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位媒體記者為了狂犬病一事一直問我走私動物的"來源、種類、數量、管道、金額"點點點。還有記者問我"有沒有看過走私現場"? 他該不會真心認為我是破案天才伽利略,教授兼任柯南吧? 說真的,如果我可以知道這麼多,海巡署、海關還有調查局通通給我來做就好了對不對?
以下我簡單說明幾個動物走私的議題:
- 為什麼要走私動物?事實上動物會被走私的理由很多,絕大多數是因為玩賞,也就是寵物市場的需求。然後還有一些例子是食用、藥用。走私的理由簡單,就是不想要花成本和時間去申請正常管道,或是那些物種根本就不能買賣。
- 什麼樣的動物是被禁止輸入而可能被走私?你說為什麼不合法申請要走私?第一是那本來就是禁止輸入的物種。什麼法律會禁止輸入物種呢?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有些國際保育動物(也就是被華盛頓公約CITES限制貿易行為的物種),在原產國根本沒有配額可輸出時,那些動物就絕對不可能可以合法進行買賣;第二是未被核可過的動物,例如漁業署要求所有水產生物首次輸入時應該要做首次輸入申請,並採用正面表列的管制,所以不在正面表列上的生物依規定是不可輸入的;第三是對本國農林業與生態環境有害的生物,例如防檢局禁止許多生物的輸入,例如可能帶有漢它病毒的囓齒類動物、植食性昆蟲,更別說病原菌、病毒或線蟲的生物了;第四是依動物保護法禁止輸入的動物,例如巨水鼠、黑色食人魚和電鰻。
- 正常的程序是什麼?說到這個正常程序,唉呀~說來話長。為什麼,你耐心看完就知道。事實上台灣沒有任何外來動物的輸入單一窗口,所以作為業者也會很困擾呀~ 你要先把所有法規都摸過,然後自己理出頭緒出來,而且還要小心遇到承辦人一直換的單位給你不確定的答案。這麼說好了,動物百百種,先區分保育或非保育類。部份國際保育類動物因為在輸出與輸入時需要有CITES文件,而這個文件涉及關口貿易是否能放行,因此這部份就是林務局與國貿局之間的往來。但國貿局也沒有一定要會同林務局辦理,至少目前看起來沒有必然性。若該國際保育類生物是哺乳類、禽鳥,那就一定要進入防檢局的檢疫程序。那非保育類呢?則又要看類別區分涉及單位。若是一般貓狗,就是直接進入防檢局的程序後始得輸入。但這邊有一個問題,有些豹貓是石虎與家貓的雜交,或就是石虎,林務局認為繁殖五代以上才算"domestic cat",是非保育類動物,但在五代以內都算是保育類動物,需要林務局同意。一般類的哺乳類、禽鳥一樣要經由防檢局同意始得輸入。但是水生動物就很複雜。有部份的水產動物一定要經由漁業署的審查(書面或開會都有可能)才能輸入,但有些水產動物是否能夠輸入,漁業署有時候會知會林務局一同辦理。那兩生爬蟲類,與陸生無脊椎動物呢?哈哈,我可以告訴大家,其實沒有法規定要怎麼辦理。這也就是為什麼,你會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賣人工繁殖的響尾蛇,但你找不出任何一條法來處理。那有可能是合法的喔,聽起來很怪對不對?那是因為我們沒有一條法律禁止人民不得輸入"人工繁殖的響尾蛇"。野動法? NO, 因為那是人工繁殖的非保育類動物。動保法?NO,動保法是保護動物權益的,不適用。
- 走私管道有那些?簡單啊,漁船、郵寄、旅客行李夾帶、合法掩護非法(例如在熱帶魚輸入時保利龍夾層下加一包不可以輸入的東西就好)
- 為什麼機場港口沒有把關?除了我們都知道但不能說的原因外,不外乎是:人力不足,海關人員缺乏動物辨識知識,而我們這個國家也不願意多花一點錢聘雇專業人力在機場港口處理這樣的業務。
- 怎麼看出某些動物是否是走私的?在台灣購買任何動物都很簡單,雖然說不是本文的重點,但這涉及我們的生命教育、動物福祉、生態保育教育和相關法令不夠嚴謹,使得大家高興買什麼就買什麼,想棄養什麼就棄養什麼。有些動物是絕對不可能合法輸入,例如多數的華盛頓公約附錄一動物(CITES Appendix I)、非漁業署正面表列核可之水產動物,還有動保法明令禁止輸入的動物、以及防檢局不准輸入的囓齒類動物,還有部份地區的珍稀動物(例如越南到中國的一些兩生與爬蟲類)。但是一旦這些動物進關了,進入市面了,你就很難舉證它們是走私來的,所有單位都會兩手一攤說沒辦法。
- 那如何知道這次的狂犬病和什麼樣的動物會有關係?我先前已經說過,能夠把病毒帶到台灣鼬獾身上的動物必然要吻合一些條件,也就是:(1) 有市場性,令人願意鋌而走險;(2) 容易夾帶;(3) 數量夠多;(4) 本身就是狂犬病的高風險群動物;(5) 會被郊區民眾、民間動物園或休閒農場圈養;(6) 容易逃逸;(7) 有可能接觸淺山地區的食肉目動物。那要怎麼篩選呢?其實個縣市政府的農業/動保/林業/保育相關業務單位應該都有民眾撿拾動物的記錄、而類似台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也有長年的記錄,此外各地消防隊也都會有奇奇怪怪的動物拾獲記錄。把這些記錄綜合起來,挑選出高風險群,扣掉沒有合法輸入記錄的物種,應該就能看見一些端倪。
另外,我們在動物走私方面很少看到嚴格執法的狀況,其實相關管理單位都會建議移送違法者,但另一個問題就是,法官是否認為這是大事?是否輕判?或只要易科罰金就算了?拿生態保育、動物福利、外來種入侵與生物安全問題開玩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