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立院初審通過 禁買賣活體保育動物

立院初審通過 禁買賣活體保育動物【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2009.05.21 02:58 pm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擴大保育範圍,避免誤導民眾對野保法的認知。

日前發生「屏東養龜大王」案件,屏東地方法院以未違反野保法第35條規定,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才有罪,買賣活體為「無罪」,民進黨立委田秋菫認為,報導標題不但使民眾產生困惑,無形間也誤導大眾對野保法的認知。

為避免同樣情事再度發生,田秋菫提案修正野保法第35條和第40條,明訂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2009/05/21 聯合晚報】

另請參見中時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