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評2015年6月1日生效之新版「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物種名錄」

在台灣,外來動物的輸出入一向是非常複雜的議題,因為所有動物的輸入都會涉及保育、外來入侵風險、防檢疫、動物福利與產業需求五大面相,再加上涉及此事的主管單位與法律相當繁複,若非長期涉入這些事務是很難釐清的。

過去水產動物的輸入第一關口是漁業署,而漁業署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7條第1項設置「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這個小組的審查委員除了漁業署的長官、承辦人、相關學者專家外,有時候會邀請林務局保育組就保育議題擔任委員。在通過這個小組的審查之後,漁業署就會把准許輸入的物種羅列於「准許輸入水產養殖種苗名錄」、「准許輸入觀賞水產動物名錄」與「准許輸入食用水產名錄」中。

由於長期以來,我們的農漁業體系對經濟動物的定義太過傳統(只有食用動物是經濟性的),忽視寵物市場上流通的數千種動物與產製品,以及每一種動物所可能衍生的保育、入侵性、動物福利與產業競爭性議題,所以根據過去的審核流程,就是林務局、防檢局、畜牧處、漁業署各做各的,出了問題再說,基本上缺乏協調性的。在不知道開過幾次圓桌會議以後,農委會在2014年6月18日公布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修正規定,家禽、家畜、寵物及其他涉經濟目的者,由畜牧處負責;除哺乳類動物、海龜以外野生動物之水生物種,涉經濟目的者,由漁業署負責;除了前兩項以外的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由林務局負責;而野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聽起來是不是很奇怪?因為大多數的水生動物都是因為寵物目的而輸入,所以畜牧處、林務局和漁業署的權責難道沒有重疊嗎?現在的態勢是這樣,因為畜牧處是動物保護法的主管單位,所以他們能管的就是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顯然不在動保法的範圍內),在輸入議題上,畜牧處顯然也只能觸及人工繁殖的陸生脊椎動物(鳥、兩爬、哺乳類)。但是這三類動物還是很多啊,所以究竟這些動物的輸入主管單位是誰,得等到畜牧處自己挑挑撿撿,把想管的撿走以後,剩下的大概就通通是林務局的事了。

這樣管會比較好嗎?我不知道,問題還是存在的。但這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過去水族業者總是垢病政府開放的觀賞水族動物太少,輸入審查過程龜毛,往往都是在水族展之前才做做樣子,大量包裹審查,然後一堆物種就進來了。但事實上市面上流通的物種就是比漁業署正面開放表列的物種多N倍。

農委會這次公告的1191種物(所有檔案請由此下載)新增了539個物種,據說業者很高興,覺得是德政(我覺得這是表面上的話啦),但是我們來看看目前這個新公告的新名單是否是非常OK的?
  • 市面流通物種數量遠高於許可數量:事實上曾在台灣流通過的觀賞魚(若排除海水種類)高達3500種左右,就算經常出現在市面上的物種也有1500種左右,所以這個名單真的能夠反應市場需求嗎?顯然是不行的;如果准許輸入的物種有1191個種(其中包含不少很少出現在市面上的動物,例如Aspidoras rochai),但市面上經常流通的卻遠高於這個數字,那不就表示市面上有許多物種未經合法程序輸入?然後海關人員也片面地相信報關行的資料而放行?不過實務上海關人員有本事辨識那麼多物種嗎?不可能。因為全台灣能馬上辨識出這麼多物種的人是非常非常少的,更何況是得處理所有進口貨物的海關人員呢?
  • 許可名單中仍有具中度入侵風險的種類:雖然這個名單已經經過一些學者專家"審查",但其中還是有一些我們認為有入侵疑慮的物種。所謂的入侵疑慮的評估是這樣的:如果一種生物的生物學特性本身不具有入侵性,在台灣也缺乏合適的棲地,就會被判定為低入侵風險生物,若排除保育和動物福利疑慮,在市面上流通就沒什麼問題,應該被置於准許輸入清單中。但如果一種生物本身的生物特性可以適應台灣本島環境,且可能自行繁殖,那麼我們就會認為應該被劃入中度入侵風險物種。至於高度入侵風險物種所具備的特質除了生物學特性外,還有人類的利用與商業交易方式有機會促成牠們成為入侵種,或已經入侵台灣的環境。在這個名單中還是有一些中度與高度風險魚種,例如:
    泰國鯽(Barbonymus schwanenfeldii = Barbodes schwanenfeldii) - 已入侵台灣東北部溪流
    細鯽屬(Aphyocypris spp.) - 基本上我反對輸入在台灣有同種或近親的魚類,以免發生雜交的疑慮
    紅魔鬼(Amphilophus citrinellus = Cichlasoma citrinellum) - 已入侵台灣多數平地池沼與湖泊
    黑唇胎生鱂 (Girardinus metallicus) - 尚未入侵到野外,但是在屏東的魚場可渡冬、繁殖狀況良好,在一般人擺在家門口的小水缸中也可存活良好
    金腹食蚊魚 (Girardinus falcatus) - 理由同上
    綠寶石胎生鱂 (Limia perugiae) - 理由同上
    黑叉尾鬥魚 (Macropodus spechti) -與蓋斑鬥魚棲位一樣,在台灣室外可渡冬順利繁衍,仔魚到成魚都可攻擊其它小型魚類並可導致其它小型魚類死光
    紅尾鴨嘴 (Phractocephalus hemioliopterus) - 大型鯰魚,經常被棄養,雖然在台灣野外可能不會繁殖但是被棄養後可吃光棲地中的其它生物
    紅寶石 (Hemichromis lifalili) - 這個東西問題有點大,過去漁業署的舊版正面表列的紅寶石學名是Hemichromis bimaculatus,但是近年魚類學者認為真正的bimaculatus在水族市場上沒有出現過(但是在水族進出口的報價單上仍使用此名),然後有學者認為市面上的物種其實是H. guttatus,或是lifalili,甚至是雜交種。所以光是鑑定就是個大問題,更別說此魚在台灣中部是非常糟糕的入侵物種。
  • 學名與中名應該增列異名與慣用的商用名:各位知道"新月博魚"是什麼碗糕嗎?其實就是和平鬥魚或英貝里斯鬥魚(Betta imbellis)。我認為官方公告的名錄中只有學名是沒有問題的,身為業者本來就應該要有基本的常識來判讀這堆學名。但是如果在未來業者要使用農委會的線上簽審平台進行申請作業的時候,系統能判讀同物異名嗎?能判讀商用名嗎?這點我是有非常大的疑問的。舉例來說,去年就曾發生過業者申請輸入"已經是在白名單上的物種",而漁業署的承辦人員未能發現學名的小差異只是同物異名,使得那個物種的申請又進入實質審查流程,這對於審查作業的行政效能來說是打折的。使用fishbase上那些怪里怪氣,或出自誤解的中文專名對官方與業者的溝通有用嗎?我覺得也沒有耶。官方真的和業者開會討論時,難道還在那邊博魚、麗魚嗎?加上"鬥魚"或"慈鯛"會很困難嗎?應該不會吧。
  • 名單缺乏校正:例如小豹鯨的有效學名Centromochlus perugiae和同物異名Tatia perugiae同時出現在名單中變成兩個完全不同的品項,一眉道人的有效學名Sahyadria denisonii和舊學名Puntius denisonii也變成兩個不一樣的品項,但荷蘭鳳凰的有效學名Mikrogeophagus ramireizi不見了,卻只有一個無效學名Papiliochromis ramireizi,看起來有些不太專業,漁業署在這方面可能真的要加強一下了,下次要修正名單可以問一下分類學家的意見嗎?
因為現在根據分工,水產活體動物的輸入就是漁業署的事了,那漁業署應該要怎麼樣把這事在做得好一點呢?我的建議是: (1) 我認為審查的學者組成本身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會場中只有"只顧產業不顧生態環境的學者"和"不懂產業利用方式,以為所有外來魚種都可能變成入侵種的學者"坐在那邊攻防,最後都是由漁業署自行裁決,那這個決策品質就會有問題。我再次要強調,一個物種是否可以輸入,一定要同時考量生物特性、利用方式與商業模式。如果漁業署不希望背負引入外來入侵種的罵名,那麼就一定要做好末端,尤其是繁殖場的輔導,而水族協會與工會也應該要做好業者與消費者的宣導;(2) 名單中一定要加入同物異名以免造成糾紛與困擾;(3) 我認為有必要經常公布增刪物種,而不是在審查過後只有少數人知道,然後發個文給地方政府要地方政府追蹤,但地方政府壓根不知道他的管轄範圍為什麼有那些東西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