數量為何,至今仍在保育與放生界之間拔河,將成為進入立法院審查及施行細則訂定的焦點。

放生動物現行法規牽涉「野保法」、「漁業法」、「動保法」等,主管機關多、卻各有不足,導致浮濫放生,遭疑「放生如放死」,危害生命也破壞生態。未來改採行為許可制,放生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林務局科長林國彰承諾,施行細則會開宗明義,訂定主管機關、施放程序。

不過,雖然經過三年討論,放生、保育界逐漸有共識走向申請制,不過施放程序、種類數量、放生區域、遵行事項,雙方認知仍有落差,未來可在哪些範圍、施放哪些動物,應正面表列可放生物種,或是負面表列禁止放生物種,如外來入侵種、有危害生物等,仍須設計。

此外,如何定義動物被「放生」,各界也有疑慮,如闖進家的蛇、偷吃稻子的斑鳩,若帶到野外施放,算不算放生?野保法規定,經人工飼養不得釋放,但若野外抓取動物,帶到鳥店飼養數日再轉售放生,算不算「經過人工飼養」?林國彰表示,上述都在討論範圍。

林國彰指出,未來將持續舉辦論壇,讓保育、宗教界對話,同時持續有輔導機制,將傳統的放生轉成積極護生,如去年在澎湖野放海龜,透過法定野放程序,也讓宗教在旁祈福;同時,林務局也與宗教團體合作,在台南官廟的設立「護生園」,現已移入蘇卡達象龜,都是持續努力的方向。

目前台中、南投已針對放生訂定地方自治法,若野保法修法通過,將一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