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政府單位帶頭放流魚苗本身就是一種基於民粹而不是基於科學的反智行為, 如果政府放流魚苗可被接受, 那麼宗教放生又為什麼是錯的? 請問有任何的不同嗎?

看看幾則看到鬼的新聞:
生態平衡的重要性, 放流鰻魚 (2006年, 新竹)("生態平衡"幾個大字根本就像奈米, 竹碳, 負離子或胎盤素一樣已經被濫用到不可思議的程度, 原來水試所或水產政策專家認為漁業資源的匱乏不是因為過度消費? 不是因為海洋環境污染? 不是因為河海環境破壞? 而是把養殖人工鰻丟到海裏去讓漁民開心開心? 生態真的會平衡嗎? 應該不是吧, 所有的食物鏈或生物與非生物因子的交互關係都是動態的, 這是基本生態學常識, 我實在無法接受這些由學者所支持由政治人物運用由不明究理的NGO所加持的政策, 被高捧為"人工復育生態"的手段)
種鰻放流, 縣長學童一起來 (2008年, 屏東)(撿撿垃圾把那些廢漁網清一清吧, 做這種倒倒魚就以為自己做了什麼功德的活動, 和宗教放生有什麼差?)

以下是郭金泉老師的建言(但幾乎是被忽略的)

台灣放流水產生物的迷思

作者:郭金泉/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系、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隨著地球人口的快速增加,由於陸地可耕地有限,生活品質要求提高,人類對水產品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很瘋刺的,漁業技術的突飛猛進卻加速了天然漁業資源的快速枯竭。由於海洋漁撈產量已達到頂點,即使在未來也僅能微幅增加,因此水產養殖被寄與厚望,在世界糧食的提供上扮演重要的腳色。此外,人類也開始瞭解自然資源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應當積極進行有效資源管理。因為有許多天然水域(海洋及淡水)已遭到棲地破壞、汙染或過度捕撈,造成漁獲量大幅下降,以水產養殖的方式,將水產生物(魚、蝦、貝)的幼苗或是種魚放流至特定區域的漁業資源管理模式(資源放流; 栽培漁業),咸認是回復資源和增產的關鍵手段,是一項有效的漁業管理模式。

例如近年來台灣各地漁政單位民間團體紛紛提倡栽培漁業,資源放流,積極在台灣溪流和沿岸海域大量放流人工養殖的水產生物的幼苗,宣稱可以補充枯竭的台灣漁業資源。但除了少數魚種及少量樣本曾進行標識試驗研究,絕大部分放流的水產生物並未標識,進行放流效果之評估。而傳統的標記方式(生物、物理、化學)更無法估計放流水產生物的繁殖率、死亡率及再生產量。所以在過去一世紀如火如荼的水產生物放流歷史中,全球水產研究者卻只能對極少數的案子曾進行過較完整周延的評估。

由於近年來分子標記的長足進展,研究水產生物的遺傳因子及其在生態與演化上扮演的角色變得可行。隨著水產養殖及漁業活動對野生族群造成的影響開始受重視,以分子標記調查野生族群之遺傳結構、評估放流水產生物對復育之成效是目前國際之主流。目前歐美及日本等漁業先進國家,均有專職機構進行放流前的種魚管理、魚苗遺傳組成分析等工作,不但可檢定外部標記的可靠性,更可評估子代遺傳基因組成及再生產率等,外部標記無法評估的研究。因此在資源放流方案實施前,瞭解放流當地物種多樣性及遺傳結構,考量種魚管理及魚苗遺傳組成對族群的衝擊,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主流。愈來愈多的研究顯示,無意識的水產養殖作業方式及不當的人工放流水產養殖生產的產品至大自然,反而會造成污染天然族群之遺傳基因、破壞棲地、混雜品系、引進入侵種及病源菌等反效果,嚴重破壞及攪亂原本物種的遺傳結構,造成族群弱化,生態失衡,加速自然資源的枯竭。

台灣自1980 年開始推動種苗和種魚人工放流後,政府每年均編列巨額經費進行此項工作,但完全未考慮遺傳因子。台灣各地方漁政公營單位或民間團體放流團體多不生產種苗和種魚,台灣在進行水產生物人工放流時,往往是由數個私人養殖場競標,由得標者提供漁政公營單位放流所需的數量。在種魚來源及遺傳資訊不明,魚苗難以分辨(魚苗辨識不易、放流魚苗是否是當地缺少的物種等隱蔽物種問題),品質不清的情況下,以及缺乏族群遺傳及生物多樣性的概念下,往往發生將台灣本島南部的水產生物放流至台灣本島北部或離島,淡水物種放流至海水的乖離現象和烏龍事件。人工放流的成效和對天然生態的影響(甚至造成反效果)實在堪慮。

鑑於遺傳多樣性在漁業資源管理上的重要性,台灣應該馬上以分子標記輔助傳統的標識放流方式,調查放流工作對天然野生族群遺傳結構的衝擊。我研究團隊首次嘗試以擴增片段長度多形性(AFLP)與微衛星DNA(microsatellite DNA)兩種分子標記,辨識台灣養殖及野生黑鯛族群的差異,並探討此科技應用於監測評估台灣黑鯛人工放流成效的可行性。發現台灣養殖族群與台灣野生族群的遺傳距離遠遠大於越南野生族群與台灣野生族群的遺傳距離。證明在養殖過程中,可能因為有效族群數目(effective population size)過少、遺傳漂變(drift),或者兩個因素的加乘,使得養殖族群隨著養殖的歲月長短和養殖方式,與野生族群出現嚴重遺傳分化的情況。因此,過去台灣漁政公營單位所苦心進行的養殖魚苗和種魚人工放流工作,在缺乏族群遺傳資訊(各地理海域族群、捕獲魚隻之遺傳結構、當放流種魚其遺傳基因組成、所生產種苗的基因頻率等)的莽然推動下,反而有可能造成天然野生族群資源量下降的不當後果。因為即使使用當地養殖場所繁殖的魚隻進行人工放流,仍會對野外族群的遺傳結構帶來莫大的衝擊(種內雜交擾亂或稀釋基因庫、傳染疫病等)。因此,在未進行遺傳評估前的盲目放流,後果堪慮。

日本自1999 年發表一系列以鯛科魚類嘉臘(Pagrus major)為研究對象,應用微衛星DNA 調查遺傳多樣性、親子鑑定、及種苗放流管理的報告。其先以微衛星分子標記調查野外族群的遺傳結構,隨後以當地地域族群的遺傳結構為基準,視不同的育種或漁業資源管理需求,篩選種魚,調節生產魚苗的遺傳組成。然後再進行種苗人工放流,不但可避免種苗親緣關系過近,也可降低種苗人工放流對環境及野生天然族群結構的衝擊。以外,粒線體DNA 亦是做為種魚及種苗管理的絕佳和理想工具。由於粒線體DNA 母性遺傳的特質,只要是同一尾母魚所生產的後代,皆具有完全相同的粒線體DNA。因此在魚苗放流時,僅需調查所有母魚的粒線體DNA,便可推測子代的遺傳特徵,是監測魚苗放流的簡易遺傳標記。

要能正確客觀評估標記人工放流之成效,一定要掌握種魚的遺傳資訊及野生族群的遺傳結構。但見諸目前台灣放流的思維,似乎是緣木求魚;由於粒線體 DNA 定序及微衛星DNA 標記花費較高,因此利用經濟實惠高解析力的AFLP 分子標記,應是現階段台灣最佳的選擇。(原載於Taiwan News3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