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烏龜野放該怎麼做才是理想的?但事與願違怎麼辦?

圖片超連結自環境資訊電子報廖靜蕙小姐之flickr相本
才提過食蛇龜的商業養殖為何不一定可以救得了台灣的食蛇龜,超扯的事又發生了。12/3凌晨又有1630柴棺龜、380隻食蛇龜與錐尾鸚鵡差點被走私到中國去。但後續又出現另一個狀況,也就是有人認為宜蘭縣農業局野放柴棺龜的程序不當,缺乏評估然後就放走了。但我想討論一件事,也就是所謂的評估是要評估什麼?

整件事情要切成幾個部份來談。為什麼有人要抓台灣龜去中國?還有為什麼總是要到龜被累積到幾千隻,都不知道已經被虐待多久才要抓人這個議題我在上次的文章裏已經討論過。好的,那如果走私的龜被救出來了,怎麼辦?我想大家都會想到收容安置、評估建康狀況,然後再找地點放生。偏偏此事在台灣就是很難做好,為什麼?

  • 我們需要遺傳結構的資訊:以食蛇龜的例子來說,原本野放評估的基礎最重要的就是台灣食蛇龜的族群遺傳資訊。為什麼需要遺傳資訊呢?假設台灣的食蛇龜的各地族群具有顯著的遺傳分化,那麼我們隨便把走私收容的龜往外放,就會破壞了極為長久才演化得來的遺傳多樣性,這絕對是違反保育原則的。但如果台灣個地的食蛇龜其實沒有顯著的遺傳分化,那麼找地方放對於這個物種在台灣的族群遺傳結構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如果有了族群遺傳資訊,那麼我們就能將每一隻龜的DNA定序,然後藉由每一個地理族群所具有的基因單型多樣性與分布,來決定那隻龜可以在那裏野放。這是一個理想。
  • 但是遺傳結構不一定如你所願:以這次的案件來說,大宗居然是柴棺龜,而不是食蛇龜,這代表什麼意思呢?自從柴棺龜變成華盛頓公約附錄II物種以後,中國對物種的炒作已經轉向或跨足到其它龜種。但我們有任何現存的柴棺龜族群遺傳資訊嗎?沒有呀~ 就算有,如果做出來是一種"中度分化"的狀況,那該怎麼決定野放地點?此外,先獲得野外個體,獲得台灣週邊地區族群的樣本、抽DNA、定序、做對的分析、得到族群遺傳結構,都非常耗費時間、人力與財力。那是不是每一個有這種濫捕疑慮的生物都得花錢這麼做呢?很可能是需要的,但我們有這麼多的經費嗎?顯然沒有。
  • 收容烏龜需要很大的空間:很多人以為烏龜沒事睡覺躲在殼裏就好,因此可以高密度堆疊也不會出事。其實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烏龜在長期脫水、未進食與緊迫的條件下非常容易有上呼吸道感染、殼甲四脂受細菌或真菌感染的問題。此外,例如食蛇龜這樣的物種,在野外需要相當大的空間才能讓它每天走來走去,在發情的時候還可能追咬對方造成殼甲甚至眼部受傷,如果在高密度下圈養,這樣的損傷就會更為明顯。以我們家溫室的面積約4 x 5平方公尺來說好了,在這樣的空間下我認為只能養2-3隻食蛇龜。就算是偏水生的柴棺龜也只能放個20隻,那請問1630隻要有多大的空間才能滿足收容時的動物福祉需求呢?
  • 評估野放需要多少專家的參與?其實台灣的專家就那幾位,數來數去沒幾位。除了陳添喜老師,就是吳聲海老師。然後頂多加上屏科大、宜大與台北市立動物園有收容經驗。然後還需要有爬蟲類獸醫、族群遺傳學者、地方林管處、縣市政府人員再加上主管單位林務局保育組。也就是說,如果野放流程沒有經過這些專家就各方面考量的同意,就不能輕率地野放。
  • 放了又抓怎麼辦?我想食蛇龜與柴棺龜的議題可能是所有野生動物獵捕案件中最頭痛的,因為烏龜不吵不鬧,抓起來就縮起來。放出去又很容易被陷阱再度抓回來。過去我們總覺得就是取締不力,人民守法觀念低落,但是長年以來法界對生態保育相關案件的輕判與輕忽恐怕才是造成整個集團有恃無恐的主要原因。明明有刑責,卻總是易科罰金,請問那龐大的利益下,罰個幾萬塊能幹嘛?
我真的覺得不能一直再靠林務局經費來處理這些走私動物收容野放問題了。一個保育組一年才多少的經費,有那麼多事情要做,結果光是收容中心一年就去掉四千多萬,我想以人力、土地、和經費來說,宗教團體應該可以幫幫忙吧?如果宗教團體真的願意護生,也願意為生態環境盡力,為什麼不在此時多多幫忙?不要再去消費那些為了宗教放生而生產的無辜生命呢?甚至可以加入社區巡守或相關的教育工作,扭轉社會對宗教團體的不良觀感?

田秋堇所提出的野保法增訂未遂罪是一個值得期待的方向,如果什麼都要等到龜上了船,被虐待很久才能以公權力介入,那這個法不就一點用處也沒有嗎?

此外在野放流程上,如何評估健康狀態、大小等級、適合棲地、餌料、溫度控制、場地設施,都需要有基本的規範與建議,讓各地方相關單位在人力已經非常吃緊的狀況下,還能在獲得中央與專家的支援下,做正確的事。