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農委會:虐殺動物 最重可罰100萬

農委會:虐殺動物 最重可罰100萬【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即時報導】
2009.06.18 08:12 pm

媒體報導桃園縣發生虐殺犬隻案件,農委會提醒: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虐待動物致死或重傷等行為,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如發現虐待動物案件,可向各縣(市)政府的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單位檢舉。

農委會表示,以本案而言,虐待動物致死之行為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可依同法第三十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事構成要件未符合,可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的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加重至廿萬至一百萬元的罰鍰。

農委會畜牧處表示,民眾如發現虐待動物案件,請儘可能提供確切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事證向發生地之動物保護單位檢舉,如併有公共安全之虞時,亦可就近向警察單位報案。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animal.coa.gov.tw/html/)登載有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之聯絡電話。

【2009/06/1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