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生態保育政策需要科學理性而不只是熱心 - 評行政院於5/13日所召開野生動物保護座談會之設定議題

在幾個動保團體加上某些保育團體的籌畫之下,行政院將在2015年5月13日召開"野生動物保護座談會"(會議內容可由此下載),這個座談列舉了他們所認為最重要的九大野生動物保育議題如下:
  1. 議題一:臺灣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如臺灣黑熊、石虎、白海豚等),需要有國家級保育行動綱領,並進行全面族群普查和長期監測,同時逐年擴增預算,並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瀕危物種保護相關條文,以立法保障。
  2. 議題二:以石虎為例,在人類活動頻繁地區,政府應該積極且主動與民間的合作,協力營造瀕危野生動物的友善社區,減少人為威脅,創造雙贏契機。
  3. 議題三:成立海洋保育署,建立海洋生態保育及資源永續利用。
  4. 議題四:搶救在臺灣全世界已知陸蟹多樣性最高的重要棲息地,即墾丁國家公園內之後灣棲地,反對京城大飯店之開發。
  5. 議題五:要求桃園竹圍漁港到福興溪口劃為藻礁自然保留區。
  6. 議題六:為不干擾野生動物原生生態,應限制民眾飼養動物種類,並積極管理外來生物。
  7. 議題七:檢討現有相關法規(動保法、野保法等)重疊與漏洞,增訂相關辦法、規則,並列出執行期程。
  8. 議題八:建立不同單位的權責劃分及單位間合作與通報管道。
  9. 議題九:野生動物走私及買賣飼養管制問題。
這些議題看起來都很正確,都很重要,我都很同意。但是這些問題的集結本身就是問題,動保團體和保育團體有沒有誤解了什麼?有沒有弄錯對象?有沒有過度天真?有沒有切中問題所在?為什麼?以下我就一條一條地針對這些呼籲說明我的立場與疑慮。
  1. 如果你是黑熊、石虎與白海豚方面的相關學者與團體,看到這種呼籲應該會瞬間開心,覺得"受到高層重視了"。但我要問的是,拿日本的資金投入相比有比較基礎嗎?日本的國土多大?GDP多少?行政體系為何?森林保育狀況如何?保育論述是什麼?台灣能和它比嗎?當然我們認為生態保育相關的經費永遠是不足的,但是請不要忘了,有些明星物種一直都有其它資源的注入與關切(農委會、科技部、教育部、縣市政府、NGO、企業、台電、中油、國際組織等),但是有更多的的非明星物種的個體數量可能遠小於這三種動物,所以第一點的呼籲究竟是要鼓動不同分類群的保育學者通通出來抗爭搶經費?還是我們應該要要求行政院在組織改造時弄清楚生態保育並不是阻擋發展的絆腳石,使得相關單位都應該要配合保育工作?是應該要請政務委員幫忙希望大雪山纜車不要再開下去,苗栗縣不要再亂搞了,然後台灣西海岸的生態環境要怎麼復原以利白海豚的生存?怎麼會本末倒置地要求保育經費不足的林務局一定要編不得少於多10%的經費給這三種動物還要逐年增加?這真的非常荒謬。難道其它更瀕危的野生動物都不需要錢嗎?
  2. 第二點我也超看不懂的。這幾年無論是屏科大或是林務局相關林管處也投入了一些人力經費來處理石虎棲地與開發衝突的問題,最近新竹林管處也做了一些很有開創性的措施來創造石虎的棲地。可能是根本和現況脫節,所以有關石虎的呼籲看起來超弄不清楚狀況的,明明就是苗栗縣進行非常多不必要的開發破壞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怎麼會要求弱勢的保育單位要做得再好一點?沒有把矛頭指向都計、土木、工程、開發單位,不是很怪嗎?究竟是誰有責任跟誰溝通?
  3. 成立海洋保育署是我非常不能理解的思維。這樣說好了,請問各位,台灣的保育行政體系還不夠多頭馬車嗎?林務局、國家公園已經兩個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互不管行政體系了,現在還要來一個海洋保育署,我想問一下,以後海洋性的或涉及海域的國家公園,甚至是交通部觀光局的海岸風景區是誰管?移撥給海洋保育署?那鯨豚和海洋魚類保育也是海洋保育署業務的話,請問林務局和漁業署的角色是什麼?是不是覺得自己喜歡的生物不受重視就要要求政府成立一個新單位"專責管理"?那其它生態系統可以比照嗎?成立新單位就可以增加就業員額嗎?看看國家公園就知道了,壽山處到現在還是籌備處,人也是從其它地方調來的,如果成立新單位對現況無解,反而只能用少少的正式員額處理很多的事,請問真的會更好嗎?我請問一下這些提案單位。如果大家真的認為保育行政多頭馬車超好的,那OK啊,請告訴大家,每一個單位是不是有一樣的保育論述?然後請問海洋保育署又是什麼法的主管單位?野保法?海岸法?還是又要有新的法?我認為海洋保育超重要,我也知道漁業署也是迫於壓力不得不做,但是我要請問這些提案單位,你們是否認為只要成立新單位,過去的行政單位間的衝突就會自動消失?或只是在成立新單位後把衝突從"局VS署"抬高到"委員會VS委員會層級"?那未來的環資部是不是就不管海洋?可以給一個在組織架構上合理的說法嗎?
  4. 京棧的議題不是不重要,但是相對於很多架構性問題,它只是一個minor case。京棧的問題是野保法的母法設計難以維護這個棲地,而國家公園法也很難有非常積極的作為。在台灣到處都有面積很小卻很重要的棲地(例如中橫公路XXK路段),但多數法令都無法防止其被破壞時,保育團體應該要做的是要求修改國家公園法,讓國家公園法對於破壞棲地與採取野生動物的行為能夠受到更高量的制裁。此外,保育團體應該要關切的是,為什麼國家公園法修法在立法院會被拖延?是誰在拖?為什麼法界認為違反國家公園法和野保法不算重罪?這才是問題所在。
  5. 我真不知道是那個有趣的團體提出要把觀音藻礁提報為世界遺產的。世界遺產是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下的產物,台灣又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許這個願望不是好笑嗎?大哥大姐,生態保育要務實啊,不要想這些五四三好嗎?
  6. 我知道外來種的問題很嚴重,但是這些團體是第一天在台灣嗎?似乎完全不懂外來種議題啊。我在先前文章中說明過與外來種相關的法令與實務有多大的問題,最重要的也不是缺乏外來生物防治法,而是要先解決單位任務與法令間的衝突。此外,外來物種不會只有和寵物有關係,食衣住行育樂都可能會衍生外來入侵種問題,所以提出一個"限制民眾飼養"的訴求其實是很天真的,而且這些NGO難道不知道根據動保法、野保法還有植物防疫檢疫法,已經有非常多動植物是不得輸入或持有的嗎?講一句"建立回收或移除"機制很簡單,那NGO知不知道,漁業署核准輸入的水族觀賞物種一旦逸出,並不是漁業署處理?我認為NGO應該要提出務實的建議,而不是一個連結薄弱的呼籲。
  7. 有關動保法與野保法之間的關係,我同意兩者是應該要再談清楚一些。但是我認為NGO又弄不清楚狀況了,「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在2014年6月18公告,後來又在6月27日回收的原因是在於忽視大多數水產食用經濟物種也是野生動物的問題,所以只好回收進行修改。怎麼會被解讀成「使一般類野生動物輸出入毫無限制」?NGO整個弄錯了呀~ 此外,網路販賣一直不會只是保育主管機關的問題,而是從內政部商業司的營業登記部份就應該要加強處理。什麼樣的動物可以在網路上賣?什麼不可以?原因是什麼?(保育、動物福利、入侵種防止) 如何顧及賦稅公平與商業自由?這些都不只是保育單位可以單獨完成的。但是行政院發的這個文,除了國貿局,根本沒有商業主管單位在裏面,請問是要談什麼?
  8. 有關建立相關單位的聯繫問題,我很同意。但是我想NGO一定沒有分析清楚,每一個單位業管的是什麼,衝突是怎麼發生的?例如漁業署主管產業,被動不情願地碰一點保育。畜牧處只有能力管貓狗,其它無法依動保法來管,但也不真的主管產業發展。林務局一直到近年才開始碰觸野生動物的產業(我指的是可合法經營的部份),但一般來說這三個單位都是政策單位。如果有人總認為自己的產業最了不起,最大,基層選票最多不能得罪,那麼就算這些單位的承辦人平常會熱線,會用Line聊天,都很難達到完好的運作。如果NGO真的要對此建言,應該要直接說清楚單位間衝突與無法聯繫的部份在那裏?是不是要先去查查過去的會議記錄呢?然後,我看不出來浣熊、蜜袋鼯、狐獴、多線南蜥、巴西龜、兔子、天竺鼠這些動物會什麼會擺在一起談?還擺在這個議題中談?多線南蜥並不是寵物,而是一個近期入侵種,和寵物業管理有什麼關係?如果沒有釐清"應該要被管"的原因,所認識的物種多樣性又不夠,就會每每出現這種張冠李戴的問題。
  9. 最後談到走私問題。走私有輸入與輸出兩部份。NGO知不知道真正問題是什麼?輸入的問題在報關行的神通廣大,海關認為自己沒問題,所以放行,業者其實不會接觸海關,所以中間就是報關行在處理,那報關行要誰管?林務局嗎?防檢局嗎?弄錯了吧。那輸出呢?野保法的母法設計並沒有賦予警察單位強力的偵察權,所以常常都要到犯行非常明顯而且很重大(也就是幾千隻的龜要被運出去了)才能有所作為。而且在量刑上,違反野保法的刑責也並不高,所以這部份是不是應該要跟司法界溝通呢?如果是CITES管制的動物,最大的問題在於國外的假證件,不同物種以同一個證件混充輸入,這個部份有時候也不是操之在己的呀~
我認為NGO關心野生動物保育議題很好,但是說真的,要一個環教背景的政務委員出面主持個會議,然後各NGO把這個會當許願池,每一個問題都有相當大的牽連,但沒有把根本問題找出來,卻只叫各行政單位派人去坐在那邊列席,用意真的不大。我誠心地認為,我們的保育政策需要科學、理性、務實面對現況的需求,而不只有熱情。然後請問NGO一個問題:我們究竟要一個什麼都管的大政府?還是中型政府?什麼都要靠法令來限制人民行為?還是要科學先行?教育先行?然後要不要想一想,有沒有偽科學或壞科學在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