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日 星期日

一個物種在華盛頓公約中的地位是如何被決定的呢?

華盛頓公約(CITES)締約國(party)每隔三年就會舉行一次締約國大會(convention of parties)。在這個大會中各締約國將會提出許多對許多野生動植物貿易的管制提案(proposal),並討論相應的管理措施,例如「如何降低對野生個體的需求量」、「如何確認野生動植物產製品的生產履歷」、「如何確保產品履歷資訊系統的運作正常」,以及「如何鑑識人工繁殖與野生個體,以及產製品」。

在這屆的大會中共計有66個提案被提出,其中有相當多的提案與台灣有關。舉例來說:沉香(台灣是全球最大進口國,但沒有合法的貿易資料)、蘇眉魚(台灣沒有合法貿易紀錄,包含所謂繁殖用個體的引進)、穿山甲(台灣雖然沒有非法出口本土的穿山甲,但台灣卻會涉及非法貿易的轉口)、龜板(台灣輸入大量的龜板做為龜鹿二仙膠的材料,但許多原料本身並不合法)、灰鸚鵡(台灣有大量人工繁殖個體)、鈷藍日守宮、枯葉變色龍(台灣曾大量輸入),以及部份多肉植物。

此外在這次大會中也將會討論所謂的「自由貿易區」(例如屏東的自由經貿園區)中轉口貨運的合法性、確認「人工繁殖個體」的定義是「F2」而不是「F1」,而「F1」的親本之一方一定要有合法取得的野生個體,以及與「非締約國」(例如台灣)進出口相關動植物的文件合法性等事務性議題。

在所有的提案,有些國家建議提升物種的附錄CITES等級,但也有調降的建議。除了調升與調降等級,還有修訂「附註」或「配額」的請求。

那麼討論是怎麼進行的?大國真的會扮演關鍵性的角色嗎?那NGO所扮演的角色又是甚麼?我以非洲灰鸚鵡從CITES II提升到CITES I的提案為例子說明。

此案是在2016年6月1日成案,然後由安哥拉、查德、歐盟、加彭、幾內亞、奈及利亞、塞內加爾、多哥,以及美國所共同連署提出。一個物種的提案若要得到支持,那麼提案國本身需要提供許多資訊,包括在該物種分布範圍國家的分布、生物學、資源利用方式、所受威脅、國內與國際貿易的過去與現況,相應的法律設計,實際的執行方式與成效,以及需要國際公約介入管理與要求各國配合的必要性。除此之外,還需要參考國際生態保育組織(例如IUCN)的專家小組的評估與建議。

根據TRAFFIC的說明與解讀,非洲灰鸚鵡(Psittacus erithacus)的問題在於:分布範圍廣泛,橫跨中非到西非,然而其相對低的生育率和群居的特性讓該物種容易捕捉以供應野生鳥貿易。這個物種所分布的22-23個國家之中至少有20國的族群數量下降是因為貿易的關係。國際鳥盟(BirdLife)近來接受把灰鸚鵡的兩個亞種視為兩個獨立物種:其中提姆那灰鸚鵡(P. timneh)分布在象牙海岸中部以西,而非洲灰鸚鵡(P. erithacus)的分布起始於東象牙海岸往東橫跨至中非。IUCN表示「兩物種的族群下降率難以量化,但是考量到因應貿易的大量捕捉和部分棲息地森林大量的消失,保守估計在三個世代(47年)內族群減少可能達到30-49%」,並且表示數據顯示每年約有21%的非洲灰鸚鵡的野生族群遭到捕捉。然而,從其大部分分布地區得知的稀少證據,仍然無法絕對的確定該物種符合列入附錄I的生物標準。過去非洲灰鸚鵡列於附錄II,且諸多貿易紀錄顯示許多貿易源自非分布國(non-range nation)的人工繁殖個體。該物種曾經歷三次(1980年代、2004年和2011年)的顯著貿易評估,也提出許多給各原產出口國的建議。目前喀麥隆和剛果民主共和國(DRC)已經明訂每年的出口額度,分別為3,000及5,000隻。CITES動物委員會曾發出從2007年1月起禁止提姆那灰鸚鵡的兩年禁令,然而在2016年時常設委員會建議所有締約國停止從剛果民主共和國(DRC)進口非洲灰鸚鵡,這主要是因為DRC身為主要出口國但卻不段違反規定(通知書 2016/021)。顯然現有用於保護該物種免於過度捕捉的措施已經失效多年,且仍然持續發生。考量到上述的違法情況及持續因為捕捉造成的族群下降,TRAFFIC認為停止從野外捕捉個體的貿易似乎是保育該物種的最佳選擇。

然而把這個物種的貿易管制等級從CITES II提升到CITES I意味著「國際貿易可能完全被禁止」,這當然會引起許多寵物、籠鳥、鸚鵡養殖業團體的關切與反對。

在10月2日的討論中,主席先裁示由登記發言的國家一一發言 (至少有二十個國家登記發言)。首先是身為提案國的幾個非洲國家的發言。大多數國家多半會強調野外族群被寵物鳥貿易消耗而大量減少的問題,因此恭請所有締約國能夠支持把灰鸚鵡從CITES II提升到CITES I的等級。但是那些國家反對呢?南非、中國、日本、挪威,還有一些討論到中途轉向的國家。
反對把灰鸚鵡提升到CITES I的國家的論述根據都是「提案國缺乏足夠的證據指出所有的灰鸚鵡族群因為寵物鳥貿易而大幅減少。此外,並非所有提案國的國內管理都能落實,因此把物種貿然提升到CITES I只是把問題丟給國際」。有些國家的論述認為把一個原本可以貿易的物種提升到無法貿易並不一定有利於物種保育,說不定還會助長保育。

在冗長的辯論以後,身為提案國之一的歐盟就轉向,並發言撤回他們的支持。

然而這時候美國發言了。美國不愧是大國,其代表的發言一向極為有條有理、多語開攻、兼顧科學證據、各國困境、產業現況與現況發展。若有哪一個國家在物種的保育管制上做的比較好,還會藉著發言的機會感謝幾個國家讓大家「顏面有光」,就算有哪些國家做得不好,美國的發言也不會「直接指責」而以「願意提供援助」來展現言下之意。論理之後,然後再加上動之以情,請大家要把焦點擺在「灰鸚鵡這種高智能,能與人互動的聰明鳥兒的野外族群的危急狀況,而不是人工圈養個體的商業流通問題」。感覺就好像電視上那些高明的律師在對陪審團發表的演說。美國的發言的高明之處在於,支持灰鸚鵡變成CITES I物種的同時,國內的法規也已經順應這個時勢進行改變。例如國內圈養個體的圈養與登記制度,還有禁止國際流通後的國內交易問題都已經完成。所以美國能大聲地說「我們支持這種管制,而且我們已經做好準備」。

但是其他國家通常只能站在自己國家的利益上發言,例如以挑剔提案國的提案品質(例如族群量的估算方式)來刻意掩飾國內有很多非法貿易的事實(例如鳥蛋的走私)。聽起來美國真的很棒對不對?也不盡然。如果某個物種原產在美國,或在美國有很大的產業存在,美國也是有可能跳出來反對的。

當一個提案有很多國家登記發言,然後還有很多相左的意見,主席還會開放讓NGO發言。那個在這種場合會甚麼樣的NGO關注灰鸚鵡呢?除了國際鳥盟、IUCN這些保育團體之外,例如國際寵物聯盟、鸚鵡圈養聯盟之類的團體也都有機會在「會前」與「會中」進行遊說,並在正式大會中表明立場。

這時候我就想問一個問題了,台灣的寵物鳥業究竟和國際上的接軌有多少?除了叫貨、訂貨、找個體戶繁殖、收購、湊貨出口以外,究竟有沒有在關注國際現勢?如果今天台灣在這種場合有席次,可以發言,還可以讓業者同行。請問我們的商業團體有辦法在這邊以流利的英文說明台灣的商業交易量、管制方式、飼養文化、遵守CITES規範的努力,然後還能串連其他國際團體來爭取比較合理的待遇或配額嗎?
其實我很懷疑我們有這樣的本事。

好的。在10/2早上的討論中,灰鸚鵡從CITES II提升到CITES I的案子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通過了。所以在本次大會結束後90天之後這個提案就會正式生效。那麼台灣在這90天內應該做的是甚麼?

加強鸚鵡業的自主管理與宣導?健全CITES附錄鸚鵡的登記管理?有更多的鸚鵡社團宣導如何好好照顧灰鸚鵡?在缺乏合法國際貿易的可能性之下,本土繁殖場要如何建立永續的鸚鵡繁殖技術?還是,在這個空窗期會有大量的灰鸚鵡成鳥、雛鳥和鳥蛋被走私到中國去?然後被查獲以後又弄的一鼻子灰,還賠上國際名聲?

任何一個物種在CITES的提案其實都不會只是一個提案,不只是通過不通過,從提案提出到討論的過程與決議之間,各國在議場上所展現的除了科學知識程度、技術高度、產業成熟的地步,還有國際政治的智慧。我們雖然在目前只能以民間團體擔任觀察員,但是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是,台灣如何能夠以觀察員的身分貢獻這些議題所需要的資訊、知識與技術。而我們所需要的也不會只是臨時從政府與學校找出來的承辦人與學者,還需要能夠熟悉這些事務與外交辭令的國際交流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