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解決觀光休閒農場中動物展示的問題不能只靠震怒

惡名昭彰的峇里島動物園中的熊因為圈養環境惡劣而產生許多刻板行為(而不是沉思喔謝謝)
阿河死掉了大家都很傷心,還有人說「阿河我連你是公的母的都還不知道你怎麼就走了呢?」是啊,我們連阿河是不是合法輸入的都還不知道,牠就走掉了。所以死了一隻阿河不只掀開動物運輸管理措施的不足,還有好多的議題。但是在忿怒的民意要求首長撤查,要求修法,要求關閉不良的動物展演場所之前,我認為我們應該仔細地思考以下的議題,因為這涉及諸多領域的專業、需求與動物種類,絕對不是像掃黃掃毒抓工業廢水一樣給業者來個斷水斷電罰錢了事就算了。
  • 動物的輸入審查流程是否應多考慮圈養下的動物福利?根據我們現行的法令與行政作業體系,外來動物的輸入依動物種類的不同可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動植物防疫檢疫法規、畜牧法,與貿易法。而相關的單位則包括林務局、畜牧處、防檢局、國貿局以及漁業署,在輸入的流程上由地方政府農業、漁業或動保單位接受申請然後才依各中央主管單位的規定進行實質或輸面審查作業。一般來說考量動物是否可被輸入的因素通常有:(1) 保育狀況、(2) 入侵性、(3) 疫病、(4) 產業需求。野保法第2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輸入時需要檢附醫療計畫以及飼養場所以供承辦人員查驗;動保法第8條雖涉及輸入,但第8條只談「因入侵性與危害人身安全而禁止輸入的物種」,並非主動控管動物輸入的法規。

    以阿河的例子來說,它究竟是不是合法輸入的還有待追蹤,因為它屬於華盛頓公約(CITES)的附錄二物種,所以若它不是在台灣出生,以它的年齡來說,應該是在野保法實施後才出現的個體,理應有輸入證明以及飼養登記才對。那河馬是不是可以輸入的物種?就野保法來說,它是可以存在國際貿易的動物(在配額管制下),那它在台灣有入侵性嗎?可能沒有。但如果它是很久以前輸入個體留下來的後代,那野保法便難以使用26條來控管它的輸入或圈養環境。若它不是合法輸入個體,那當然就是違反了野保法與貿易法。

    但有沒有可能,一種動物根本不應該被輸入台灣,卻能通過層層關卡呢?可以。我舉個例子,還記得前年被罵爆的台中極地館嗎?當時業者輸入了人工繁殖的北極狐與雪貂以「營造極地的感覺」。當時有民眾投訴北極狐的狀況很差,結果台中市的稽查人員卻認為「查無不法」,因為「業者說掉毛是正常狀況」。這個案例所顯示的漏洞是,人工繁殖的北極狐不是保育類,不屬野生動物(並非野保法55條列管動物),又沒有入侵性,所以就不需要在輸入時稽核其飼養場所。但是業者在展示的時候顯然沒有給動物合適的環境,卻能瞎掰一個原因就解套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是輸入審查單位還是動保單位要負起監督之責呢?
  • 那些外來動物與其圈養方式容易產生動物福利疑慮?根據我們多年的觀察,以其相關動保團體的追蹤訪查,容易產生這些疑慮的動物通常具有以下特性:(1) 高智能:例如中大型鸚鵡、靈長類、靈貓科、浣熊等;(2) 需要極大的活動範圍:例如一般認知的猛獸、熊、中大型靈長類動物、鯨偶蹄類動物(含所有的有蹄動物與鯨豚)、中大型飛禽;(3) 習性隱密容易受到驚嚇:例如許多夜行性動物,或獨來獨往的動物;(4) 台灣的氣候條件不適合它:例如安地斯山高地的羊駝或歐洲陸龜就不適合養在台灣中南部的室外。如果這些動物在輸入時就不是野生的,無法受到現行野保法的約束,但進到台灣後動保單位卻缺乏有力的法規與人員專業能夠管理形形色色的動物該怎麼辦?
  • 動物受虐真的只是業者責任?或是遊客與消費者的需求所交織的共犯結構?夜市騎小馬、清境抓綿羊、夜市撈金魚、去海生館看小白鯨、看馬戲團表演、去農場民宿喝下午茶看動物在旁邊走來走去,好像都是樂趣喔?為什麼有些行為絕對不可以?有些行為還好?有些行為則沒關係?其實阿河為什麼會沒事出現在台灣?因為要滿足國人看珍禽異獸的心理。那我們去看河馬打滾打卡自拍就能「寓教於樂」嗎?以一般動物展場的規畫來說,大多數的人除了得到「它好胖」、「嘴好大」的印象外,究竟獲得什麼知識?還是以為「看起來像繪本一樣在大草原上住著一堆相親相愛的動物」超棒的?

    我認為接觸動物是認識其它生命與地球萬物的一種方法,我們不能因為出了問題而禁止所有的接觸以為可以防止弊端。然而我們親近與接觸動物的方式是粗糙的。理想上,我們應該要提供動物接近自然的環境,然後以不驚擾動物與保持距離的狀況下安靜地觀察與理解。但許多展場因應遊客的需求所營造的環境是這樣的。遊客超想拍打又想餵食,動物最好可以開心地歡迎遊客到來,還要配合打卡自拍,最好可以一直摸一直摸,不管拿什麼給它吃最好都給我吃下去,不可以逃走,叫它坐下就坐下。如果我們的遊憩習慣就是這樣,我們所認知的
    「好玩」就是這樣,其實也很難指責業者的經營方式。因為我們的遊憩文化就是這樣啊~
  • 什麼是教育性的展示?我們這個社會好像很需要明星和偶象,政治上超需要,連動物展示場域也是這樣。要不然為什麼沒事以「移地復育」的藉口輸入一些會引起爭議的動物?企鵝、無尾熊、熊貓、小白鯨、白虎都是這樣的產物。有一種說法是「明星動物所造就的商機與金錢可以回饋到這些動物的保育工作上」,而且「保育明星動物的棲地也能同時保育其它生物」(也就是旗鑑物種的概念)。真的假的?那為什麼滿街的跳跳虎,全球的野生老虎還是一樣步向絕滅?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覺得我們對動物的展示只為告知學名、中名、分布、習性,但是不會有人告訴你「這隻個體怎麼來的?野生捕捉?人工繁殖?這樣圈養OK嗎?它的壽命有多久?展示完以後它會去那裏?一般人可以持有購買嗎?」沒有對不對?很多人一到這些場所就會萌生一個念頭「我也想在家裏養一隻」,這樣是對的教育嗎?或自認為在做教育,其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 撤查之後能怎麼辦?大家真的好生氣,可愛的河馬死掉了,不揪兇不行。是的,天馬超糟糕,它最好快點關閉,但我們思考幾個實務的問題:(1) 台灣是不是很缺各式野生動物的獸醫與專業器材?是不是很缺動物圈養環境與展示教育設計規畫的專家?(2) 這些專業在學校有教嗎?(3) 就算有這樣的專業人才,會受到業者與政府的重視嗎?還是一切發包給營造廠商層層轉包就好?(4) 如果A園區要關閉,動物要去那裏?誰能收容?誰有本事收容?我們能不能要求業者負責到底?(5) 我們要因此禁止所有的展示?或是要輔導現存的展示改進到最好?(6) 我們總是要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稽查,但是面對這麼多動物的稽查項目會一樣嗎?誰來指導專業?動保法修法要求要讓動物24小時都要有飲水,但這會不會不適用沙漠型或只由食物得到水份的動物?
  • 法令要不要多跨一點?我之前提過,動保法其實是一個對動物福利管理力度很高也很完善的法,但是動保法的細則卻一再限縮適用動物的種類。野保法是一個面對動物種類繁多的法律,但是對動物福利的管制力度僅能限於輸入審查的階段,因為它主管的是生態保育,而不是動物福利。所以兩個法的主管機關需要談談嗎?
民氣可用聽起來是件好事,可能可以促使這些法令漏洞的填補與專業間的聯繫,然而在回應人民的怒氣前,我們事實上需要更多根據科學事證的教育、行政處置與實務演練,才不會陷入殺雞儆猴、獵巫式的指責,除了加重基層稽查人員的無力感,對這些動物的處境並沒有實質的幫助。

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哭哭的阿河掀開被忽視的動物運輸議題

一隻大河馬(它叫阿河)從貨車中跳出來跌坐在路中央斷門牙流眼淚的畫面令人不捨,但是這類的訊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非不常見。

我們會在社會新聞的版面上看到運豬或運雞鴨的車子翻覆,但是這類的新聞會被定義為交通事故,而且多數人會覺得豬那麼胖怎麼摔都不可能有事,也有很多人認為雞鴨有翅膀應該會自己飛走。我們會看到宗教團體張羅一卡車一卡車在水桶中塞爆的外來魚種倒進水庫,倒進海裏當成放生與功德,我們會把這樣的事件當成地方采風。我們會在網路論壇社群中看到某些動物的網路賣家和消費者因為貨運沒到、包裝不良而大吵,但我們會把這類的事情當成商業糾紛。我們也經常看到電影和youtube上有長頸鹿被裝載在卡車上,然後因為無法閃避高架橋而當場撞死的情節,可是這居然常被鄉民當成笑料。我們也會看到有些名不見經傳的藝人認為把寵物裝進寵物籃裡搭高鐵"好殘忍",認為寵物應該在高鐵裏走來走去才”自由”。但是這樣的議題只會出現在影劇版。


其實這一切事件其實都反映了同樣一個議題:我們對動物運輸太不小心,太不仔細,缺乏同理心,對不同物種的需求知道得太少,對動物運輸所涉及的社會責任太無知。

甚麼樣的情況下會涉及動物運輸?大致上有以下三種類型:
  1. 飼養場所的搬遷:以台北市動物園來說,當年從圓山搬到木柵去就花費好大的功夫。光是要讓動物上車、安靜不要吵、不要被嚇到、願意下車、願意進到新的籠舍,就要花費很長的時間。所以為什麼有些動物需要被麻醉,有些需要戴上眼罩,有些動物需要先移動,有些需要後走,為什麼卡車需要特製?為什麼需要有獸醫陪同?為什麼需要申請交通管制?這都是有道理的。以阿河的例子來說,它之所以被載走就是因為要移地飼養,但是貨車的設計不良,也沒有隨行人員或安撫,動物當然會因為被驚嚇而逃脫。
  2. 跟著主人的一般旅行:一般來說會被一般人攜帶的動物不外乎是貓、狗、魚類、龜類、小型蜥蜴(例如守宮)、兩生類,還有其他無脊椎動物。這類的旅程通常不算長(除非是把狗帶出去渡週末,不會有人帶青蛙出去渡週末的),只算是攜帶,因此不會涉及太多的繁瑣程序,除非這個主人連最基本的動物需求、包裝都搞不清楚,才發現到達目的地時動物已經熱暈、冷死或摔傷。目前似乎只有交通運輸法規或防檢疫法規對於攜帶貓狗與禽鳥類有一些具體的規定,攜帶魚類在陸運應該是沒有甚麼問題,但搭乘國內班機要隨身帶魚恐怕是有問題的。不過這類小旅行似乎較少產生動物保護法是否應該介入的狀況,可能是還沒出事吧?
  3. 商業交易的需要:我們姑且不論貨運、宅配、遊覽車可不可以運送活體動物這個議題,因為這是另一個要細緻討論的問題,不單純是yes or no。無論是飼主間的動物轉讓、要把一群家禽畜送去屠宰場或繁養殖場、動物要輸出入,都會有運輸包裝的需求。雖然在動物保護法中對於動物的運輸有簡單的文字描述,但是甚麼類型的動物需具有甚麼樣的配套措施?在何種情況下會到達法律需要介入的程度?就算要法律介入,是應由甚麼法令來介入?都是很少被廣泛討論的議題。

    舉例來說,漁業署曾經委託海洋大學研究如何改善活體觀賞魚的包裝運輸技術,因為這能增加魚隻的存活,維持健康狀況,並且吻合特定國家的輸出入規範(例如美國)。一般熱帶魚業者也通常清楚瑜應該要如何包裝,例如採用圓角的塑膠袋避免魚被壓傷、開發不同形式的塑膠袋因應不同體型的魚類使用、拿捏純氧與水量的比例、在水中加進吸收阿摩尼亞的材料、避免魚類緊迫採用黑色塑膠袋隔絕光線、改善袋口綑紮方法、保持運送時的恆溫、還有運輸前的禁食避免運輸時因為緊迫嘔吐或排便量過多污染水質等等。這些技術因為在水產科系的教學行之有年,在業者之間形成共識,消費者也能看的懂門道,行政單位也介入輔導,所以就不需要由法律重度介入。

    但兩生爬蟲與陸生無脊椎動物的包裝與運輸呢?這就比較沒有標準化流程也沒有法規的積極介入。目前來說一般的共識是”保持通風與恆溫”,並且一定要做到”裝入足夠的填充材料以免動物在運送途中受到激烈震動”,還有”防逃”這樣的基本要求。

    至於哺乳類就複雜得多。一般來說會讓貨運、宅配、遊覽車、或火車送達的動物以嚙齒類動物(大小白鼠、土撥鼠、松鼠、花栗鼠、其他寵物鼠)、浣熊、蜜袋鼯為主。這類小型哺乳類在包裝上只要做好防逃、通風、保溫,一般來說還沒有見過甚麼大問題或糾紛。但是中大型動物的問題就多了。

    農委會畜牧處曾依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動物運輸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對於指定動物的運輸規定算是相當完善,但是這個辦法本身只適用畜牧處所指定的少量經濟動物,牛、豬與羊。也就是說連雞鴨鵝、馬、水鹿、梅花鹿這些經濟動物都不算。所以運送動物園中的人工圈養野生動物或野生動物後代有並不適用這個條款。
以目前畜牧處對動保法的解釋與行政強度來說,要以違反第九條第三項來罰業者很可能會非常困難。河馬雖然屬於保育類動物中的第二級,然而野動法能不能有效規範保育類動物的圈養品質則有待討論,因為野動法本身的立法精神是野生族群的保育,而不是圈養個體之動物福利。

有人可能會說,為什麼不把動物教得乖一點叫它做甚麼就做甚麼?我可以理解這種想法背後的思維就是"所有動物應該都有可能被馴服、被馬戲團化”,然而”動物為什麼不乖乖待在車裏要亂跳"不是它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如果天馬牧場這個惡名昭彰(居然還能取得環境教育場所的認證)的地方能夠受到動保單位的關切,如果我們的法令能夠多走出去一點,管管這些農場動物、展演動物的動物福利,我們就有絕對的行政力量要求業者改進,或從此禁止不符規定的農場與私人動物園以這些未被妥善照顧的動物牟利。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獼猴是錯在不夠可愛嗎?台灣社會對動物就是有雙重標準

圖片取自Swinhoe(1862)所著On the Mammals of Formosa
我對獼猴議題的觀點是這樣的:
  1. 猴害其實本來就是人經由兩種管道引起的,第一我們破壞猴子的棲地,讓牠們的食物來源減少,牠們又是那麼聰明的動物,當然就找上了山的農作物下手;第二是餵食。各地不聽勸的餵食養大了猴群的味口和習慣,所以猴群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當然就是下山掠劫,因為那樣最簡單啊~
  2. 我並不認為猴子是完全不能"動"的,野保法有賦予民眾與行政機關處理的權責範圍。但是我們對於和人的親緣關係甚遠的狗那麼體貼,這個不可以那個不可以,還有人主張最好讓浪犬繼續在街上走都不要處理。隨便開個會還要找公共行政、哲學、法律、獸醫等等領域的老師來參加,但是為什麼和人最接近的猴子會比狗惹人嫌?開會只需要保育學者、主管單位、農民參加就好?猴子有追咬郵差嗎?有在都市製造髒亂嗎?會成為法定傳染病帶原者嗎?會讓夜歸女生摔車嗎?會咬死山羌和穿山甲嗎?不會對不對?只是因為狗屬動保法處理動物,猴子屬野保法,所以我們對動物的態度就可以"依法"差這麼多嗎?我不是說猴子不能被處理,而是缺乏如對待狗一樣的道德辯證流程。還是說,野生動物真的沒有動物福利議題?
  3. 我認為是否應該學習親近獼猴得看地方。有些地區人猴的重疊度極大,你也無路可退(例如柴山這種相對封閉的環境),你就是要學著與牠相處。但是有些地區人猴的衝突比較能夠被避免(例如塔塔加),只要限制人的行為,就比較能避免與野生動物接觸所造成的問題
  4. 動物社會研究會曾經召開記者會要求各相關單位訂定動物福利標準,我認為野保法畢竟不是動保法,要求野保法去管圈養動物個體的動物福利有點遷強,但是野保法的確可以就人與野生動物衝突這個議題上思索動物福利準則,例如移除、節紮、撲殺、收容與運輸的標準。但圈養動物與商業飼養下的動物真的是動保法議題。
  5. 獼猴可以被移出保育類嗎?當然不可能。保育所有靈長類動物是全球的共識和趨勢,怎麼可能因為人猴衝突而把牠移出保育類呢?
我認為近程來說,節紮與移除都只可能收到短暫的效果,如果要捕殺,那就必然要有清晰的思索。把所謂的"會製造麻煩的個體處理掉"就真的一勞永逸?還是得把這個問題提高到國土規畫、農業入侵山地和林班地放租的規格來降低人類活動與野生動物間的衝突呢?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讓我們談談動保議題上可能出現的潔癖與偽善


我對動物福利議題與政策的觀點一向是「瞭解各個社群的差異」、「探索問題癥結」、「由教育與社群力量改變與鬆動」、「在要求法律介入、道德判斷與共識控管間權衡」,並且「由現況出發,務實地讓事情有進展的可能」。然而在長年的觀察中,我經常見到一些不切實際、天真浪漫、雙重標準,甚至有些偽善的觀點,而這些不假思索的觀點居然還能得到相當的讚數,甚至可能成為政策的元素,是非常令人憂心的。以下我就一一列出這些年的觀察,以及我的解讀:
  • 應該全面停止動物實驗,動物是無辜的,要做就用我去做:首先我們應該知道,因應不同的科學研究計畫,會被拿來當成實驗動物的物種非常繁多。雖然不是每一種動物實驗都會造成動物受傷或死亡,但是實驗動物的實務操作是有可能產生動物福利疑慮的,例如以兔子進行的化妝品試驗,就已經被垢病已久,這也就是為什麼多家化妝品大廠現在都會告知不進行動物試驗。然而在許多醫學與演化研究上,實驗動物仍有存在之必要,再加上科學上對統計數據的需求,以及實驗操作上難免的失誤,以及不可能完全吻合預期的狀況,就會有動物被犧牲。但我們總是會聽到一種「應該全面禁止動物實驗」的聲音,而我認為會發出這種聲音的人,經常是「忽視科學知識演進的歷史」、「對知識形成的過程無知」,而且缺乏基本的科學素養。有些人因為完全不懂許多研究的需求,也不願瞭解,就直接對著自己不懂的學門說「這是知識的傲慢」。事實上這種不懂裝懂的態度才是政治正確對科學研究的霸凌。如果沒有這些動物有意義的犧牲,很多人是活不到現在的,甚至很多動物也活不到現在。如果還是不懂,拜託去讀一下科學史,或去讀一下普通生物學,不要只是感情用事地要求廢止所有動物實驗。事實上我們的動物實驗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由蓄養管理、研究計畫許可到操作都有一定的流程。我實在認為某些動保團體應該要適可而止,甚至民粹亂喊「用我做實驗」。我們應該要關切的是動物實驗操作的細緻性,我們在教育上是否讓學生明瞭到這些實驗是莊嚴的?不應該拿來取樂的?技術的純熟不但是因為科學上的需求也應該要降低動物的痛苦?這才是我們應該要在乎的細節,而不是高喊停止所有動物的實驗。
  • 餵A吃B實在太殘忍了,應該吃飼料就好:這個超常聽到的,尤其是當「我的寵物對你來說是餌料」時。除非該動物是吃素的,否則任何葷食或肉食性動物的飼養都不可能避免犧牲其它的動物。貓狗吃的飼料難道不是其它動物製成?為什麼吃飼料比較不殘酷?是否只是因為飼料的製程不是自己親自操刀?所以就能讓自己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嗎?不是這樣的。那餵食秀呢?究竟是在顯示動物的習性或是一種利用殘酷的畫面來攬客?我認為這得看活動的設計。如果今天有個活動是要顯示食人魚對獵物的取食,那麼放一塊帶血的牛肉而且確保肉片能被吃乾淨,並且配合科學性的解說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放一隻活體動物,以高昂的夜市叫賣口吻引爆觀眾的慾望看動物受苦而取樂,這就是萬萬不可。所以說問題是在作法,而不是A能不能吃B。
  • 動物是不應該被囚禁的:我覺得這個呼籲太搞笑了。野生動物當然是在外面跑來跑去,但是在科學、教育與商業用途下,野生動物會被囚禁。那家禽畜與人工馴化動物呢?理想上如果可以讓他們跑來跑去當然是開心的事,但是在實務上並不可能。如果你要吃雞蛋,那蛋雞就算不養在格子籠中,也還是會養在雞舍中走來走去,但那一樣是囚禁啊。還是說你認為把雞通通放山去,蛋就再說呢?有些動物是不應該被囚禁的,因為人永遠無法提供他們足夠的空間,例如所謂的長距離踱步型動物(北極熊之類)就已經被全球相關組織認為根本不應該被圈養。但是有些動物的home range本來就很小,它的活動能力也很有限,養在一個稍小或甚至於遠大於它活動範圍的空間會有問題嗎?所以說,我們應該先弄清楚什麼樣的動物是絕對不可被圈養,因為人類難以提供合理的空間。但什麼樣的動物是可以被圈養,但有基本的空間要求。
  • 人類為什麼不吃素就好,人類的祖先是素食動物:這是一個迷思,總有人認為這一切的一切都因為人吃肉而產生,如果人類只吃素就不會有問題了。有些人甚至搬出「人類祖先是素食者」的謬論。事實上在人屬動物演化歷程中,肉食(carnivory)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參見PLOS ONE的文章),這使得人屬動物的發展與其它植食性的巨猿有著很大的分野。就算現在要求所有的人類都吃素,那麼糧食的生產夠嗎?農地夠嗎?因應農地增加所砍除的森林,還有灌溉水從那裏來?我認為吃素是一種個人選擇,不吃肉其實也可以過得很好,因為放牧而產生的溫室氣體可能也相當可觀,但是把動物福利與素食掛勾,我不認為有必然性。
  • 動物園不應該存在:動物園的出現本身是19世紀列強蒐羅全球資源到歐洲展示給上流社會玩賞的產物,在亞洲國家相繼效法之後,動物園就成為珍禽異獸的展示場,所以在許多落後的動物園中,有非常多動物有著很高的死亡與罹病率。這也是為什麼當動物福利概念進入動物園經營之後,避免刻板行為的產生、改善圈養品質、增加醫療支援與學術教育研究就成為主軸。現代動物園的任務已經不再像過去是因應動物表演與秀異為營運標竿,而是以保育、教育、國際合作為主。有些搞不懂的人總是嚷嚷著應該把動物放回大自然,但他們可能不知道野外棲地已經糟到某種程度時,人力介入野生動物的保種、研發繁殖技術,並藉由這樣的圈養得到許多基本的數據就變得有必要。所以呢,我們應該要關注的是動物園中動物被照顧的品質、教育研究活動是否落實,而不是只想著廢止動物園,但其實對動物園的現代化發展一無所知。
  • 生命是無價的,是不能被販賣的:這句我也很討厭。我隨便吃一個自助餐裏就有多少動物成份?有豬油、小卷、魚排、小雞翅。我花了80塊買這餐飯,這樣是不是販賣生命?其實我很不愛這種觀點的原因是,拿一種反商的態度來反對不當的動物貿易或交易方式,但忽視我們每天生活中有無所不在的商業元素。但是反商就能讓動物的處境變好?顯然不是。難道只是因為自己身為消費者,是一個上班族,而不是老闆就能抽離這種社會,佔有道德的制高點向大家宣稱「生命不可販賣」?別搞笑了。我們的確會看到很多無良的商品,例如把烏龜或小蝦封埋起來聲稱不需要吃喝就能活,或是在魚鱗打進顏料寫什麼I Love You,但這是商品(product)的問題,而不是「商業」(commerce)的問題。業者也要生存不是嗎?我們應該關切的是如何讓好的業者生存下來,如何不要造成反向的淘汰,而不是大叫生命不可被販賣。
  • 我們不能以人的觀點出發:這點也相當搞笑,我們就是人,當然是以人的觀點出發啊。如果有人宣稱以動物的觀點出發,請問他是否也犯了腦補動物行為的問題?我想我們應該要避免的是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也就是「ego」,採用把人擺在整個地球生態體系的生態觀,也就是「eco」。但是刻意要求不要以人的觀點出發,未免昧於現實與矯情。
好說完了,不知道打到誰,但這就是我認為最不需要的潔癖,對動物福利的促進沒有幫助的偽善。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不同寵物社群看待動物角度的差異造就動物福利標準訂定與執行的困難

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前幾年發生過的幾個案例?有個學生餵他的巨蜥吃兔子,po網後就引起愛兔人士的抗議,然後呢,還有不懂裝懂的專家受訪說「巨蜥其實是可以吃飼料的」。後來,還有一個養鱷龜的,把朋友送他的龍魚活活拿去餵,一樣也是拍照po網,然後引起某些養魚人士的非議。當時有人就說:如果這是在貓狗社群,可能早就被肉搜出來跪在街上洗門風了。但是在非貓狗社群中,我們其實很少很少見到對於「何謂殘酷對待動物」的討論,就算有人指出問題,也馬上會被噓爆說「動保人士吃飽太閒啦~」。這究竟是因為「沒有同理心」? 還是「不同寵物社群對待動物的態度」真的不一樣? 或是「不同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真的應該不一樣」?

先說清楚,各國的動物保護法規之所以從脊椎動物起算,並不是因為我們不關切無脊椎動物,或是無脊椎動物太笨(看看章魚)所以覺得牠們沒有痛覺,而是因為我們對脊椎動物受到緊迫、傷害、殺害時的情緒與生理反應瞭解得比較多。有些動物比較有面部表情能讓人一眼看清牠的情緒,理論上來說比較能夠感同身受。但是在實務上我們必須要承認,人對動物有非常嚴重的大小眼,有偏愛也有偏見。可是這些偏害與偏見又有非常多的文化因素在內,所以許多人選擇不理會這種道德上的兩難,也有人認為人的位階高於所有其它生物所以具有支配權是理所當然的,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樣的道德難題一定得找方法解決。

事實上在所有的寵物社群都會有非常愛動物到把動物當人,或是非常不愛動物把動物當垃圾與耗材的人,那麼我們要如何觀察與描述不同寵物社群對動物的態度本身就是一個難題。前幾年因為觀賞魚藥物多半沒有GMP認證所引發的沒有藥可用的恐慌,我打了個電話到某主管單位去,當我跟某個主管聊到藥品管理問題時,該主管說:「你的魚生病的時候你都不帶去看醫生嗎?為什麼要自己醫?」當時我其實有點火大,我就問他:「你究竟有沒有養過魚啊?辦公室都沒人養魚嗎?」他跟我說他只養過狗,我事後才覺得不同動物社群的人的概念差異真的很大,而且有時候大到難以溝通。

有些人主張人不應該擁有任何動物,不應該支配任何動物,把人和動物擺在同樣的權力地位,也就是某些動物權益的主張。但有些人認同動物福利,也認為應該要對動物好,然而人仍然是唯一具有法律地位與支配權的主體(這是各國動保法的基本概念)。但也有些人認為動物並沒有權力地位,但人也不應該蓄養動物,因為他們認為應該杜絕一切的干擾。

同樣是「鳥社群」,賞鳥的人不會去抓鳥,認為鳥就應該要在天上飛,不應該被圈養囚禁,和養任何寵物鳥的人幾乎就是死敵。所以你要找鳥會的人來制定動物福利標準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賞鳥者本身就認為鳥不應該被囚禁,怎麼還有動物福利議題要談?但是我們能找飼養家禽的人來制定觀賞鳥的動物福利標準嗎?顯然也有問題。家禽的蓄養目的就是食用(外加羽毛與賭博),它們會沒事把籠子清得乾乾淨淨羽毛弄得漂漂亮亮嗎?不會。家禽的運輸本來就是成批成批的,那裏像鸚鵡是一隻一隻的,那個差異很大吧?就算是由觀賞鳥的社群與業者來討論動物福利標準,會有結果嗎?雛鳥有早熟型(例如觀賞雞和小鴨),也有晚熟型(例如鸚鵡),光是談一個何時能出售與運輸好了,是不是還要分開來?飼主通常希望寵物能親人,所以如果寵物長太大才入手,變得不親人那不就沒人要了?所以消費者的需求(親人)到管理者的需求之間有多大的落差呢?


我來舉個例子,在所有的寵物鳥中,鴿子大概是最自由的,因為牠能自由飛行,且能藉著訓練參與賭鴿這種金額龐大的,好像沒有主管單位的文化。所以就「能自由飛行」來說,養鴿者真的是100分,因為其它的鳥放出去就再也不會回來。好像不會有人管鴿子有沒有受到良好對待喔?內政部頂多管鴿舍不得設立在機場軍事設施附近啊~ 但鴿子的動物福利在所有的鳥中是最優先該被關切的嗎?好像不是。

那一般鳥園中的鳥呢,如果你去鳥園中看到三隻公孔雀在小籠子中開屏,尾羽也斷了,羽毛很髒,你大概會覺得園方照顧得真差。但一樣是雉科鳥類,如果你擺十幾隻迷你雞在同樣的籠子大小中,你可能會覺得還好。這樣算是雙重標準嗎?還是依動物特性判斷飼養場所的合適與否?誰來判斷密度過高?是誰說了算?如果密度不好管,空間大小也有些見人見智,難道最後是在比愛心和整潔比賽嗎?還是說要稽查醫療與飼養知識?

那說了這麼多,究竟有多少事務應該由法律介入?有多少部份應該透過教育由社群共識自行管理?政府有必要像衛生股長一樣去管你的鳥籠乾不乾淨嗎?如果有些鳥超級會拉屎還會堆得像小山,那樣真的是髒?或擺個兩天還OK?所以說在訂定動物福利標準的時候,我們得先想清楚,從輸入、運輸、陳列、販賣、持有、收容、 移除、到繁殖,真的該管的有多少事務?對行政機關、中盤業者、量販業者、動物園、與民眾來說,他們應該盡到的最多與最低義務是什麼?然後這些最低限的義務 能夠被合理有效地輔導與稽查嗎?

如果我們不希望政府高度介入,那麼社群的自我管理與教育就非常重要,但如果該社群的文化層次一直都很低,只談大量生產、行銷、搭配一些擬人化活動表示自己超愛動物,網路上都在一元起標和拼價,都是屁孩養一養不養要轉手,都是一些講不聽的大鬧天宮,大家覺得那個社群的文化層次會起得來?連商業文化都不好了還會有動物福利面相的討論嗎?

我並不會覺得訂定各類寵物的福利標準的陳義過高,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瞭台灣的專家不夠多,因為我們在市面上曾經流通過的脊椎動物有3000種左右,要能一網打盡又抓出重點設立一些大家能理解配合的標準本身就很難。我想在要求各部會儘快訂定福利標準時,先瞭解一下各社群的人在想什麼吧~ 當你的寵物是他的餌料,當他的寵物是你的食物時,怎麼解決?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野生?野化?馴化動物傻傻分不清的後果是什麼?

我們經常講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動物福利生態保育巴拉巴拉講得好順啊~但是大家知道在我們的教育、研究、法規與行政運作上,這些名詞的定義有多大的落差嗎?我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知道落差在那裏。

我們先談狗這種動物。狗是由灰狼這種野生動物(wildlife),經過人類上萬年的馴化(domestication)所產生的人工品系(breed)。所以呢,灰狼就是野生動物,灰狼的人工繁殖後代還是灰狼。就算有幾隻灰狼被人馴養親人了,在外型上也還是灰狼,所以那頂多是保有野生型(wild type)的馴化動物(domesticated animal)。那狗呢?絕對不是野生動物,而是馴化動物。只要被人養過而走丟或遺棄的動物,都可以被稱為流浪動物(stray animal)。如果這些流浪動物在野地(通常不是它的原產地)可以活下來還自己繁殖了,就會被稱為野化動物(naturalized animal)。

我想說到這邊大家應該懂這些名詞其間的差異。那有什麼問題?根據野保法,野生動物的定義就是在野外天然棲地生存的動物,然後只有少數野生動物的人工繁殖後代要受到野保法的規範。動保法的確應該要照顧所有被人圈養的動物,不管它是野生或馴化動物。但是問題在那裏?支援動保法的教育與科學體系學者(動科、獸醫)通常認為只有具有品系的動物才可被稱為經濟動物、勞役動物、寵物,或受動保法的保護,而仍具有野生性狀的馴化動物,會被這個體系的學者當成野生動物。但是對野生動物學者來說,野生型就只是性狀的一種,既然它的親本好幾代以上都已經在人工環境下圈養繁殖,就表示牠已經不再是野生動物了。

有些動保團體以為野化動物就同等於野生動物,要求林務局劃設"保護區"。這當然是錯的。曾有學者認為動保議題只限於人工品系動物,也是錯的。然後有某些單位甚至希望把自己主管產業中的野生動物都排除在野保法與動保法之外,這當然是很荒謬的。

我再談另一個例子,也就是梅花鹿。很多人看到社頂的梅花鹿復育群就認為那是野生動物,其實呢~在野保法的觀點下,它們不是野生動物。梅花鹿在絕種之前就有人工圈養族群,所以當野生梅花鹿絕滅後,而梅花鹿的人工圈養族群也不被視為野生動物後,梅花鹿就不是野生動物啦。依據畜牧處的觀點,那是家畜,是經濟動物,因為我們養鹿取鹿茸啊。但是從已經是家畜的梅花鹿中再挑出一些個體拿到動物園或社頂去繁殖,那就頂多是野化的復育個體。但那些個體仍然不會被視為野保法下的野生動物。既然它們就像是把家畜放出去吃草(好比在放牛一樣),而且永遠無法離開社頂那一塊區域,那請問族群管理與監測究竟是保育單位還是畜產單位要幫忙?

我的想法與建議是這樣的:
  1. 所有脊椎動物的圈養與利用都會涉及保育、入侵性與動物福利議題;
  2. 所以,林務局的職責是依野保法確認動物的來源合法,也就是保育狀態。若該野生動物可以被商業利用,那麼在輸入、繁殖與運輸時能夠進行一些動物福利上的要求(例如鯨豚)。
  3. 動保法的精神是很清楚的,但執行的力度是很不穩定的。我們通常看到的都是貓狗議題,但有時候我們還是會看到一些比較負責的地方政府單位對於騎陸龜啦~(有可能是野生輸入個體)、不當照顧草泥馬啦(野生型的馴化動物)、故意殺死金魚(馴化品系動物)開出罰單,但是這佔整體違反動物福利的案件還是相對地少;
  4. 野化動物其實和外來入侵種是沒什麼兩樣的,但是在移除這些野化個體時,我們需不需要一套能夠說得通的動物福利論述?還是說綠水龍就吃掉、綠鬣蜥賣掉、變色蜥彈死,然後狗要帶回家秀秀?是因為動物惹人愛的程度不同?還是我們放任雙重標準存在?
  5. 類似像梅花鹿這種議題,我認為野生動物與動科領域得要各跨一步合作,不要讓動科體系的人來引導保育,也不能讓野生動物體系的人指導人工繁殖群管理。
  6. 至於在商業團體壓力下棄守主管本務,希望野保法和動保法都不要管的單位,我覺得等到他們發現資源枯竭了,產業受限了,才要回頭處理這兩個問題可能就會來不及了。希望該單位主管不要一意孤行。
法的問題其實不大,但各學術與動保社群在這方面認知的落差,是會影響施政力度與方向的。

為何在物種輸入審查上單位間如此不同調?

在台灣凡事都可以被搞的很複雜很頭痛。法令看起來好像合理,行政單位權責劃分看起來好像也合理,但奇怪的是做起來就是不合理,而且沒有人想要動,大家都坐看事態越來越嚴重。好我就是在談外來物種輸入一事。之前我已經寫過幾篇文章談制度上的漏洞,那麼我這次要談的就是審查流程本身的問題。

在台灣會處理物種輸入申請需求的機關主要就是林務局、漁業署、防檢局、畜牧處再加上一個國貿局。在外來物種輸入這事上有四個主要議題:生態保育、入侵性(或生物安全)評估、動物福利(指運輸過程)還有產業需求。彼此之間最喬不攏的部份就是"入侵性"評估部份。在目前所有的法規中只有防檢局主管的植物防疫檢疫法能夠從事前的預警、關口的掌控到進入國內的管理與移除進行整套的作業。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沒有這樣的設計,更別說漁業法了。也就是說,當必須要援引野生動物保育法來進行物種輸入審查的時候,就會同時扯到林務局和漁業署兩個單位。

根據現行(到2014/12/09所知道的,因為瞬息萬變啊)的規則,水產動物的首次輸入申請窗口是漁業署。那麼漁業署有沒有必要知會其它農委會單位表達意見?其實漁業署並不需要知會其它單位,只是在型式上他們還是會請保育主管單位林務局表達意見。所以漁業署和林務局會有意見上的相左嗎?會。但是那個意見上的相左來自於很多方面的落差與衝突。

在一個物種審查的流程中一定有業者、學界與行政單位三方面的參與。理想上業者提出輸入申請的要求前,行政單位應該要對業界有一定的瞭解,讓業者知道什麼能提什麼不能提(例如黑名單的設計)。在行政單位接獲申請之後,就要邀請學界提供各方面的專業資訊,對該物種的保育狀態、入侵性、商業潛力進行評估。這樣才可能會得到一個合理的審查結果。但是為什麼我們現在會看到不合理的審查結果?也就是有入侵性的會被同意輸入,但沒有入侵性的卻永遠被擋在門外阻止產業發展呢?

根據我長年接觸這些流程、團體、與人員的經驗,我來說說我的觀察:
  1. 漁業署已經在今年(2014)修訂了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文件的表格設計(見此),這個表格看起來好像比舊版本較合理一點點,因為多考慮了一些生態保育因素,例如把棲位競爭說得詳細一點,還提到近緣種的疑慮。但是問題是什麼呢?就是忽視了人類利用方式或商業模式對物種擴散與立足能力的影響。獅子只要關得好好的都不會有事,所以如果我們過度在輸入審查上的"生物學特性"欄位誇大肉食性的風險,顯然是不理性的。難道食草性的就比較沒有風險?取食水生昆蟲的就比較沒有風險?這是不是反應主管單位對於所謂的"風險"與"破壞"的認知呢?如果依漁業署對大閘蟹輸入的說詞"只要防逃作得好就沒有入侵風險",那還需要多此一舉進行審查嗎?那漁業署應該做的是輔導業者做好防逃與改善圈養環境不是嗎?
  2. 漁業署的表格還是太過簡陋,一種魚能不能變成入侵種的自然因素,怎麼可能只有水溫?難道大環境的棲地類型?酸鹼度?水色?共棲物種?食物來源?溫差?都不重要?
  3. 業者在自行提出申請時知道該怎麼填寫這些表單嗎?我曾看過一些業者填具的文件,非常不完整,感覺不像是具有專業知識的業者。說真的,水產科系這麼多,又已經有這麼多水產界的專業人士投入這個領域,這些申請文件應該可以做得好一點吧?以觀賞魚來說,許許多多的繁殖資訊都可見於許多專業雜誌與期刊,如果業者真的夠專業,其實應該能夠提供有力與完整的數字來告訴審查者,業者有這樣的專業才有這樣的本事引入新的物種。但是我很少看到業者做好這些資料的準備。這是不是協會或工會的責任呢?
  4. 在漁業署的決策中我們會看到很極端又衝突的例子,有時候會死命地抵擋一些物種的輸入,有時候卻很大方地把一些具風險的物種放進來,會不會其實就是學者之間立場差異的問題?當然是。淡水的說他不懂海水的,海水的說他不懂淡水的,生態的不瞭解產業因素,產業的不理會生態顧慮。然後在這樣的討論下還要1/2決,最後究竟是聽誰的?不是很奇怪嗎?所以說在這樣的決策機制之下,一個物種通過了,或不通過審查,都無法讓你理解究竟是資料不全?或是它真的具有風險?
我一再強調一事,只有永續的環境才會有永續的產業。有些單位對於危害的定義一向就是"對他有興趣的產業有害"他才認為是危害。如果那個危害與他主管產業無關,他就認為"和他沒有關係"。好比澳洲淡水龍蝦明明在南部的溼地到處流竄,漁業署長卻還是表示應該可以輸入變成正面表列物種。好啊,如果那麼希望有這個產業,可不可以在放一種物種進來後,也負責入侵後的移除工作呢?如果A單位同意一個物種輸入,發生入侵狀況後卻要B單位去善後,這誰會受得了?當這些單位都還在農委會的時候就已經這麼紛亂了,那麼以後分別到了農業部與環資部以後,情況會更好嗎?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訂定非貓狗寵物之動物福利標準的要件與實務

講到動物福利或動保法,我相信大多人想到的都是貓和狗貓和狗貓和狗,頂多加隻兔子和黃金鼠,以上通稱毛球動物。當你在媒體上看到動保議題,也通通都在談貓和狗貓和狗貓和狗。不是說貓狗不可愛不親人,但是啊,動物福利議題從來就不應該只有貓和狗,行政資源、教育訓練、學術研究、法規政策,也不應該只看見貓和狗,尤其是都會裏的貓和狗。我們的動物保護法說得清清楚楚,所謂的動物就是受人圈養的脊椎動物。所以呢,軟骨魚、條鰭魚、兩生類、爬蟲類、哺乳類、鳥類就通通是動保法適用對象。我們的動保法很清楚地說明這個法就是要防止動物受到虐待與傷害,而且還有飼主的責任喔~ 但是為什麼我們只有對貓狗具有一些(自以為很懂的)知識,但是對其它動物無動於衷呢?

雖然台灣每年都會辦一些什麼寵物用品大展或是寵物嘉年華,但是你幾乎不會在這樣的場合看到貓狗以外的生物。為什麼?因為整體來說寵物社群的分眾是非常細緻的,但是當媒體、政策與比較懂運作的團體配合久了,大眾看到的寵物業、政策與社群就只有貓狗。

有些人接觸的動物一開始就是被人類馴化(domestication)很久的動物,例如像貓狗這些和人在一起長達至少一萬年的馴化動物,還有傳統禽畜、勞役動物、毛皮動物與狩獵動物。但有些人接觸動物的起點是野地,是野生動物。當各式各樣的動物早在19世紀隨著各殖民帝國的貿易與需求被採集、運輸、販賣、飼養、與繁殖後,我們就不能天真地以為寵物或動物福利議題只限用於我們小小認知世界中的少量物種,被人類利用的動物絕對不只有部份人以為的貓狗而已。


根據我們研究室長年以來的統計,曾經輸入(無論是合法非法)台灣的淡水與陸生動物(不含海水)便高達4600多種。
在台灣除了貓狗以外,不管是觀賞魚、觀賞鳥、兩爬與非貓狗哺乳類都有非常多的社群存在。以觀賞魚來說,至少有大型魚、水草魚、鯰魚、湖產慈鯛、人工慈鯛、短鯛、孔雀魚、海水魚等等社群。每一個社群的飼養與消費文化都不盡相同,當然,每一個社群對動物的感情也有差異。在這裏我先不談人對動物的雙重標準,也就是「為何A是寵物B是食物」這樣的道德難題。我先談一個實際的問題:當我們面對的動物種類很多,很多,很多的時候,在實務上要怎麼落實動保法的精神?

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動保團體都把火力與重點擺在貓狗,少數會愛屋及屋到鼠兔。這些社群偶爾在社團上會貼一些其它動物的萌照,但是請留意,一定是哺乳動物或是一般人熟悉的極少數動物。大概只有動物社會研究會和關懷生命協會會思考貓狗以外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這樣的議題。所以動社會曾關切經濟動物(例如灌水牛以及神豬比賽)議題,然後現在動社會也開始關切非貓狗寵物的議題。

為什麼要關切非貓狗寵物的動物福利議題?因為:
  1. 絕大多數的非貓狗寵物都尚未被人類馴化的動物品系,也就是說,它們多半就是野生動物或野生型。每週或幾乎每天,都有非常多的脊椎動物(以魚類及兩爬為大宗)被輸入台灣,在市面上流通,它們的運輸,包裝,蓄養,展示,販賣,持有等等都是沒問題的嗎?
  2. 有為數不少的動物具有入侵性,一旦被棄養,或是被刻意放養,就會造成生態災難;
  3. 更有一些動物對人身安全是有威脅的,例如某些大型蟒蛇、某些巨蜥、強電魚、毒蛇或毒蠍,而動保法第8條便限制了電鰻與食人魚這類對人身安全有威脅動物的輸入與販賣;
  4. 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的動物都在水族館、爬蟲店、寵物量販店販售,那是這一代小朋友大朋友接觸大量動物的場合。他們看到動物被怎麼對待,他們就可能以為那樣是正確的。所以業者本來就有義務提供一種正確教育民眾如何好好對待動物的場所。
我們有沒有在寵物店中看到非貓狗動物被不當對待呢?當然有。但是什麼樣的情況是不當的?什麼樣的情況可稱為虐待?這就需要設立福利標準。而福利標準的設置就得同時基於對大多數動物的廣博知識、對圈養繁殖環境的瞭解,以及對行政、教育、科學研究體系的掌握。如果我們真的打算為非貓狗寵物訂定動物福利要件,應該怎麼思考呢?
  1. 先弄清楚市面上恆常流通的動物有那些?有多少?是什麼?
  2. 再想想究竟應該管什麼?那些是商店自行管理?那些是社群約束?那些是民間團體自行訂定辦法?然後那些是政府應該以公權力介入稽查與輔導的?
  3. 除了運輸、展示、販賣、持有、繁殖以外,還有沒有其它議題呢?
  4. 一體適用的原則是什麼?那些事項應該要依物種而定?
  5. 在各縣市政府的執法與承辦人員的本職專業、所屬局處室、以及承辦業務之間不見得有關聯的現實下,要如何進行教育訓練?如何稽查?如何輔導?如何改進?又如何評估成效?
我來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知道非貓狗寵物福利標準的訂定有多困難,但又可以怎麼做。


假設店家展售皮卡丘(龍貓、南美絨鼠),不給它跳台、給它含水量過高的食物、不給沙盆洗澡、籠子的網格過大使得牠可能會踩空、溫度高於25C、沒事給它大燈泡(牠是夜行性動物),那麼我就會認為這整個就是在亂搞。但如果今天一個沒有常識的稽查人員看到這隻大老鼠躺在那邊,以為在睡覺,覺得無所謂就走了,那這種違反動物福利的行為就被忽視了。
那這幾條魚這樣擺在裸缸有問題嗎?沒有底砂是ok的嗎?這樣看起來或許不自然,但這是OK的,為什麼?因為鼠魚本來就是群聚性物種, 然後以暫時性展出來說,裸缸反而可以降低感染的風險(換水好換),所以對動物是好的。然而在長期飼養上,合適的底砂就變得很重要,如果有店家使用粗粒珊瑚砂,我就會覺得是非常不專業的作法。
那這個網片是及格的嗎?不及格。為什麼?因為這種網片並不是點焊網,容易生鏽(這是半水生巨蜥的飼養空間),此外一鏽的話,巨蜥一抓籠片就破了,這對動物對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再加上有些人沒事愛給巨蜥剪爪子,如果沒剪好,網目大小不合適使得巨蜥爬不上去,這也是不及格的。


這個陸龜在磁磚上走是OK的嗎?這類森林型陸龜可以把身體撐離地面一段距離,牠們的腳趾在這種止滑磚上行走也還可以,但如果是莽原型的大型陸龜甚至是大型象龜,就不應該養在這種地方,為什麼?因為牠們的四肢比較無法把身體撐高,在滑溜的地板上容易造成肩關節的磨損。如果有業者宣稱要拿這種環境當繁殖場,也一定是不可以的。連產卵場都沒有是要當什麼繁殖場?

我才舉三種動物就已經有人跟我說「感覺好麻煩是要怎麼管?」但我認為被拿來當寵物的動物雖然繁多,然而如果有心學習國外的經驗,並好好利用各相關科系(動科、生科、獸醫、水產、漁科等)的人才,要推動這樣的措施與管理並沒有想像中那麼複雜與困難。當然首先要做的就是多瞭解各種動物,多認識牠們的天然需求,以及在人工環境下的管理現況,然後把動物依類群與經常發生的問題分類,把優先管理重點找出來,就比較有可能訂定出一套不需要付出太多行政成本的辦法。此外,我認為在要求政府介入管理的同時,也一定要讓所有的業者體認到提升動物福利品質其實有利於經營。如果消費者能好好愛惜與善待動物,而不是把動物當成裝飾品或耗材,整體的商業環境也比較不會陷於拼價與短命商品的惡性循環中。這也就是說,相關的協會與工會應該要負起一些責任,而不是只等著和政府合辦一個熱鬧的博覽會,但從頭到尾沒有培養出任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